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日本、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各国国情和实际的
经济发展水平
不一样。日本乐天
网络购物
发展十分迅猛,中国的淘宝里很回多都有乐天的影子。答美国主要是EBAY开始的,模式不一样,但是占的是先机。具体的发展情况要看你关心哪一部分了,提问范围太大,呵呵,细分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
② 日本大学院里研究电子商务应该算是什么专业方向的
经营策略应该属于经营学研究科的吧
个人觉得amazon的经营策略这个方向就差不多,是有版点偏大,和导师权好好谈谈吧。
マーケティング戦略, 経営情报戦略论,管理等可以作为一个小章来写。
不过还是建议去和导师沟通
③ 关于日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应用这方面的资料,多多益善!
(一)发展概况
日本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据国家贸易与产业部和安徒生咨询公司调查显示:1998年,日本的b2c贸易量为86850亿日元,占全体家庭开支的0.02%。2000年日本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为47.8万亿日元。其中b2b交易的市场规模为21.6万亿日元(约为1860亿美元),b2c市场规模为8240亿日元(约70亿美元)。截止2000年底,日本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商品交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为0.26%,到2005年将会提高到4.1%。
预期到2003年,日本b2c收益将达到711600亿日元。据当时估计,日本的b2c电子商务落后美国4-5年,但到2003年可缩短为3年。
(二)日本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原因解析
日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得益于网络通信基础环境的迅速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移动通信和移动上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拥有众多的便利店。
在日本,移动电话(包括汽车电话、移动电话和建议移动电话phs)用户超过固定电话用户。到2000年7月底,日本蜂窝电话和个人手持电话系统(phs)电话用户已达6023万户。预计到2004年底,日本移动通信用户数将达8486万,普及率达66.8%。
在日本,无线上网是其网络业的一大特色。日本全社会互联网普及率为37.1%(美国为40%),其中1000万人通过移动电话上网。
另外,日本超过5万家的便利店目前已成为日本网络商店在推动电子商务方面,解决资金流与物流问题的主要功臣。日本在发展网络科技的基础上,利用日本众多的便利商店,形成独特的日本式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既解决了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问题,也体现了日本人在"新经济"和本土传统经济形式的巧妙结合,值得借鉴。
(三)日本电子商务发展战略
1、开展电子商务促进计划
根据企业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国际经贸部积极同私人机构合作,在日本经济的每一个商务活动中开展电子商务的促进计划。该促进计划采用了以下原则:首先,知识产权由发起这个计划的政府和公司共享;其次,对参与公司的选择是一个开放过程,一些外国公司实际上已经参与进来;第三,零售商通过提供系统服务来支持这个计划;第四,每一个计划有2年的时间框架。通过以上这些规则,这些计划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
2、加强电子商务预算,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日本国际经贸部在1994年,准备了总计2亿5千万美元的预算,为19个客户电子商务项目分配了8千万美元的预算以及为26个公司电子商务项目分配了1亿7千万美元的预算。
3、推动从研究部门到生产部门之间过程的数字化
日本国际经贸部对电子商务进行分类:把商家和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称作客户电子商务,把商家和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称作公司电子商务。在客户电子商务方面,日本现在有超过50家的本国银行准备采用安全电子商务环境(sece)协会;sece将实现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中进行日本式的商务活动。在公司电子商务方面,日本已经发起了一项称为cals的计划,以实现从研究开发部门到生产部门之间的过程数字化。
4、出台相应的政叻ü?
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推出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将与信息产业革命有关的政策问题分成三类,并分别从日本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
★与网络基础设施有关的政策,建议更彻底地适用市场竞争的原则,促进接入网络的多元化,促进上网资费的下调,推动宽带服务的发展。
★与技术平台有关的政策,建议日本加大在移动通讯、图像网络等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和具有巨大潜力的技术领域的投资,在与美国既合作又竞争的双重原则之下,占领技术标准或者事实上的技术标准。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核心内容是建立高度可信赖的网络商业平台,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构筑电子认证系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推进跨国界电子商务以及网络域名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并对比美国和欧盟的做法,提出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建议:--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系统
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规定与欧盟、美国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对电子签名认证组织的管理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立场,规定只有经官方委任的组织才能从事这类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行动纲领》在分析了美国和欧洲国家在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做法之后指出,不应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否则将阻碍日本网络业的投资,对日本股市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为了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行动纲领》提出了以下建议:(1)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自愿的规则和措施以减少纠纷,避免责任。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向用户说明其服务的性质和责任的范围,以合同形式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的责任。(2)制订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律规则,必须充分参考和研究日本国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将网络产业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整体来考虑。(3)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技术措施(例如信息过滤),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尤其是版权侵权责任)的发生。
--跨国界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行动纲领》提出,为了发展跨国际电子商务,除了要解决语言(很多非英语国家地区需要借助自动语言翻译系统才能进行网上商贸活动)、汇率、税收等问题外,关键是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使合同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行动纲领》建议,为了克服在语言、司法管辖、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障碍,草拟出适宜跨国界电子商务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且尽快建立司法审判之外的其他更迅速、廉价的纠纷处理程序。
(四)日本电子商务的启示
1、政府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适宜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各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同,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文化特色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模仿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称道,日本在《行动纲领》中就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等问题对比美国和欧盟的做法,提出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建议。
2、日本独具特色的电子商务模式
日本电子商务没有模仿美国的模式,而是根据本国的民族特色和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了日本模式的电子商务。如下所述:
★非pc的因特网接入方式
在日本,联入因特网终端的大部分不是pc机,而是形式多样的移动无线通讯设备。日本的ntt、ido和ddi等移动通讯网提供数据移动服务。
★配送体系
日本没有模仿美国建立庞大的配送体系,而是以遍布全国的五万家"康比尼斯"便民店为支点,实行就近配送。
★支付方式
日本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不是像美国那样只采取统一的信用卡支付方式,而是根据日本本国大众的消费心理和文化习惯,采用包括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以及会员制记帐等多种支付方式。
④ 为什么电商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发展不起来呢
电商在我国这两年发展迅速,但是为什么电商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发展不起来呢,因为电商并不比实体店先进,电商的成本并不比实体店低,电商的成功是建立在巨大的流量之上的,流量小的电商平台只有倒闭,我国至少有20万家电商创业平台,最后剩下的只有几家,所以,电商倒闭的概率远远高于实体店。
在美国,大型电商的发展,受到较多的限制。去年,纽约长岛的居民,投票反对亚马逊在长岛建立区域总部,就是一个例子。人们认为,亚马逊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拿走了大部分的好处,又认为,会对长岛的传统商业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⑤ 国内电子商务的法律现状
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如下:
《电商法》《广告法》《食药法》等众多法律。
⑥ 中国电子商务将如何发展!国家有没有出台政策或法规来完善
专家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应用水平的提高与基础回设施的投资并重发答展。有专家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诠释为所谓“在线(online)”与“离线(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将是创立(依托传统业务创立网上商务,同时依托网上商务创立传统业务)、兼并(在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线与离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联盟(跨行业与上下游的联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中介平台)。
国家出台的对电商的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⑦ 日本的电子商务发展
中国的电子还没有日本的成熟~~~~目前日本的电子总体是全世界最发达的~~!
⑧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