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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补贴

发布时间:2021-10-11 10:29:05

『壹』 中国是否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中国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公共财政收入10.37万亿元,增长24.8%;粮食产量57121万吨,再创历史新高;城镇新增就业1221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8.4%和11.4%。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业迅猛发展,创造了用世界 9% 的耕地养活世界20% 人口的“人间奇迹”,农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有目共睹。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与农民要富裕、农村要繁荣的时代要求相对照,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承担的重大责任相对照,农业仍然是一条薄弱的“软肋”。 审视农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科技水平不高弱的“软肋”。 审视农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科技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困难越来越大;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模式,越来越难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要求;对资源投入过度依赖,“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农业依旧是弱质产业,“地位虽然显赫、 实力依然单薄”,这是农业发展现状的真实写照。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和抗灾减灾,中央财政“三农”支出超过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839亿元。农业全面丰收,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八连增”,连续5年超万亿斤,标志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跃上新台阶。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解决了639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和60万无电地区人口的用电问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试点示范工作步伐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投资安排150亿元,支持4000多个项目,带动总投资3000亿元。加快发展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交通运输产业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布实施“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清洁能源发电装机达到2.9亿千瓦,比上年增加3356万千瓦。加强重点节能环保工程建设,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100万吨,5000多万千瓦新增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力度,淘汰落后的水泥产能1.5亿吨、炼铁产能3122万吨、焦炭产能1925万吨。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并提高补助标准,实行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植树造林9200多万亩。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实施促进西藏、新疆等地区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新10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城镇化率超过50%,这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历史性变化。胜利完成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积极推进青海玉树、甘肃舟曲、云南盈江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77.8%,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农民工总量2.53亿人,比上年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增长3.4%。

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为1985年以来最高,连续两年快于城镇居民;各地普遍较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连续第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年人均增加1680元,5700多万人受益;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以及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8600多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降低900多万个体工商户税负。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比2009年提高92%,把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大幅增加。2147个县(市、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334万人参保,641万人领取养老金。23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58亿人参保,9880万人领取养老金,覆盖面扩大到60%以上。解决了500多万名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将312万名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重要成就。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财政投入、土地供应、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政策,着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和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713亿元,是2010年的2.2倍,全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32万套,新开工建设1043万套。

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问责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我们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改革任务,加大攻坚力度,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特别是预算管理制度,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政府预算、决算公开,98个中央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省市公开“三公经费”。在全国范围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依法开展草原承包经营登记。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水资源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启动实施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以及上网电价和非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方案。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序开展。

我们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举,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优化贸易结构。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4万亿美元,增长22.5%,其中,出口增长20.3%,进口增长24.9%,贸易顺差进一步下降。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1160亿美元,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比重提高。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01亿美元。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多边双边经贸关系继续深化。
综上所述,中国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贰』 国家不是出台新农村建设,拆旧房换新房有补助,为什么我们那边不但没有还要交两万元押金

国家出台的新农村建设,只是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具体的标准由地方制定。
如果你地拆旧房换新房没有补助,还要交两万元押金,那么,你们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地方政府的文件。
否则,有权拒绝。

『叁』 怎样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和“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国资委、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八)关于“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和“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的问题,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外交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资委、外交部、科技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粮食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外交部、中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开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和“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统计局、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和“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审计署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和“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谋划建设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启动实施全国抗旱规划,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和专员制,推行农业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问题,由粮食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民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的问题,由中央农办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的问题,由工商总局、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问题,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问题,由供销合作总社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八)关于“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中央编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和“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问题,由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问题,由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旅游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七十三)关于“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法制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和10月底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中央农办,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办要及时对分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2014年7月和11月将落实情况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

『肆』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4269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绍兴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校地址:浙江·绍兴世纪东街770号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20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2020年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的专业(类),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美术类专业:认可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单独考试类专业:按考生总成绩高低,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仍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

2.其他省(市)、自治区

执行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投档规定。对于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专业分数级差:无

第十六条 专业加试:无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并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

学费标准:

(1)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茶树栽培与茶叶加工、园艺技术等3个专业浙江省户籍考生免交学费。

(2)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2个专业学费 9000元/年;会展策划与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会计、电子商务、西餐工艺等5个专业学费6800元/年。

(3)其他专业学费6000元/年。

住宿费标准:

6人间,1200元/人·年,4人间,1600元/人·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20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

我校面向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对于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奖励3000元/人,一般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奖励1500元/人。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我校设有国家一等助学金4500元/人·年、国家二等助学金2700元/人·年、校内助学金1500元/人·年。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医疗保险、技能培训补贴、伙食补贴及路费补贴、毕业生就业补贴等专项补助经费。通过学费减免、助学

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落实本部门招生录取工作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就业指导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再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575-88139870 8806817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5-88068177

(2)传真:0575-88157111

(3)联系地址:浙江·绍兴世纪东街770号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4)学校网址:https://www.zjabc.e.cn

第二十六条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zjabc.e.cn/ 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录取规则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省的招生政策。

『伍』 全国宽带网络总投资有多少

报道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6月6日显示,工信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网络扶贫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以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网络扶贫应用为方向,不断缩小城乡“数字鸿沟”。《方案》提出,到2018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的贫困村”目标提前完成;到2020年,全国12.29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宽带网络覆盖比例超过98%。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网络资费问题是推进网络扶贫工作的一道门槛。此外,在一些交通不便、深度贫困的行政村,虽然网络通了,但由于网络需求不足,或因为没有人会操作使用,导致资源闲置,在个别偏远村庄仅有两三个宽带用户,甚至还有零用户的现象。所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督促运营商进一步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面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优惠力度,鼓励推出扶贫专属资费优惠,减轻贫困群体宽带网络使用负担。”上述负责人表示。

《方案》还提到,要通过加快智能终端普及、开发扶贫移动应用程序(APP)、积极推广视频服务、大力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健康医疗”和加强精准扶贫平台开发应用等措施,来促进网络扶贫落地生根。

对此,上述负责人坦言,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农民使用网络主要干两件事,一是用微信进行视频通话,二是通过IPTV看电视。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方面的应用普及率还较低,宽带网络在扶贫攻坚中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接下来要加快智能终端的普及,大力推广网络在电商、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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