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开饮料批发店需要哪些流程
开饮料批发店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具体流程及手续如下: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所需材料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❷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的开发规划
特许商品开发规划
1、特许商品定位。特许商品的定位以有利于推广奥运品牌形象为目标,以“绿色、科技、人文”奥运理念为指导,倡导创意新颖、品质优良、环保健康的商品开发理念,以面向大众消费需求为主导。针对不同阶段的消费特点和细化的消费需求推出不同层次和特色的特许商品,满足消费者投资收藏、礼品馈赠和自用消费等需求。 特许商品销售市场规划
1、特许商品销售网络规划的总体思路。
销售网络发展要在《奥运特许商品销售网络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有利于奥运品牌推广、满足市场需要和方便群众购买为目标,依靠地方政府商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挥大型商业连锁集团、赞助企业营业网点、特许经营商自有销售网络的优势,并鼓励其他社会和个体销售商参与特许商品销售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国的特许商品销售网络。 2、销售市场布局的基本原则
分区域/渠道授权原则。北京奥组委赋予特许零售商在指定区域/渠道开设销售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销售任务及市场管理的责任,提高对假冒商品的防范能力,避免相互间争夺商业资源。特许零售商根据与奥组委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开店和经营活动。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的特许商品市场发展阶段,奥组委授权特许零售商铺设特许商品销售网络并对特许零售商进行直接或分级管理。经奥组委批准,零售商可在授权范围内发展次级分销商并对其管理。
协调发展原则。发挥各级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者(包括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赞助企业、特许生产商等)现有渠道优势,鼓励社会和个体销售商积极参与。按照奥组委销售网络总体布局规划协调管理。
特许生产商管理政策
1、非排他原则。每个商品类别至少选择两家特许经营商。
2、产品方案审批管理。特许商品设计应符合北京奥组委的奥运标志使用规范和商用指南。同时要求特许商品的设计富有创意。所有产品设计须报北京奥组委批准。
3、商品质量管理。奥组委根据国家关于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特许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会同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特许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4、特许商品定价管理。特许商品应保持统一的市场零售价。特许生产商提出特许商品零售价建议,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后实施。奥组委将出台特许商品定价指南,引导特许生产商合理定价。
5、特许生产商的零售权。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后,特许生产商获得授权类别商品的零售权。特许生产商设立的专卖店须符合北京奥组委店面形象要求,开店手续及管理政策参照特许零售商的管理政策。
6、财务安排。特许生产商向北京奥组委承担如下义务:
支付特许权费。特许生产商按照北京奥组委确定的特许权费率支付特许权费。
支付最低保证金。特许生产商须交纳最低保证金。一般为每合同年度预期特许权费总额的30%,可冲抵特许权费。
提供履约保函。特许生产商在签署特许合同时,按照预测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北京奥组委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投入市场营销费。特许生产商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的市场营销费进行特许商品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北京奥组委有权利对市场营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特许零售商管理政策
1、销售目标管理。奥组委在审核特许零售商年度开店规划的基础上,核定特许零售商合同年度的指导性销售任务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零售商业绩依据。
2、开设店铺管理。特许零售商开设特许商品零售店(包括销售专柜及销售点)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零售点应特许商品种类齐全,购物环境舒适安全。
3、店面形象管理。特许零售商须按照奥组委《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店面形象手册》装修店面,并经奥组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4、分销商管理。特许零售商可以发展次级分销商、分销商须符合北京奥组委的分销商选择标准。特许零售商按奥组委提供的分销服务合同文本与其分销商签约,并报奥组委备案。
5、财务安排。特许零售商向北京奥组委承担如下义务:
缴纳特许加盟费。特许零售商按营业面积每年向北京奥组委缴纳特许加盟费。根据每个店面营业面积的大小,特许加盟费标准在5000-20000元人民币不等。特许加盟费主要用于零售网络规划、市场调查、管理和培训、市场管理等。
缴纳市场营销费。特许零售商应每年向北京奥组委按照年度销售收入的2%缴纳市场营销费,作为北京奥组委组织集中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
提供履约保函。在与北京奥组委签订特许零售合同时,特许零售商须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❸ 网络广告面临着哪些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
您好,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规定,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和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难以对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网络广告的特征、规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交叉和冲突是主要原因。在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网上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广告法》已有清楚的定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告与信息、宣传、事实、表扬文章等的区分,本身就存在着难度,加上网上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在网上交易信息往往又与广告信息混合或并行进行,在一条信息中可以混杂有或隐含有广告的成分。这种以非广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广告内容的宣传,就是隐性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广告标记,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也使国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欧洲共和体关于电视广告的统一规定》第13条中明确规定,“为避免广告与节目混淆不清,不仅要对广告加上明显的标志,还必须同节目的图像、伴音分离。”《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第11条规定,“任何广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是清晰可辩的;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该轻而易举地被人做是广告。”英国广告活动准则关于广告标志的规定是:“广告的涉及和表达应使人一目了然就知道为广告,而不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辨别,”巴西广告自律守则第六节关于广告的识别中规定:“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还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地表明其特征,”澳门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信息不论在其传播时使用任何工具,应该可清楚地作广告的识别。在传统的媒介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而因特网上的隐性广告很难区别。有人说网上有一种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响。某些信息从某种程序上已经广告化了。比如看到一个旅游景点的报道,你也可以说它是广告,因为在事实上它在推广那个景点。
