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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用户体验

发布时间:2021-09-17 19:49:18

Ⅰ 做电商网站怎么做用户体验

每个人都网站的使用习惯不一样,功能要求也不一样,要做到最好的用户体验只能是照顾最主要目标受众的需求,因此要实现用户体验的优化,前提之一是必须对自己的目标受众了如指掌。因此,要有一个详细的背
景调查,分析目标受众的属性,分析他们的需求和行为特征,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实现网站用户体验优化的目的。
网站用户体验的分类
1、感官体验:呈现给用户视听上的体验,强调舒适性。
2、交互体验:呈现给用户操作上的体验,强调易用性。
3、情感体验:呈现给用户心理上的体验,强调友好性。
4、浏览体验:呈现给用户浏览上的体验,强调吸引性。
5、信任体验:呈现给用户的信任体验,强调可靠性。

Ⅱ 在开发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从用户体验的角度考虑,应该使用什么技术来实现

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经合范本中“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三、我国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直接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例如,电子商务船舶租用服务和实际的船舶租用实务,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廖益新,2008)。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法,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或是否有机构在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为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Ⅲ 电商网站的用户体验要怎么做

这种东西吧!很难说,最好是学习一下,不学习的话,网上学不到的,学也学不到很深的东西的。

Ⅳ 跨境电商如何提升用户体验

回答:提升用户体验其实就是让人们看起来赏心悦目,这需要合理的结构调整和布局,其次图片质量要好,最后提高文案的质量。
掌握这三点,用户体验就会上升,但是具体如何提升呢?合理的结构和布局需要一定的设计经验和审美高度,可聘用专业人士,图片质量亦可以聘请美工人员优化,文案的写法需要一定的营销思维,可以借鉴竞争对手的文案。
当人这些技术你也可以自己学,然后自己做出调整。

