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2C是否应向获利者收税
C2C交易成国家税收黑洞 征税遇困政府谨慎行事
对于中国超过2000万的个人商家而言,C2C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顿免费的丰盛午餐。在一些C2C网站纷纷免费的同时,税收离他们似乎也是那么的遥远。
今年3月份,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引起了巨大争议的同时,也让这些个人商家意识到,不纳税并不是一件那么顺理成章的事。
税收黑洞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006年中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16亿元。该报告中同时预测,到了2008年,该市场的规模更将膨胀到412亿元之巨。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巨大的市场却还没有被纳入国家的税收体系。
一位网上商铺的店主向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如果他开的是一家实体店铺,除了必须支付店铺的租金以外,他还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种税费。而在网上,他却根本不用为此担心。
“我在网上卖东西连收据都从来没有开过一张,更别谈交什么税了。”他坦率地说道。
而中国税法规定,通过任何形式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该缴税。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国税法的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单来说,即使不考虑部分销售新货的商家,假设C2C网站上出售的都是二手商品,国家2006年在C2C电子商务行业流失的税收也高达8亿多元人民币。更可怕的是,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这个税收漏洞正在以每年5亿元左右的速度扩大。
政府谨慎
尽管税收漏洞正在不断扩大,但我国政府对待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依然十分慎重。
从商务部去年公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里面并没有涉及任何关于征税的话题。而今年在“两会”召开几乎同时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对这一部分依然只字未提。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C2C交易市场的扶持和民间反对对C2C交易收税的呼声日益高涨是政府谨慎行事的原因。
就在“两会”上陈学希提交《尽快制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提案后,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便公开表示网上开店不应当收税。
他认为,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繁荣了经济。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于此同时,国内一些c2C网站也呼吁政府暂时不要对C2C交易收费。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政府在试图向C2C交易收税时也陷入了困境。
在2005年,eBay发言人ChrisDonlay就曾公开声称,个人的在线销售情况是否上报,应由销售者自己决定。eBay公司不准备把个人销售情况上报给税收部门。
“我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供买卖双方进行自由贸易。” ChrisDonlay说道。
而在最近美国政府部门要求eBay提供部分销售额超过一定金额的用户信息时,eBay却仍然坚持拒绝提供任何交易信息。
美国的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美国税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盈利和娱乐,或者爱好与生意之间的界限,因此在ebay上进行交易的用户就进入了一片税收的灰色地带。
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对C2C交易征税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只有控制好货源和资金流,才能最终堵住这个税收漏洞。
2. C2C电子商务平台有哪些收费方式
主要分为三块:
B2B模式的盈利方式
B2B应该是我国目前盈利状况最好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B2B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聚合众多的企业商家,形成买卖的大信息海洋,买家与卖家在平台上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在线电子支付完成交易。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三种模式中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因为它最具有发展的潜力。目前国内该模式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大型企业自建B2B电子商务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来降低成本、提高销售量,如海尔、联想等推出的网上采购和网上分销。另一种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我国中小企业有3000多万,由于中小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拥有网站的只有200多万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又分为两种类型:综合性平台。指可服务于多个行业与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如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慧聪网、环球资源网、中国供应商等;行业垂直性平台。指定位于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如中国化工网、中国医药网、中国服装网、中国纺织网、机电之家等。
主要的盈利方式:广告、搜索、交易、增值服务、线下服务、商务合作
3.2 B2C 模式的盈利方式
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这种模式可以为其节省宝贵的时间。起初在网上出售的商品特征也非常明显,仅仅局限于一些特殊商品,例如图书、音像制品、数码类产品、鲜花、玩具等等。这些商品对购买者视、听、触、嗅等感觉体验要求较低。但是发展到现在,像服装、音响设备、香水、电脑、手机等商品也开始在网上销售,目前B2C电子商务的付款方式主要是是货到付款与网上支付相结合,而大多数企业的配送选择物流外包方式以节约运营成本。
主要的盈利模式:销售本行业产品、销售衍生产品、产品租赁、拍卖、销售平台、特许加盟、会员、上网服务、信息发布、为企业发布广告、为业内厂商提供咨询服务
3.3 C2C 模式的盈利方式
C2C这种模式的产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为标志,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eBay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C2C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上交易行为,目前C2C电子商务企业采用的运作模式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搭建拍卖平台,按比例收取交易费用,或者提供平台方便个人在上面开店铺,以会员制的方式收费。零售电子商务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信息流、物流与资金流,C2C已经基本解决,目前真正的难点在于交易信用与风险控制。互联网突破了地域的局限,把全球变成一个巨大的“地摊”,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C2C的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这时,交易集市的提供者必须处于主导地位,必须建立起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一套有利于交易在线达成的机制。eBay在美国能够发展得如此快,除了PayPal这套支付工具外,与美国社会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分不开的。在美国的C2C交易中,PayPal既扮演着收单商家,又扮演了银行的角色,这种双重角色使得PayPal聚拢了买方与卖方的大量资金,掌握着买卖双方的交易与信用状况。今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推出的“支付宝”、“安付通”等支付工具以及赔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种购买信任危机,但C2C市场要想彻底突破这些制约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过程。