隐性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络新闻发布的广告。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论,但广告在网络新闻中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知名度较高的ZD-NEWS等专业网站。由于这类网站拥有特定的阅览群体,专业化程度较高,能与其保持一定的关系是企业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网络新闻与网络广告的界限。
(2)BBS上发布广告,主要以论坛讨论问题的形式出现。商业网站在主要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经常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现象。广告主以网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论题,讨论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联合品牌网站发布广告,即几家广告客户与网站结合为合作伙伴,通过网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药商甲,希望向心脏病患者推出新药,并收集病人与医生交谈的资料,于是与某知名网站乙合作,建立了一个有关心脏病的网站,提供病例、数据、预防措施,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关心健康的浏览者蜂拥而至,纷纷索取该公司的小册子。并愿意接受乙所作的有关心脏病市场调查。媒介权威用“商业化信息”或“品牌新闻”之类的名词来诠释。而理论界友人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把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混为一体。要加以限制。
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出现困难。在传统煤体广告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区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三者的区分日益模糊,经营网络运营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务的ICP他们既拥有传统煤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于一身,在这种情形下,使我们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去理解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三种角色。另外,企业自由设立主页或站点进行自我宣传,任何登陆某一站点,发布广告或类似的宣传信息,对此如何管理是面临的新课题。
三、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的多样性,广告发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困难,引起管辖权问题。传统广告由于制作和发布广告的主体有限,发布的空间或地狱有限,无论是对广告内的管制,还是对许可或登记均可以实现。而对于网络广告而言,不仅存在难以计算的发布主体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狱界限的限制,这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基于网络的超地狱性,它还导致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发布跨国广告,也是或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而网络广告则不同,从客观上看,由于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又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现困难。有的广告主、发布者故意利用各国的差异,利用网络的超地域性,规避一国法律,违法发布某些网络广告。
四、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厉害关系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诱饵广告
所谓诱饵广告,指的是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数量、日期有显著限制二在广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顾客购买其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广告。因此作为诱饵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商家实际上不能销售广告中的商品;2、商家实际上根本不想销售广告上的商品;3、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供应量、期限或者相对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广告中故意不做出说明。在这几种情况下,商家的实际目的不在于销售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只是希望借此机会将顾客引诱到他的商店或网站,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顾客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某些顾客的善良心态,软硬兼施,迫使顾客购买他本来并不想购买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这类广告在传统广告中也存在,但在网络广告总表现的更为频繁,其影响范围也更为广泛。根据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电视一台的《晚间新闻》报道,美国为了打击网上诈骗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网站将诈骗性网站链接,输入到其数据库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600家诈骗性网站被输入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库中。
(二)、网络广告价格紊乱
1997年中国网络广告刚起步的时候,虽然网络广告主局限于几大工厂厂商,但可以供选择的媒体数量有限,所以基本出于供求平衡的局面。风险投资商对中国市场的广泛切入导致最近两年来,从ICP模式赢取网络广告媒体网站大量增加,而市场对网络广告的宣传与舒服工作却越来越急于功利。这种情况反倒让广告主产生了疑惑,很多广告主对投放网络广告并不怀疑,但实在无法从五花八门的网站和频道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组合。这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导致了价格的混乱。目前无论一个ICP的站点是否知名,在定价时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个ICP的销售人员为了能拉住客户,增加业务量,在谈判的时候各显神通,价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业内人士称,即使你们的价格已经几重折扣不能再低,客户却认为可能还有降低的空间。据调查在1999年达成的网络广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达到900元人民币(幅面较大),而已468 60标准尺寸出现的一个网幅广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币的CPM销量,两者的相差近一百倍。这样畸形价格差距让广告主满腹疑惑,并在情理之中。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网络媒体价格的不稳定,严重偏离价值规律,表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网络广告的类型中,我们介绍了网络关键字、词网络广告的特点。埋没技术是关键词检索功能所必需的;虽然行为人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技术本身却是无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当的利用此项技术。所以埋没行为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其本质区别在于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
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可能涉及对驰名企业的商标及其他标志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目前,对驰名商标给市场扩大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特别是19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世贸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为突出。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停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网上侵权纠纷的屡屡发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适用何种法律已成为迫不及待的课题。
与上面相对应的就是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埋没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如何适用法律?
