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有什么作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的作用如下:
电子商务具有规范性和一致性;
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保护用户和向消费者授权;
使电子商务快速,有效的发展等作用。
B. 如何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C.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建、在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登记、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D.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是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回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答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初步介绍的基础上,概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等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针对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几个法律制度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有所侧重地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包括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网上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最后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网上内容审查与管制、网页链接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可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也适合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人员阅读和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并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及法律界相关人士熟悉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参考。
E. 国内电子商务的法律现状
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如下:
《电商法》《广告法》《食药法》等众多法律。
F. 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2点: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包括诸如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等自发形成的行业规则和政府确立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环境。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应在政府的指导下,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G. 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和税收问题各有哪些
电子商来务面临的法律和自税收问题如下:
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等。
H.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定义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定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
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3年12月2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8)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I. 什么是电子商务与法律
技术的发展总是使人类活动的外延不断扩展,网络技术也不例外。网络创造版了一个超时空、权超国界的“电子灵境”。在这个覆盖170多个国家,包括近似十亿网民的网络空间中,上演着丰富多彩的“人间喜剧”,时下正如火如荼的电子商务或许就是其中的一幕高潮。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必将迅猛发展,就在电子商务这样的发展的同时,不可忽视的就是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