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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1 16:41:28

『壹』 滴滴和嘀嘀的商标侵权一案对电商法的影响

由于《电商法》还处于起草阶段,故滴滴和嘀嘀的商标侵权案并没有对《电商法》产生影响,同时,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四、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一、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商标外观

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国内某公司的“HOVER”图形商标与国外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国内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国外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读音

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滴滴”虽然与“嘀嘀”含义不同,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

三、商标含义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正常使用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例如,“滴滴”是某企业在法律上的注册商标,另一企业在使用了“嘀嘀”文字。由于“滴滴”在这里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又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因此不应认定为对“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案件影响

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

一、http://ke..com/view/535233.htm

二、http://ke..com/view/84127.htm

『贰』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怎么办

淘有自己知识产权平台标准,当淘宝收到知识产权权利方投诉的时候内,淘只会认定你的宝贝是容否是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并不会去仔细判定你是否属于代购商品。这个时候需要你自己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来证明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然后进行代购售卖。此种情况并不构成所谓的商标侵权。申诉材料可以交由八戒知识产权进行撰写,因为这个毕竟需要对淘宝平台规则很了解,同时拥有商标法等知识。八戒知识产权有个电商侵权业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申诉处理的。而且代购的此类案件处理的很多。

『叁』 如何解决围绕电子商务,“互联网+”网络商标侵权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解决围绕电子商务、“互联网+”而日益凸显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风险预测,并提出对策建议。
谨防APP应用和微信公众号被假冒
随着各种服务类APP应用及微信公众号的普及,兼之准入门槛较低、无须实质审核即可上线运行,这两类产品面临着被仿冒的极大风险。
一般而言,对APP和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确定有两种途径:产品中标注的经营者信息及平台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在目前产品标注信息模糊、平台对经营者信息审核备案不严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侵权,法院首先面临的是经营者难以确定的问题。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及处置:设置APP及商业类微信公众号的登记备案制度;平台要严格审核准入制度,事先审核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工商材料等,只有在用户上传的身份证明与相关政府机关的数据库核对一致的情况下,相关APP、公众号才可上线运行;对有商标侵权嫌疑的APP及公众号及时作出下线、通知担保或反担保等处理。
小心傍名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平台对O2O运营模式青睐有加。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优势在于充分运用网络的融资便捷性、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网贷征信体系的先天不足及信用认证的不完善所引发的产品信用风险不容忽视。而网络金融产品一旦搭上知名商标的便车,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并基于对名牌的信任参与到融资之中,进而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
因此,对金融产品的上线,平台应具有更高的审核注意义务,不仅要严格审核开发者、运营者的资质,更要对金融APP应用名称是否存在傍名牌的侵权可能性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对此类APP的监管力度。
杜绝电子商务平台假冒商品泛滥现象
C2C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典型的如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个人可以在其上开设店铺向其他个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充斥假冒商标商品的情况一直屡禁不止,虽然法院可在司法层面就个案来认定平台的过错及侵权责任,但仅靠个案诉讼的方式确实难以解决电商平台假冒商标泛滥的问题,C2C模式的特点导致电商平台在操作层面面临打击假冒商品的极大困难。
对此,海淀区法院提出,可通过技术手段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采取价格过滤机制、大数据分析诚信记录等方式,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监控的准确性、及时性。日照七步商标事务所韩主任对此持肯定态度。
同时,也可引入正品保险制度,即由电商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导商户参与投保,在商户被投诉或因售假被投诉后,保险公司相应提高商户投保金额,以经济手段增强不诚信商户的经营成本。
据悉,绝大多数网络商标侵权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法定赔偿方式来酌定判赔数额的,且判赔数额不高,无法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一方面需要权利人增强举证意识、提高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提高侵权判赔标准、颁发行为禁令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肆』 在电商时代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提供的线索支持下
全国10余个省市的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协同作战
成功捣毁某 “互联网+全国连锁维修”侵权平台,刑拘犯罪嫌疑人31人
初步调查2017年以来总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伍』 做电商的,商标侵权方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版期间因侵权所获权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商标纠纷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一般情况下你说的这种情况赔偿在1万到5万不等,具体要看侵权情形是否严重。

『陆』 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是怎么来说的

电子商务里边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柒』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目录

第1章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
1.1电子商务概述
1.1.1电子商务的含义
1.1.2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1.1.3电子商务的分类
1.1.4电子商务框架
1.1.5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电子商务
1.2知识产权概述
1.2.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知识产权的类型与性质
1.3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3.1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观念、特点及保护程序的挑战
1.3.2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1.3.3国际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1.3.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3.5电子商务对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习题l
第2章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
2.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
2.1.1网络条件下作品表现形式
2.1.2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的延伸
2.1.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2.1.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2电子商务与著作权保护
2.2.1电子商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2.2.2电子商务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2.2.3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2.4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3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法的侵权问题
2.3.1网络联线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理论
2.3.2不同国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法律责任
2.4链接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4.1链接的概念和分类
2.4.2链接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5电子商务中数据库的保护
2.6电子商务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2.6.1利益平衡的两个层面
2.6.2利益平衡的实现
习题2
第3章电子商务域名和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3.1电子商务与域名的关系
3.1.1域名概述
3.1.2域名的管理机构及注册
3.2电子商务与商标权
3.2.1商标权概述
3.2.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商标权
3.2.3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3.2.4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
3.2.5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责任承担
3.3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关系
3.3.1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3.2.2域名是否可以归入商标范畴
3.4域名争议和商标纠纷
3.4.1域名纠纷的产生原因
3.4.2纠纷的主要类别
3.4.3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3.4.4处理纠纷的途径
3.5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
3.5.1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地位
3.5.2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3.5.3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5.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习题3
第4章电子商务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4.1专利权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4.1.1专利权的概念
4.1.2国内外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4.1.3专利制度的特征
4.2电子商务专利技术
4.2.1电子商务的专利技术框架
4.2.2电子商务专利技术特点
4.2.3电子商务对专利权问题的影响
4.2.4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权
4.3国内外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1国内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2国外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3电子商务专利申请的发展趋势
习题4
第5章电子商务立法中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5.1网站的知识产权保护
5.1.1互联网技术简介
5.1.2网站(网页)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5.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5.2.1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问题
5.2.2网络中介服务商侵权问题
5.3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5.3.1超文本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5.3.2我国超文本链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5.4网络用户在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
5.4.1下载
5.4.2网上浏览
5.5网络环境下几种合理的使用行为
5.5.1为私人使用的目的下载作品
5.5.2为学校教育制作多媒体制品
5.5.3网上远程教育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
5.6网络侵权行为的避免
习题5
第6章典型案例
6.1域名和商标保护的案例与分析
6,1.1案例一: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公司案
6.1.2案例二: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案
6.2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
6.2.1案例一: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6.2.2案例二:上海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另外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著作权纠纷
6.3综合案例
6.3.1案情简介
6.3.2公证取证难辨真伪
6.3.3网上商标保护缺少规范
6.3.4网上创作“身份”尚未明确
6.3.5网络版权保护立法需加强
参考文献
……

『捌』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存在哪些特征

您好,电子商务里边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玖』 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你好,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版专用权的侵犯

不正当权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4、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对他人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侵权。

5、商标淡化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行为。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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