不论是对上述驰名商标或企业的埋没,还是对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埋没,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存在着“客观上使消费者误以为埋没行为人与驰名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的所有人只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但如果没有这个客观事实,在网络广告种埋没他人驰名商标的,应如何处理?这是反商标淡化行为。
所谓“淡化(dilution)”是指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不会导致混淆何消费者误认,但是减损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何广告宣传价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不再将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比如说“罗西尼”这个驰名商标,如果市场出现了“ 罗西尼”汽车,“罗西尼”电视机,“罗西尼”矿泉水,“罗西尼”巧克力等产品,可以说过不了几年也就没有人将“罗西尼”商标与“罗西尼”手表的商标的所有人联系起来了。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是“淡化”行为的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使一个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比如“乐凯”与“柯达”竞争:“柯达”想整“乐凯”,它弄一个国内的出版公司或者收买国内的文人,在写书时特别是统编教材;解释乐凯是什么时,写成“乐凯”是胶卷的别称。以后别人上商店去买胶卷可以说成买一卷“乐凯”,买“柯达”牌“乐凯”,逐渐地“乐凯”的商标“淡化”了。这种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的不当埋没行为,客观上极有可能达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结果,而且,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此行为造成影响的传播更便捷,另外,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埋没的内容还可能是著名虚构人物,著名企业家或上市公司的简称。在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四)、链接(Hyperlink)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超链接可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重要内容或者将他人页面的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将因而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这样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自己主页上的广告。
(五)、通过抄袭剽窃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网络有奖销售广告的法律问题
有奖销售广告,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网络广告发展到今天,通过奖励的方式以达到和提高预期的广告效果的方式还是司空见惯的。
在国外,在线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圣诞期间的促销活动之一是,凡在该网站商购买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手表,就可以获得一只Montblanc牌签字笔,。这一活动总投资不到100万美元,轻易地收回了投资。该网站还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钻石抽奖活动,准备了一块价值1000万美元,达15克拉的钻石。任何访问者经过注册均可参加抽奖,在网站内购物可以获得自动注册的优惠;据了解,该网络公司推出的有奖活动,一等奖是一居室现房加上装修,价值使20万元左右;二等奖使“吃一辈子白米”,以五十年计算,一天一斤白米总值约2至3万元;又如某综合网站为了提高访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每天向访问者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访问者每月通过抽奖即可获得一部国产汽车或免收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首期款8万元人民币。这类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常见的。在此类情形中,网主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而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形式也易导致恶性竞争,使网络公司都在鱼类上进行竞争,必将导致网页内容的下降,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
四、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利用虚构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任,从而称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顾客。例如,其房地产网站的广告介绍说,某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临某商业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车经过。而实际上该小区离这些地方还有一大段距离。再例如,某网站上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想希望小学捐献口服液的广告也是子无虚有的虚假广告。
五、欺诈性广告
所谓欺诈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刊登的广告。它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就在于,虚假广告发广告主不是想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而只是想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欺诈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例如北京泰可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国财税信息网”。网站的宣传材料上说“中国财税信息网”的建立,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将国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列为顾问单位。网站欺诈性的广告行为工骗取了1,200多用户高达331万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
六、滥用名人肖像广告。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声来扩大企业的影响,似乎是一种时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至少是许多人都听说过。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具有教强的亲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产生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将名人的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应当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们的肖像权。目前有些网站尤其是个别中小型网站,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于是不经过名人的同意,擅自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名人肖像,通过扫描并加以处理,当作成自己网站的网页或宣传动画,以对自己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
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❹ 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到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酒类流通经营许可证,是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从而使得自己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一、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部门:
区县商务部门(只需备案即可)。
二、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
2、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三、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条件: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
四、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登记流程:
