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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务漏洞

发布时间:2021-10-08 14:27:07

『壹』 当下中国电子商务法规的漏洞有哪些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回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答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
电子商务引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1. 网上广告的法律问题
网络广告就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与传统方式的广告相比,网上广告具有互动性、快速反应、适用便利、分类鲜明等特点,同时,网上广告还具有一些传统广告所没有的优势,比如说形式新颖、变化快速、锁定族群、大量传送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广告已经成长为广告中的一种新生力量。网络广告作为第四媒体下的产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独特的表现性,它是利用数字技术制作的;二、可链接性,只要网络用户点击被链接的网页,就一定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相比的;三、强制性,难以拒绝被人为地塞进电子信箱中或打开网站的界面即跳出映入眼帘。比如说,网吧里打开电脑映入眼前的就是一些游戏画面,这都是属于网络广告的强制性特征。

『贰』 关于税务漏洞

说来话长啊,简单的说税务漏洞就是税收遗漏,就是说税法在现有的情况下还不完善,还不能覆盖所有的税收项目,所以就有了合理避税的说法,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现在的合理避税的做法也许就会成为偷税漏税,现在的偷税漏税放到以前的税法上也许就是合理避税.:) 要说税务漏洞有多少,那就太多了朋友!:) 这是我的解释:)

『叁』 最近三年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税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1、“彤彤屋”偷税案例。熟悉电商的人们都会知道全国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偷税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当时的事件:张黎在购买婴儿用品的时候发现了网上的商机,便用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商铺,客户群增大后她又利用公司名义开了一家婴儿用品网站,并利用电子商务纳税的漏洞,采取不开发票不计账的方式进行逃税约11万元有余。被查处后经审理,她的公司因纳税问题被罚款10万元,不仅如此她还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武汉出现首例个人网店交税的例子。2011年6月武汉的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汉市税务局开出的一张四百三十多万元的第一张个人征税单。根据记录显示,该网店在2010年这一年总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务法律,但是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交易都需要纳税,这就为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提供了依据。同时,武汉市还提出,将对皇冠级以上的个人网店发出纳税通知,鼓励个人网商店者办理纳税事宜。
3、电子发票应用。为了改善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协调税收部门进行税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选择作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巨头的京东开展电子发票工作。当时的电子发票只服务于北京地区购买书籍和音像制品的消费者,并切只限于购买。同年的10月中旬,京东正式向我国首都启动电子发票服务,并且推广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报销类的电子发票。同一年10月,苏宁易购也在南京正式进行了“电子发票”的应用。并于8日开出了江苏地区首张电子发票。当时,小米也在积极的引入“电子发票”项目,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试行开具电子发票,成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备开电子发票的试点,与京东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务用户不仅是北京市的市民,还包括全国的消费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这一案件的出现,恰恰改变了许多人认为“在网上交易不需要纳税”的误区,在电子商务行业征税还是不征税依然不是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电子商务上的贸易经济活动同样需要交税。从这个事件不难发现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的税收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
(1)消费者消费习惯问题。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没有要发票的习惯(包括网购),而多数的店家在消费者不主动要发票的时候,不会主动提供。甚至当店家提到不要发票会给消费者适当的优惠的时候,消费者就会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这一特征逃避了纳税的义务。
(2)经济贸易的主体难以明确问题。目前,我国明确规定企业在网络上交易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但是虚拟性的网络无法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识进行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张黎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B2B的交易模式隐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网络不能确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的漏洞,进行企业的经济往来。
(3)营业额难以明确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经济贸易不会留下痕迹作为计算的标准,同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额都采用加密技术,使政府部门在监督核对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困难。案例中的张黎就是利用这一点,不记账,完全隐藏了公司的收益,为自己的偷税行为提供便利的基础。
2、武汉出现首例个体网店交纳税款案例分析。在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实行收税的时候,作为网店的店主周钦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纳税之后他感觉非常轻松,并且他还透漏说在面对杭州某区对淘宝网上前100名的网店发出的招商优惠的时候,也很动心,但是最后还是留在了武汉。同时武汉的其他个人网店在纳税的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税收标准的问题,尤其是电子行业的网店经营者,面对微薄的利润,他们希望在纳税标准上有所优惠,进而减轻营业的压力。
这就是说,在进行税收的时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虑优惠政策,避免网店的迁动给当地的经济造成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也涉及到一个地域管理的问题。“我的百分之一”网店的注册地在武汉市,所以武汉市可以对其进行税务的监管。而虚拟的网络世界,许多交易的双方是不确定的,税务部门无法明确交易地点,所以不能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虽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铺在武汉注册,但是它注册时依托的网站是淘宝网,而淘宝网属于杭州企业,这就在税收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杭州和武汉就出现税收不当的现象。所以在管辖权问题上要设立明确的税收制度,避免税收的冲突。
3、电子发票案例分析。对于开具发票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此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报销问题。到目前为止,许多单位根本不接受电子发票,所谓的电子发票也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企业之所以不认可电子发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电子发票因为是电子的形式,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可以进行多次下载打印,若规定其只可以打印一次,又无法避免打印过程中出现打印失败的现象。所以,这就需要我国的相关机构在提倡实行电子发票的同时,做好电子发票的防伪以及税务录入等相关的工作,解决报销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发票越来越普及,就降低了网络营销的优势,部分商家会将电子发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注到消费者身上,这也就无形当中使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大打折扣。大的电商商户对电子发票的实行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但对于小电商来说无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这也会变相的打击电商商户的积极性,减缓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肆』 税收法律存在的弹性以及漏洞有哪些

