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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商务论文

发布时间:2021-09-24 04:47:35

『壹』 电子商务论文

文章在研究电子商务分类、性质、特点的基础上,把电子商务与电话、电视、广播进行了比较,探讨了电子商务发展基本趋势及其对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揭示了电子商务发展革命性意义,并就我国政府和企业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思路。 当今世界正在进行一场以计算机技术发展与使用为中心的电子、信息革命。这场革命目前正处于加速阶段,其整体概貌尚未定形,但是,它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工作打上了深刻烙印,已经造就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电子商务革命就是这场电子、信息革命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正在改变人们的商务活动、商务行为标准。电子商务一旦成为通行做法(新的行为准则),它就为(企业获取)保持竞争力所必需,而不是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东西。

电子商务必将改变企业的竞争模式。但这种改变的进度如何,影响多深刻、多广泛,企业如何驾驭电子商务潮流或跟上电子商务潮流,保持或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如何不被潮流所抛弃或不走过头,形成自己的竞争劣势;政府在发展、促进、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可为空间有多大,什么是政府的恰当抉择,已经成为摆在企业、政府面前的重大挑战。

一、电子商务概念、种类与特点

有关电子商务概念的定义、分析很多,但认识并不统一。为了认清问题和研究便利,我们的电子商务研究就从电子商务概念、特点、分类做起。

计算机应用的发展可分为三个相互有交叉的阶段,即1960—1980年的以事务处理系统为中心的由机器替代人的手工劳动的自动化阶段(DPera),1980—1995年的以专业工作电子化管理为中心的计算分析处理、数据管图形分析及其打印的办公自动化时代(micro era) 1990年开始的计算机与电子通讯技术共同发展的网络时代(network era)。从广义上看,计算机应用的所有发展都有商业价值和商业意义,都是计算机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都可称为电子商务。如果虑及电子通讯在计算机应用中的作用与意义,广义的电子商务就可定义为以计算机、电子通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内容涉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商品的制造、支持计算机及其应用的技术开发与产品制造、互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电讯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系列产业,如计算机制造、网络建设、网上订单的货物配送、电子货币、软件开发,等等。这就是说,电子商务是一个涉及众多产业的含义很广的概念。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它特指直接应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商务活动,如网站经营、网上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网络、基于网络的企业其他商务管理。人们日常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可分为基于网络与计算机商务信息处理技术的功能性业务——狭义电子商务、支持网络与计算机商务信息处理运行的支持性业务、作为标准商务数据和信息处理系统的服务于特定产业的特殊电子商务(如传统的EDI技术)。

工具性、基础产业性是电子商务的基本性质。除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如光纤导线制造、电子通讯网络与设备维护、计算机零配件制造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商务管理、政府信息处理等的工具革命。工具革命是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根本性革命,意义十分深远。现代的工业基础、交通运输、电子技术、教育水平,造就了电子商务革命与以往任何一次产业革命不同的现代产业革命特点。

首先,电子商务革命呈加速发展态势。从20世纪 60—7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到简单的计算机联接、内部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处于加速升级状态,其普及、推广速度大大快于以往任何一次产业革命。

其次,电子商务革命是在不成熟和高速变化中展开的。电子商务革命至今没有定型,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发展范式,不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协调、安全性受到挑战仍然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三,成长迅速是电子商务发展、革命的另一特点。目前。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一种交易与交流方式、一种企业管理手段,正以惊人的速度成长着。无论是网线的扩张、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企业上网的普及,还是企业,学校、政府内部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每年都在以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的速度发展着。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拉动点。

其四,电子商务在总体上具有开放性、易进人性、创新性、易变性特点。目前,这些特点还有强化趋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使其具有极强的渗透力。

其五,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矛盾。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促进局面。当然,电子商务在有些方面正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但是,在更多的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和促进。事实上,这正是电子商务生命力和创新力的源泉。

其六,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现代教育普及、经济技术基础有很大关系。但是,电子商务的“高技术”与友好用户界面的完美化结合,则是其得以迅速普及、推广的重要原因。


二、电子商务与电视、广播、电话经营的比较

电子商务与电视、广播、电话的经营相比,有相似性,也有不同。

上网服务与打电话服务十分相似。“网吧”或“公用电话”为顾客提供计时、计次上网或打电话服务;固定客户按月或计时、计次付上网或打电话费用。起初,使用者少,“网吧”或“公用电话”唱主角;随着使用的普及,固定客户逐步占主导地位,“网吧”或“公用电话”只起补充作用。

