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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0-14 12:48:36

❶ 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列举给我

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内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容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❷ 中国现在有电子商务法吗都有什么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
2008年04月24日,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
2010年 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❸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有哪些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❹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版种商贸活动。 电子权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

❺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卖家不能打电话骚扰买家.
卖家使用淘宝店铺绑定的手机号给买家打电话,就会被淘宝网处罚.
处罚理由:电话骚扰买家.

❻ 中国有关电子贸易的法律有哪些 不是电子商务 中国关于电子贸易的基础设施有哪些

你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为中国企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与欧洲和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欧洲和美国公司的MRP,ERP和CRM外,其信息化程度高,互联网普及率很高,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中国企业的信息化水平是不是欧洲和美国的企业,企业应用的意识不强,社交应用的整体水平较低;电子商务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统一的标准,高效的物流配电系统尚未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在全国企业信息化的问题,大力支持和企业自身的不断努力,将逐步解决,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将逐步完善。随着“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也将更加完善。的技术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社会环境和发展的思路是比较困难的。换句话说,电子商务的硬环境是比较容易成立,它是很难改善软环境。

虚拟和移动网络信息,格式和媒体可以分离,参与主体的电子商务信誉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电子商务,信息难以保证。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相比,信贷的要求,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加强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终将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在中国的电子商务信用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问题,差距仍然很大,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担保体系,有仍然有很多约束。

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

诞生出了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的社会信用经济发展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的道德。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缺乏,进而影响到电子商务活动,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 ,大多仅限于网上信用意识较差,面对国内企业的交易。由于缺乏信用的重要性的认识,很多公司和个人,企业仍然可以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信任,缺乏信用的行为在社会上是非常普遍的。病情严重的债务违约导致信贷评级下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商业环境的现实,现实无疑制约了电子商务的信贷条件改善。

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是不完美的强

西部企业信用意识,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更加健全,有先进的技术和开发的个人数据网络。西方企业信用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信用评估,更好地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中国的企业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配置是较为落后,信息相对较低的水平,内部ê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系统是不完美的,大多数企业根本不设置的信用管理部门调查的客户数据被失踪前交易,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选择的贸易伙伴,这导致电子商务中的错误发生的违反。

目前,缺乏一个完整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落后,较低的信用管理行业更加市场化,很多信贷背后的信用中介服务中介没有,即使有自己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模普遍较小,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多家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和信贷产品,如信用检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与此同时,中国的信贷数据市场的开放性,缺乏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存取和检索方式,这种情况无疑是解决了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难度。

国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激励机制

市场的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规则。信用问题是不能从法律上分开。然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不完美的,尤其是在信用法制建设,是明显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是不够的。同时遵守法律,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很严重在一些不诚实和电子商务欺诈审判,是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社会是缺乏严格的失信处罚机制,这为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互联网发布虚假和不健康

互联网甚至违法商业信息,使用各种形式,所以在商业上发布的信息在网络营销中,采取各种形式,如广告,电子邮件,新闻组,BBS等都可以用来作为一种形式的信息传播和蔓延。同时,由于互联网和信息传播的隐蔽性,谁发布业务信息网络消费者难以确定,出版不道德的不道德的营销和虚假商业信息提供了机会的广度。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资本和资源,甚至可以说是生产力。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远程电子商务,记录可以改变,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信贷更加突出。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信用体系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澄清

在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培育市场的任务和作用尚不成熟,企业的信誉是相对薄弱,在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如电子认证的需要,以补充政府的公信力。完全从我国国情的市场竞争中,电子认证产业的发展,恐怕并不现实,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必须成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政府应该解决交易双方都不愿透露姓名。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如果存在争议,双方将直接解决的问题,很大的障碍,这将直接影响双方的信用。为了保护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安全认证机构设立由政府或授权机构电子签名是必要的。

政府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网上信用评价。在电子商务贸易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信用评价激励机制,交易双方无论该交易的顺利完成,或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交易,不大可能主动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加个人和企业信用建设的认识,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网上信用环境建设。

和一般企业及个人,从事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所有权必须是积极的态度。一方面要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意识,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体系与政府和中介组织。也有积极参与揭露对信用交易,包括在网上的信用评级,网上信用论坛等活动的参与。

技术,立法和道德三管齐下

技术是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技术的基础上,以防止发生许多不忠,甚至消除。然而,分析从前面看到,在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法规将成为很多不忠的约束机制和救济。然而,使用的技术和法律,加强电子商务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不仅意味着不应该是我们的主要目的,我们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的网上贸易信贷。因此,中国还必须进一步发展网上交易,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普及电子商务知识的教育,通过各种网上论坛,加强推广和网上信用道德建设。

3信用管理体系

为了解决信用信息分散的问题,应建立全国和全球统一,高效,便捷的信贷管理。

(1)建立诚信联盟。具有类似功能的交易平台网站的同行,你可以创建一个信息交流系统,一旦一个交易平台欺诈事件,背信,可以立即通知其他交易平台,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和恶意贸易商的加入对他们的信贷黑名单公布,这样更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

(2)信贷机构的信贷全国性互联网,然后建立一个类似的个人识别学历证书管理和查询系统。无论是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该系统应涵盖信用征信系统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以,人们总是要检查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

(3)不仅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也是真实的,个人信用交易直接挂钩。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从西方国家的做法,分配给每个人一个终身有效的社会安全号码,号码不能被伪造或复制。在同一时间,为每个人的信用信用报告。当交易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可随时查询对方的信用状况。一旦有人对他们在交易中的信用,然后记录该人的信用报告,从而其影响以后的交易。

(4)政府部门应建立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上发布的企业网站和企业信息。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自己的网站;监管中介机构对所有企业发布产品信息的真实性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网上业务的交易的条款。这些监管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贸易,在他回去之前。


为了加快建设电子商务的贸易信贷环境,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的第三方中介的作用,加强培育环境中第三方中介的作用电子商务的贸易信贷。虽然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可能会增加贸易的交易成本,信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法律效力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否定中介机构的作用,监督和促进电子商务贸易的建设信贷。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的作品。依靠信任机制的建立发挥作用的法律框架之外的第三方在线机构的电子商务贸易信用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方面,中国已经开始,例如,中国的第三方网上认证机构典型的“红盾315”网站是一个行业商务网站在线注册认证机构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要求。此外,阿里巴巴诚信通已经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特点。祝你成功。

❼ 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内华人民共容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❽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版易及有权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❾ 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❿ 中国近三年颁布了哪些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内步完善 ,主要通容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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