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您好,我小客车指标截止时间到2020年4月26日,是否可以延期购买车辆上牌
应该是不可以延期的。
『贰』 CRM 中的C、R、M
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即客户关系管理。这个概念最初由Gartner Group提出来,而在最近开始在企业电子商务中流行。CRM的主要含义就是通过对客户详细资料的深入分析,来提高客户满意程度,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包含的几个方面
客户概况分析(Profiling)包括客户的层次、风险、爱好、习惯等;
客户忠诚度分析(Persistency)指客户对某个产品或商业机构的忠实程度、持久性、变动情况等;
客户利润分析(Profitability)指不同客户所消费的产品的边缘利润、总利润额、净利润等;
客户性能分析(Performance)指不同客户所消费的产品按种类、渠道、销售地点等指标划分的销售额;
客户未来分析(Prospecting)包括客户数量、类别等情况的未来发展趋势、争取客户的手段等;
客户产品分析(Proct)包括产品设计、关联性、供应链等;
客户促销分析(Promotion)包括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的管理。
它不仅仅是一个软件,它是方法论、软件和IT能力综合,是商业策略。
在不同场合下,CRM可能是一个管理学术语,可能是一个软件系统,而通常我们所指的CRM,是指用计算机自动化分析销售、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以及应用支持等流程的软件系统。它的目标是缩减销售周期和销售成本、增加收入、寻找扩展业务所需的新的市场和渠道以及提高客户的价值、满意度、赢利性和忠实度。
CRM项目的实施可以分为3步,即应用业务集成,业务数据分析和决策执行。
①应用业务集成。将独立的市场管理,销售管理与售后服务进行集成,提供统一的运作平台。将多渠道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实现业务数据的集成与共享。这一环节的实现,使系统使用者可以在系统内得到各类数据的忠实记录,代表目前真实发生的业务状况。
②业务数据分析。对CRM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与分析将使企业受益匪浅。对数据的分析可以采用OLAP的方式进行,生成各类报告;也可以采用业务数据仓库(Business Information Warehouse)的处理手段,对数据做进一步的加工与数据挖掘,分析各数据指标间的关联关系,建立关联性的数据模型用于模拟和预测。这一步所取得的结果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单反映业务目前状况同时也对未来业务计划的调整起到指导作用。
③决策执行。依据数据分析所提供的可预见性的分析报告,企业可以将在业务过程中所学到的知识加以总结利用,对业务过程和业务计划等做出调整。通过调整达到增强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使业务运作更适应市场要求的目的。
在传统企业引入电子商务后,企业关注的重点由提高内部效率向尊重外部客户转移。而CRM理念正是基于对客户的尊重,要求企业完整地认识整个客户生命周期,提供与客户沟通的统一平台,提高员工与客户接触的效率和客户反馈率。一个成功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至少应包括如下功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移动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与客户保持沟通;使企业员工全面了解客户关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交易,记录获得的客户信息,在企业内部做到客户信息共享;对市场计划进行整体规划和评估;对各种销售活动进行跟踪;通过大量积累的动态资料,对市场和销售进行全面分析。实施CRM时候要注意一点,就是要设置好收集信息的机制,要收集有用的客户资料和信息,对于无用的信息则要丢弃。
CRM中的管理理念
在CRM中客户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客户关怀是CRM的中心
客户关怀的目的是增强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
国内CRM软件基本功能
客户资源管理
客户权限
外出登记
联系记录
机会管理
文档管理
快递管理
员工中心
商品中心
报价管理
销售订单管理
到款管理
发票管理
费用管理
发货通知管理
出库管理
采购管理
库存管理
『叁』 电子商务发展史
发展历史
起步期
1990-1993年,电子数据交换时代,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
雏形期
1993-1997年,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阶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
1993年成立了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为主席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继组织了金关、金卡、金税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6年1月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中国信息化建设。
1996年,金桥网与因特网正式开通。
1997年,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编制中国信息化规划。
1997年4月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各省市地区相继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开始制订本省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1997年,广告主开始使用网络广告。
1997年4月以来,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开始运行。
发展期
1998-2000年,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
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
1998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它是一项推广网络化应用、开发电子商务在经贸流通领域的大型应用试点工程.。
1999年3月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1999年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上网工程)、网上纳税、网上教育(湖南大学、浙江大学网上大学),远程诊断(北京、上海的大医院)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并已有试点,并进入实际试用阶段。
稳定期
2000-2009年,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
成熟期
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V5时代成型,电子商务已经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并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电子邮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从70年代开始,平均的通讯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
第二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从1995年起,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Internet的主要应用。中小企业如何把握好从“粗放型”到“精准型”营销时代的电子商务。
第三阶段
EC (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 美国也才刚刚开始,之所以把 EC 列为一个划时代的东西,是因为 Internet 的最终主要商业用途,就是电子商务。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说,若干年后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 Internet 传递。Internet 即将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1997 年底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第五次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首脑会议(APEC)上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敦促各国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议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脑的关注,IBM、HP 和 Sun 等国际著名的信息技术厂商已经宣布 1998 年为电子商务年。
第四阶段
全程电子商务阶段。随着 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服务模式的出现,软件纷纷登陆互联网,延长了电子商务链条,形成了当下最新的“全程电子商务”概念模式。
第五阶段
智慧阶段。2011年,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愈发成熟,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顺势而出,电子商务摆脱传统销售模式生搬上互联网的现状,以主动、互动、用户关怀等多角度与用户进行深层次沟通。其中以 IZP 科技集团提出的 ICE 最具有代表性。
发展趋势
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
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国内前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等服务企业不断涌现。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再创新高,达到5.88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21万亿元。
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76万亿,同比增长25.8%,环比下降4.2%。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88万亿,同比增长25.0%,环比增长7.3%。
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排在前十的省份(含直辖市)分别为: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福建省、四川省、湖南省。
截止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3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680万人。
2013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占比80.4%;网络零售交易规模市场份额达到17.6%;网络团购占比0.6%;其他占1.4%。
