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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法律渊源

发布时间:2021-09-30 18:00:03

电子商务最先起源于那个国家,什么时间

不知道额肯定不会是中国吧!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起源以及过去的发展
电子商务并非新兴之物。早在1839年,当电报刚出现的时候,人们就开始了对运用电子手段进行商务活动的讨论。当贸易开始以莫尔斯码点和线的形式在电线中传输的时候,就标志着运用电子手段进行商务活动的新纪元。
电子商务是在与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互动发展中产生和不断完善的,近年来依托于计算机互联网络(即因特网Internet),随着其爆炸性发展而急剧发展的。
电子商务最初起源于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处理(EDP)技术,从科学计算向文字处理和商务统计报表处理应用的转变。字处理(WP)软件和电子表格(SPREAD SHEET)软件的出现,为标准格式(或格式化)商务单证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开发应用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政府或企业的采购,企业商业文件的处理,从手工书面文件的准备和传递转变为电子文件的准备和传递;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资料的交换,又从磁带、软盘等电子数据资料物理载体的寄送转变为通过专用的增值通信网络的传送,近年来更转移到通过公用的因特网(Internet)进行传送。银行间的电子资金转帐(EFT)技术与企事业间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相结合,产生了早期的电子商务或称电子商贸(EC,Electronic Commerce)。信用卡(Credit Card)、自动柜员机(ATM)、零售业销售终端(POS)和联机电子资金转帐(POS/EFT)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应的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发展,导致今天网上持卡购物(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与企业之间网上交易(B to B,Business to Business)这两种模式的电子商务得到飞速地发展。(见参考文献1)
第二章 电子商务现在的发展
第一节 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世界电子商务发展迅猛,1996年全球有近4000万人使用Internet,到1997年底使用Internet的人数已超过1亿;1996年12月登录的Internet域名约62.7万个,到1997年底Internet域名已成倍增长,达150万个;Internet上的信息流通量每一百天翻一番;1996年Cisco公司在Internet上的销售额仅为1亿美元,到1997年底其在Internet上的销售额已达32亿美元;1997年1月Dell公司每天在Internet上计算机的销售额不到100万美元,而在1997年12月的假期内增长了几倍,达每天600万美元。1998年年中,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题为《新兴的数字经济》的长篇报告。报告指出,电子商务将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应的步骤已在美国和全球开始实施,……如果电子商务能够繁荣,数字经济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21世纪世界经济的增长:
1.扩展Internet
1998年全球1亿人使用着Internet。预计到2005年将有10亿人使用Internet,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服务和通信等方面的投资戏剧性地增长。
2.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使用网络建立产品和服务的创建、购买、分发、销售和服务可以显著改善生产效率。到2002年,企业之间使用Internet的商业价值将超过3000亿美元。
3.货物和服务的数字化交付
以电子方式销售和传送软件、光盘、报纸、杂志、新闻广播、证券、机票及保险单等无形货物和服务,将是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的推动力。
4.商品的零售
尽管现在通过Internet的销售量还不到零售销售总量的1%,但某些产品如计算机、汽车、书籍、鲜花等的销售量正在快速增长。1997年秋冬两季,美国和加拿大有1000万Internet用户(占北美Internet用户的16%)在网上购物,比半年前多了260万,增长35%。
世界各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开发指南,并启动了一批实践项目。如西方七国集团于1995年2月启动了一个“为中小企业开辟全球市场”的项目,电子商务被列为这一项目的主题。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同年7月美国又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2月,美国和欧盟共同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
1998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和世贸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上,电子商务自由化成为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并形成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这一唯一的会议成果。其主要内容有:认识到全球电子商务正在不断增长,并创造新的贸易机会;决定制定一个综合工作计划,并应包括世贸组织的相关机构;在不歧视工作已有成果和承认世贸组织协议规定的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各成员将继续他们目前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做法,在第三届部长会议时通过协商将决定对其是否延续。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根本性变革,它涉及到许多有待解决的复杂问题。
1.财政问题
电子网络是一种全球性媒体,没有明显的国家界线。交易在网上进行,看不见,摸不着,海关难以监管。电子商务既包括有形的货物贸易,也包括无形的服务贸易,或两者同时兼有。如计算机硬件属货物(需经海关),软件则可不经海关,在网上直接传送;数控机床的操作规程也可用网传送,付款亦能在网上进行。这样,按传统的方式海关将难以根据交易的全部真实价格进行收税,关税税收会受到一定影响。现在产品的价格构成中,软件的比重日渐提高,因此必须找到一个既解决财政收入,又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办法。实行电子商务涉及到海关、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
新技术也已使建立电子支付系统成为可能,信用卡、智能卡正在迅速普及,其它形式的电子货币也不断产生。电子支付系统的应用将会逐渐改变传统的银行支付制度,对货币调控和货币供应量的统计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2.法律问题
经济的全球化已使国界的观念越来越模糊,电子商务的出现更加快了生产、销售全球化的进程。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电子商务,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普遍适用的电子商务准则。这涉及电子商务合同、单证、公证签名的认证以及争端解决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各国的法律也必须随之修改。目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制订了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范本,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还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卖方担心电子传输使其知识产权被剽窃,买方则担心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因此,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新制度,而且这种新制度也应当考虑到域名、商标等问题。