从业务特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比电视、广播、电话等的业务更具综合性,且以不同方式覆盖了这些传统业务,出现了基于网络的电话、传真、电视、电影、广播;强化了使用主体的主动性,增强了主体的选择空间,形成了网上互动,改变了单向传输信息的局面;其易使用性与便利性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现在的电视、广播,而与电话同步。

与广播的发展相似,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依次出现“诸侯竞争,一片混乱”,产业标准与垄断出现,保持竞争与产业战略联盟占主导地位的局面。目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诸侯竞争,一片混乱”与产业标准、垄断出现之间,产业标准尚未定型,虽有垄断苗头,如微软公司在个人计算机办公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上的垄断,但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方面的竞争仍然很激烈,真正意义的垄断尚未形成。

有关电子商务、电视,广播、电话经营在卖点、主要业务内容、非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支点方面的异同,可参见附表的具体比较。从表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电视、广播、电话经营有很强的相似性,只是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更强、更有现代特点而已。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电子商务并不神秘,其发展必须有卖点支持或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

三、电子商务发展的革命性意义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站在以往电话、电影、电视、广播、传真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革命性更彻底,影响也更深远。

顾永才认为,“今天的电子商务不在于只是拥有最耀眼的Web页面,而是在于要成功地集成前台和后台系统;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的组织结构。”希望可以帮到您。

『贰』 求一篇《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和战略

我们都知道,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是发展的。电子商务和打印机又是怎样联系的呢?一个是新兴的商务模式,一个是不断升级的外设产品。它们之间又会发生点什么关系呢?我倾向于它们是一种互动关系,电子商务需要网络终端及外设的广泛应用和普及,而网络终端及外设产品又需要商务活动方式的改变来推动。

一、电子商务要速度
从电子商务的内容模式上讲,我认为主要有两部分内容,简单地说,就是信息流和物流。在物流和信息流的交界处,有一种很难引起你的注意的信息处理终端设备。谈到网络终端设备,让我们以打印机为切入点做一次观察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从一开始,打印设备从功能上就是PC及其它终端不可替代的。可是打印设备在应用上多年来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为什么?答案很简单,打印机只有四肢而没有大脑,它无法独立地接受和处理信息。
互联网络的出现让聪明的设备制造商们看到游戏的规则正在发生变化,一次新标准和新概念的赛跑已经开始,而机会就孕育在改变之中。打印机作为电脑外设的角色会慢慢淡化,而会逐渐转演变为独立的网络信息处理终端。
互联网络无疑是未来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而人对信息交流的处理就产生了对网络终端的个性化需求。在商务活动中一个人的职业化程度首先从他做事的速度上表现出来,在瞬息万变的商业活动信息化的社会里,速度成为每一个商业细胞生存的第一追求。网络传递信息的速度是极快的,可总会有这样的时候,我们花掉很多时间在网络终端面前等待。如果象佳能S系列中这样基于因特网打印的打印机接入网络,并且具有很快的响应和打印速度,使信息传递、处理、呈现的速度都大大提高,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我想这也是电子商务的真正的利益所在。
当前,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大潮滚滚而来。网站建设呈爆炸式增长。据统计,至三月底,国内的商业网站已有近9000家。仅商务网站就有近800家,网上书店就有近200家,网上拍卖店铺180家。网站的爆炸式增长和网站的无效益落地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场网络企业的淘汰赛已经开始。因此,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的竞争战略问题,就十分必要了。

二、电子商务要战略
抢占快车道战略
抢占快车道战略是一种抢先控制市场的战略。抢占快车道战略的优点在于,电子商务资料库'"7(/3-";24;;.5易于形成一种商业龙卷风,迅速增强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扩展能力;易于调动企业内部的驱动力,使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为抢占市场形成一种合力;易于吸引人才和争取宽松的外在市场环境;易于增强和各方对手谈判的主控力;易于调动媒体不花钱的嘴,进行炒作,动摇竞争对手在同一业务领域扩展的信心。
新浪、网易、搜弧均是当前抢进快车道的网站。以新浪为例,抢占快车道的战略确实给它帮了大忙,使它既打出了品位又得尽了香火。特别是当他具有了抗风险能力以后,又加快了全线的资本运作,迅速地进军电子商务,快捷地并购小型网站,使网站迈入了快速发展的历程。
抢占快车道战略有优点也有弊端。一是目标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好随意变动和更改,否则将丧失竞争中的有利形势和主动地位。二是你的战略目标是暴露的。你的决心、招法、态势、技术上的进展、访问量的多少、成交量的大小、人员的变动、机构的调整,一切一切,都会成为对手研究分析的重点。

