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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成性考核册

发布时间:2021-10-06 17:04:00

A. 电大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的答案

电大2011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1
一.填空题
1、法律现象 2、具体 具体 一次性 3、某一类 某一类 重复性 4、自发 自觉 个别 一般
5、国家 6、国家强制力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8、保护 9、经济基础 阶级意志 10、 历史传统 外部特征
二 、单项选择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项选择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
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丁七 钱八 崔九 姜十
小组长
张三
讨论人员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丁七 钱八 崔九 姜十
讨论时间
2008年11月8日下午 (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李四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王五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赵六、丁七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 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钱八、崔九发言摘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体现这种行为规则。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道德、习惯、宗教、礼仪等),国家以一定形式对其加以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通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需要某种力量作保证。但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为了法的实施,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迫使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守。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是,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途径。
姜十发言摘要:我完全赞同刚才几位同学的发言。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2、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3、法制: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通常有两种意思,一种认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种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的总和;一是指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4、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国家的原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5、民主:民主的含义则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指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有事物的国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种与个别人专制独裁统治不同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多数人的统治"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多数人。教材上讲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制度。
6、法律意识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7、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二、问答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
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一国两制实行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澳、台保持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变,而且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但是一国两制条件下,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我国现阶段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对抗性的关系,而是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一国两制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也不会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3、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区别:(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 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道德与法律的的区别:(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5、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6、如何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主要应在端正普法指导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强法律防范意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从源头抓好普法工作,舆论宣传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具体由自已适当展开阐述。)
法理学作业3
第三编 法的创制 第四编 法的实现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法的渊源(形式渊源)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6、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9、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问答题
1、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3)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 、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关键性的阶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3.法律案的通过
(3)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
(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1)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规范使用的条件的部分。(2)处理: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3)制裁: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规范。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4)刑法;(5)经济法与环境法;(6)诉讼法;(7)军事法;等等。这是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分类标准是法律的具体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
5、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1)宪法 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2)法律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一是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6、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法理学作业4
学习心得(严禁协雷同,不少于400字)
学习心得的答案,由于作业要求可以是学习法理学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对某一问题的思考,也可以是对法理学课程的新认识。特别强调的是个人的观点,不得少于400字。其实只要做到两点就可以了,一要是自已的观点,不与别人雷同;二是确保字数四百以上。
请各位自已做一下,下面只是一例,仅供参考。
通过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使我开始初步接触系统的法学知识,了解了许多法学基础知识,并为以后系统全面地深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的认识。
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实又抽象的两个概念,我们几近耳熟能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无处不现。多少年来,为了民主和法制,多少人为之奋斗。然而,在生活中许多人对此却有所偏颇,要么认为想要怎么就怎么样,几近无法无天,要么是独裁统治,人们无任何自由与权利。这两种现象都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割裂开来了。通过《法理学》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同时也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当然社会主义法制是轨道,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可见,任何割裂两者都是错误的。

B. 2010电大(法学基础知识)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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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大电子商务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急啊

电大电子商务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3(第5章 网上市场调查与预测、第6章 网络营销)三、名词解释 1. 调查与预测 (P190)2. 抽样技术(P193)3. 网络营销 (P245~246)4. 网络营销管理 (P255)5. 德尔菲法(P214)四、简答题 1. 市场调查与预测的内容包括哪几方面? (P202~209)2. 网上市场调查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P209~216)3. 市场预测的内容有哪些? (P222~223) 4. 简述网络营销的理念与特点。 (P248~P252)5. 简述网络营销策略实施的步骤。 (P255~256) 作业4(第7章 网上支付与结算、第8章 电子商务的应用)三、名词解释 1. 网上支付(P279)2. SET (P286)3. 数字现金或电子现金(P289)4. 电子支票 (P293)5. 电子钱包 (P297)6. 智能卡 (P295)7. 支付网关(P302)8. 网上银行(P302)9. 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 10. 备货生产 (P332)11. 订单生产 (P333)12. 电子征税:电子征税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对商家网上交易和网上交易征税的新方式,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P339)和电子结算(P339)两个环节。13. 网络贸易(P318)14. 政府采购(P338)四、简答题 1. 简述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的区别。(P281~282) 2. 简述电子钱包的功能、购物流程和优点。(P298~299) 3. 简述网上银行的特点。(P307~308)4. 试述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原材料采购的过程。(P330)5. 政府利用电子商务进行政府采购的运行机理。(P338)6. 简述国内贸易网络交易的流程。(P319~320)7. 简述国际贸易网络交易的流程。(P320~321)

D. 求电大电子商务形成性考核答案 1.作业内容:实现个人网上购物,网上开店,网上求职;

中央电大职业技能实训平台单机版2.0版电子商务专业一共五门形成内性考核分别是:
1形成性考核容(网络实用技术基础)
2形成性考核(电子商务概论)
3形成性考核(Dreamweaver网页设计)
4形成性考核(网络营销与策划)
5形成性考核(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五门答案都有的,怎么给你

E. 201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形成性考核

我刚找到一份工作,4,作业1,作业4的最后一个标题,但没有找到答案:作业4的选择题

BDCDCBADBD

以上两个选举



三,名词解释

经济和法律关系:经济和法律人的经济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和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的法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

税收抵免,承诺纳税人以某种方式满足支出的一定比例扣除他们的税务负担的奖励规定,以降低其税收负担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的居民企业从国内和国外收入的国家政府应合并税,但居民在外地的满意承诺可扣抵税额,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4数量限制的数量限制的协议,该协议由参与公司的控制或限制生产和销售者在相关市场的供应,从而限制了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输出的限制协议;限制销售协议。