3.安全问题
此点对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目前涉及的电子交易主要通过Internet网进行,而当初设计Internet的目的是为使用者提供一种弹性、快速的通讯方式,并不具备商业交易需要的安全性。所以,随着Internet逐渐发展成为电子交易的最佳载体,必须在本质上对其进行重新设计,使其满足商业交易的安全性,这包括以下方面:信息传送者和接受者的确认,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经篡改,保护敏感信息的隐私权,不被拒付(确信买方不能假称已经支付或卖方假称未被支付)等。只有在全球范围建立一套人们能充分信任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保密性,人们才能够放心地参与电子商务。
4.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健全的、覆盖面广的电信基础设施。但目前许多国家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通过私营企业参予竞争的办法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不是所有政府都愿意将电信基础设施私有化。国有基础电信设施只有通过大大降低收费、自由租用线路、自由联网,采用先进的通讯设备和通用技术标准,才可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5.信息化观念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与人们固有的消费、购物习惯差异很大,电子商务要蓬勃发展并成功地融入一个国家乃至全球,人们的观念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6.技术人才问题
由于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真正发展也就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因而现在许多公司和商家都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来处理电子商务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全球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具有24×7(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都能工作)的要求,因而迫切需要有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技术人才的短缺问题可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见参考文献2)
第二节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宣传声势和兴起比国外晚一两年。1997年到1998年,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两年连续举办了两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8年4月举办了’98上海国际电子商务论坛,许多部委派人参加了这次会议。1998年11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E-Commerce CHINA’98)在北京举办。此次会议研究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中国发展电子商务配套体制等问题,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117.5万户,在Internet上拥有自己域名的中国企业数也已超过48万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调查表明,71.8%的网民渴望能进行网上购物。我国已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有益的探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政府和企业敏锐地意识到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力的巨大影响,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从1994年起,中国的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联接300多家证券公司的近2600个营业部,开户投资者达3980多万户,最高日成交量达到300多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的金融结算系统联接着600多个地面卫星小站和1000多个收发站,覆盖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平均每天业务往来5-6万笔,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中国的民航订票系统已经投入运行12年,1997年通过该系统预订的机票达5560多万张,金额近200亿人民币。截至1997年6月,中国共发行各种信用卡5056万张,各种非银行IC储值卡6000多万张。此外,中国远洋运输集装箱信息系统、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网络也已相继建立。
国内一些部门和企业大胆尝试,成立了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商品交易中心。1997年10月28日,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正式开通,力求把全国所有企业的商品交易通过Internet统一管理起来。1998年4月7日,北京海星凯卓计算机公司和陕西华星进出口公司利用在Internet上运行的中国商品交易系统进行了首单电子交易。4月13日中午,满载价值166万元的Compaq电脑的货柜车从西安顺利抵达北京,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正式开始了实际运行。7月1日,外经贸部的网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开通,客户可以在网上寻找信息,在网上加密的谈判室进行业务谈判,签订合同。国家国内贸易局有网上商品交易中心。几个部委联合成立了网上中国库存商品调剂中心。广东有网上商品交易中心。湖南有电子商务中心,现在已有多起网上交易的事例。
然而,目前网上商品交易中心基本上都只是在网上完成了电子商务的部分过程,而没有完成从寻找信息到电子支付的全过程。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开通几个月以来仅做成一笔生意,由于货款经过一次中转,商家还向税务部门交了两次税。银行、法律和税收等问题使那些想要上网的企业心存顾虑,望而却步。目前银行、外贸、商业、邮电等部门已经着手解决电子商务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税务、工商、法律、海关等部门也开始研究这些相关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和西安等中心城市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中走在前列。近几年来,上海市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1996年正式启动的上海信息港建设工程,明确了“一个平台、五项骨干工程、二十个重点信息运用系统”的建设方案,一个平台是指上海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该方案的目标是在不远的将来,建成一个宽带、高速、大容量的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连接政府、文化、公共信息等各种资源网,连接教育、金融、商业、娱乐等各种应用系统,并逐步延伸至普通家庭,使上海的电子商务走近“千家万户”。到1997年底,上海的光缆铺设长度已达8824公里,电话交换机总量达到520万门,移动电话达到150万门,住宅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户59.19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基本消灭了待装户。