1、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4,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a,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b,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3、相关酒类经销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4、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5、办公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许可意见(复印件各
1份,需审阅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进口酒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需审阅原件)
8、公司公章
参照商务部公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规范酒类的流通。
❺ 推广方案怎么写
一份完整较的营销策划书的构造分为三大部分:
一、市场状况分析
要了解整个市场规模的大小以及敌我对比的情况。
二、策划书正文
一般的营销策划书正文由七大项构成,现简单扼要说明。
(1)公司产品投入市场的政策
策划者在拟定策划案之前,必须与公司的最高领导层就公司未来的经营方针与策略,做深入细致的沟通,以确定公司的主要方针政策。双方要研讨下面的细节;
(2)企业的产品销售目标
所谓销售目标,就是指公司的各种产品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必须实现的营业目标
(3)产品的推广计划
策划者拟定推广计划的目的,就是要协助实现销售目标。推广计划包括目标、策略、细部计划等三大部分。
三、方案的可行性与操作性分析。
这是对该方案的落实政策的进一步过程,从某中意义上来说,他是计划执行的“前哨站”,一方面,对整个方案的可行性与操作性进行必要的事前分析,另一方面,对事后的执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工作的铺垫。这也决定方案最后是否通过的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5)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所需材料扩展阅读:
营销推广方案应该考虑到市场分析:
在进行营销推广之前全面的市场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包括对竞争的分析、潜在用户的行为分析等等,以此来确定从哪个方向、哪种内容来推广,整个行业的动态,发展的趋势等等都应该有一个很清晰的概念这样对公司来做营销推广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有很多企业在做推广的时候都是盲目地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结果就是以失败告终,效果效果没有提升起来,反倒花费了一笔费用。
市场分析在方案中的体现应该有足够的凭据,比如一些数据、截图,这样才使观点有说服力。在分析了市场动态之后基本就明确了推广的要点和推广的方式方法,这要根据每个企业不同的性质来进行合理地安排,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特征,受众会不一样,受众的行为也会不一样;
所以推广的方式也要符合用户的行为,符合用户的口味,这样才能达到效果的最大化在一份营销推广方案中,这部门是最重要的,也应该是最详尽的,包括每个点的方法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多久能产生效果,这样做可能产生的效果等等。
人员及时间的安排在方案中要很清晰体现时间的规划尤其重要,在哪个时间段做什么,在哪个时期做干什么,都明确地写进方案当中且尽量详细。
❻ 请问哪位同胞是家电以旧换新的销售兼回收企业,能否指教下详细的操作过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及《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贸发〔201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新疆自治区(包括兵团)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新疆自治区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期间内交售旧家电并到家电销售中标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经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家电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可享受运费补贴。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对在新疆范围内(包括兵团)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文件执行;其它相关事项仍按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拆解处理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收购旧家电,以30个工作日为一个结算期,每个结算期按实际拆解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兵团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核报政府确定。招标和环评确定结果分别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购买人自愿选择先回收后购买或先购买后回收的方式,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双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及时收集购买人人相关信息,兑现购买人应享受的补贴资金,完成补贴资金的垫付,并将家电销售发票更换为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完整,严格按本细则附件3的标准予以交售,否则回收或拆解企业视情况可以拒收。(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各市、县、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结算期,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团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六条 参考实施家电以旧换新9个试点省、市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在全疆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团场)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自治区与兵团环保部门共同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兵地企业共用。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家电拆解价格收购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6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每15天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 1.购买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向购买人垫付,并向所在地财政(务)部门提出补贴结算申请。自治区中标销售企业,在地、州、市、县辖区内设立并通过审核备案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网点),与地方财政部门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对地方或兵团符合条件的购买人,采取由网点直接垫付并向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的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结算。 2.在兵团师部(包括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市)、团场辖区内设立并通过审核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按就近原则,与兵团师、团财务部门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由其负责受理地方或兵团符合条件的购买人的补贴结算。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务)部门自接到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确认工作,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对审核申报材料有疑义的,应告知家电销售企业修改补充。各级财政(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审核回收企业申报的运费补贴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应按照相应的旧家电数量计算并垫付运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务)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新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中央补贴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各州、地、市财政局和兵团各师、团财务局在具体结算补贴资金时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过程中,补贴资金出现缺口时,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先行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九章 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兵团各师、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及时落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务)部门要根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业务支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应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废弃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家电拆解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应加强我区家电产品生产、组装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一条 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我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发改委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会同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
