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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电子商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4 05:03:28

A.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0年:《电子来商务示范企源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B.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2)2013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C. 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D.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4)2013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E. 2010年到2014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重要的法律法规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转)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在电子商务发展的13年过程中,国家政策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正确引导下,电子商务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壮大。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54万亿元,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250万,而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3亿人。

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我国颁发的一些重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盘点: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 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行业规范发展将起到引导作用。

无疑,上述国家各部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十三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标准规范。

。 ,。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F. 2013年中国宏观经济政策

2013年宏观经济政策七大取向
□国家信息中心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
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近期各部委相继召开工作会议,对2013年经济工作作出了明确安排,2013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也浮出水面。
改革
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
在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改革的方向、路径做出新的表述,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一是深入研究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改革开放前30年,主要是为了提高经济总量;今后的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经济质量。这就需要在经济深度转型调整、利益矛盾更加突出的背景下,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各项改革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从而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
二是鼓励基层创新与局部突破。我国是转型发展的大国,全局和局部的情况存在很大差距,只有对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统筹考虑,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才能增强改革的有效性。基于此,2013年,相关改革探索将得到鼓励,即在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允许摸着石头过河。
三是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稳定才能具有坚实基础。2013年,仍会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的原则,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
重质重效
政策目标指向的变化
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民生(生活质量),如果说过去的经济增长主要追求人们的温饱和社会经济的积累,那么新的经济增长目标就是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需求。
过去的中央经济会议中,“快”一向是经济增长固定的前缀,无论是“又好又快”还是“平稳较快”,“快”的基调总是不变的。而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快”字消失,“持续健康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目标。“质量”和“效益”在会议中也是首次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说明,决策层不刻意追求经济增长高速度的意图更加明显,更加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重视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加,重视对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追求产业附加值的不断提高,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
新型城镇化
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
据测算,每一个百分点的城镇化率,对应的都是上千万人口以及数以万亿元计的投资和消费。有统计显示,若未来城镇化率提高速度保持现有水平(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则意味着每年有1000多万人口转移至城市。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其实也是消费观念更新和消费结构升级的过程,这必将持续释放出巨大的内需潜能。
尽管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1%,但拥有城镇户籍的市民不足35%。也就是说,还有近17%的城市常住人口不能享受到市民待遇。因此,加快城镇化并非简单的城市建设扩张,首要的是实现人口城镇化,走新型城镇化道路。
新型城镇化更强调消费结构升级、信息化、智能化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一个方向是建设美丽、环保的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重视“量”的扩大,更重视“质”的提高,由重数量的外延式扩张到重品质的内涵式发展,建设“幸福城市”、“智慧城市”、“和谐城市”。
鉴于城镇化的巨大潜力,预计将它成为2013年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抓手。可以预期,2013年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城镇化: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着力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总结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经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新城、新区健康发展;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城镇供水、排水和供暖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等。
结构性减税
积极财政政策的体现
要持续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效力,就必须加快政策转型。政策的着力点也将作相应的转变,最主要的是从扩大支出转向强调结构性减税,同时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
2013年相关部门将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抓紧研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试点的方案,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同时,落实好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对消费税税率结构、征收范围和征收环节进行合理调整。完善稳定出口政策,降低能源、资源、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关税,对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关税。完善和落实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流通业等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税收政策,制定促进农业科技应用等税收政策,运用税收手段支持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继续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2013年,将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文化等的支持力度。具体来看,将完善强农惠农富农财税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业水利的投入;严格落实财政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重点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支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建立研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防风险 稳增长
稳健货币政策的两面
2013年货币政策取向中性,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和稳定货币供给为重点。一是通过外汇占款、央票余额变化及公开市场操作,保持基础货币必要的增长,保持市场必要的流动性。二是保持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波动中的相对稳定。针对全球新一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相对稳定。三是更加注重优化信贷结构。适度增加信贷投放总量,把握好投放力度、节奏和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四是适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不过,国内银行业仍面临短期风险暴露和中长期战略转型的双重压力。特别是以委托和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融资、民间借贷等构成的“影子银行”体系日渐壮大,意味着2013年的监管复杂性和压力不小。2013年1月1日,巴塞尔协议III在国内正式实施。因此,2013年将扩大金融监管范围,逐步把“影子银行”体系所暗藏的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更加强调操作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内控管理体制等改革。这在监管要求上将更加细化,着重防控金融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土地政策的方向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提升城镇化质量,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等,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预计2013年的土地政策将延续2012年的方向,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统筹等方面着力。
首先,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其次,允许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参与城镇经营型项目的开发,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国家、地方政府、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第三,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存量土地的盘活、再开发利用。
新增长点 流通体系
促进消费的着力点
2012年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在55%左右,超过投资成为拉动经济的第一引擎。2013年,在促进消费增长、扩大内需等方面将有更大的举措和动作。具体会有两方面体现:一是积极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二是加强流通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新的消费增长点包括:一是引导热点消费,研究实施信用消费促进政策,重点带动家电、家居、汽车等耐用品消费;二是倡导绿色循环消费,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三是提升便利消费,加快建立“一刻钟便民消费圈”,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网络,建设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连锁菜店和标准化菜市场;四是保障安全消费,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力度。
同时,创新流通方式,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流通发展格局,优化流通企业结构,加强市场调控。比如,进一步加强城市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商圈和商业街的布局,加强宽带网络等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研究实施信用消费促进政策,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流通发展格局,优化流通企业结构,加强市场调控。