上海已建成全国最大的本地高速数字数据网和本地分组交换网,已基本建成高速同步数字网(SDH),高速、宽带的异步传输模式(ATM)交换网也初步实验成功。上海家庭电脑普及率已超过10%。在此基础上,上海相继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的五项重点工程,即上海信息交互网、上海社区服务网、上海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网、上海金卡与收款系统、上海社会保障网。最具特色的是上海社区服务网、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网和上海社会保障网。其中社区服务网把计算机和社区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为市民提供各种丰富多彩的服务。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网把上海海关、港航、外经贸三个分中心联通,初步实现了无纸化贸易,增加了上海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如该市的东方国际集团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已通过EDI的出口订单系统与国外大型进口商建立了电子贸易伙伴关系。上海社会保障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业务的“五保一卡”,市民只需持有一张社保IC卡,便能享受相应的社保服务,初步实现了保险业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最近,Intel与西安瀛海威公司宣布携手开辟电子商务市场,共同推出电子商务A计划——中小企业网上安居工程,为陕西省内业界酝酿已久的电子商务计划开辟了先河。A计划是一个低价的企业网上安家方案,目的不在于眼前利益,而是期望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以及发展Internet的深层应用,让企业在网上“安居乐业”。
中国虽然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这些只能算是电子商务初级阶段的一些尝试,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就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尚停留在对安全、保密、认证、法律等技术手段和标准规范是否成熟可靠的讨论上。现在中国的电子商务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实际应用还基本处于真空地带。中国不仅需要解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而且还亟需解决一系列特有的问题:
1.国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质量差
这几年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虽快,但从电子商务的要求看,无论是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内容、技术标准、资费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影响了网络的继续扩大。
2.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低
企业的信息化程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基础,中国的企业正在改制中,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目前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在15000家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有10%左右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企业信息化,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有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但除了用作财务、打字机外很少有其它应用。
目前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1000万家左右中小企业中,只有大约百分之几的企业拥有一定的现代化信息手段。
3.金融体系支撑不足
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的手段。因此需要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中国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加快变革步伐。前不久Internet《解放日报》报道,上海新华书店在Internet上发布了图书信息,反响很大,收到了大量订单,其中85%的订单来自国外;但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改变现有的支付方式,实现真正的网上支付,不仅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也是市场的迫切需求。
4.信息化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信息化政策,特别是发展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还不够明朗,相应的标准、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而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5.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有发生,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环境,以利于传统商务向电子商务的顺利转变。
6.语言障碍问题
由于网上的信息绝大多数是英文信息,对于相当多的企业和相当多的人来讲,语言上的障碍成为制约他们进行企业信息化和发展电子商务的令人头疼的问题。(见参考文献3)
第三章 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
第一节 世界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无疑是21世纪的经济模式的核心,随着电子商务的软件和硬件不断完善发展,电子商务势必取代传统经济。综观近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估计有以下几方面:
一、多渠道零售业相互交融 购物者的目光在商品邮购目录、零售商店、网站之间来回跳动,用户希望各方面可以自然衔接。将来,这些独立的部分将交融为一体。
二、更多满意的网上购物 美国密执根大学的研究人员每个季度在线消费者的满意度进行跟踪调查。最新的报告显示,在去年第四季度,消费者在网上的购物经历比网下更愉快。
美国调研企业Barris Interactive 公司的专家指出,现在的消费者知道网上的零售商能够向他们提供些什么。几年前,各家电子商务公司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么,因此遭遇了无数次的失败。如今,经济衰退又将消费者拉回到了网上,人们对在线购物体验持有更高的肯定态度。
三、网上购物我行我素 对于零售商及其营销部门来说,网络提供了特别的功能,他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消费者来自何处、从哪儿上网,了解是什么促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了解消费者缘何丢弃购物篮、离开商店。
然而,尽管电子商务网站可以掌握海量信息,消费者的行为依然难预测,而想通过电子商务改变其行为更为困难。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一位教授指出,消费者行为本身相当固定,网络很难将其改变,购物者仍将我行我素。
四、中型电子商务网站减少 以eBay、亚马逊为代表的大型网站将继续占据大部分网上零售收入,小型特定网站也有生存的空间。 为难的是那些夹在中间的中型电子商务网站,这些网站在开销项目上与大网站相差无几,却难以占据足够多的市场份额,以支持其存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Egghead.com 被亚马逊收购。
五、更多网站运行盈利 盈利的电子商务网站越来越多,某某网站开始赢利的消息不再是媒体的新闻。亚马逊在去年第四季度终于完成心愿,成为盈利网站大家族中的一员。(见参考文献4)
