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买票的、使假票的、使用不符合自己身份的票的
⑵ 合同法里说的交由第一承运人就转移风险了么
是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受人。
⑶ 承担电子商务合同责任的形式有哪些简答题
承担电子商务合同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一,买方承担电子商务合同责任形式: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肯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作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即使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买方的责任。
二,卖方承担电子商务合同责任形式: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实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暇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卖方的瑕疵不负责任。
⑷ 合同法问题
1.是诺成合同。
2.应当由甲方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售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甲方有过错,乙方免责。
3.甲方不能成立留置权。主要理由有二:
其一,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留置权是属于承运人的,就像承揽合同中,留置权属于承揽人的一样。《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是托运人,没有留置权。
其二,留置,是债权人对合法占有的对方动产的扣留和拍卖。本案的甲方是以侵权的手段占有乙方的汽车,不但不能成立留置权,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4.正确。《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的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死牛不适于提存,乙方变卖属于合法的自助出卖。
5.提存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提存的300元丢失,由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承担责任,因为其有过错,所以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免责。
7.提存合同的性质是保管兼为他人利益(涉他合同)。
⑸ 驾驶员作为道路运输承运人的主要活动主体,了解《合同法》规定承运人经营服务义务非常必要,对吗
货车司机作为货物实际托运人,在无车承运人链条上是很重要的,但是无车承运人平台的责任义务划分很明确,所有相关责任由无车承运人承担,所以,作为货车司机是没有必要一定要了解的,但是,作为整个无车承运人体系里的一员,在华为&阿帕无车承运人体系监控之下的一个环节,关乎自己的利益,可以去做详细的合同了解,这方面的了解只需要了解自己与无车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可以,不需要监控货主方面的动态
⑹ 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合同法承运人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