第五十五条 各地、州、市、县政府,兵团各师、团场应参照自治区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五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五十九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六十一条 拆解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有以下行为,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兵团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认定机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按照本细则在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执行的;
第六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2、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 3、我区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表
附件2:
新疆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拆解价格
品类 规格 回收价格 拆解价格
电视机 CRT 黑白电视机 5 8
14寸以下 5 8
14—20寸 10 15
21—25寸 30 35
液晶、背投 29寸 35 40
32寸以上 35 45
电冰箱 单门冰箱 35 45
双门冰箱 45 55
车载冰箱 5 5
冷柜 40 50
电脑 笔记本(含显示器) 15 20
台式(含显示器) 40 45
洗衣机 迷你洗衣机 5 5
波轮 30 35
滚筒 40 45
空调 窗机 50 60
挂机 140 150
柜机 3P以下 260 290
3P以上 360 400
附件3: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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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货方):地址(住址):联系电话:
传真:
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
帐号:税号: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货方):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
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
帐号:税号: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的供应
1、甲方向乙方供应商品的品种、数量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订单为准。
2、甲方有新产品推出时,应第一时间推荐给乙方,以便共同创造商机。如乙方确定经营,将按乙方新商品入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商品的质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在甲方每次向乙方供应商品时,双方可在订单上对该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交所供应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三、商品的价格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订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订价。
2、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甲方供应的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为每一具体商品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积极配合,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的相对稳定和统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其他客户所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
4、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否则,乙方仍按旧价和甲方进行结算,并允许乙方在提价生效前的订单有效,以旧价进货。
四、商品的包装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没有通用的方式,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商品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卫生地运抵乙方。
2、甲方商品包装之标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法、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必须有清晰的标示。
3、双方可在订单中订明具体商品的包装方式标准,乙方可要求在供应乙方的商品贴上货号、条码、标签。商品的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向甲方采购货品。
2、订单期限和供货期限由具体的订单规定。
3、若乙方更改订单,甲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
4、供货的地点由具体的订单指定。
5、甲方须保证在收到乙方订单后,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段,在36小时内将商品送抵乙方配货中心或指定的分店内。如缺货应在乙方下订单后6小时内通知乙方,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乙方将考虑和甲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甲方缺货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的权利。
6、供货方式采用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要求甲方分开送货。
7、甲方交货时,应提供乙方的订单复印本,并采用乙方规定的送货单填写模式列明送货的各项商品数量。
8、送货的运费有甲方负责
六、检验的标准与方式
1、对于甲方供应的货物,乙方在验收时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之标准做为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或只对货物进行抽检。
七、供应商品的退货
1、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漏罐、涨罐、涨包、穿孔、变质、破碎等);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货物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货品,如发现甲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均可向甲方提出质量争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而且乙方因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3、甲方同意为乙方更换保质期剩余两个月内的产品(个别保质期较短的商品除外)。
4、甲方须协助乙方控制好库存,加快周转,保证乙方不断货。如乙方出现个别情况下的库存过大或失控,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和退换。
5、甲方在应该退货时,在乙方通知两次甲方仍不处理的,乙方当已退货处理,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扣除该批货款,并在一个月后销毁该批商品。
6、所有情况下的退货运费有甲方负责
八、货款结算方式
1、实销实结:甲乙双方在每月×日核对甲方商品的实际销量。在双方对单后×天内为甲方结算货款。
2、保底结算: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保底金额。在甲方商品送抵乙方的金额超过保底金额×元后按结算期×天为甲方结算货款。
3、数期结算:在甲方商品送抵乙方后×天,为甲方结算货款。
4、乙方新店开业所订商品货款的付款方式为:
5、乙方对甲方新入场商品货款的付款方式为:
6、乙方支付方式为(A、电汇;B、支票;C、现金)。如乙方提前付款,甲方可给予的现金折扣为:提前10天为1%,提前20天为2%,提前30天为3%.