第二节 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向纵深化发展
1、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趋完善
图像通信网、多媒体通信网将建成使用,三网合一潮流势不可挡,高速宽带互联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瓶颈"有望得到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具备良好的网络平台和运行环境。消费者的上网费用将越来越低廉。移动电子商务将快速发展。移动通讯将成为进行电子商务的主要媒体。
2、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将逐步规范和完善
电子商务的社会及商业环境更趋成熟。预计到2003年,网络人口可达6000万以上,仅次于美国。网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将发生变化,对电子商务的接受程度将不断提高。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深化,实施电子商务的紧迫性和自觉性都会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将更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国内电子商务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将得到有力的提升。我国将结合国情,发挥国家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消除人们对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担忧。
电子商务的物流体系逐步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需要,跨地区的专业性物流渠道将适时建立和完善,使得电子商务公司在配送体系的选择方面空间更大,成本将降低。
3、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创新与集成度的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将向纵深挺进,新一代的电子商务将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简单地依托"网站+电子邮件"的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将从网上商店和门户的初级形态,过渡到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客户关系管理等都延伸到互联网上,使产品和服务更贴近用户需求。互动、实时成为企业信息交流的共同特点,网络将成为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及供应链管理的中枢神经。企业将创建形成新的价值链,把新老上下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形成更高效的战略联盟,共同谋求更大的利益。
(二)向专业化发展
1、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趋势
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要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线和专业水准的服务至关重要。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网上购物人口仍将是以中高收入水平的人群为主,他们购买力强,受教育程度较高,生活的个性化诉求比较强烈。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含量、知识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人们一般希望在购买前能够得到专家的指导。因此,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垂直型网站"以及某一类产品和服务的"专业网站"发展潜力更大。
2、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趋势
对B2B电子商务模式来说,发展以特定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种趋势。如"美国商务网"就是为国内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服务的专业网站,专为化工企业服务的"中国化工信息网"在行业内影响较大。
(三)向国际化发展
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壁垒,刺激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走向世界。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电子商务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外各种资源是千载难逢的时机。借助电子商务,中小企业传统市场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加强,并有更多机会将产品销售到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
(四)向区域化发展
电子商务的区域化趋势是就中国独特的国情条件而言的。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群体在收入、观念、文化水平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总体仍然是一个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东西部经济发展的阶梯性、地区收入结构的层次性都十分明显。目前上网人群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网人口仍将以大城市、中等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而B2 C电子商务模式的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以B2C模式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资源规划、配送体系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都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才能最有效地扩大网上营销的规模和效益。
总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还存在许多障碍。随着国家信息化的加强,企业信息化的提高,将会逐步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应该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困难还不少,但前景非常光明。(见参考文献5)
第四章 中国电子商务的对策思考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电子商务的环境与国外有较大差异。我们应根据自己的财力、国力、制定长远规划,分步、分阶段实施电子商务,走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1.积极参与国际对话
电子商务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势头不可阻挡。目前电子商务在技术上已初步具备实施条件,只要主要贸易大国认可,银行愿意承兑电子付款,海关接受电子提单,法院承认电子签署合同,电子商务就会像70年代集装箱贸易的兴起一样,发展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商家和消费者必然会选择简便快捷的电子商务,不会舍简就繁,选择传统贸易方式。
在美国的推动下,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相继发表电子商务文件,而且从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来看,不久将会有这方面的国际协议和规则出台。而目前的电子商务国际谈判主要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若不及时参与到对话中来,不利于形成电子商务的国际框架。

