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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成性考核册2014

发布时间:2021-10-30 18:01:50

『壹』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卖家不能打电话骚扰买家.
卖家使用淘宝店铺绑定的手机号给买家打电话,就会被淘宝网处罚.
处罚理由:电话骚扰买家.

『贰』 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叁』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肆』 201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形成性考核

我刚找到一份工作,4,作业1,作业4的最后一个标题,但没有找到答案:作业4的选择题

BDCDCBADBD

以上两个选举



三,名词解释

经济和法律关系:经济和法律人的经济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和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的法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

税收抵免,承诺纳税人以某种方式满足支出的一定比例扣除他们的税务负担的奖励规定,以降低其税收负担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的居民企业从国内和国外收入的国家政府应合并税,但居民在外地的满意承诺可扣抵税额,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4数量限制的数量限制的协议,该协议由参与公司的控制或限制生产和销售者在相关市场的供应,从而限制了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输出的限制协议;限制销售协议。

5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关系,产品质量监测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所有的调整。

四,简短的回答

政府债券的形式特征。简要

一个国债,国债的缩写,它是在一个财政收入的形式。作为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金融形式,其形式特征纳入国家债务。

(1)自愿。所谓的自愿,国债或认购建立自愿登记的基础上。买与不买,买多少,完全由用户自己决定取决于个人或单位的认购。形式的功能,使国家债务和其他财政纳入显著区别的形式。

(2)支付。所谓支付,财政资金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提出,政府必须偿还的债务,并定期。此外,根据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前支付一定的利息。

(3)灵活性。政府所谓的灵活性,国债与否,以及多少的问题一般完全灵活,可根据财政资金余缺,而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状态。

范围说明“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利发电上的应用,该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负责的节能量。

通过低效率的炉灶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粪便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

五,论述题

师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A)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讲,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竞争行为或竞争关系的调整对象属于竞争法的范围,这两个是相似的,在促进和保护竞争,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

首先,一个国家要发展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是这个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条件,有自由的合同运营商的可能性,并会不会出现不合法的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是由国家发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的条件,它可以说是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实施反垄断的法律,还需要配合和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而不是企业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利,自由竞争,自由地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同样重要的任务,因为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将成为这对双胞胎,他们的出现和发展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交叉存在互为条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 12,“销售商品,购买者不得违反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公平的情况。”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因为他们有不公平性,似乎并没有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另一??方面如果真正受损的程度,在市场竞争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普遍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这些行为也可能被视为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的反垄断限制。台湾在1999年修订了“公平贸易法案18(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做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的)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当然,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但他们也应该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B)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区别

从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系统的反垄断立法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行为,有些国家还要求限制竞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明确的的区别。

一种观点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是一个私法领域,主要是维护职业道德和保护运营商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反垄断的法律属于公法⑤维护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的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宏观特征和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窃取商业机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掠夺他人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青睐,因此,此法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公平竞争。虽然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市场和保持竞争的局面,以确保有足够的竞争者在市场上,以确保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追求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此法也可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经济效率的进步,扩大社会福利的权利。此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所涉及的主题是全球性的,在促进和保护竞争所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立法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业务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的,主要涉及到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竞争,反垄??断的法律是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并努力正义的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的优化,以确保最佳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和最优质的产品,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行业的进步。

它是为不同的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在市场上竞争的企业的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的法律与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有关,目的预防形式,排除竞争的市场局面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违反了反垄断行为,议定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如竞争者之间,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伤害任何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公平的竞争,如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会影响竞争的市场结构,不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反垄断的法律,而不是把他们为非法。

3,从的角度来看,立法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运营商竞争,违反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职业道德和别人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掠夺行为的目的。因此,它是第一个被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善意运营商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值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反托拉斯法是维持市场竞争,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从而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品在市场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的垄断或垄断,前干预市场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值吗??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消费者在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进步。

4,调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⑥其权利义务内容的观点。所有运营商参与的市场竞争中,无论尽可能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的实力,成为受不公平竞争行为,形成竞争关系,它们之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反托拉斯法的调整往往是雄厚的经济实力,相当大的份额的市场经营,凭借其市场主导地位或交易上风处和弱之间形成不同的主要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中心的占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代表的名牌企业,大型企业的缘故,而反垄断的法律,体现了保护中小型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义务,不从事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免费参加竞争和抵制其垄断行为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无论从调整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护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从各种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以避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危害,为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完整性,下面创建一个自由和公平的规范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反垄断的法律是从的状态和行为规范,限制竞争的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调节,以防止出现少数运营商能够控制和操纵的市场,限制竞争,以维护经济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换句话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集中在保护竞争,而反垄断的法律,体现了自由企业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从行为及其补救措施和制裁的角度来看,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常常会出现一种侵权行为。独家寡头垄断的垄断企业(制造商)⑦控制市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垄断(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关注⑧等)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是一家集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通常表现经常会出现一个契约行为。

反垄断的法律,因为它的诞生夸张的国家或行政当局,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私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补救措施的积极干预,国家的态度,没有审判,没有投诉。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前者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利益,因此,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杜绝,而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往往是通过行政程序,甚至严重的垄断行为的罚款处罚。

更改的司法判例的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是永恒的,从来没有在人类法律哲学和伦理学的侯争鸣。垄断限制竞争的行为违法,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会导致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的相对变化,需要不断修正,这项修正并非只增加,不会改变,并且经常改变一些原来的行为非法的行为的性质。

课堂讨论(案例研究)
A,B,C,D,戊五方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板监事会,由丙方作为公司的监事。运行后成立的服装公司,显着的效益,股东大会后,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因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C公司。
试分析:
1试验简短的回答,中国的“公司法”的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的服装公司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呢?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给?
评估知识:中国的“公司法”对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
常见错误:在使用法律的灵活性不能
答:
答: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因此没有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董事会,股东较少或较小,你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为3-13。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个。小数目的股东或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您可以设立一个1-2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的文章。
2,在这种情况下,服装企业还没有建立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它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国有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我不设股东会”的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建立了董事会,并担任执行董事由甲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的服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代表的股东和一个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 /由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具体比例要求。
3,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多数同意。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意见,股东之日起收到通知后的30天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谁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视为已同意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建立良好的运行后,带来的好处是显著,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是因为自己的原因,C公司决定将其股份转让,乙方应同意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的多数。

『伍』 2010年到2014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重要的法律法规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转)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在电子商务发展的13年过程中,国家政策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正确引导下,电子商务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壮大。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54万亿元,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250万,而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3亿人。

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我国颁发的一些重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盘点: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 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行业规范发展将起到引导作用。

无疑,上述国家各部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十三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标准规范。

。 ,。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陆』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成性考核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柒』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得越简短越好)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部门规章有很多,基本都是商务部发布的,你可以去商务部的网站去查询
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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