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市场秩序的市场规则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⑵ 如何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来维护。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原则、市场竞争原则和市场交易原则。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既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又要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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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对各类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排查摸底,把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搞清楚,把导致混乱的原因搞清楚。
坚持分级监管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规定职责的整治工作,坚持部门联动的原则,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更要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
⑶ 规范市场秩序最直接的措施是什么
市场秩序是指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个体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状态。市场秩序惫味着每个市场参与者拟通过市场获得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的同时,每个市场参与者又是市场秩序的供应者,即市场秩序产生于市场主体的行为之中。这些行为包括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
(1)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维护,所以要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秩序。(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⑷ 为什么必须建立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则
(1)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 遵守市场规则,是保证市场交易活动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基本条件。 有了市场规则,市场主体从事各项交易活动便有章可寻,如果没有,市场交易活动就会陷入混乱。市场规则对于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遵守市场规则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 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之意。
⑸ 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行为和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列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七大主要任务之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的有序性不仅是判定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志,更是决定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中国经济在建立平等、公正、开放的竞争性市场环境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
要从根本上消除当前存在我国经济生活之中的各种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甚至行政性限制竞争,必须在塑造竞争主体、完善竞争规律体系、健全产业进入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兼并及联合、打破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规范制度,健全机制
要规范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效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就应当拥有相应的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此,要继续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所有权与资产控制权的分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调整、改革这些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财产责任形式。
在转制过程中,要重点解决好针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企业在经营运作中的所有非理性行动甚至重大失误,都与主要领导人自身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进一步在经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奖惩和监督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鼓励推行更能促进企业理性经营、遏制短期行为的薪酬计划。
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不仅要有规范的企业制度,还应当有一套能够有效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经营机制,包括内部管理、决策形成系统、动力刺激方式、经营战略选择、组织与技术创新等。
二、尽快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
要逐步摒弃以所有制、地域和部门归属划分企业形态的做法,代之以按照财产关系的归属、责任承担和组织形式,将市场竞争主体划分为公司、合伙和独资三种企业形态,分别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来对不同主体予以法律确认和执法监管。
在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方面,应对已有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些专门性法规加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加紧修订已过时的《企业破产法》,加快对在整个市场竞争中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并配套制定一些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使它们尽快颁布实行。
在调整市场主体与国家、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方面,尽管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有几项法规,但目前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障面过窄、统筹层次较低、各地做法不同等问题,还是应当尽快制定实施一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
完善法律体系还意味着健全、充实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执法监管机构。要强化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一般性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保险、文化、卫生等特定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此外,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行,组建反垄断部门,并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组建一些针对特定市场的专门性监管机构。
三、健全产业的进入退出机制
厂商进出自由是形成有效竞争市场秩序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大多数竞争性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存在的市场集中度偏低、过度竞争严重等问题,与进入壁垒不完善、退出壁垒过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为避免厂商过多进入导致过度和低效竞争,进入管制应主要针对那些规模经济显著、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初始投资,而且规模经济在产业发展中起着举足重要的作用,通过行政手段提高进入壁垒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除上述产业外,其他产业对厂商进出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降低进入和退出壁垒,逐步恢复产业所既有的基于技术经济特点的自然壁垒。拆除行政性进入壁垒(包括依靠行政力量建立的限制限价、外埠货物禁入等壁垒),除了通过经济立法和政策调整解除对一些行业的进入限制(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外,还需要通过完善企业制度、改革现有的财税体制以消除行政部门来自行政干预的利益激励等措施配套。
在降低退出壁垒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完善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体系和机能,减少由于市场组织的相对落后给企业退出带来的市场成本。对于已经发生过度竞争且出现持续性生产能力过剩的衰退型产业,政府应通过对企业技术上、经营上的指导,帮助筹集转产资金的融资,以及对转行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及其他援助措施等产业援助,促使该领域的劳动力和资本等向工资率、利润率更高的其他产业顺利转移。
