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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律法

发布时间:2021-11-13 08:39:37

『壹』 美国和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有哪些

中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只是在01年出台了《电子签名法》

『贰』 谁能告诉下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是什么谢谢

联合国贸发会在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专,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属电子商务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有助于填补国际上在电子商务上的法律空白。虽然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仅仅是电子商务的示范法律文本,但却有助于各国完善、健全有关传递和存贮信息的现行法规和惯例,并给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统一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于2004年颁布。

『叁』 谁能给我介绍各国关于网络的相关规定

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各国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一方面,过去在现实空间中遇到的各种道德和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网络空间中来;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又产生了许多现实空间中没有过的新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网络管理,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络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97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该法规涉及了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置和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权益等问题,并作出了种种规定。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一项方案,批准成立国家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法》。美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得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邮件删除;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起诉滥发垃圾邮件者,并提出索赔要求。1996年2月,美国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通讯净化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这一法案尽管受到健康舆论的广泛支持,但却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包括网上刊物出版界)和电脑界一些组织的反对,声称它违反了关于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从而引起了一场诉讼。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一法案违宪,使它终于未能实行。不过2000年4月美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网上保护法》却得到了实施。该法规定商业网站收集年龄在13岁以下少年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网上聊天室时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① 在德国,政府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的场所,强调要防止互联网络受到“污染”,要求经营联网业务的企业承担义务,使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的危害。1997年8月,德国制订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法》(即《多媒体法》)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互联网空间的行为实施全面的法律规范的专门立法,法案确立了传播自由和责任并重的原则。该法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提到了三点:1.对自己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2.对网上提供来自他人的内容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负有责任;3.对于仅仅提供了进入通道的网上信息不负责任.。一般认为它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会产生重要影响。 英国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指的是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199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宣称,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象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目前并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对互联网的管理权力,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 新加坡政府在1996年3月颁布了有关网络的管理条例,要求提供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传播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及政治动荡的信息。1996年7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以便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信息传播的侵害。 在韩国,为了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政府的情报通信部2001年出台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规。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予以重罚。与此同时,这一法规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由于网络传播的国际性,各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有效地规范网上行为、尤其是打击网络犯罪,单靠一国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各国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挑战,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为此,欧盟委员会曾于1996年10月通过了《互联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信》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和人的尊严》绿皮书。绿皮书中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欧盟委员会还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采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从1998年起,泛欧组织欧洲委员会决定由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下属的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美国也参与了起草。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正在草拟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犯罪行为的多边协定。人们预期它会带来在网络管理方面更多的国际合作。 回顾历史,人类的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总是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传播方式的更新而不断发展的。而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往往是把双刃剑,既能带来新的飞跃也会带来新的挑战。世纪之交兴起的互联网络的情况也是如此。相信经过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进步人类的共同努力,互联网事业也必定能兴利除弊,把人类的传播活动和世界新闻事业带进一个全新的时代。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2.html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信息交流和新闻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它的发展也带来某些负面后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首先,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检查控制的情况下在网上传播信息,因而为有害信息的传播带来极大的方便。特别在一些非正规的网站网页或个人传播活动中,各种信息泥沙俱下,良莠混杂。散布虚假消息、谣言传闻者有之,宣扬迷信、传播邪教者有之,煽动民族仇恨、助长种族歧视者有之,这些都会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资料显示,世界各种邪教组织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意大利的末世派等都设有网站,法**组织在全球25个国家都设有网站,光在美国就拥有八十多个网站,还有13种语言版本。至于传统媒介上常见的色情内容更是网络天地间挥之不去的有害气体。据卡内基-梅隆大学一个专家组在1995年的调查报告称,在美国多数家庭电脑连通的网络中,有85%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图片、文章和录像,电子公告板储存的数据图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秽内容。这些都严重污染着社会风气,对青少年成长更有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网络传播具有很强的自由度,发布的言论不易查究责任,因而很容易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网上散布流言蜚语、造谣诽谤他人,损害别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些现象时有所见。也有的故意在网上制造舆论,伤害法人或自然人的信誉,为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或政治斗争服务。另外,网络服务商为了管理或个性化服务的需要,一般都要求消费者登记自己的有关情况,这里也往往存在收集和使用不当的问题,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第三,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上行为不象现实世界中那样可触可摸、有据可查,因而也为某些刑事犯罪带来了可乘之隙。通过网络诈骗钱财、从事毒品交易、密谋恐怖活动、甚至为卖淫嫖娼牵线,诸如此类的犯罪活动并不罕见。也有些计算机高手,通过网络窃取商业机密、政治军事情报。还有一些出于种种目的蓄意攻击破坏网络的“黑客”,严重威胁着计算机的安全。据美国军方一份报告透露,1999年五角大楼计算机网络受到“黑客”攻击达25万次之多,其中60%达到了目的。2000年2月7-9日,由美国开始的一起严重的黑客袭击事件,包括Yahoo!(雅虎)、ebay.com(电子港湾)、amazon.com(亚马逊网上书店)、CNN(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在内的8家世界著名网站遭到有组织的猛烈攻击,网站运作瘫痪数小时,震惊了全世界。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1.html 中国网址导航 www.pronoti.com

