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电子商务企业内生风险防范体系
所谓电子商务企业内生风险防范体系,是指电子商务企业内部建立的风险防范机构、机制、对策、方法、措施等的综合。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对IT从业人员进行电子商务运作和安全管理的系统而全面的教育,并培养其相关的风险防范意识,给予其更多的培训及资格认证,从而使其对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有一个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的理念不能只停留在理论阶段,更重要的是企业应该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内部管理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生在系统内的所有行为都是有定义的行为,并且符合程序控制的要求,所有行为的发生都有审计记录,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解决许多技术层次解决不了的风险问题。
实施风险防范等级管理
此点可借鉴我国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对企业来讲,风险可以分为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企业应该坚持安全成本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抓住重点,力求具体、明确、到位,讲究实效。
建立主动性安全基础构架
赛门铁克公司亚太地区副总裁Vince Steckler在2004年3月5日的亚太安全论坛上作了“在企业范围内建立主动性安全基础构架”的演讲,主要针对企业提供各种前瞻性措施,通过在企业范围内实施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效识别和管理漏洞,将安全策略与商业战略结合起来,筑起一道抵御不断升级的风险威胁的重要防线。
外生风险防范体系是指对电子商务企业风险起防范作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物流和电子支付等社会体系的总和。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制建设
在参考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环境
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厂家、商家、网站、银行、消费者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问题,难以孤立地解决,必须建立一个社会信用体系环境。全社会首先要建立一种自己守信用、人人守信用、也相信别人守信用的心态。其次要健全完善信用制度,通过设置合理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标准,并通过监督机构,保证参与交易各方按期、按质、按量支付货款和交送货物。
加快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逐步开放市场,欢迎国内外的物流公司参与竞争,通过竞争,使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日趋完善。二是要重视物流人才培养,除了学校的人才培养外,还要加快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术化、信息化、柔性化和一体化等方面加强物流管理的创新。
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
电子商务交易需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同时畅通,因此必须完善电子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并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尽快成立统一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内外协同防范体系
电子商务企业协同防范体系是指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和外部共同来完成的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协调机制建设和联盟建立等方面的总和。
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
有关部门(可以是政府、科研单位、院校和企业联合)应组织一支精干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认证技术、留痕技术等,并能够随着计算机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这些技术。应该建立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结构和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CA认证机构。此外,还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这一系统应包括国际出入口(信息海关)监控、电子交易证书授权、密钥管理、安全产品评测认证、病毒检测和防治、系统攻击与反攻击等分中心。
大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推广与普及电子商务知识
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大力推广与普及有关电子商务的知识,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协调机制
这要求企业和各级信息安全保障中心和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密切配合,互通风险预警信息,从而共同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同时要加强科研单位、院校对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安全企业实践应用的协调,要把理论和实践真正的联系起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结合。
风险战略联盟建设
战略联盟不单是在获取利益、实现市场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分担风险、防范风险方面同样也起着重要作用。2004年2月25日在旧金山举行的RSA峰会发布的公告,美国数家从事电脑安全的公司倡仪组成一个联盟组织用以保护企业及基础网络设施,共同防范信息风险。该组织被称为信息安全行业联盟(CSIA—Cyber Security Instry Alliance),将与美国国家安全部、国际及美国的标准组织合作,共防信息风险,支持新兴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电子商务企业内生防范体系的自控、外生防范体系的他律和协同防范体系的联防,三者缺一不可,并共同对电子商务企业风险起着防范制约作用。只有电子商务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当,加上长久连续的风险防范,才能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并成为未来商务的主流形式,才能使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相应的效益,提高自己的企业竞争力。
❷ 电子商务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涵盖电子商务各个环节,其中版合权同订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等内容涉及多部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执行的法律。做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前提和关键。
在原有法律规范未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应当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原有法律规范适用,在原有专门法律规范已对某领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特别规定,优先于《电子商务法》中的一般规定。
(2)立法原则规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漏洞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电子商务各方参与主体的分类,电子商务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各方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予以确定。
据此电子商务合同又可以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同,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可以分为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辅助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合同。
❸ 电子商务合同还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一般情况下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我们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重视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面形式问题
书面合同的具有明确肯定,有据可查的特点,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问题
1.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
2.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笔者以为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三)数字签名及认证问题
1、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但是,鉴于亲笔签名在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多种功能:确定当事人的身份;表明当事人同意合同的内容并愿意受其拘束;证明合同文书是真实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于一直为网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签名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废除,相反,应当得到强化。
2、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需要鉴别对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认证双方的身份,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重大的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也有着极为广泛的适用余地。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
(五)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电子证据到底该归入何类,这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
❹ 当下中国电子商务法规的漏洞有哪些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回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答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
电子商务引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1. 网上广告的法律问题
网络广告就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与传统方式的广告相比,网上广告具有互动性、快速反应、适用便利、分类鲜明等特点,同时,网上广告还具有一些传统广告所没有的优势,比如说形式新颖、变化快速、锁定族群、大量传送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广告已经成长为广告中的一种新生力量。网络广告作为第四媒体下的产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独特的表现性,它是利用数字技术制作的;二、可链接性,只要网络用户点击被链接的网页,就一定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相比的;三、强制性,难以拒绝被人为地塞进电子信箱中或打开网站的界面即跳出映入眼帘。比如说,网吧里打开电脑映入眼前的就是一些游戏画面,这都是属于网络广告的强制性特征。
❺ 电子商务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❻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如何规避
内容尽量规范,权利义务合乎情理以及慎审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