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2. 企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3. 外购礼品赠送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您提问的关于发放给商务会议参会人员的外购商品(增值税发票),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规定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据此,您提问的关于发放给商务会议参会人员的外购商品,发放单位应按“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商场的促销赠品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商场采取第一种形式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商场采取第二种形式赠送的商品,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
5. 美容院促销活动中满额赠品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美容院给在本店消费的顾客做美容时赠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关于赠品的个税问题: 我司举办抽奖促销,赠品笔记本金额5000,需代缴个人所得,请问账务处理如何处理
其实这种东西,不交个人所得税也不大会有人查的
但是既然你要正规
那么: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7. 促销费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类情况:
一、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送不征个人所得税,赠予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表面看受赠方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的取得有先决条件,即受赠方同赠予方已经签订了民事交易合同或事实上履行了合同,因此受赠方获得经济利益是有偿的,不构成受增方的所得。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属于“其他所得”项目。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属于“其他所得”项目。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
前两种情形中,受赠方获得经济利益不以与赠予方达成合同或履行合同为必要条件,属于无偿获得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所得性质;第三种情形虽然以达成或履行合同为必要条件,但受赠方得到经济利益系来源于额外抽奖,也属于随机性的无偿赠送,属于个人所得性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对外赠送不一定全都会构成受赠人的所得,只有后三种情形的赠送,赠予方才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需要注意,企业对外赠送的不一定是有形商品,也包括赠送服务,如赠送客户体检、课程学习之类。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