3. c2c电子商务存在的什么主要问题
(一)注册认证问题
认证简单是C2C模式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C2C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来源于此。注册认证一家网络店铺,只需要任意一张身份证和与此身份证对应的银行账号、E-MAIL等几个要素,用户到一家C2C网站上注册一个ID,然后按部就班操作,三天之内即可完成认证。店主出售什么货物,货物的质量如何及货物来源于何处,网站并没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只能寄希望于店主的自律。至于买家,连身份认证也不需要,注册网站的ID就可购物,“买而不款”的现象十分严重。
如此认证,作为网站发展的优势是“简捷”,若涉及到安全问题、诚信问题却显得“简易”,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C2C服务平台更容易成为“销赃场所”、“诈骗场所”、“违约场所”,出了问题往往连肇事者都找不到,而肇事者则会很容易的另找一身份证,轻松注册一家新店铺继续经营。
(二)税务交纳问题
1.流转税的流失问题。根据《2006年中国C2C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网络店铺经营者身份有如下几种:不以赚钱或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将网上开店作为第二职业的个人;全职或专职的自雇自谋职业者;已为网上店铺专门注册了公司的网商;向网上拓展营销渠道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用户和网商占到网络店铺经营者的大部分,淘宝网为80%左右,易趣为60%左右,拍拍网为70%左右。
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依法纳税。网店与实体店铺相比,除了经营场所不同,二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所以用户都应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人义务。而淘宝网已经通过工商注册的用户仅为3.4%,易趣为6.6%,拍拍为2.6%,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应税经营者都不缴税。
2.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我国约有15万人在网上全职或兼职经营C2C网店,由于经营网络店铺成本低,不需要店租、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很多卖家又有独特资源或渠道,收益都不错。据估算,他们每月从中获利超过2000元,这一数字远高于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月均收入,甚至有些网店年利润已经超过百万元,然而绝大多数卖家都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三)金融风险问题
1.“休眠账户”里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各C2C服务网站都要求所售商品采用自己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交易,从前文C2C交易流程不难看出,从第一步到第四步,货款一直留在服务提供商的账户里,事实上形成“休眠账户”及沉淀资金。根据估算,“现在几个网上支付机构平常每日的沉淀资金有3亿至5亿元,甚至更多”。如淘宝网从2006年10月开始,对所有在其网上发布的商品实行默认支持支付宝交易,发布的商品中明确支持支付宝的商品也已经达到99.05%,而淘宝网的日交易平均额已经超过三千万元,加上以支付宝作为支付系统的15万家外部网店,淘宝网的支付宝帐户总是留有大量沉淀资金。
然而,休眠帐户里资金产生的利息并不为资金的所有者占有,这显然不合理。同时,种种迹象表明,各C2C网站正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投资,客观上使得这部分资金处于风险之中,一旦网站资金链出现断裂后果将很严重。
2.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套现的问题。如果买家和卖家串通好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买家卖家往往为同一人),即双方没有任何的实质性交易,只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从信用卡透支完成交易,卖家将收到的货款还给买家,买家再利用这笔货款投资,很明显这突破了各个银行对信用卡的限制。据悉已经有人凭此大量套现并将套现的资金投入了股市,这显然会给金融系统带来冲击,给银行带来风险。
3.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洗钱的问题。洗钱(Money Laundering),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看似合法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把“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钱。有了游离于金融系统监管之外的C2C交易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工具,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漏洞从容地完成虚假认证,然后进行虚假交易,摆脱有关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这和传统意义上利用合法公司进行洗钱相比,有着监管松、成本低、隐蔽性好的优势,所以问题也更加严重。
(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1.C2C模式架空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经营一家实体店铺需要经过严格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程序,如我国《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除要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外,还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并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都做出了明确说明。但是在C2C模式中,店铺的注册、登记、注销与工商、税务以及卫生、防疫部门全然无关,完全由各网站来决定,网站依靠自身的资金优势、营销优势从相关部门手中夺取了经营准许的权利。
2.C2C模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C2C交易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可以对应地解决C2C或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法院需要参照《合同法》、《税法》、《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来综合裁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C2C等电子商务游离在法律监管的边缘。
4. c2c电子商务的特点
1、辅助性。C2C电子商务对于人类的日常活动来说,是一种互换有无,互相方便的一种买卖关系,对人类正常购买行为的辅助。
2、节约性。C2C电子商务的节约性体现在对生活资源的节约上,真正的C2C交易主要应该是二手商品,对二手商品的再次利用本身就是对地球资源的节约,是人类当前无当消费模式的一种矫正,当然,信息搜寻成本的节约,买卖过程的节约也是C2C节约性的体现。
3、繁杂性。无论C2C中消费者的信息,还是C2C上海量的虚拟商品信息以及少量的消费者的言论评价信息,都说明了C2C的繁杂性,另外,C2C交易形式的随意性和多元性也是C2C繁杂性的体现。
c2c电子商务的标准
不以炫目,怪异来夺人眼球,而是以专业的方式来展示独特的商品信息和服务,符合大众审美,并有艺术感的亮点存在,能在第一时间内给潜在客户留下印象。
专注于怎样让用户搜索、比较,使流程更便捷,获得良好的用户体验。探寻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为客户与潜在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信息,引导客户怎样去选择和鉴定商品,并且让客户相信这些信息及服务足够让他们付诸行动购买,提供最具商业价值的网站结构布局。
网站优化,正确运用各种设计元素,让搜索引擎更易抓取,提升网站的营销价值。综上所述,网站建设对于C2C电子商务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客户了解企业最方便最直观的途径。
一个集审美、内容、实用且具营销价值的企业网站,在以用户体验为关注点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的互联网经济中更具有战略意义,C2C企业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网站建设服务商,量身打造适合自己行业、产品及品牌风格的个性化营销型站点。
5. b2b与c2c电子商务流程的异同点
B2C,B2B,B2G都是电子商务的类型.
