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从厦门带30条烟去异地(回家请客),可以吗
应该不是,出境是不可以的,在国内应该没限制
② 2014新烟草法我从外地购烟回当地卖,属违法吗
如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2)带外地烟回家促销活动扩展阅读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
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
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③ 异地携带卷烟的限量是多少
该省消费者刘某在去南方某省走亲戚时,发现在那里该品牌卷烟货源充足。于是,他从当地购买了100条卷烟,准备带回家分给亲戚朋友。谁知火车还没有开出,刘某就被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给截住了。刘某解释说,自己只是顺便捎点回去送给亲戚朋友抽,不是倒卖卷烟;再说火车还没有开出,怎么能说明他是异地携带卷烟呢? 分析 刘某的说法不成立。他随身带有大量卷烟,有异地携带的故意;手中持有跨省车票且准备乘车,有着手实施异地携带的行为;携带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量,已经构成异地携带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08年制定了《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通知要求,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 有人提出,个人能否申办携带证携带超过50条卷烟?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也就是说,携带证仅对卷烟工商企业的业务用烟适用,个人携带卷烟只要超过限量就被禁止,申办携带证也不会被批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 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八、烟草专卖局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④ 做微商卖香烟怎样 我的意思是家乡的烟 发往外地
违法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09〕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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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日益增多,假烟、走私烟交易迅速增加,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国烟专[2009]242号),开展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为了加大力度,确保打击取得成效,现将开展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开展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目的在于堵住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通道,切断利用互联网为造假分子提供设备、补充原辅材料的途径,形成跨部门联合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
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要重点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清理利用各类网站非法发布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信息;
(二)关闭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网站;
(三)查办大要案,处罚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商户;
(四)建立和完善网上监管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
三、落实工作措施
(一)采取行动,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1)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召集辖区内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和涉烟问题较为突出的公众网站开会,告知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网上信息和交易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深入展开调查分析,广泛搜集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信息,认真做好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的相关工作,对相关线索进行分析整理,调查具体违法事实,统计金额,区分类别,确定打击重点和治理方案。
(3)及时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其做好关停屏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网站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通知相关网站删除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信息,清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商户。
(4)开展重点案件查处工作,认真研究情报线索,立案调查有关案件。涉嫌犯罪的重大网络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二)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促进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自律。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在网站和媒体上进行相关报道,让从事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人员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消除模糊认识,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守法的自觉性。
(2)加强电子商务相关单位(网站、支付中介机构、物流企业等)的自律监督,督促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充分总结网上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危害,针对网上经营者以售假为主的基本特点,提示公众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及时举报有关信息,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购买假烟和走私烟。
(4)加强典型案件宣传,对各单位已经查处的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例进行整理,对重大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扩大影响力,起到震慑作用。
(三)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
(1)加强与通信、公安、工商部门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本地区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况,商定建立本地区打击相关违法活动的长效机制。
(2)定期搜集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发现问题随时处理,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起始阶段,坚决避免网上非法烟草专卖品贸易形成较大规模。
(3)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长效的市场监管办法。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对于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将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落实,协同配合。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要重视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报道治理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措施及成效,加强对治理成效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并对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警示,同时发动广大群众举报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四)加强督导,不断总结。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在此次行动期间摸索创新的好措施好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交流。
⑤ 异地可以最多带几条烟
50条,再多就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
尼古丁(Nicotine),俗名烟碱,有机物,化学式C10H14N2,是一种存在于茄科植物(茄属)中的生物碱,也是烟草的重要成分,还是N胆碱受体激动药的代表,对N1和N2受体及中枢神经系统均有作用,无临床应用价值。
尼古丁会使人上瘾或产生依赖性,重复使用尼古丁也增加心脏速度和升高血压并降低食欲。 大剂量的尼古丁会引起呕吐以及恶心,严重时人会死亡。烟草中通常会含有尼古丁。电子烟也含有传统烟草的有害物质尼古丁。
尼古丁(nicotine),是难闻、味苦、无色透明的油状液态物质。分子式 C10H14N2,可溶于水、乙醇、氯仿、乙醚、油类,尼古丁可渗入皮肤。自由基态的尼古丁燃点低于沸点,空气中低蒸气压时,其气体达308K(35 °C; 95 °F)会燃烧。基于这个原因,尼古丁大部分是经由点燃烟品时产生,[1]然而吸入的份量也足够产生预期的效果。尼古丁具旋光性,有两个光学异构物。
⑥ 卖了两条烟被人带出外省说自用但他拿去销售犯法吗
这种情况当然是属于走私香烟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具体处罚情况应该由执法机关处理
⑦ 从外地带烟可算违法
跨地市带烟超五十条,有烟证的
⑧ 我做超市生意,别人送了价值6w多元的外省真香烟到我店里销售,前天被烟草部门全部查收,会怎么处理我
哈哈!工商是不管烟草的事,烟草有专卖执法队伍。
别人送了价值6w多元的外省真香烟到你店里销售,前天被烟草部门全部查收,你是有嘴也说不清。只能是认罚。烟是肯定拿不回来了。如果算你非法渠道进烟,如果不超过50条(一件),还好说,超过就麻烦大了。给你一个案例参考:
【案例】张某系个体烟草零售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7年4月23日,张某从邻县无证户李某手中购进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3000余条(均为真品),价值10万余元,储存在其仓库伺机销售。2007年5月被当地烟草公司依法查扣,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律师观点】
张某属于渠道外进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从张某的行为性质看不构成犯罪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因此,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行为,《条例》是将其与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行为,区别对待的,即前者不视为无证经营,后者视为无证经营,张某持证却不在烟草公司进货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但并没有破坏零售主体的准入制度,因此其该行为不是无证经营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也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根据该座谈会纪要,只规定了无证生产、批发、零售三种情况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将单纯的渠道外进货包涵在内,根据法无明文不归罪的原则,张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已有的证据无法认定张某无证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到卷烟经营,“未经许可经营”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许可从事卷烟批发,二是未经许可从事卷烟零售,张某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张某从事了批发行为且数额巨大,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从事了无证批发的行为,10万元的数额只是张某从渠道外购进卷烟的数额,并不是张某无证经营而从事批发的数额,所以认定张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此外,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5万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部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如果把违法购进的数额10万余元卷烟销售出去了,那其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⑨ 依照国家烟草法律,个人回家可以带多少条香烟回家,不算违法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