⑵ 请分析何谓民法、经济法、商法电子商务法应该属于哪个部门法,为什么

民法(Civil Law):私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古罗马时代被称为市民法。但在那时,它所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其理论发展当然不如现在一样的丰富。
我们说它是私法,也是由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律进行的划分。他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所调整的是横向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Economic Law):属于公法的体系。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是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主体的调整和控制。那么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不能简单的说经济法这样的法律,它是一个法律部门,下含了诸如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当然,对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存在,现在仍有一些争议存在。

商法(Commercial Law):也是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
欧洲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商法与民法之间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争。

对于电子商务法,我个人认为,它应当属于商法。虽然它里面同样含有国家调整的规范,但仍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任意性大于强制性。

⑶ 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

电子商务法律基本特征:

(1)电子商务法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
(2)电子商务法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此两点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
电子商务法作为商事法律的一个新兴的领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质之外,与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较,还存在具体的特点:
1、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电子交易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具体的电子通讯手段;而交易的内容,则是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技术规范的强制力,导源于其客观规律性,它是当代自然法的主要渊源,理想的实证法只能对之接受,而不能违抗。
3、开放性: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

⑷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合同法的补充和完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法律渊源。

体积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在《合同与》颁布之前,有关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都是在局限在纸本书面上,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用与合同的签订。当然,对于电报、传真等形式的合同在实践中已有应用,前提是双方对这一合同形式承认,法律也承认它的效力。但这些还要靠纸本予以显现才能被人们所认识里穷,多少还具有纸办公的特点,实践中往往双方已经进行过多次的交易,有了相当高的信任程度,为了快捷简便才使用的。而发生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则不受纸张的限制,属于典型的电子商务。但对于如何运用数据电文签定合同,《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可以《合同法》立法时只是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没有看如何实际操作详细规定。如果说《合同法》仅将数据电文作了合同形式的法律承认,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电子签名法》无论从合同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无论是实际操作方面还是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全面规定。如该法第二条规定,商务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稳健、单证等,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这为电子商务自我国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以上便是我国有关法律对涉及电子商务内容的一些规定。

二、电子商务纠纷的案件管辖

发生在英特网上的电子商务管辖是各国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因为网络的无过节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活动瞬间即可完成,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一部分,各国自然要力争。当然,即便国内企业与企业电子商务纠纷同样存在地域管辖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五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购销合同中,河东的履行地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河东履行地,或以已经实际交货五变更了约束的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这些指国内企业间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作为事务的标的物,应当容易确定交货地点,而以文学、文艺等作品作为标的物的,其交货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很难确定其交货地点,如果无法确定,则只能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如何最终确定将是面临的一个难题。

而对于涉外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本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河东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上述所有可能确定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所管辖的因素,《草案》几乎均没有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发件五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受检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地或接收地。该条似乎可以理解为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当事人的主营业将成为电子商务的纠纷管辖的主要依据。由于每个国家都想争取更多的司法主权,因此,对于与自己国家有任何联系的电子商务纠纷都想规划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这也就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最低联系点”的观点。我国对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也应当以上述诸因素包括稳健的发出地和接收地为联系点,作为行使管辖权的确定因素。

三、敢于证据的应用

由于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形式几年前才被我国《合同法》所认可,因此较之在先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形式规定中,并没有数据电文作为书证的规定。大家知道,没有证据是无法确定案件事实的,因此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就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根据《草案》规定,数据电文的特点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能够,并可以调取查用。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形式,将是日后处理纠纷的基本证据,因此,保存证据的院士性对制作、利用数据电文提出了技术要求。

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一旦更改即能够被发现,也就是说保存数据电文的院士性。如果纠纷是产生于不同的电子文本,则需要从技术的角度判定哪份数据电文是院士声称并有效的。