G. 我国电子商务或互联网最新的政策近两年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月28日表示,13个部门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从可信交易、移动支付、网络电子发票、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个方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产业洞察网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内地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增长,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 31.7%。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H. 电子商务发展政府怎么引导扶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13个部门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从可信交易、移动支付、网络电子发票、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个方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

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8)2013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优势

1、全新时空优势 传统的商务是以固定不变的销售地点(即商店)和固定不变的销售时间为特征的店铺式销售。Internet上的销售通过以信息库为特征的网上商店进行,所以它的销售空间随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没有任何地理障碍,它的零售时间是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自己决定。

因此,Internet上的销售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具有全新的时空优势,这种优势可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上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事实上Internet上的购物已没有了国界,也没有了昼夜之别。

2、减轻物资的依赖,全方位展示产品及服务的优势 传统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有一定物资基础才可能开展业务活动,而通过Internet可以创办虚拟企业。

3、减少库存,降低交易成本。 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不得不保持一定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库存。产生库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畅,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则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

4、密切用户关系,加深用户了解的优势 由于Internet的实时互动式沟通,以及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更易表达出自己对产品或服务的评价,这种评价一方面使网上的零售商们可以更深入了解用户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零售商们的即时互动式沟通,促进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5、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的优势 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I. 中国电子商务将如何发展!国家有没有出台政策或法规来完善

专家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应用水平的提高与基础回设施的投资并重发答展。有专家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诠释为所谓“在线(online)”与“离线(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将是创立(依托传统业务创立网上商务,同时依托网上商务创立传统业务)、兼并(在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线与离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联盟(跨行业与上下游的联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中介平台)。

国家出台的对电商的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J. 新政策的出台对电子商务以后会有何影响

希望对您有用吧,这个东西很坑爹的...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日前透露,商务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关于网上交易的管理办法》、《关于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办法》、《关于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统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与政策指导文件,以及《电子合同标准》、《电子商务企业标准》、《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等行业标准。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近5000亿元,约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推手。
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密集出台
在过去十年,国内电子商务经历了爆棚式增长,并以每年100%的速度高速发展。同时,电子商务还为社会带来大量就业机会。但是,电子商务因其无边界,无法明确归类,在国家法律监管方面仍漏洞百出,亟需政策加以引导。
自去年开始,国家就陆续出台相关的规范政策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去年5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6月,国家商务部颁发《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样在去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此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正式出现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进入2011年,就在上个月,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是自颁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指导文件和行业标准后,商务部为营造电子商务政策法制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又一举措。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晓兰预测,未来5-10年,我国电子商务还将有5-10倍的成长空间。系列政策出台为电子商务发展打了一针强心剂,而对于电商未来发展。专家学者认为还可以继续增大扶持力度,例如国企、外企、民企一视同仁,建立网上特区,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等。
行业持续发展亟待政策规范
中国电子商务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已逐步趋于成熟,其市场现状也在发展中不断演变进化。但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如区域发展不平衡、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电子商务人才缺乏、不断呈现出来的“价格战”、网络安全问题等都是目前电子商务所存在的忧患。
业内人士直言,现在国内电子商务领域还是比较混乱,法律政策配套措施都没能有效跟进,总是慢好几步,很多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退一步来说,电子商务的本质是诚信问题,诚信除了靠商家自律,也需要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监管,如果政策监管不力,还会再出现类似某电商诈骗客户的丑闻。
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与监管。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例如,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机制、不健康甚至违法商业信息等。国内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还需从技术、立法和道德等方面多管齐下。
虽然相关的监管制度必不可少,但是电子商务本身要健康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更离不开作为参与主体的企业、商户乃至消费者多方的努力。对于政策的扶持,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上海市政府参事葛剑雄认为,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给予一定扶持,绝不是提供“保护伞”,“是阶段性的,最终要靠企业自己实现盈利,靠经济手段去打败对手,所以从本质上讲要遵循商业的基本规律。
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迎新拐点
国内电子商务已历经十年有余,从最初的野蛮生长到而今的繁花似锦。从兴到乱、从乱到治,一系列国家利好政策出台表明,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内电子商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拐点。
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将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分支,有望成为下一阶段信息化建设的重心。预计未来电子商务在GDP中的贡献率会大幅提高。据法国巴黎国民—巴黎巴银行负责技术分析和监视部门的分析,2011年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排行第三位,到2013年,中国将超过日本和美国,预计中国销售额将达1652亿欧元,而美国是1470亿欧元。此外,中国企业的互联网交易已在全球市场名列前茅,去年的交易额估计约为5000亿欧元。
随着社会各层面信息化的提升,作为渠道的电子商务将扮演重要角色。在移动互联网的大潮下,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风生水起。根据艾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一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已达64。4亿元,其中手机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3。9亿元,同比增长358。7%,增长幅度在移动互联网的各大细分市场中遥遥领先。
电子商务的前景和潜力都是毋庸置疑的,规范管理就要做到有法可依,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其基于互联网的基因决定了我们的相关法规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并保护电子商务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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