7、甲方结算时须按乙方关于发票的提供要求提供不低于结算总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如因甲方提供违法的增值税发票,致使乙方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或罚款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单方面负责。
8、乙方采购甲方商品超过约定金额一定比例,甲方给予乙方实际采购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折扣,上述奖励折扣在次年一月份内双方核对实际购销金额后,甲方以现金形式付清,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双方同意年终奖励不包括平时促销的奖励或单品销售的奖励。如因甲方的原因(如缺货、送货不及时等)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指标,按本合同中的最低年终奖励率计算。
9、乙方保证全年购进双方指定的商品(另付商品清单),甲方提供▁%的年终奖励。
九、其他约定
1、甲方须保证在有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商品促销或销售奖励等活动时,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协助乙方进行相同的活动。
2、甲方应积极参与乙方店内进行的各种促销活动(另付清单并签署)。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多交或少交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多交的商品,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部分的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的商品。
2.甲乙双方签订促销协议,若甲方出现促销价有效期内延迟交货或交货数量短少甚至不交货的情况,应向乙方赔偿×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合同供应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提供假冒伪劣、变质、变味的产品,导致乙方遭受相关政府部门或引致乙方顾客的投诉,乙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赔偿乙方商誉损失的权利。
5.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如果高于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其它客户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乙方有权不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超出部分货款两倍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6.如果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因所有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或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中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在合同所列附件齐全,并甲方为单位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及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及加盖手指模、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促销补充合约:
项目明细促销费用备注
促销次数/年
天数/次数每次促销的天数
折扣%
免费商品
赠品价值人民币
海报赞助费/档人民币▁
/档期
特别年节新年人民币▁ /店
春节人民币▁ /店
劳动节人民币▁ /店
国庆人民币▁
/店
中秋节人民币▁ /店
赞助公司庆典赞助费人民币▁ /次
开业赞助费人民币▁ /店
店庆赞助费人民币▁
/店
灯箱广告费人民币▁
/个
代表签名:
公章:
供应商签名及盖章供应商签名:
供应商公章:
以上促销补充合约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后再签订。
甲方:
乙方: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
❽ 在店铺里开产品推销会,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吗
你在店铺里开产品推销会,那么实际上你参加的人员不会有太多。是不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的。如果你参加了人员特别的多,而且非本市人员。那么是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的。如果在酒店内举行产品的推销会,那么酒店会帮你进行公安报备,这就不需要你进行操心了。
❾ 我想应聘房地产销售人员,想问问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商管理专业