这如同我们现在审理的纸本书面合同纠纷时,如果合同文本有改动或者属于不同的签名,将对其进行技术方面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哪份属于真实。在这里《草案》也决定了考察数据电文真实性的方法,即:声称、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好性;保持其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这三种方法的可靠性则完全依赖于电子技术,也就是依靠在座的各位技术专家。除了保持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外,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也是处理电子商务纠纷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因为签名后,数据电文才能在签约双方之间产生约束里,亦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草案》作了如下规定:电子求名声称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该数据由电子签名人实际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对于现时签署纸本书面合同所用的签名或者盖章,总有被仿冒和私刻的事情发生,又因为私自刻章的技术性越来越高,使得辨别真伪更加困难。对于电子签名而言,除非自己失密或者被别人破解,别人很难仿冒,应当更安全。这就要求使用者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一旦出现被冒用的电子签名,被仿冒者恐怕不能逃避举证的责任。由此涉及电子商务纠纷的举证责任,法律尚无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不同的纠纷证据保存的特点不同,法律也规定了某些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可以倒置的。对于电子商务纠纷,我认为应当遵循举证便利的原则,具体而言,谁保存案件所需证据,谁就应当举证,不论其是否是提出主张的一方。

四、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者而言,《草案》除了规定其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必备的要件外,专门强调了应当具备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这就要求认证机构应用的技术应当是最安全的,其中立的职业道德应当是高尚的,否则,不能逃避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草案》特别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签名证书的申请者除了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外,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者身份的真实性。

如果出现不真实的电子签名者使用了电子签名,造成的合同对方的损失,认证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电子签名者身份的真实性是认证机构的义务,也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各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严格讲,电子认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对此,《草案》的规定法律责任一章中主要规定的是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但对于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应当承担普通的赔偿责任即可,这如同企业不依政党程序或者欠缺有关材料在银行获得开户,从而导致另一方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样。毕竟交易对方属于主违约方,应当是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

字数太多,给你网站:
http://www.chinaiprlaw.com/sx/sx8.htm
http://www.lusin.cn/ebjichu/law/2006-5-25/k9887.htm

⑸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商务师考讯】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有一个统一的全球战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资源以追求最大利润。母公司是否需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观点一:独立有限责任说
观点二:鉴于中国公司实行统一战略,对资源统一调配,母公司需要承担作为整体的责任。
折衷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母公司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国公司的活动主要受各国国内法的制约。(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⑹ 电子商务起源于什么时候了

1983年抄3月4号,住在波士顿的袭Randall 和 Hall 夫妇俩接到了一个从南美洲智利打过来的电话,打电话的人从他们手中购买了一台价值7000 美元的IBM PC电脑。而这个客户是从他们发布到BBS网上的产品目录中得到的信息。这笔交易标志着B2C电子商务的诞生。

具有实际意义的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快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
最早应该是诞生在欧洲的国家,具体是哪个国家,我也不太懂.
它的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有:
1.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
2.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
3.电子信用卡的普及应用.
4.电子安全交易协议的制定.
5.政府的支持与政策推动.
6.企业的需求.

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下述哪些形式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⑻ 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的目录

