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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01 00:47:50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由于经营主体和方式的不同,电商中B2B和部分B2C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申报纳税,较少出现漏征漏管户。目前,我们讨论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存在于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的电商企业中。

1.未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通过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判定。例如,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部分既有实体店又在网上从事交易的商家其纳税义务人也很明确即为实体店铺。然而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存异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2. 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为数字形式提供,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分,模糊的边界直接导致对征税对象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确规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Ⅱ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5、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Ⅲ 电子商务的税收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附上几篇文章吧,这可都是按认真找的哦:-)

电子商务与税收http://www.so100.cn/html/lunwen/guanli/kuaiji/2006-3/17/2006063172348318828437983.htm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www.51paper.net/free/2004523051226.htm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http://www.dcfxs.org/56/data/2007/0928/article_135.php

Ⅳ 关于电子商务公司缴税问题

《办法》中提到,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惟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分析认为,网络发票不仅为大型电子商务B2C开具发票减轻了负担,也为小型B2B及C2C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了条件。
其实,正常缴税对于电商业也有推动作用。一位在淘宝网运营3C类网店的卖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3C类商品经常遇到公司采购客户,会要求开具发票。但对于没有实体店的店主来说,发票的购买十分麻烦,也因而错失不少客流。与之相对应的是,某大型电商由于可以开具某类发票,让购买群体更广泛。
此前,由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和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为代表的零售业内人士炮轰“网店不纳税”,引起业界热议。聂林海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应该公平缴税。“但在国家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时期,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一些税收的优惠和减免。但这要建立在公平交税的基础上。”聂林海透露,目前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的优惠、补贴措施,但各地都会出台相应措施,减免税收及土地租金等收入。
同时,“信息管税”则将有利于处理征税与纳税两方信息的不对称,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增强业务与技术的交融。
除了缴税外,立法也是关乎于整个电商渠道链条的焦点话题。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电商业尽管处于高速发展通道,但面临的问题也同样很多。
“我们一直认为,电商企业‘商务’是核心,‘电子’是手段,因此我希望商务部应牵头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来协调各个部委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工作。”聂林海说。
业内人士认为,在促进电商领域发展的背景下,立法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尽之责。聂林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对于电商立法问题,业界的呼声很高,但目前政府与行业专家的意见、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意见都不尽统一,因此推动效果不明显。去年,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但至今仍无后续进展。

Ⅳ 电子商务是如何实现税收的

电子商务实现税收的方式: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Ⅵ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不知道你说的电子商务是哪种模式,不过如果是B2C在线销售商品的话,每个订单按照国家相关内法规都是需要开容具发票的,开了票就会缴税,这个跟正常的公司经营流程一样,另外如果在线收款的抬头都应该是公司名称的,这样都做在账上的收入,也是按照政策缴税的,单单做个网站没有销售额应该是不需要缴税的。

Ⅶ 电子商务税收案例

以“彤彤屋”网店偷税为例,在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下,探讨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附属链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Ⅷ 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问题。其中,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成容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政策己成为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 本文剖析了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成因及其范围,并将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法律问题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税收政策问题、直接税问题、间接税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直接税法律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界定对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本文分别从常设机构原则、所得分类规则对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进行了界定:其次,本文对电子商务引起的关税、增值税两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再次,本文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包括电子商务引起的逃避税法律问题和电子税务问题,并分析了电子税务建设和完善所必需的法律环境;最后,本文研究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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