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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1 08:59:11

1.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认证中心,容易造成交叉认证和混乱。

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网上支付的风险较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

3、目前的结算制度难以保证资金流动的实时性。

4、信用卡处理的统一问题。

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6、企业在钱销售软件系统极为缺乏。

2.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通过对电子商务现有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寻求法规的保障。

3.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

在宏光角度上、政府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二、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对比,电子商务具有很多优越性。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没怎么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来发展出来,所以我们得努力创新

三、安全问题的欠缺

因为比较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支付金额什么的有一定的风险呢,所以在安全问题上要加强出来,完善平台的体系。
目前电子商务研究方法存在很多错误,没能准确抓住电商主要问题及其表现和原因,所以我们应该对这些方面提出更多的正确解决方法和研究办法。这要求我们要详细的了解电子商务的一些研究方法,比如常见的经济学的方法中的一般经济学方法和政治经济学方法。一般经济学方法:主要是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等。①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收集经济活动中相关现象的数据,根据一定的标准把彼此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对照,从而确定异同的研究方法。②实证分析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通过对体验事实的观察、分 析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检验各种理论;二是在事实领域之外,运用逻辑和数学知识构建模型用于实验。实证分析的具体方法有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

4. 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殊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借助电脑发出和接受网络上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在法律世界里,不存在虚拟主体,而电子商务恰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出现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保网上交易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且能够使当事人确认它的真实身份。这要依赖必要工商管理和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加以解决。而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是勿需记录外,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

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一种是有形货物,另一种是信息产品。

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网上进行后,如何规范和管制,便是电子商务法必须探讨的问题。

5. 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目的

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包含四百二十八条的合同法,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合同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合同法是市场各交易主体进行经济往来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是百姓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衣、食 、住、行等方面各项权益得以保护的护身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向健康,成熟方向发展的重要推进器。
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在汉语中,合同和契约一词是有分别的。在近代中国,一些法学家认为合同和契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别在1892年德国法学家康采发表《协同行为论》后,许多法学家将合同与契约区别开,认为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去做某事,而不是相互之间去做某事,各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相同的;契约是当事人约定的相互之间做某事。现在我们称的合同,在本意上讲是和契约同义的。我国以前对合同和契约概念的使用没有严格区别,官方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是合同。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合同既可以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狭义的合同,指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即民法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这种行为更具有合法性,合同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就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 产生合同的约束的效力,达不到当事人所期望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合意的结果,虽然各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意向不一定完全一致,但各方想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一方要卖,另一方要买,意向对应,但想达成双方间买卖协议,取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则是共同的。合同的这一特点使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等区别开来。
第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或设定或变更或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
第四,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作违法干预。这是合同各方当事人自由表示其意志的前提,也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达到各自经济目的的保障。
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即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行为规范。狭义的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书所称合同法即狭义上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三法合一”,《合同法》既减少了三部法律规定内容的某些相互重复,又添补了许多法律空白,使合同法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改);199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制订了十三个配套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制订了一百多个地方部门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经济合同法》不但被广泛运用于商品经济流转的各个领域,而且《经济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还被运用到其他法律关系中;经济合同制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大,经济合同履约率有所提高,交易主体法律意识也有所加强。这三部法律制定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在合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表现为:三部合同法调整不同的合同行为,在一些共性问题上不统一,对于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合同法之间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给社会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带来很多不便。另一方面,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诈骗的案件增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合同使用度低,违约现象十分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亟需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市场交易基本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合同法》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6. 电子商务法草案面临的问题有哪些应该如何解决

电子商务法草案面临的问题如下:

  1. 电子商务法规范对象如何界定;

  2.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应该考虑将物流企业纳入;

  3. 关于电商第三平台“先行赔付”问题等。

7. 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包括诸如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等自发形成的行业规则和政府确立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环境。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应在政府的指导下,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在促进和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重点领域包括:选择和实施值得信赖的技术和政策;制定网上交易恰当的支撑法规;制定行为规范、标准以及各产业和机构方面的规定;确定"行业自律"所必须的技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保护用户和向消费者授权。
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政府应与所有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工商界和公众团体进行合作,广泛开展社会对话,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促进建立有利于竞争的环境。政府应当承认工商界在制定标准、加强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工商界也应当继续在开发和实施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同时,应当承认并考虑基本的公众利益、经济和社会目标,在必要时,确保对关键的公众利益目标给予恰当的保护,如同物理世界中的情况一样。
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在技术上应当是中性的,而且是有节制的、透明的、前后一致的和可预测的。在可能的条件下,所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应当与国际上有关法律法规相吻合,争取得到国际上的公认,以便推动所有国家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和国际舞台上的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进展很快,政府有必要跟踪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国外利用法律调整电子商务交易的经验,对照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状况,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基调吻合的法律法规。
现有的民商法对于商业交易当事方之间(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商家与政府)进行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框架是在非数字化时代设计的。当消费者和商家试图启用新的平台(数字化平台)时,他们希望政府能保证其"游戏规则"与物理世界的游戏规则是尽可能对等的;在绝对必要时才引进新的规则和法规,或修改现有的规则,并能保证这些规则是透明的、可预测的。
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还没有明确主管单位,各部委的有关立法条例也没有系统的安排。从全局考虑,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建议对这项工作进行统筹策划,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参考国际立法框架,形成我国自己的立法思路。

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
用户必须对数字化市场具有信心,才能积极地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随着电子环境下的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消费者和商家期望他们使用的网络服务是安全可靠的;他们进行的交易是没有风险的;他们能够验证有关交易和交易对方的重要信息。消费者要求能控制对他们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确认并能够使用纠正错误的机制。如果可信的技术和政策法规能够到位,能够解决可能出现的失误、公众教育、纠错和防范滥用等问题,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可能要顺利的多。从目前国际上的情况看,要做到这一点,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种信心的国家法规体系和保证措施必须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数字化市场抱有信心。在这方面,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主动性。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有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特别对于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它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进行介绍,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和价格合理的使用。电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可以确保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从而不仅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也扩展了对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决定了市场对电信资源的配置起支配作用,并以其内在规律约束和激励企业;同时,也决定了电信企业只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真正加速创新、提高效率、降低价格、改善服务,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在激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竞争应当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下的有序竞争。这就需要法律先行。政府部门必须通过有力、完善的政策、法规来调控市场,进一步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格局,引导企业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战略规划。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的业务领域采取不同的管制手段,限制不止当竞争行为;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规则,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保证平等接入,保证信息流动的畅通和安全;要加强国家通信资源管理,实行资源的集中统一配置和监督使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资费调整机制,促进网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还要建立用户权益保障制度,监督管理企业及用户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利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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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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