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分析何谓民法、经济法、商法电子商务法应该属于哪个部门法,为什么
民法(Civil Law):私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古罗马时代被称为市民法。但在那时,它所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其理论发展当然不如现在一样的丰富。
我们说它是私法,也是由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律进行的划分。他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所调整的是横向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Economic Law):属于公法的体系。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是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主体的调整和控制。那么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不能简单的说经济法这样的法律,它是一个法律部门,下含了诸如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当然,对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存在,现在仍有一些争议存在。
商法(Commercial Law):也是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
欧洲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商法与民法之间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争。
对于电子商务法,我个人认为,它应当属于商法。虽然它里面同样含有国家调整的规范,但仍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任意性大于强制性。
Ⅱ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则也不断为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则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能以自身的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定立契约的自由。民法与商法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交往过程中因为生活的需要产生的,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与依托的、商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现代商法不再是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经变成了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
(二)两者的价值追求目标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体人格独立与被尊重为价值目标,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即伦理色彩。民法在对主体调整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对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归属的调整,更加强调人格的独立,是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以权力为本位的私法。而商法的价值追求目标,在于使社会生产的效率能够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质,即经济学色彩,商法是以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为其主体性,这种特定的主体阶层及其营利之目的就决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强调安全、效率,这些都与其生产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两者制度构建的主要立法技术有别
民法实行为法,因为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种生理过程,客观地说它只需要法律给予确认而没有必要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规范只是民事主体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以及在长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规则。而商事主体的地位却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并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的,商人是因职业而形成的一种身份。商法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就是市场经济运作技术规则在立法层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设计采之以“组织兼行为法”。这是因为商法既有对商事主体的制度的规定又有对商事主体行为的规范。
(四)两者的调整对象有所不同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上市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别,概括地说,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不仅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抽象的经营性单位,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概括,其内容具有一般社会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会条件下具体生产关系的特有内容,也不反映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对于社会生产目的的规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国家民法对此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反映大体类同。而商事关系本质上市对特定社会中具体的生产经营的概括,它体现着特定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具体性质和深层次特征,经济效益的本质或其他生产目的的本质。
Ⅲ 电子商务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涵盖电子商务各个环节,其中版合权同订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等内容涉及多部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执行的法律。做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前提和关键。
在原有法律规范未对电子商务领域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应当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原有法律规范适用,在原有专门法律规范已对某领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特别规定,优先于《电子商务法》中的一般规定。
(3)民法和电子商务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电子商务各方参与主体的分类,电子商务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各方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予以确定。
据此电子商务合同又可以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同,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可以分为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辅助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合同。
Ⅳ 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法的区别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比较
传统商务的商贸实务运作过程是企业在具体进行一个商贸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步骤和处理的过程,这一过程如果按照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 事务流:是指商贸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单据和实务操作过程。
2 物流:是指商品的流动过程。
3 资金流:是交易过程中资金在双方单位(包括银行)中的流动过程。
传统商贸交易过程中的实务操作由交易前的准备、贸易磋商、合同与执行、支付与清算等环节组成:
1 交易前的准备:对于商贸交易过程来说,交易前的准备就是供需双方如何能宣传或者获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过程。商品的供应方的营销策略是通过报纸、电视、户外媒体等各种广告形式宣传自己的商品信息。对于商品的需求者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要仅可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来充实自己的进货渠道。因此,交易前的准备实际上就是一个商品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匹配过程。
2 贸易磋商过程:在商品的供需双方都了解了有关商品的供需信息后,就开始进入具体的贸易磋商过程,贸易磋商实际上是贸易双方进行口头磋商或纸面贸易单证的传递过程。纸面贸易单证包括询价单、价格磋商、定购合同、发货单、运输单、发票、收货单等等,各种纸面贸易单证反映了商品交易双方的价格意向、营销策略管理要求及详细的商品供需信息。在传统商贸活动的贸易磋商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有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因为传真件不足以作为法庭仲裁依据,故各种正式贸易单证的传递主要通过邮寄方式传递。
3 合同与执行: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贸易磋商过程经常通过口头协议来完成的,但在磋商过程完成后,交易双方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商贸合同,来确定磋商的结果和监督监督执行,并在产生纠纷时通过合同由相应机构进行仲裁。
4 支付过程:传统商贸业务中的支付一般有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支票方式多用于企业的商贸过程,用支票方式支付涉及到双方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现金方式常用于企业对个体消费者的商品零售过程。
Ⅳ 简述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应该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遵循和体现的过程中形成,在国内外各类电子商务单行法当中都遵循着这一原则。
当然在新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也应该遵守此类原则,只有这样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但就现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来看,统一的、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的电子商务法律原则还没出现。也就是说现在在电子商务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已经自发的形成了一些被立法者广为遵守的指导性原则,但是现在还没有人对这些指导性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一点相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来说是研究比较滞后的一块。
Ⅵ 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是特殊的民法
您好,我国目前还未产生正式的《电子商务法》。之所以说其为特殊的民版法,因为电子商务是指权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附: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Ⅶ 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列举给我
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内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容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Ⅷ 民法典第491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9条是否冲突
民法典第491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9条没有冲突,二者规定的意思是物权编一致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Ⅸ 我国哪些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有规定有出《电子商务法》吗
没有专门的《抄电子商务法》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都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其中侵权责任法和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实施,貌似),有直接关于电商的阐述。其他的,就都是基础性及原则性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