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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网络支付

发布时间:2021-09-26 04:42:12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系统的功能有哪些

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应该有以下功能:

  1. 选择银行卡的功能;

  2. 支持手机客户端和电脑上都可以支付的功能;

  3. 支持付款时的安全防火墙问题等功能。

电子商务系统应具有以下各项功能:

  1. 网上订购:可借助Web中的邮件或表单交互传送信息,实现网上的订购;

  2. 货物传递: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

  3. 咨询洽谈:能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等;

  4. 网上支付: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

  5. 电子银行:网上的支付必需要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

  6. 广告宣传需要可凭借企业的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Internet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

  7. 意见征询:需要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

  8. 业务管理:能通过数据看出用户的需求等功能。

Ⅱ 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关系是什么

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关系:电子商务包括了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十分重版要的一个权环节。
基本介绍: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Ⅲ 网上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是什么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资金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网上购物与实时支付的关键所在,电子支付方式的广泛运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更广阔的市场,对加速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交易资金的支付清算分为三种,一是企业自行办理交易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二是企业不直接结算,而是通过支付清算公司结算,三是由银行为企业提供交易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结算业务虽然历史不长,但发展速度较快且数量逐年增多。

银行结算模式的大量开展,表明商业银行通过在线支付业务介入到电子商务中的程度已经较深,为我国电子商务未来更安全、更便捷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通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实施在线支付已经占到了银行业务总量的较大份额,且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发展态势。

(3)电子商务网络支付扩展阅读

相对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而言,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仍然是不足的,需要不断去完善。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制度有限,虽然对于银行机构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义务做了相应的规范确认,但是仍然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

需要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政策和制度,维护双方的利益,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信息以及资金安全和支付过程的效率。

Ⅳ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有支付宝、网上银行支付、微信支付等内。
基本简介容: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
2、网上银行(Internetbank or E-bank),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网上的转移,其他服务方式和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又产生了全新的业务品种。
3、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支付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完成快速的支付流程。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向用户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Ⅳ 论电子商务与网络支付

网上支付的几个问题

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悄然兴起,网上银行NetworkBank业务已备受各商业银行的关注。如何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实现网上支付,使电子商务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有机结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考虑的首要问题。强大的网络规模、快捷的物资配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安全的网上支付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一粗略探讨,与读者朋友商榷。
一、网上支付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
任何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不管是否有相应的物流,但其资金清算这一基本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完成了资金的清算,交易才算最终完成。在我国目前的银行体制下,交易双方的资金清算是通过票据、信用卡等支付工具或信电汇等结算方式,借助邮政、电子汇兑或电子联行来实现的。这种传统的清算方式在时效性和便捷性方面很难满足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的需求。
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消费者BtoC、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进行交易时,双方可能互不相识。商家直接上网销售,消费者直接上网购物,在线订货,在线购物,网上支付货款,商品交易的过程完全在网络环境下的虚拟市场完成。在这里,支付过程和支付手段完全电子化。由于电子商务下的市场是构建在网络上的虚拟市场,因而极具扩张性。上网商家可利用互联网将商品信息传播到世界各地,推介产品,宣传企业形象,实现快捷方便的在线订货,加速生产周期,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成本。电子商务展现给世人的是对传统商务、传统支付、传统物流大变革的未来商务,也为金融业提供了全新的服务领域。

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难题是网络基础建设、商品配送和网上支付。网络基础建设、商品配送即信息流、物流的问题是电子商务从业者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资金流——即实时的网上支付问题则是银行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没有网上支付的电子商务只是一种单纯的电子商情或电子合同,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赖于银行的参与,有赖于网上支付的实现。目前在美国,出现了纯粹的网上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开展了全新的网络银行业务。我国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也纷纷推出了网上查询、网上理财、网上支付等网上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也于近日推出了BtoB的网上支付业务。但我国银行的网上支付业务开展不普及,局限较多,不能跨行支付,网上支付工具单一。国内一些商家在网上建立了网上商城,开展了网上购物,但所受理的付款方式却还是一些传统的付款方式,如上海的“8848网上超市”,就接受包括邮政汇款、货到付款、现金付款、信用卡等多种付款。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呼唤便捷安全的网上支付。
二、支付网关建设是实现网上支付的核心
互联网是公用网,银行网是内部网,银行内部网所传输的信息非公用信息,需要加密传输,且具有与互联网不同的数据格式,因而在银行内部网与互联网之间需要建立一个连接的桥梁,以实现支付信息在不同网络之间的传输。起到连接桥梁作用的这组服务器就是支付网关PaymentGateway.要实现网上支付,支付网关建设是基础,也是核心。在这里,支付网关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完成银行内部网与互联网之间的通信、协议转换和进行数据加、解密,以保护银行内部网的安全。其功能是将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传来的支付交易数据包进行分析处理,并按照银行支付系统或行内系统的通讯协议将数据重新打包,发送给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同时接收自银行支付系统或行内系统传回来的处理结果,转换为互联网的数据格式并加密,通过互联网通知商家和个人。实际上支付网关所起到的是数据转换与处理中心的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间已建立的支付系统有各商业银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全国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全国金卡中心的POS网络、各地的同城小额批量系统和实时支付系统,正在建设的有中国国家现代支付系统。这些系统的建设和运作,为建立支付网关、实现网上支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如此众多的支付系统,其报文标准和数据格式必不相同,对支付网关数据格式的转换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支付网关建设中,亟需央行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建设支付网关,必然涉及到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当前网上支付的安全协议有SET和SSL两种。SET安全电子交易安全标准主要通过公开密钥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以保证支付信息的加密传输和支付过程的完整,其特点是银行和商家之间是背靠背的,商家只能得到消费者的订购信息,银行只能获得支付信息;而SSL安全套接层安全协议是采用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方法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传输,确保计算机会话过程满足现实需要的安全性。在国际上,这两种网络安全协议哪一种是未来发展方向目前尚未定论,但SSL协议的运用推广相对较好。在国内,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对安全标准的选择也不一致,中国银行网上支付的安全协议采用的是SET标准,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协议。因此,在统筹支付网关建设时,必须考虑兼容两种协议,银行网络的拓展也应考虑与互联网的兼容。