5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关系,产品质量监测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所有的调整。

四,简短的回答

政府债券的形式特征。简要

一个国债,国债的缩写,它是在一个财政收入的形式。作为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金融形式,其形式特征纳入国家债务。

(1)自愿。所谓的自愿,国债或认购建立自愿登记的基础上。买与不买,买多少,完全由用户自己决定取决于个人或单位的认购。形式的功能,使国家债务和其他财政纳入显著区别的形式。

(2)支付。所谓支付,财政资金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提出,政府必须偿还的债务,并定期。此外,根据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前支付一定的利息。

(3)灵活性。政府所谓的灵活性,国债与否,以及多少的问题一般完全灵活,可根据财政资金余缺,而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状态。

范围说明“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利发电上的应用,该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负责的节能量。

通过低效率的炉灶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粪便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

五,论述题

师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A)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讲,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竞争行为或竞争关系的调整对象属于竞争法的范围,这两个是相似的,在促进和保护竞争,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

首先,一个国家要发展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是这个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条件,有自由的合同运营商的可能性,并会不会出现不合法的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是由国家发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的条件,它可以说是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实施反垄断的法律,还需要配合和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而不是企业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利,自由竞争,自由地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同样重要的任务,因为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将成为这对双胞胎,他们的出现和发展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交叉存在互为条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 12,“销售商品,购买者不得违反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公平的情况。”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因为他们有不公平性,似乎并没有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另一??方面如果真正受损的程度,在市场竞争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普遍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这些行为也可能被视为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的反垄断限制。台湾在1999年修订了“公平贸易法案18(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做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的)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当然,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但他们也应该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B)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区别

从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系统的反垄断立法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行为,有些国家还要求限制竞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明确的的区别。

一种观点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是一个私法领域,主要是维护职业道德和保护运营商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反垄断的法律属于公法⑤维护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的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宏观特征和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窃取商业机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掠夺他人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青睐,因此,此法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公平竞争。虽然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市场和保持竞争的局面,以确保有足够的竞争者在市场上,以确保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追求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此法也可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经济效率的进步,扩大社会福利的权利。此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所涉及的主题是全球性的,在促进和保护竞争所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立法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业务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的,主要涉及到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竞争,反垄??断的法律是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并努力正义的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的优化,以确保最佳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和最优质的产品,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行业的进步。

它是为不同的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在市场上竞争的企业的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的法律与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有关,目的预防形式,排除竞争的市场局面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违反了反垄断行为,议定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如竞争者之间,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伤害任何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公平的竞争,如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会影响竞争的市场结构,不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反垄断的法律,而不是把他们为非法。

3,从的角度来看,立法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运营商竞争,违反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职业道德和别人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掠夺行为的目的。因此,它是第一个被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善意运营商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值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反托拉斯法是维持市场竞争,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从而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品在市场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的垄断或垄断,前干预市场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值吗??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消费者在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进步。

4,调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⑥其权利义务内容的观点。所有运营商参与的市场竞争中,无论尽可能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的实力,成为受不公平竞争行为,形成竞争关系,它们之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反托拉斯法的调整往往是雄厚的经济实力,相当大的份额的市场经营,凭借其市场主导地位或交易上风处和弱之间形成不同的主要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中心的占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代表的名牌企业,大型企业的缘故,而反垄断的法律,体现了保护中小型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义务,不从事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免费参加竞争和抵制其垄断行为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无论从调整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护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从各种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以避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危害,为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完整性,下面创建一个自由和公平的规范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反垄断的法律是从的状态和行为规范,限制竞争的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调节,以防止出现少数运营商能够控制和操纵的市场,限制竞争,以维护经济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换句话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集中在保护竞争,而反垄断的法律,体现了自由企业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从行为及其补救措施和制裁的角度来看,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常常会出现一种侵权行为。独家寡头垄断的垄断企业(制造商)⑦控制市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垄断(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关注⑧等)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是一家集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通常表现经常会出现一个契约行为。

反垄断的法律,因为它的诞生夸张的国家或行政当局,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私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补救措施的积极干预,国家的态度,没有审判,没有投诉。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前者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利益,因此,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杜绝,而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往往是通过行政程序,甚至严重的垄断行为的罚款处罚。

更改的司法判例的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是永恒的,从来没有在人类法律哲学和伦理学的侯争鸣。垄断限制竞争的行为违法,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会导致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的相对变化,需要不断修正,这项修正并非只增加,不会改变,并且经常改变一些原来的行为非法的行为的性质。

课堂讨论(案例研究)
A,B,C,D,戊五方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板监事会,由丙方作为公司的监事。运行后成立的服装公司,显着的效益,股东大会后,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因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C公司。
试分析:
1试验简短的回答,中国的“公司法”的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的服装公司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呢?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给?
评估知识:中国的“公司法”对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
常见错误:在使用法律的灵活性不能
答:
答: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因此没有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董事会,股东较少或较小,你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为3-13。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个。小数目的股东或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您可以设立一个1-2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的文章。
2,在这种情况下,服装企业还没有建立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它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国有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我不设股东会”的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建立了董事会,并担任执行董事由甲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的服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代表的股东和一个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 /由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具体比例要求。
3,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多数同意。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意见,股东之日起收到通知后的30天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谁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视为已同意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建立良好的运行后,带来的好处是显著,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是因为自己的原因,C公司决定将其股份转让,乙方应同意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的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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