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述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应该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遵循和体现的过程中形成,在国内外各类电子商务单行法当中都遵循着这一原则。
当然在新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也应该遵守此类原则,只有这样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但就现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来看,统一的、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的电子商务法律原则还没出现。也就是说现在在电子商务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已经自发的形成了一些被立法者广为遵守的指导性原则,但是现在还没有人对这些指导性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一点相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来说是研究比较滞后的一块。
Ⅱ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1.2 电子内商务立法概况
1.3 电子商务法体系说明容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确认的法律制度
2.1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
2.2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与运行法律制度
2.3 电子商务交易方的确认的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3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3.1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概述
3.2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3.4 电子认证的法律规定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4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电子支付概述
4.2 国内外电子支付的立法状况
4.3 电子银行法律制度
4.4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5章 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5.1 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的防范
5.2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6章 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6.1 电子商务中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6.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律制度
6.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6.4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Ⅲ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Ⅳ 电子商务重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是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一部法律。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组成。
Ⅳ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数据会出现宽大,不实的数据,来引导消费者;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是保障电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身份认证的保障;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违约方虽然对于违约行为没有过错,但也应向电子合同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依据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保电子商务商家和买家的权益;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根据本条所做的保证仅得以明确的语言,或根据使被许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性请求,或许可方仅授予其可能拥有的权利的具体情况予以否认或修改;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安全涉及到商家和买家共同的利益,所以此法律制度是必须制定的;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包括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商家和买家的宝贝和财产安全的保证;
电子商务假冒伪劣的法律制度:假冒伪劣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电子商务环境的良好发展;
电子商务虚假宣传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存在虚假宣传,为了防止电子商务商家的行为,应该严格的处理;
电子商务信息资料泄露的法律制度:买家的信息资料泄露会给买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保护买家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Ⅵ 如何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Ⅶ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认证中心,容易造成交叉认证和混乱。
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网上支付的风险较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
3、目前的结算制度难以保证资金流动的实时性。
4、信用卡处理的统一问题。
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6、企业在钱销售软件系统极为缺乏。
Ⅷ 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有那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Ⅸ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应该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主要有以下部分组成: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数据会出现波动,真实性的数据,来引导消费者。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数据电文中,会以电子形式来覆盖签名,它可以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人认可此数据的包含的内容。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是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身份证认证的保障。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可以通过双方承担违约方面的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确保电子商务买家和卖家得到权益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可以保证以明确的语言,根据许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的要求,许可方授予权利其可能拥有的权利具体情况。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的安全涉及到买家和卖家的共同利益,所以这项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电子安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支付安全,买家和卖家产品和财产共同安全保障问题。
电子商务假冒伪劣法律制度:假冒伪劣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应该维持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在虚假宣传,为了防止电子商务这手段的行为,应该严格正确处理。
电子信息资料泄露法律制度:买家的信息泄露给买家带来不安全因素,为了保护买家因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Ⅹ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来法,是调自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