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些什么案例
比如淘宝的买家给差评后受到卖家的封杀
② 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怎么维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因其方便快捷、价格透明、跨地区资源调配等优势,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成为网络时代主要消费模式之一。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缺少规制,电子商务消费者在选择权扩大和享受交易便捷性的同时,其受侵害的风险也相应加大。当前,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以及交易安全受侵害的问题屡屡发生,涉及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知名电商的案件频发,网络侵权已逐渐成为消费投诉和消费纠纷的新焦点。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电视、电话等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方式予以规范,对上述问题从立法角度做出了回应。但司法实务中,电子商务中的消费模式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那么,如何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电子商务依法有序运行,依法保护电子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③ 消费者如何在中电子商务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作为消费者,来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源的意识和维权的意识。
在履行监督义务的同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损害时,要勇于拿起强有力的法律武器,通过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消费场境中都要保护好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严厉抵制和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和乱象。这是我们作为单个的消费者或是消费群体都必须要做的。
④ 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内档、名牌容进行销售。
导购误导消费。
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拓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_网络
⑤ 电子商务中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谢谢!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来看看对于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就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问题是,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
再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一些尚品店铺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
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关注电子商务消费以及合法合理的措施做到自身维护消费权益,做一位聪明的消费者,而且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可放松对消费者利益的关注。从立法、司法角度还做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每位消费者,经营者,都应该为营造公正公开的消费环境而出谋划策。因为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尤其是在网络盛行,电子商务的大环境下!
⑥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⑦ 关于电子商务网站中消费者权益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诉被告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属首例,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开展网上购物、网络经营活动大势所趋。应如何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交费、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购物等形式多样的网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便捷等优势。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 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网民存在网络购物恐惧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国第二大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a href=".taobao" target="_blank".taobao/a)的总经理孙彤宇说:“中国人的确很想在网上购物,但很多人都害怕迈出第一步,他们有很多担忧:在线支付安全吗?我买的产品会不会有瑕疵甚至是假货呢?” 现今,中国约9000万的上网者中,仅10%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国该比例达到38%。分析师也曾指出,因为中国仍然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网上交易还是交易者们当面结清的,而仅有30%是通过网络来支付的。数据也显示,中国有13亿的人口,但信用卡发卡量却不足200万张。究其原因,中国人缺乏在网上购物的足够信任。其次,邮递系统难以信赖,配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虽然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第一,要约的撤销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我认为,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捷、短程,风险与利益并存,网上交易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如果不愿承担风险,可以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另外,发出要约时,网络一般会让使用者再次确认要约内容是否正确,如果加以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第二,电子签章的问题。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关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第三,交易证据的收集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笔者赞成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类证据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民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规范,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袭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服务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以致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服务系统在提供在线平台服务中,负有谨慎注意之义务,对买卖双方负有审查职责,买卖双方也是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者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着广阔前景。目前中国正逐步开放快递市场,中国邮政很快将面临来自诸如敦豪速递公司(DHL),联合包裹服务(UPS)及其联邦快递(FedEx)的竞争,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中国的某些网站也在尝试新的配送机制,比如,组建由年轻人构成的自行车配送队伍,这些配送员会负责收取用户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为网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网。
本文引自 麦田电子商务教育网 gz.bcd123#com (把#换成 .)
⑧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求解答
电子商务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和市场透明度,传统的消费活动几乎都被搬上了网络空间。然而事情都具有两面性,电子商务带来优越性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问题,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中国网库王海波先生认为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如下诸多方面的问题。
1)交易安全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活动很多都是在开放、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形形色色的人员都可以参与其中,这就给交易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身份识别、信用认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安全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应用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2)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但在实际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或不完全告知的案例时有发生。
3)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黑客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利益的驱使,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
4)消费者退换货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当面检验商品,导致错误的购买决定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经营者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消费者退换货的影响。如一些数字化的商品:音乐CD、影视DVD、软件、电子书籍等,消费者在要求退换货前保留了复制品的可能性很大。
5)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但网络中存在诸多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如果这些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得不到合理控制,会增加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最终导致消费者拒绝这种网上交易方式。
6)管辖权问题
网络的非中心化和无边界性,使网络空间成为一个不易受主权管辖的新的领域,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很难界定,因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多方面的阻碍。
7)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导致交易中止。不管中止的原因是来自黑客袭击还是系统失误,责任都必须要有人来承担,谁来承担这个风险呢?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中这一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未明确。
⑨ 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有哪些
你好!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影响有如下:
(1)网上交易安全问题;
(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
(3)侵害消费者隐私问题;
(4)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5)网上消费的索赔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