发展网上支付的几个问题 来自: 第一范文网
三、实现网上支付的必要条件
支付网关建设是实现网上支付的核心环节,但仅仅建立了支付网关,并不足以实现网上支付,实现网上支付还有赖于发展网上支付工具和建立安全认证中心,网上支付工具、安全认证及支付网关共同构成网上支付的必要条件。
1.网上支付工具。网上支付过程及手段的电子化,决定了网上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因而网上支付工具实际上是电子支付工具。就目前而言,网上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电子支票、电子现金、信用卡等。
电子支票是在现有支票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将现有支票要素电子化的支付工具。电子支票采用数字化签名做背书,以支付密码来验证付款,付款后产生的贷记支付指令通过银行支付系统,如电子联行系统、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等加密传输给收款银行。电子现金是数字化形式的现金货币,包括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和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电子现金虽要开发电子现金系统才能使用,但无需与银行的系统相连,因而具有灵活使用、方便快捷的优点。信用卡则是我国目前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随着贷记卡的发行和全国POS网络的建立,信用卡功能日臻完善,交易量也直线增长。信用卡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则是用户在互联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给银行,由发卡银行进行验证后在线支付。
2.安全认证。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客户、银行之间的交易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大家互不相见,如何保证对方身份的真实确切和两两之间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通过建立安全认证中心,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发放电子安全证书,可以在交易过程中确认交易方的身份,保证交易的不可否认。安全认证包括SET的安全认证和非SET的安全认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着手组织建立我国金融业的安全认证中心,有的地区也正着手建立安全认证中心,这将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出现交叉认证问题。
3.虚拟银行柜台。网上银行业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粹的网上银行业务,一种是在现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网上延伸。我国银行目前的网上银行业务大多是现有银行业务的网上延伸。不论是纯粹的网上银行业务还是现有银行业务的网上延伸,银行都需要设立虚拟银行柜台,利用网络连接客户,使客户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支付等银行业务。这种银行与客户的连接,有利用专线网连接的,也有利用互联网连接的,专线网连接直接、安全,但成本高,难于扩展;互联网连接成本低,易于扩展,但要解决好安全问题。
总之,发展网上支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和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在支付网关建设、认证中心建设及网上支付工具方面制定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先建后统。同时应出台网上银行业务的原则指引,规范管理网上银行业务,并尽快解决数字签名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利于我国银行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Ⅵ 电子商务是如何进行支付的

2005年,网上支付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最大的“看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的金额全年会超过60亿元人民币,而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市场规模2001是1.6亿元,2004年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如何认识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应该如何得到规范,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都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一、对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的认定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提供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倒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到系统故障、电子讯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用户协议中都有些相应条款加以调整,暂且不论这些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妥当,用传统法律中的原理或规定加上对信息技术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

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皆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万的注册用户,业绩遍及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笔,年支付总额超过180亿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区,Paypal的业务扩张则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除了与当地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还需要适应多种不同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帐户(FDIA-insured banks),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美国网站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Paypal还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Paypal的自有资金,表示不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同时,Paypal还在用户协议中明确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从其最近的用户协议可以看出Paypal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的合同关系,是用户的代理,是用户资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为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因此Paypal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组织之间也有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的运作流程基本上类似于Paypal,只是由于受国内目前信用卡发展的影响,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远不及Paypal。

支付宝用户协议中明确,它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附随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在其获取的商业许可经营范围里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的帐户后其所有权问题,所产生的孳息等问题会给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业务的合法性带来一些困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的态度也不甚明确。

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电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构成“银行”呢?从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实质来看,其所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又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金融服务公司虽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户兑换透支的情形下),但这并不就是其独立业务,而是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银行发行信用卡,因此电子金融服务公司并不构成“银行”。像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允许这类电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存在,目前我国的这类电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除银行外,其它组织是不得经营此类业务的。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绝对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应完全禁止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而是应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我国未来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应对这些企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银行凭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从心。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公司的出现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也是网上支付业务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