房产销售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房产销售人员所要具备的素质有很多方面,一方面是技能素质方面,另一方面是心理素质方面。他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技能素质
一、 观察力
观察不是简单的看看,很多销售人员的第一堂课就是学会“看”市场,这个看不是随意的浏览,而是用专业的眼光和知识去细心的观察,通过观察发现重要的信息。例如到卖场逛逛一般人可能知道什么产品在促销,什么产品多少钱,而专业的销售人员可以观察出更多信息:
你有没注意到别人的卖的好的产品是因为什么?价格、赠品、包装……用的什么赠品?什么材料?怎么制作的?包装做得很好,好在哪?颜色、造型、材质、可以有别的用途(比如食品的包装,用完了可以当罐子)。竞争品牌又有哪些促销活动?具体的时间段?活动的具体形式,有哪些参与方式?卖场内的竞争品牌的厂家从28家增加到29家,增加的是哪个厂家,是否对我们有潜在的威胁?它的主要产品和价格定位如何?……太多的信息需要你仔细的观察,很多销售人员在对其培训了很久以后,��ァ翱础笔谐。�匀徊荒艿玫接杏玫男畔ⅲ�俏抑荒芩担�悴皇屎舷�壅飧龉ぷ鳌?nbsp;
销售人员也是每个企业的信息反馈员,通过观察获取大量准确的信息反馈是销售人员的一大职责。
二、分析力
分析与观察密不可分,观察得到信息,分析得出结论。看货架的产品分布你能分析出什么?放在最好的陈列位置上的要么就是销售最好的品种,要么就是该厂家此时的主推产品;通过生产日期进行分析,生产日期越近说明该产品的销售与流转越正常,生产日期过久说明该产品属于滞销状态;通过价格进行分析,价格较以前下调幅度较大说明该产品受到竞争产品的压力过大,销售状况不理想,价格上浮较大,该产品的原材料市场整体价格上扬,导致产品成本骤增,或者该产品市场属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这些间接信息必须通过慎密的分析才能得到。
同样在与客户的谈判当中你是从对方言谈举止流露出的信息分析对方的“底牌”和心态,例如进场谈判,买手给你报了个价,作为销售人员肯定不是一口答应,分析对方说话的神情语调,用话语刺探,然后分析出是否有压低价格的可能,空间幅度多大等。
三、执行力
执行能力体现的是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更是一种不达目标不罢休的精神。销售人员在执行计划时常常会遇到困难,这时你如果只会说“经理这个事太难了,做不了。”那么你的领导也只能说“好,那我找能够完成的人来做”。没有困难事情称不上任务,人人都可以完成的事也体现不出你的价值。
某市有家大型连锁A卖场,A卖场在全市有十几个卖场,对于占领该市的终端市场极为重要,B公司决定让销售人员张某搞定这件事,在张某接手先已经几个优秀的销售人员败下阵来,原因是该卖场在当地是零售业老大,所以一向霸道,没有熟人关系进场费用开价很高,而且不给还价的机会。但公司要求在“合理”的费用下进场,如何把这个命令执行下去?张某接到任务寝食难安,如果该任务完成,升迁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完不成任务公司同样会觉得他“能力不够,无法执行公司的计划”。接下来,张某去拜访A卖场的采购经理黄某几次,等了很长时间连面都没见到,他知道这是对方故意不给他任何压价的机会,逼迫他同意苛刻的条件。张某此时转而从黄某下属了解到黄某的妻子在一家银行工作,他找到一个做保险的朋友以推销保险为由主动认识黄某的妻子,再介绍张某与黄某妻子认识,然后通过给小孩子买礼物等手段拉近距离,时机成熟后才由黄某妻子引荐给黄某,黄某深感张某的用心良苦,最后张某顺利完成任务。
这种例子在销售工作中并不鲜见。因此执行不是要销售人员去找到事情的原因,而是要你想尽办法达到结果。结果才是你的领导们最关心的,也是你能力的体现。
四、学习力
作为销售人员所需要接触的知识甚为广泛,从营销知识到财务、管理以及相关行业知识等等,可以说销售绝对是“综合素质”的竞争,面对如此多的知识和信息没有极强的学习能力是无法参与竞争的。仅以销售技巧为例,从引导式销售到倾听式销售,继而提问式销售只至顾问式销售……销售技巧不断变化翻新,作为优秀的销售人员只有要掌握各种销售技巧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当然销售人员需要学习的远不止销售技巧,并且还必须具有举一反三的能力,因此没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在速度决定胜负、速度决定前途的今天势必会被淘汰。
心理素质
一、有着良好的沟通技巧。
我知道人的性格决定一个人的工作方式。你可以很热情也可以很婉约,但是你必须会与人沟通。我所说的沟通是指和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够找到合适的话题。沉默是金-------在销售人员的素质中是绝对的错误!
二、有着强烈的工作欲望。
没有强烈进取心的人对什么事情都不会太投入。你可以想见一个没有责任心的销售人员可以圆满的完成季度任务吗?
三、对生活有热情对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强。
没有热情的人对什么都无所谓,而对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强则代表着敏感和分析能力强。
四、从容冷静的头脑。
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我们首先要稳住自己的阵脚,然后从容应对。太过情绪化和感情脆弱的人最好当作家。
五、微笑和自信。
当你微笑着的时候,你比任何人都强大。那是一个人的自信的表现。你对自己的产品的自信可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客户的心理。
六、有着持久的耐力。
你不能保证你的客户会在你的笑谈里爽快的签约,你必须契而不舍的重复自己的说服工作。当然,你最好每次都能找到客户迟迟不签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