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论1
1.1概论1
1.1.1电子商务和法律1
1.1.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2
1.2电子商务法的渊源4
1.2.1电子商务法的国际法渊源4
1.2.2电子商务的地区性法律渊源7
1.2.3电子商务的国内法渊源8
1.3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10
1.3.1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0
1.3.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1
1.4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12
1.4.1关于电子商务域名的规则12
1.4.2电子商务合同规则13
1.4.3私人特征的数据和著作权的保护规则16
1.4.4关于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和认证的规则18
1.4.5电子商务税收规则19
1.4.6电子商务跨国纠纷的解决规则19
本章小结20
本章案例——法国政府诉Yahoo案20
思考题21
第2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22
2.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22
2.1.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与特点22
2.1.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23
2.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23
2.2.1电子商务交易者23
2.2.2电子商务认证机构23
2.2.3网络服务商24
2.2.4网络交易中心24
2.2.5金融机构25
2.2.6物流企业25
2.2.7电子商务监管者26
2.2.8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27
2.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28
2.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29
2.4.1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29
2.4.2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内容30
2.4.3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31
2.4.4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34
2.4.5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35
本章小结35
本章案例——A网站销售手机案36
思考题36
第3章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37
3.1电子合同概述37
3.1.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37
3.1.2电子合同的性质及其分类38
3.1.3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39
3.2电子合同的订立41
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41
3.2.2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42
3.2.3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43
3.3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48
3.3.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48
3.3.2电子错误、电子代理人与合同效力49
3.3.3电子合同的履行51
本章小结53
本章案例——B网站在线购物案53
思考题54
第4章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55
4.1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概述55
4.1.1传统签名的法律内涵与性质55
4.1.2数字签名的技术环境57
4.1.3电子认证的法律意义58
4.1.4电子认证的分类与作用59
4.2数字签名过程与规则60
4.2.1数字签名的特点60
4.2.2数字签名的制作与核证过程61
4.2.3数字签名应用步骤62
4.2.4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行为规范64
4.3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66
4.3.1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66
4.3.2电子签名的法定标准67
4.3.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69
4.3.4电子签名的使用及其效果70
4.4认证机构与数字证书71
4.4.1认证机构的设立71
4.4.2认证机构的管理73
4.4.3认证机构的证书业务规范74
4.4.4认证机构的信用规范80
4.5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法律问题81
4.5.1认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81
4.5.2认证机构的风险83
4.5.3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86
本章小结88
本章案例——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88
思考题90
第5章电子支付与结算91
5.1电子支付概述91
5.1.1电子支付的概念及特征91
5.1.2电子支付的形式及安全标准92
5.1.3电子支付的流程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96
5.2电子票据98
5.2.1电子票据概述98
5.2.2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102
5.3电子货币与网上银行的法律规范问题105
5.3.1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105
5.3.2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109
5.4电子支付(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问题112
5.4.1国内外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112
5.4.2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13
5.4.3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15
5.5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问题116
5.5.1电子支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116
5.5.2电子支付中的刑事责任问题120
本章小结121
本章案例——10万元存款网上被盗案121
思考题122
第6章电子物流配送中的法律问题123
6.1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23
6.1.1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法律体系的必要性123
6.1.2加入WTO与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124
6.1.3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125
6.1.4构建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体系126
6.2物流运输法律制度128
6.2.1运输合同的概念128
6.2.2运输合同的种类128
6.2.3货运合同128
6.2.4多式联运合同131
6.2.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述132
6.2.6陆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32
6.3仓储法律制度133
6.3.1仓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33
6.3.2仓储合同的内容134
6.3.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34
6.4配送法律制度136
6.4.1配送的概念136
6.4.2第三方物流137
6.4.3物流配送代理138
6.4.4物流配送代理的法律涵义138
6.5国际物流法律制度139
6.5.1国际物流概述139
6.5.2国际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40
6.5.3国际海运规则简介141
本章小结142
本章案例——物流合同连环案142
思考题143
第7章电子金融法144
7.1电子银行144
7.1.1电子银行概述144
7.1.2电子银行的监管147
7.2电子证券151
7.2.1电子证券概述151
7.2.2电子证券业务规范152
7.2.3电子证券法律关系153
7.3电子保险155
7.3.1电子保险概述155
7.3.2电子保险业务规范157
7.3.3电子保险法律关系157
7.4电子信托158
本章小结159
本章案例——李某诉C公司股票交易委托合同纠纷案159
思考题161
第8章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162
8.1网络游戏服务合同162
8.1.1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特点162
8.1.2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163
8.1.3网络游戏合同的纠纷164
8.2私设服务器(私服)166
8.2.1私服的概念166
8.2.2私服的危害166
8.2.3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整治力度167
8.3外挂程序(外挂)167
8.3.1“外挂”的概念与性质167
8.3.2外挂相关方的态度169
8.3.3打击外挂的法律问题探究170
8.3.4外挂应规范处理171
8.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172
8.4.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形态172
8.4.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172
8.4.3虚拟财产保护中的问题173
8.4.4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174
8.4.5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175
8.5网络游戏立法177
8.5.1网络游戏现行政策法规177
8.5.2网络游戏立法的思考178
8.5.3网络游戏市场的执法178
本章小结178
本章案例——首例网游私服案179
思考题179
第9章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81
9.1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81
9.1.1作品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181
9.1.2网络作品的传播权保护181
9.1.3网络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184
9.1.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186
9.1.5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88
9.2网络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190
9.2.1网络专利的法律保护190
9.2.2网络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94
9.3域名的法律保护195
9.3.1域名的含义195