Ⅳ 电子商务行业怎么做一个好的用户体验师

用户体验的76个要素
一、感官体验:呈现给用户视听上的体验,强调舒适性。
1. 设计风格:符合目标客户的审美习惯,并具有一定的引导性。
网站在设计之前,必须明确目标客户群体,并针对目标客户的审美喜好,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网站的总体设计风格。
2. 网站LOGO:确保logo的保护空间,确保品牌的清晰展示而又不占据过分空间。 3. 页面速度:正常情况下,尽量确保页面在5秒内打开。如果是大 型门户网站,必须考虑南北互通问题,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
4. 页面布局: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图文并茂。与企业的营销目标相结合,将目标客户最感兴趣的,最具有销售力的信息放置在最重要的位置。
5. 页面色彩:与品牌整体形象相统一,主色调+辅助色不超过三种颜色。以恰当的色彩明度和亮度,确保浏览者的浏览舒适度。
6. 动画效果:与主画面相协调,打开速度快,动画效果节奏适中,不干扰主画面浏览。 7. 页面导航:导航条清晰明了、突出,层级分明。
8. 页面大小:适合多数浏览器浏览(以15寸及17寸显示器为主)。
9. 图片展示:比例协调、不变形,图片清晰。图片排列既不过于密集,也不会过于疏远。
10. 图标使用:简洁、明了、易懂、准确,与页面整体风格统一。
11. 广告位:避免干扰视线,广告图片符合整体风格,避免喧宾夺主。
12. 背景音乐:与整体网站主题统一,文件要小,不能干扰阅读。要设置开关按钮及音量控制按钮。
二、交互体验:呈现给用户操作上的体验,强调易用/可用性。
13. 会员申请:介绍清晰的会员权责,并提示用户确认已阅读条款。
14. 会员注册:流程清晰、简洁。待会员注册成功后,再详细完善资料。
15. 表单填写:尽量采用下拉选择,需填写部分需注明要填写内容,并对必填字段作出限制。(如手机位数、邮编等等,避免无效信息)
16. 表单提交:表单填写后需输入验证码,防止注水。提交成功后,应显示感谢提示。
17. 按钮设置:对于交互性的按钮必须清晰突出,以确保用户可以清楚地点击。
18. 点击提示:点击浏览过的信息颜色需要显示为不同的颜色,以区分于未阅读内容,避免重复阅读。
19. 错误提示:若表单填写错误,应指明填写错误之处,并保存原有填写内容,减少重复工作。
20. 在线问答:用户提问后后台要及时反馈,后台显示有新提问以确保回复及时。
21. 意见反馈:当用户在使用中发生任何问题,都可随时提供反馈意见。
22. 在线调查:为用户关注的问题设置调查,并显示调查结果,提高用户的参与度。
23. 在线搜索:搜索提交后,显示清晰列表,并对该搜索结果中的相关字符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24. 页面刷新:尽量采用无刷新(AJAX)技术,以减少页面的刷新率。
Ajax是新兴的网络开发技术的象征。它将JavaScript和XML技术结合在一起,用户每次调用新数据时,无需反复向服务器发出请求,而是在浏览器的缓存区预先获取下次可能用到的数据,界面的响应速度因此得到了显著提升。
25. 新开窗口:尽量减少新开的窗口,以避免开过多的无效窗口,设置弹出窗口的关闭功能。
26. 资料安全:确保资料的安全保密,对于客户密码和资料进行加密保存。
27. 显示路径:无论用户浏览到哪一个层级,哪一个页面,都可以清楚知道看到该页面的路径。
三、浏览体验:呈现给用户浏览上的体验,强调吸引性。
28. 栏目的命名:与栏目内容准确相关,简洁清晰,不宜过于深奥。
29. 栏目的层级:最多不超过三层,导航清晰,运用JAVAscrip等技术使得层级之间伸缩便利。
30. 内容的分类:同一栏目下,不同分类区隔清晰,不要互相包含或混淆。
31. 内容的丰富性:每一个栏目应确保足够的信息量,避免栏目无内容情况出现。
32. 内容的原创性:尽量多采用原创性内容,以确保内容的可读性。
33. 信息的更新频率:确保稳定的更新频率,以吸引浏览者经常浏览。
34. 信息的编写方式:段落标题加粗,以区别于内文。采用倒金字塔结构。
35. 新文章的标记:为新文章提供不同标识(如new),吸引浏览者查看。
36. 文章导读:为重要内容在首页设立导读,使得浏览者可以了解到所需信息。文字截取字数准确,避免断章取义。
37. 精彩内容的推荐:在频道首页或文章左右侧,提供精彩内容推荐,吸引浏览者浏览。
38. 相关内容的推荐:在用户浏览文章的左右侧或下部,提供相关内容推荐,吸引浏览者浏览。
39. 收藏夹的设置:为会员设置收藏夹,对于喜爱的产品或信息,可进行收藏。
40. 栏目的订阅:提供Rss或邮件订阅功能
41. 信息的搜索:在页面的醒目位置,提供信息搜索框,便于查找到所需内容。
42. 页面打印:允许用户打印该页资料,以便于保存。
43. 文字排列:标题与正文明显区隔,段落清晰。
44. 文字字体:采用易于阅读的字体,避免文字过小或过密造成的阅读障碍。可对字体进行大中小设置,以满足不同的浏览习惯。
45. 页面底色:不能干扰主体页面的阅读。
46. 页面的长度:设置一定的页面长度,避免页面过长而影响阅读。
47. 分页浏览:对于长篇文章 进行分页浏览。
48. 语言版本:为面向不同国家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浏览版本。
49. 快速通道:为有明确目的的用户提供快速入口。
四、情感体验:呈现给用户心理上的体验,强调友好性。
50. 客户分类:将不同的浏览者进行划分(如消费者、经销商、内部员工),为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
51. 友好提示:对于每一个操作进行友好提示,以增加浏览者的亲和度。
52. 会员交流:提供便利的会员交流功能(如论坛),增进会员感情。
53. 售后反馈:定期进行售后的反馈跟踪,提高客户满意度。
54. 会员优惠:定期举办会员优惠活动,让会员感觉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55. 会员推荐:根据会员资料及购买习惯,为其推荐适合的产品或服务。
56. 鼓励用户参与:提供用户评论、投票等功能,让会员更多地参与进来。
57. 会员活动:定期举办网上会员活动,提供会员网下交流机会。
58. 专家答疑:为用户提出的疑问进行专业解答。
59. 邮件/短信问候:针对不同客户,为客户定期提供邮件/短信问候,增进与客户间感情。
60. 好友推荐:提供邮件推荐功能。
61. 网站地图:为用户提供清晰的网站指引。
五、信任体验:呈现给用户的信任体验,强调可靠性。
62. 搜索引擎:查找相关内容可以显示在搜索引擎前列。
63. 公司介绍:真实可靠的信息发布,包括公司规模、发展状况、公司资质等。
64. 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需为股民提供真实准确的年报,财务信息等。
65. 服务保障:将公司的服务保障清晰列出,增强客户信任。
66. 页面标题:准确地描述公司名称及相关内容。
67. 文章来源:为摘引的文章标注摘引来源,避免版权纠纷。
68. 文章编辑作者:为原创性文章注明编辑或作者,以提高文章的可信度。
69. 联系方式:准确有效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便于查找。
70. 服务热线:将公司的服务热线列在醒目的地方,便于客户查找。
71. 有效的投诉途径:为客户提供投诉或建议邮箱或在线反馈。
72. 安全及隐私条款:对于交互式网站,注明安全及隐私条款可以减少客户顾虑,避免纠纷。
73. 法律声明:对于网站法律条款的声明可以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74. 网站备案:让浏览者确认网站的合法性。
75. 相关链接:对于集团企业及相关企业的链接,应该具有相关性。
76. 帮助中心:对于流程较复杂的服务,必须具备帮助中心进行服务介绍。
其实对一个网站做一次用户体验分析是很细很累的活,但是意义却很大,尤其对年销售额上千万级的电子商务网站而言,用户体验做好了,转化率能增加千分之一那就能促进数百上千万的销售额,你说要不要重视呢?

Ⅵ 如何做好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用户体验

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达到了临界点,据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消费者现在更内喜欢网上购容物,而且电子商务的销售额每年增长23%。然而,尽管网上有这么多活动,依然有很多小企业没有自己的网站。任何希望蓬勃发展的企业,甚至是为了生存的企业,都必须在网上立即产生吸引人的印象,这需要探索如何聚焦用户体验。

Ⅶ 为什么说用户体验是电商的核心竞争力

因为用户体验不好,就会导致电商网站没有用户,会减少成交,从而影响用户体验。没了用户,一切都是白费。所以是核心竞争力。

Ⅷ 什么是电子商务京东和淘宝在用户体验上有什么异同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版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权化和网络化。
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
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Ⅸ 电子商务的用户体验设计如何制定KPI

将用户体验进行模拟,找出关键点进行分类,这些关键点是达到最佳用户体验的所需路径,根据这些制定KPI,要量化,且有奖有罚

Ⅹ 电商用户体验如何继续提升

1、提升产品访问来速度:自包括网站访问速度和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商APP的访问速度。对网站做优化,减少等待加载的时间,提升响应速度,以保持用户流畅的购物体验。
2、让系统支持完善的商品文描、商品展示信息,让用户更好的了解商品;
3、要有完善的企业介绍、网站运营资质等信息,以获取用户的信任
4、建立在线客服系统、FAQ帮助系统,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四是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如论坛、意见反馈等,再则像客服中心、400电话这种能很好服务用户的方面,通过这些方面来提升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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