四、鼓励基于有效竞争之上的企业兼并和联合,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在我国,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与行业盈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主要是由不同集中度的产业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差异造成的,而不是大企业共谋的结果。因此,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使分散的生产能力向优势企业集中,改善企业的规模结构,是遏止过度竞争、推动市场秩序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要继续鼓励企业间包括横向兼并在内的兼并和联合,尤其是在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产业,更应大力整合产业组织,将原先缺乏最低有效规模的企业联合起来;不仅鼓励优势企业去兼并劣势企业,也要鼓励企业实行“强强联合”,通过大企业间的联合和重组,在较短时期内适当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大规模企业。
政府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不应是简单依靠行政手段,搞违背市场规律的“拉郎配”,而要将着眼点放在优化资产重组环境、降低兼并成本,为大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上来。要采取较为宽松的市场结构政策,促进企业兼并和企业集中;通过对某些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一定的行政性壁垒,增大兼并和联合的潜在收益;就一些重大问题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规则,降低兼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五、逐步将竞争机制引入行政性垄断行业,构建平等、开放的竞争格局
国家依靠行政力量实施垄断的行业应只限于涉及国家安全、自然资源、少数公共产品生产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领域。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处于行政性垄断状态的行业与部门都要打破垄断,进行彻底的改革和重组,创造开放、平等的竞争格局。
对于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要引入并强化竞争机制,创新企业制度,实现规模经营,重点要放在同一业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非国有资本包括外国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改造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等上面。
打破垄断体制要与转换政府职能同步进行,应在准确界定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政府监管组织结构,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所有投资者的公平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打破行业垄断应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此,要尽快清理不利于打破垄断、实行竞争的法规,修改和完善《电力法》、《航空法》等有关法律,并加快《电信法》、《石油天然气法》等的立法进程。
六、规范政府行为
市场发生功能性障碍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控,并不能证明政府就不会出现缺陷。实际上,政府行为的错位将会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地方政府影响竞争秩序、制造市场壁垒的实质还是财政问题。从长期看,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级财政的支出负担,以缓解财政增收的压力;在当前,要适当加大中央财政对不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放弃各种保护主义措施的积极性。但在根本上,还是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上下级政府间的财税关系,削弱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动因。
要消除政府部门对市场竞争的不正当介入,必须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前提。总体上看,机构改革应加强职能性机构,逐步以至完全撤消原来的行业性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适时组建和扩充新的市场监管机构。另外,还要通过建立一套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体系,将政府机构的职能、权限以及对市场运行的管制和干预明确置于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不仅是彻底清除目前存在于一些政府部门的自我膨胀机制的“治本之策”,也是改善政府机构执法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有效途径。
⑹ 电子商务法三审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哪几点
电子商务法三审 ,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这几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此同时,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竞争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菅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菅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菅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二是,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何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备受关注。
在这一问题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在有关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还等行为和格式合同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建议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遇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新华网生活
⑺ 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是什么
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是
加强职业道德。加强诚信建设。
参与市场活动的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般由 政,府或行业协会制定。
它包括市场进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
⑻ 如何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包括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社会信用制度)
中西部的物价当然低于东部沿海地区。
对于大部分日用品食品,生产厂家采用的是就地生产就近销售的原则,由于当地的生产成本低,即使售价低,但厂家的利润率还是不低于沿海地区的。所以去中西部旅游的话,没必要带一大堆方便面、面包、矿泉水等。
而当地的特产,其实价格是不高的,但专门卖给旅游者的,价格已经加了很多,因为对于旅游者来说,不购买的话,到时后悔了再回头去买,那个成本太高了,所以对于稍贵一点的有旅游纪念意义的东西上,旅游者基本上会买的,如当地少数民族的手工制品,当地的土特产等。
呵呵,至于你想赚钱,可以到那边开家旅游用品商店,从当地人的手中收购土特产或手工艺品,然后卖给旅游者,肯定是赚钱的。或者开旅馆或餐厅,按略低于东部同类标准的价格给东部客人,由于成本低,赚的钱就多了。
⑼ 结合材料,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说明怎样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①通过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和交易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②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电商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
③电商企业应注重提升企业信誉与形象,自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④消费者要增强法律、诚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首、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⑽ 如何规范市场秩序
规范市场秩序:(热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 ①原因:A、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单纯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浪费、配置效率低下、社会经济不稳定、分配不公、差距扩大。 B、只有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合理配置资源,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C、良好市场秩序需要市场规则来维护,否则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无序,诚信缺失,经济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②措施:A、市场秩序需要市场规则来维护,要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道德规范 B、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秩序的治本之策 C、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与社会信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市场监管 D、企业及个人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保证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并运用法律维权;要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