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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关于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1-09-22 04:52:15

『壹』 关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 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教育部从2000年开始批准在全国部分高校试开电子商务专业,首批高校包括:北方交大、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大等13所,于2001年开始招生。2000年8月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也面向社会开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专科、本科),并设立电子商务高、中级专业证书。
2002年初,教育部又批准了中山大学、天津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83所高等院校试办电子商务专业。另外,还有很多学校在不同专业的教学中都增加了电子商务课程并准备设置电子商务专业。

截止至2003年,教育部已经批准181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在读的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学生达数十万人。

截止到2004年6月15日,电子商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为20%,但2003年6月中旬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率已达47%,可见,电子商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远远低于全国大学生就业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京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力争2004年全国应届毕业生在9月1日前平均就业率达到70%以上,而电子商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距此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教育部高教司一位负责人在津说,我国电子商务人才正面临着这样的尴尬:一方面市场需要量大,另一方面每年上万名的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仅为20%。

这是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管理处处长吴燕在南开大学举办的第五届全国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联席会议上透露的信息。
http://ec.icxo.com/htmlnews/2006/08/08/895433.htm

『贰』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5、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叁』 为什么要做跨境电商财税合规

目前,财税合规化已是大势所趋,尤其对于规模逐步扩张的企业,如果不尽早合规,迟早要出大问题。电商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整个交易都在网上完成。这就意味着跨境电商所有的营业数据都可以查到。包括电商企业注册的公司数、银行开户、来往账目……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面前,跨境电商的情况都是透明的。尤其是在政策趋严的趋势下,出现一点纰漏,都将使企业的经营成果毁于一旦。
财税合规指南:财税合规化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那么我们如何既能在不增加成本甚至极少成本下完成合规,增加收入的同时,又能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现金缺乏造成的风险?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化主要体现在财务合规上,包括了销售与收款合规、税务合规、货币资金合规等。不同阶段的卖家需要做的财税合规工作,重点也有所不同:
起步不久的中小型卖家:各公司发展前期,千万别零申报,多少要报些税,然后把社保分到对应公司,以保证国内的正常运转。
想融资贷款的大卖家:这个阶段,重点在于做好财务方面的完善统计,采购、发票采购、出口退税、清晰订单流、回款到对公账号。
准备上市的超级卖家:做资产清点,调整负债结构和股权架构、做好业务所在国的VAT申报。
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为控制成本还会选择节税的做法,但比起节税,防范税务风险更应该引起重视,也就是说控制企业财税风险比节税更重要。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合法地减少税负,但千万不要逃税。以上是跨境电商财税实战派专家萌财神 | 先知先觉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肆』 我自考的首报专业是财税我现在想考电子商务专业怎么做

1:如果2个专业是同一个主考院校是可以用原来的准考证继续考试的,如果是不同的主考院校则要重新办理准考证的。
2:不同地方对电子商务这个专业的加考要求不一样,一般专科电子商务专业的可以直接考开考科目,经管类的专业专科毕业加考电子商务概论 ,其他专业专业专科毕业生加考的要稍多,具体情况你去询问你的主考院校就知道了。
3:别忘了给加分哦

『伍』 电子商务属于财税,计算机,法律,中文及相关专业

可以报考,有些岗位只要学位不考虑专业。

『陆』 跨境电商财税不合规的话,风险点有些方面

跨境电商税务不合规现象归纳如下:
1. 收款不合规
2. 付款不合规
3. 国外资金回流国内不合规
4. 物流、报关不合规
5. 未合理缴纳员工个税和社保
6. 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而不合规的后果极其容易引致税务部门稽查,轻则补税、交滞纳金、罚款,重则将面临坐牢的风险。因此,做到财税合规才是当前跨境电商企业的必然选择。

『柒』 我国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规范情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综述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尽快采取对策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制定优惠政策
2.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1.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第三,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就税收管辖权,对某一税目是否征税等问题达成共识,以免造成双重征税或税源转移等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对其特殊重视;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又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团结起来,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随着电子商务不断的飞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将电子商务完全纳入税收管理之下是历史的必然。

『捌』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由于经营主体和方式的不同,电商中B2B和部分B2C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申报纳税,较少出现漏征漏管户。目前,我们讨论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存在于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的电商企业中。

1.未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通过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判定。例如,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部分既有实体店又在网上从事交易的商家其纳税义务人也很明确即为实体店铺。然而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存异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2. 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为数字形式提供,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分,模糊的边界直接导致对征税对象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确规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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