抢先还具有冒险性。这种冒险性主要表现在:较早地进行了大量的资源投入,用于竞争的成本过大,难于短期收回;进入快车道后,需要强大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一旦有的环节出现问题,被别人反超的可能性很大;迅即膨胀起来的机构,必然造成管理上的黑洞,留下很大的隐患。
专一化战略
专一化战略,是一种避免全面出击,平均使用兵力的个性化战略。这种专一,是从全局出发的专一。专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争得在全局中的有利形势和主动地位。它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领导的关注力、企业的潜在力,集聚在某一方面,力求从某一局部、某一专业,进行渗透和突破,形成和突现出局部优势。进而通过局部优势的能量累积,争得竞争中全局的主动地位和有利形势。
8848网站是实施专一化战略的突出代表。该网站从自身具有进销存和市场促销经验的实际出发,以自己熟悉的软件、音像制品、图书等为切入点,进军电子商务领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在网上商城构建上,目前,他们的日访问量已近200万PageView,日营业额在30~50万元。经营的商品已达30万余种,已成为一座大型的网上超市。
在配送体系上,他们建立了专业和民间双向配送系统,从而保证了他们在全国400多个城市可以实现送货上门。
在支付手段上,他们 采取了多种支付方式。既可以在网上即时划付,又可以从银行转账、邮局汇款,部分地区可以货到付款,使网民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便利。 在技术支撑上,他们建立了从接单开始,全程跟踪的一整套电子管理系统。自主开发出了一套高适应性、高扩展性的在线销售系统,并且取得了英特尔公司的后续支持,从而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 单看某一项局部的突破,其能量都是有限的。但是,无数局部的连锁突破,就会形成一种增量无形资本。正是这种增量无形资本,使8848网站站住了脚,挺直了腰。
在电子商务实践中,个性化越强的网站,越有稳定的客户群。像国内首家消费者权威资讯网站--阿凡提网站;全国最大的少年儿童网上超市--乐友网站;肾病人的专业网站--肾移植网站等,都以其鲜明的专一特色,赢得了网民的喜爱。
人才风险战略
人才是互联网企业的未来。人才的竞争,比资源的竞争、市场的竞争,更加外露,更加明显,更加激烈。
1、 无声走失风险。这是当前各个网络公司遇到的最普遍、最头痛的一个问题。绝大多数网络企业都经历了因人才流失而造成的痛苦与无奈。因此,对于人才走失可能造成的风险和震颤,不少企业已经体会很深。在各种诱惑之下,他们经常拔腿走人,无声离去。
2、无形资产流失风险。网络企业一项最重要的资本就是无形资产。通过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技术机密,把对手搞垮是一种非常险恶的招法。由于网络实在太没有规则,太缺少秩序,恰恰给竞争者们太多的施展心计的余地和机遇。他们会选择你最困难的时候下手。既挖走了人才,又获取了价值连城的无形资产。
值得指出的是,当前一些网络公司的领导,缺少对竞争残酷性的认识。一面善待竞争对手,一面继续对人才进行大幅度调整。有的单位人才的进出比高达50%。这种大进大出的最大恶果,在于破坏了网络企业稳定的工作环境、心理环境和文化氛围。企业筛选人才的自自由度越大,人才流动的随意性越大,人才带走的无形资产越多。长此以往,要么成了给工资的培训学校。这些人,今后将使企业增加十倍的管理成本。
3、竞争战略外泄风险。通过获取对手的竞争战略,把对手搞垮,是现代商战中常用的手法。竞争战略外泄,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核心人员走电子商务资料库))$$5+":/;&6*.#失而带去的;二是竞争对手刺探挖去的;三是内部人员无意泄露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恰切的估价,并尽快建立起抵抗人才风险的机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人才风险。
4、整合聚才风险。电子商务网站增多的结果,必然是部分有实力网站的迅速崛起和一批弱小网站的接连倒闭。这就是市场的法则。这种法则在人才问题上的最激化的表现,就是"为了得到鱼仔而吞掉鱼"。通过收并弱小网站,迅速地把各路人才聚拢起来,搭建起自己的、合理的人才构架。这被那些正在崛起的网站,看成是最便宜的事。这里,整合是手段,赤裸裸地挖人才是目的。事情的结果,已经不是人才的个别和局部的流失,而是整个网站的灭失。