二、网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网上支付参与主体,不管B2B还是B2C的交易模式,网上支付业务的参与主体除了交易双方之外,通常还应该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另外还有商业银行。从电子商务平台来看,一类只提供网上交易信息,给买家和卖家提供一个场所;另一类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是卖家,直接向买家提供商品服务和配送服务;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这样的组织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充当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为了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银行网关相连,另外一类是专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机构,不直接隶属于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可以为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在这种模式下,这类支付中介服务组织大多数为交易双方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是通过他们建立支付网关,网上支付指令通过银行网关最终进入他的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

从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整个网上支付过程中非银行支付中介所从事的这些支付业务最终还是要经过银行网关,通过银行完成的,当然也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种是银联的方式,类似于把银行卡收单业务放到网上做;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开户以后,他可以直接通过帐户之间完成交易,这种交易实际上也不是通过银行完成,这两种方式不用通过银行支付网关完成。

从网上支付模式来看,大概划分为四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网关的模式,电子商务平台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这种模式下面买卖双方只涉及到电子商务企业和银行,网上交易实际上直接进入银行的网银系统处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只跟银行签约;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第三种模式是银联的模式;第四种模式是支付平台内部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封闭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帐户服务,通过内部的帐户就可以完成这种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帐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帐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帐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帐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帐户后,在帐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帐户,通过帐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与第三方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指引根据现在网上支付发展的一些新情况,从银行角度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在整个网上支付中,银行还是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展的确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还是商业银行。在这个指引出台前,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整个业务流程、技术风险防范、业务规则、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电子支付整体都处于发展阶段,对有关问题还没有研究得很透,我们到底是以促成它的发展为主,还是以规范为主?在指引中体现了发展中逐步形成规范,或者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思路。根据这种考虑,结合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把整个支付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大额支付,一类小额零售体系,网上支付属于小额零售体系范畴。小额零售和大额支付比较起来具有更多的参与主体,涉及到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第三方认证服务等机构。每个主体间可能都有一个合同,最终形成很庞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础和前提应该是银行和客户间的关系,应该是首要需要明确和解决的。

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往往出现了中介组织,像专门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机构,实际上都是转发人的角色。这个转发人可能是非银行机构,也可能是银行。比如现在很多城市都开通柜面通业务,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折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农行折子在工行取款,柜面通的形成下,非开户行承担转发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支付清算业务有一个界定,是从事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的这样一些组织。这样的组织不允许吸收存款,也不允许办理资金的最终结算。而从现在电子支付的许多机构来看,这两块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这两块到底怎么定性,是作为金融机构来定性,还是作为支付清算组织定性,又陷入一个矛盾里面。这个问题在国外目前来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

五、下一步的网上支付立法

现在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上主要规范银行的,第一号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业银行从事的网上支付范畴,以后可能会出现专门针对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指引。规范非银行网上支付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交易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如交易资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银行进行专门托管;在商业银行开专用帐户进行托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证客户在回赎电子货币或者把他帐户里的虚拟资金转化为法定资金。还有,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第二个方面就是保护客户利益的问题,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所以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第三个方面是要关注打击洗钱犯罪和网络犯罪的问题,比如网上赌博的资金也会通过网上支付,需要加强监管。

从事网上支付可能涉及基于网络或一些软件会发行电子货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现在发行的人民币有国家信用在后面保证,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赎回的问题要不要管,怎么控制,怎么保证,等都是问题,否则社会公众可能会对这种货币体系产生怀疑。

还有就是电子票据的问题,对电子票据的问题,最好能在修改票据法的时候通过法律层次解决它的法律地位。现在看,修改票据法的过程可能比较长。但是现在实际应用已经开始出现,比如今年招商银行已经开始签发了国内电子票据。对这种电子票据的发展,也值得我们积极关注和研究。电子票据会对网上支付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网上支付可能会又上一个台阶。而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等方面和现有的票据管理或者票据法所规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参考资料:http://www.fzecp.com/Get/dzsw/100335861.htm

Ⅶ 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关系:电子商务包括了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基本介绍: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商务与支付系统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需要为数以百万的购买者和销售者提供支付服务,目前已开发出了很多网上支付系统。这些系统的实质都是要把现有的支付方式转化为电子形式。Internet电子支付系统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付款者和收款者、第三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金融网络等。在这里金融机构通常指银行,它为付款者和收款者保持账户。

Ⅷ 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与电子支付,网上支付有什么关联

电子商务范围太广,只要是网上卖东西都算电子商务模式。
网上买东西就需要给钱,通过什么方式给,怎么给,就是网上支付了。
以淘宝举例,淘宝跟现实中的批发市场一样,只是一个大市场,他们本身不买东西,只是把门脸摊位租给那些卖的人而已。
你通过银行卡网银以及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等方式支付,这就是所谓的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了,不需要货币。

Ⅸ 电子商务一定要实现网上支付吗

楼主你好,电子商务的抄概念就是: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中国网络营销网” Tinlu相关文章指出,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随着国内Internet使用人口之增加,利用Internet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最常见之安全机制有SSL及SET两种。分B2B、B2C、 C2C、B2M四类电子商务模式
因此电子商务必须实现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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