9.3.2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196
本章小结197
本章案例——盐城网通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电影复制权侵权纠纷案198
思考题199
第10章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200
10.1网络隐私权概述200
10.1.1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00
10.1.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202
10.1.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主体权利内容206
10.2网络个人数据用户义务规范207
10.2.1网络个人数据收集的规范207
10.2.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查阅208
10.2.3网络个人数据的使用与控制209
10.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11
10.3.1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和立法原则211
10.3.2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213
10.3.3垃圾邮件的法律规制213
10.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214
10.4.1名誉权的基本内容214
10.4.2网络名誉权的侵权方式215
10.4.3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与法律救济218
本章小结219
本章案例——互联网电子公告名誉侵权案220
思考题221
第11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222
11.1电子商务市场垄断的法律规制222
11.1.1电子商务垄断概述222
11.1.2电子商务市场垄断的表现形式223
11.1.3电子商务垄断的法律规制223
11.2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224
11.2.1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特征224
11.2.2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225
11.2.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226
11.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26
11.3.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226
11.3.2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特点227
11.3.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见被侵害的消费者权益类型227
11.3.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228
11.4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229
11.4.1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法概述229
11.4.2电子商务信息产品质量法律规制230
11.4.3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监督231
11.4.4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责任231
11.5电子商务网络广告法律制度233
11.5.1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概念及分类233
11.5.2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特征234
11.5.3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规制234
11.6电子商务的行政与行业管理237
11.6.1电子商务的工商行政管理237
11.6.2电子商务的行业管理237
11.6.3电子商务的网络舆论监督238
本章小结238
本章案例——假冒伪劣商品找谁退?239
思考题239
第12章电子商务税收240
12.1电子商务税收概述240
12.1.1电子商务与税收240
12.1.2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243
12.1.3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244
12.2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247
12.2.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模式247
12.2.2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与税源监控248
12.2.3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250
12.3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252
12.3.1电子商务与国际避税252
12.3.2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的法律问题252
12.3.3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制254
本章小结256
本章案例——骗子利用银行时间差骗取个人所得税256
思考题257
第13章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258
13.1电子商务安全概述258
13.1.1电子商务安全存在的问题258
13.1.2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制度259
13.1.3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责任261
13.2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264
13.2.1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264
13.2.2我国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265
13.2.3网络经营者的责任267
13.3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268
13.3.1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269
13.3.2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269
13.3.3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271
13.4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273
13.4.1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概述273
13.4.2网络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机制274
13.4.3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规制275
本章小结277
本章案例278
案例一:盗窃银行巨款的“黑客”案278
案例二:多起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犯罪278
思考题279
第14章电子商务犯罪280
14.1电子商务犯罪概述280
14.1.1电子商务犯罪概念与分类280
14.1.2电子商务犯罪的现状与原因281
14.1.3电子商务犯罪构成特点284
14.2电子商务犯罪形态284
14.2.1信用卡诈骗罪284
14.2.2诈骗罪289
14.2.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92
14.3电子商务关联犯罪294
14.3.1电子商务关联犯罪的概念294
14.3.2盗窃罪294
14.3.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96
本章小结298
本章案例——“熊猫烧香”病毒案298
思考题299
第15章电子证据300
15.1电子证据概述300
15.1.1电子证据的定义300
15.1.2关于电子证据特征的认识301
15.2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与归类303
15.2.1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303
15.2.2电子证据的归类305
15.3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307
15.3.1电子证据的收集307
15.3.2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310
15.4电子证据的立法预测311
15.4.1调查归纳预测311
15.4.2类比预测312
15.4.3因果推断预测313
本章小结314
本章案例——电子证据采用的标准315
练习题316
第16章电子商务纠纷与司法管辖317
16.1电子商务纠纷的协商与调解317
16.1.1协商解决317
16.1.2调解解决317
16.2电子商务纠纷的仲裁解决318
16.2.1仲裁解决的概念及其特点318
16.2.2仲裁的基本原则318
16.2.3仲裁协议319
16.2.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319
16.2.5仲裁程序320
16.2.6申请撤销裁决320
16.2.7仲裁裁决执行321
16.2.8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321
16.3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救济321
16.3.1审判制度321
16.3.2民事案件的管辖322
16.3.3检察324
16.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324
16.4.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324
16.4.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概念324
16.4.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324
16.4.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325
16.5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327
16.5.1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基础327
16.5.2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328
16.5.3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328
16.5.4网上侵权纠纷的管辖329
16.5.5电子商务纠纷的新司法管辖模式330
16.6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冲突331
16.6.1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331
16.6.2电子商务对国际私法提出的挑战332
16.7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332
16.7.1电子商务纠纷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制333
16.7.2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334
本章小结334
本章案例——网游外挂第一案:检察官忙充电335
思考题336
参考文献337

⑼ 电子商务法属于经济法渊源中的哪一类为什么

法律。关键词,最后一个字带有法字的必定是法律,不管是人大制定的还是授权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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