从不定式中寻找定式战略
一条道大家都走,必然拥挤不堪。于是人们开始另辟蹊径。在我们进军电子商务的进程中,很有必要把这种另辟蹊径的思路,提升到战略高度来审视。
当前电子商务中,业界公认的有三种商业运作模式。即CtoC模式、BtoC模式和BtoB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一种交易市场模式。网站提供交易区和拍品,消费者对消费者自由竞价成交。雅宝、易趣网均是这种类型的。第二种模式是商家通过网站,把商品直接交给最终消费者。亚马逊和8848网站均是这种类型。第三种模式是从企业到企业之间进行的买卖行为。通用、波音、福特等一大批企业,较早地就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这种商务运作,极大地降低了他们采购成本.
克隆以上三种模式似乎成了电子商务的定式。于是,它获得了多种技术支持。然而,我国市场发育尚不健全,市场的不确定性,地域情况的差异性,资源的受约性,产业发展的外在性,都要求我们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新的探索。
当初,书生之家网站就走出了这样一条探索之路。王东临没有因袭亚马逊模式。他认为做单和构建庞大的配送系统,不是自己的优势。而在中文全息化技术上,在数十万源代码软件的积累上他具有自己的优势。他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找到了一种以自己独有技术为依托,以网上开架浏览为特点,以销售服务延伸下家,连锁完成配送,发展出BtoBtoC的新模式。王东临走出了一条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之路,而且形成和利用了自己的无形资产,减少了技术上的依赖性。
隐形进攻战略
所谓隐形进攻战略是避开对手锋芒的一种进攻战略,是 在竞争态势上隐蔽地进攻,渐进地成长,悄然地发展。后起的、弱小的网站宜采用这种战略。其主要特点是: 1、利用特色,快速发展。网上营销要有特色。有特色,才能有人气;有人气,才能有商机。为了让网上竞标和网下交易在大学更加方便,易趣网前不久开展了一项别具特色的校园行活动。他们这样做的战略出发点,是想完善校园物品交换的网络平台和条件,抓住1000万网民中最有希望、最活跃的群体,使之成为网站的主体。他们还把网上交流和网下交易有机地结合起来,让网上交易促进网下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网下交易,成为网上交易的发展和延伸。
2、利用夹缝,快速发展。大山深处的几朵小花,往往长得很茂盛。当别人发现它们的时候,它们已经具有了抗风险能力。
实行夹缝战略要随时掌握全局的动态和发展。商战中,竞争的态势千变万化,商机的出现稍现即逝。我们必须适时地、谨慎地做出第一反应。与此同时,还要抓好理财。摒弃那种一掷千金的阔少作风,力争以最小的投入产出比,在最快的时间内,走出亏损。
3、参与整合,寻求发展。随着竞争的加剧,网络企业必然出现狼吃小羊的现象,收购和兼并是竞争的必然。你越有特色,越容易成为整合的目标。这时,有两种办法。一是参与整合,获得发展。要在参与的过程中借船出海,借鸡下蛋,使自己尽快发展壮大起来。"脱壳整合",不失为另一上策。作为被整合者,脱空交壳,既可以实现无形资产的无成本转移,又可以增强谈判的实力,其实是一种反竞争战略。
总之,速度和战略都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其发展中会起到或阻碍或推动的作用。因此,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的竞争速度和战略问题才是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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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求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急)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的实践证明,互联网已经不只是一种可以用来以更快捷、更省钱的方式去做以往同样事情的工具,它的价值也不只是在于取消了中间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互联网正在为客户和原厂商创造新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引发更大规模化的企业活动。