『肆』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么

美国方面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虽然美国国会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研究所等机构于几年前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 Article 2B)的由来。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18个月内将其贯彻到国内。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个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进程采纳该法,可能还需较长的时间。但是,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适用于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不适用于有关印刷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等的交易。例如亚马逊网上书店通过网络向全球出售书籍,虽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权贸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财产贸易,更确切地说是包括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贸易。这说明,美国己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贸易非常适宜电子商务的环境,其全部交易过程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网下的物流配送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必将在电子商务占据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将超过有形财产的贸易。
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入了“电子代理人”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力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识。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一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据格式许可合同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格式许可合同是指用于大规模市场交易的标准许可合同,包括消费者合同及其他适用于最终用户的许可合同。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拟定的这类合同面向广大公众,基于基本相同的条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具有非协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网络上的计算机信息交易大量采用自动的格式许可合同的形式,因此为了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这种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格式许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受合同约束。如果有些格式条款不易为人所察觉(例如字体过小,含义模糊),或者相互冲突,则不对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己经付了款,支付有关费用或者遭受了损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予以合同补偿。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从缔约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动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机从事违法或欺诈活动。因此《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负有担保的义务,即担保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在许可期间被许可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任何第三方对计算机信息主张权利而受到损害。具体而言,计算机信息提供者应当担保其许可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在其所属国的领域内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担担保义务,它必须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说明。例如,在计算机信息的网上自动交易中,标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时,如受到干扰,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当然,一旦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承担担保义务,其信息的市场价值就降低了。
总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美国国内曾经在是否需要对电子商务立法这一点上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管《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很多人指责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过于偏坦商业组织的利益,但是该法仍然将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推进了一大步。美国各州正在积极采纳该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最终会成为调整美国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伍』 200分求: 联合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原则急急急急!!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其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示范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并不断得到各国的补充与完善。这些原则是: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原则,电子签章在一定条件下与传统的签字盖章等同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法律上对“原件”的要求的原则,不得仅仅因为文件是数据电文的原因否认其证据力的原则,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要约、承诺和合同有效原则。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些原则的确立,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给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基于纸面文件的应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才得以大力推进,并且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统一和兼容性。所以,以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妨把示范法比喻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标准。

对于示范法立法时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A、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B、使以新信息技术方式缔结的交易有效;C、促进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D、促进法律的统一;E、支撑商业惯例。

对于示范法结构上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A、开放式系统。即在结构上保持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为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保留必要的接口,使法律处于易于修改、更新的状态。这种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贡献的一项创举,它是由电子商务的动态性、复杂性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决定的。即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必须在较短的周期内对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一需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结构设计上应有所考虑;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将其穷尽地包容,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但同时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强,所以采取这样的开放式结构,成熟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既使虚拟世界及时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证了法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比如,在示范法中,其分则部分只有第一章,这与总则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要为今后的增加和修改留有余地。示范法的这种做法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在采取立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情况下。B、网络状体系。即以规范数据电文的示范法为核心,使其与在这之前出台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和在这之后出台的《电子签章统一规则》形成有机的整体,组成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状的法律体系,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于示范法在立法技术上的特色,可以集中概括为功能等同的方法。所谓功能等同的方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具体做法是将传统的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以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在功能等同法采用之前,人们为解决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效力等同的问题,更多的采用了扩大原“书面文件”概念的外延的做法,简单地把电子文件列为书面文件的一种以解决相关一系列问题。比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13条就是如此。但人们很快发现这种做法会有很多问题,因为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不象书面文件和手写签名一样,形式是单一固定的,同样是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在表现形式上、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上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该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法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的基本模式有三个,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书面文件、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功能等同原则已逐渐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虚拟环境产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由于有示范法做基础,2000年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就少多了,该统一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要无差别地对待签名技术;二是设定了一些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条件;三是具体规范了电子认证中服务提供者和签名者的一些行为。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进一步规定,在“功能等同”原则的基础上,又从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规范的角度做了一定的完善。比如:该统一规则规定:“下面情况下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在签名的时候,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这样,就使得对电子签名的规定更加完善、科学。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总结了示范法出台后5年来实践经验的结果,应该得到今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

『陆』 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什么

联合国贸发会在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

『柒』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版种商贸活动。 电子权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

『捌』 外国电子商务法有哪些

非常多了,比较重要的有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分别关于税收,安全认证等,你可以在网络里查一下,这里贴起来也太长了

『玖』 [紧急]联合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当中公布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什么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摘要: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199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目前只起“示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创造了一种比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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