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
共同点就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一种商务模式
不同的是c2c电子商务主要是指网上拍卖。c2c模式的特点就是大众化交易,因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大致可以按照交易对象分为五类: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2B,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商业机构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B2G,消费者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C2G以及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2C。虽然一些更新颖的模式如B-B-C已经初现,但要想大规模发展起来还需要经过比较长一段时间的成长。而B2G、C2G是政府的电子商务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网上报关、报税等,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因此,以下讨论的是B2C、C2C、B2B这三种商业行为的电子商务模式。
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这种模式可以为其节省宝贵的时间。但是在网上出售的商品特征也非常明显,仅仅局限于一些特殊商品,例如图书、音像制品、数码类产品、鲜花、玩具等等。这些商品对购买者视、听、触、嗅等感觉体验要求较低,像服装、音响设备、香水需要消费者特定感官体验的商品不适宜在网上销售,当然,也不排除少数消费者就认定某一品牌某一型号而不需要现场体验就决定购买,但这样的消费者很少,尤其在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不完善,人们更愿意相信自己的体验感觉来决定是否购买。所以,到目前为止,B2C市场上成功的企业如当当、卓越,都是卖一些特殊商品的。目前B2C电子商务的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与网上支付相结合,而大多数企业的配送选择物流外包方式以节约运营成本。随着用户消费习惯的改变以及优秀企业示范效应的促进,网上购物用户迅速增长,2004年占整个互联网用户的5.4%,我国B2C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到2004年底达到了45亿元,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已经基本成熟。
而C2C这种模式的产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为标志,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eBay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C2C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上交易行为,目前C2C电子商务企业采用的运作模式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搭建拍卖平台,按比例收取交易费用,或者提供平台方便个人在上面开店铺,以会员制的方式收费。虽然我国网民已经突破了1亿,市场规模巨大,但由于受一些条件的制约,我国的C2C电子商务仍然处于融资烧钱聚集用户阶段,并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零售电子商务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信息流、物流与资金流,C2C已经基本解决,目前真正的难点在于交易信用与风险控制。互联网突破了地域的局限,把全球变成一个巨大的“地摊”,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C2C的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这时,交易集市的提供者必须处于主导地位,必须建立起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一套有利于交易在线达成的机制。eBay在美国能够发展得如此快,除了PayPal这套支付工具外,与美国社会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分不开的。在美国的C2C交易中,PayPal既扮演着收单商家,又扮演了银行的角色,这种双重角色使得PayPal聚拢了买方与卖方的大量资金,掌握着买卖双方的交易与信用状况。今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推出的“支付宝”、“安付通”等支付工具以及赔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种购买信任危机,但C2C市场要想彻底突破这些制约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过程。
相对于B2C、C2C来说,B2B应该是我国目前盈利状况最好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B2B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聚合众多的企业商家,形成买卖的大信息海洋,买家与卖家在平台上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在线电子支付完成交易。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三种模式中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因为它最具有发展的潜力。截止到2004年底,中国进行过网上B2B交易行为的企业数量已经达到135万,iResearch预计到2007年这一数字将会达到近200万。从企业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来看,2004年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占中国整个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98%左右,交易额达到了3160亿元,较2003年增长了128.2%。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17000亿元,其中B2B市场规模将达到16900亿元。
对于B2B显示出来的良好发展前景,我国电信企业已经开始从这种模式试水电子商务。今年4月,中国电信在武汉开通了电信企业的第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华中商网。电信企业的优势在于品牌可信度高、用户规模庞大,但是其在互联网领域运作经验的不足、体制固化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6. 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一类小孩子都知道的大道理就不说了,专仅就电子商务征税的属这个问题浅聊一下,看看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条例》等就知道了,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谓电子商务只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销售货物的一种方法而已,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都只是销售形势(方法)不同罢了,而实体店即租或购买门面开店经营的人却在交税,如果电子商务不征税,而实体店要征税,如此下去,导致大家都会误以为只要做电子商务就可以不用交税了,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建议各位网商在推出自己商品的同时也可以在网上晒晒自己的缴税凭证,(即使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样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申报纳税)以此来证明自己真正的诚信,而不仅仅只是缴纳一点保证金而已,在此倡导各位网商积极争做诚信纳税人,和谐互联网,争做诚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