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决不是仅仅把传统商业搬到网上去走一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利用互联网,你的公司能为客户创造什么样的新价值和新服务,在这一点上,作为国内最大的网上书店,当当网上书店的做法也许会别有深意。

“美国模式”如何拷贝

对于处在草创时期的电子商务来说,书籍无疑是最适合网上销售的商品,首先书的交易量和品种都非一般商品可比,对于物理书店来说,一家小书店要备齐不同专业的图书品种,经营风险就会成倍增长,但是对于网上书店来说就不同了,由于顾客群足够分散,数目也相当可观,网上书店书籍的配备齐全、客户的地域和兴趣分布之广就成了传统物理书店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网上书店这样的业务对于美国的用户来说可能是锦上添花的事情,可以为他们提供额外的方便,在中国开展这样的业务对地处偏远的用户来说则成了雪中送炭,每天当当网上书店甚至都会收到许多来自新疆和西藏的订单。这样的服务还不到好坏的层次上,只是一个有无的问题。目前当当已经在全国28个城市实现了送书上门的服务。

当当网上书店联合总裁俞渝认为,美国互联网商业的某些模式也可以拷贝,如一些著名的互联网公司给顾客提供的服务非常好,当当的图书查询做法就是取自国外的经验,当当在研究美国、德国、英国等国的商业图书分类法之后,才归结出49个大类、2000个子类的分类方法。但是另一方面,美国的许多模式的确无法拷贝,例如美国电子商务网站的库存周转率奇高,一年高达数十次,当然这也归因于其发达的运输体系,一个订单经过24小时,就可以从批发商那里得到货物。

当当把自己的商业模式比喻为一个“网上零售大卖场”,它与邮购或者电话销售的区别就是前者由邮购公司工作人员或者话务员在接订单,而网上书店则是客户在网上一个一个地制造自己的订单;另一方面,邮购公司的目录里一般只包含着成百上千个商品的信息,而当当的服务器加上带宽,可以储存几十万本书的信息,许多客户在传统书店无法满足的需求在网上却可以实现。

利用互联网这样的手段,当当把这样的一个零售大卖场在虚拟空间里实现了无限延伸,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得到服务。许多出版商现在都争着要上当当的主页,因为这样做无疑增加了一本新书的曝光度,虽然读者可能就近去买这样的一本书。另外,许多人买书时并没有明确的选择,但是在相应的目录中能作出最好的选择。当当市场总监阎光举了一个例子: “六一”时当当在网上促销《丁丁历险记》,几天内上面一下子出现了读者发表的60多篇书评,许多成人在看完这本书的书评之后,也加入了购买者的行列。最终用户的书评不仅能够在网上进行有效的沟通,信息真实直接,而且作为一种购买指导,避免了任何“推”的商业色彩,客观上了促进了好图书的销售。

戴顶什么样的帽子并不重要

与Amazon不同,由于商业环境的差异,当当许多事情都是从头做起,对于Amazon来说,数据库在市场上可以买到,而当当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前后用了三年的时间,对于当当进入互联网商业领域,做数据库很有些像是“为过一条河而自己架设一座桥”,而且在网上售书之前,当当已经拥有像图书零售店、图书馆和出版商等几百家机构用户(当当向它们出售其可供数目数据库产品)。基于这样的理由,在俞渝看来,戴一顶B to B还是B to C 之类的帽子并不重要,俞渝最爱苦思冥想的是如何把握住国内读者和客户的需求,什么样的业务可以在网上做,增值服务在哪里。对于一家互联网公司来说,只要有客户利益(Custom Benefit),成本控制得当,一定就是好的商业模式,就有存在的价值,而且能成为成长性的公司。

俞渝不看好那些看华尔街脸色而行事的互联网公司,一家公司今天还是B to C, 明天又成了B to B,后天又成了A to Z,这样的做法不仅不现实,而且面向机构与面向个体的销售大不相同,就像川菜师傅很难做好粤菜一样。每一家互联网公司都必须正视这样的问题:我的核心能力是什么?我能给客户创造怎样的价值?提供这样的服务在多大程度上的成本是自己所能承受的?

『肆』 求一篇“互联网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论文1500-2000字

自己网络。。。。。。。。。。。

『伍』 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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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下载下来几十篇 采众家之长就版可以了。权

『陆』 电子商务 论文

电子商务肯定就要找{电子商务评论}这之类的呀~~看下别人的范文肯定对你有帮助的~~

『柒』 求一篇电子商务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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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网络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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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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