税收法律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颁布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下面为大家介绍下2014《经济法基础》中关于税收法律存在的弹性以及漏洞有哪些的内容知识。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税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遵从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是征税必须立法。
2、是纳税也必须立法。
所谓征税必须立法是指国家征税机关,即税法中的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如税法没有规定的,国家不能随意进行课税、征税。《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优惠、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优惠、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税收法律存在的弹性
经济活动是复杂多变的,纳税人的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家要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征税,就要制定能够应对复杂的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这就要求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也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这种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征税范围的弹性
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从理论上说,应纳税所得额应该等于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单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来说,税法只是作了一系列较抽象的界定,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合理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内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
2、纳税人定义上的弹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制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较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缴纳特定的税收。纳税人如果能设法证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3、计税依据的弹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计税依据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究如何缩小计税依据,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4、税率的弹性
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有不同税率,以及“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异性。累进税率是税率弹性的重要基础,当计税依据达到一定标准后,它适用的税率会增高或降低,并且这种增降幅度相差非常大。这就使得纳税人对税率的增降非常敏感,并想方设法去使自己适用较低的税率。这种巨大的税率差异对纳税人进行纳税选择具有非常大的刺激力。
5、应纳税种的弹性
税法规定,当纳税人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时,当其销售额小于全部营业额50%时征收营业税,当其销售额大于全部营业额50%时征收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可以通过对销售额的控制来选择应纳税的税种。
三、税收法律存在的漏洞
除了差异、弹性,现行的税收制度中还有很多漏洞。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不可能对征税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都作出严密而周全的规定。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其适当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1、税法条文过于具体
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过于具体的税法条文造成一部分应税行为游离于税法规定之外,从而给这些应税行为的避税提供了机会。如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就没有具体规定,我们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2、税法条文不一致
由于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总是处于调整和变化状况,导致有些税法条文前后不一致。
3、税法条文不严密
许多税收优惠条款没有防范避税的规定,使纳税人存在滥用优惠条款的可能。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税收优惠待遇,许多内资企业就利用这方面的政策搞假合资企业,规避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
4、税法条文不明晰
税法有些规定过于抽象,不便于操作,这也许对纳税人有利,也许对纳税人不利,关键看纳税人如何争取对政策的理解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如现行增值税制度和消费税制度要求关联企业商品交易按公允价格进行处理,如果出现无正当理由而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甚至对企业实施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计税价格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才叫明显偏低,标准不确定,可操作性较差。
建立合理的税收立法结构、规范立法权限;建立执法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救济法律建设、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不仅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从而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的需要,更是建立现代化法制社会与国家的必然趋势。(网摘)

『伍』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电子商务税收还有什么难点

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尽管此前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已明确要求其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电子商务法再次以法律形式对此作出明确,必然会给那些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以借此逃避税收的电商经营者套上“紧箍”。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其目的除了堵塞税收漏洞外,更多的考量则是着眼营造公平的电商竞争环境。尤其是在当前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把提供发票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在客观上能起到堵塞税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于找准反逃税的切入点,也有助于营造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依法纳税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前提之一。尽管此前相关法规明确要求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纳税,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标准,不少电商经营者在处罚威慑力度不大的情况下,往往揣着明白装糊涂,以至于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成了一种潜规则。这不仅有损税收的法定公平原则,更助长了电商交易逃税的歪风,其危害不容小觑。
堵住电商交易税收漏洞,既有赖于技术手段的完善,更有赖于法律利刃威慑效果的彰显。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不仅对电商经营者作出了必须提供发票的硬性规定,而且还对拒不如实申报纳税者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标准。特别是电子交易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可以随意调取的硬性规定,更让企图不开发票逃税的电商经营者无处遁形。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一样,要想让电子商务法真正发挥反逃税作用,还需要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方面久久为功。

『陆』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5、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柒』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由于经营主体和方式的不同,电商中B2B和部分B2C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申报纳税,较少出现漏征漏管户。目前,我们讨论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存在于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的电商企业中。

1.未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通过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判定。例如,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部分既有实体店又在网上从事交易的商家其纳税义务人也很明确即为实体店铺。然而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存异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2. 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为数字形式提供,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分,模糊的边界直接导致对征税对象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确规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捌』 电子商务税收案例

以“彤彤屋”网店偷税为例,在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下,探讨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附属链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玖』 税收法律的税收法律的漏洞

除了差异、弹性,现行的税收制度中还有很多漏洞。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不可能对征税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都作出严密而周全的规定。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其适当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一)税法条文过于具体
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过于具体的税法条文造成一部分应税行为游离于税法规定之外,从而给这些应税行为的避税提供了机会。如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就没有具体规定,我们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二)税法条文不明晰
税法有些规定过于抽象,不便于操作,这也许对纳税人有利,也许对纳税人不利,关键看纳税人如何争取对政策的理解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如现行增值税制度和消费税制度要求关联企业商品交易按公允价格进行处理,如果出现无正当理由而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甚至对企业实施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计税价格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才叫明显偏低,标准不确定,可操作性较差。
(三)税法条文不一致
由于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总是处于调整和变化状况,导致有些税法条文前后不一致。
(四)税法条文不严密
许多税收优惠条款没有防范避税的规定,使纳税人存在滥用优惠条款的可能。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税收优惠待遇,许多内资企业就利用这方面的政策搞假合资企业,规避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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