『肆』 电子商务网站的评估指标有哪些
每个网站的都会有一些不同
『伍』 中国于哪一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
就中国来说,其实早在1995年现任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的马云就创办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中国版黄页,可惜权最后以失败告终!后来中国出现了很多电子商务公司,像8688,易趣等!但属成功的是1999年阿里巴巴的诞生(并在2002年宣布盈利,2007年上市)以及2003年淘宝的诞生!
『陆』 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指标为什么会有不同类型
根据它的不同形态自然会形成分析指标的不同类型,可以在网上自己查找资料进行了解或是进行系统的学习。
『柒』 天津汽车摇号申请每月几号开始另外,我在申请过程中最后一步提交的时候总显示网络繁忙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据了解,《办法》主要从个人与单位指标申请、废弃指标利用、新能源车指标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例如,针对个人指标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允许“补缴”;允许累计缴纳社保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申请指标;支持人才引进,经天津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绿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请指标;小客车被盗抢满3个月且放弃被盗抢其他指标申请资格后,可重新参与摇号或竞价。
在单位指标的申请方面,《办法》将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纳税金额门槛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将企业按投资额申请指标时的申请资格修改为“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不设置上限数量;并允许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多个增量指标。
与此同时,针对此前存在的单位未成功配置、逾期未使用的摇号、竞价指标,《办法》明确将这些“废弃指标”分别转为对应配置方式的个人指标,避免单位指标浪费,满足更多个人指标使用需求。同时,《办法》明确“亲属指标可申请继承,资产关联单位指标可申请调拨,市民车辆被盗抢后可申请盗抢指标”;明确指标适用类型属性不变并可向下兼容,即普通车指标可以永久购买普通车、节能车、新能源车,节能车指标可以永久购买节能车、新能源车。
此外,《办法》将节能车认定方法调整为“比对国家标准限值界定”,更加便于车企申请、申报;将符合条件的国产新能源车与进口新能源车同时纳入新能源车指标管理范畴,扩大了可申领新能源指标车型范围。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以下为《办法》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国家促进消费要求合理确定。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以10万个为基数,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管理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调控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到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调控服务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或者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可以获取申请编码,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按规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6.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7.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A卡和B卡的人员,及经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
1.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
2.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的,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调控服务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统计、公安、税务、人社、市场监管、机构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绿卡A卡和B卡人才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登记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服务机构。调控服务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调控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调控服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节能车增量指标,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摇号配置。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调控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竞价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调控服务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调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调控服务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车指标纳入总量调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四十条 按本办法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申请编码的单位和个人,因成功竞拍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本市登记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本市法院相关证明文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购买以出口为目的的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登记时可使用出口指标。使用出口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出口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取得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且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
(二)被盗抢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且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通过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方式申请增量指标;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车主应当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名下使用已申领的其他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被盗抢后,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除持有有效指标证明文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注册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六)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八条 指标按使用类型可分为普通车指标、节能车指标及新能源车指标。
普通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节能车增量指标,可以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更新指标,可以用于与原指标使用类型相同的小客车办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小客车办理登记。使用其他指标登记的小客车不会改变其原有指标使用类型。
单位和个人名下2014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办理登记的小客车视为普通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控服务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服务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调控服务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进口车型,且上述两部分车型的生产企业已在津建立完善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具体车型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安全服务保障有关流程认定。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等的小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台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九)税款总额,是指单位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退税和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缴纳税款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社会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人社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一)政务服务窗口,是指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及调控服务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十二)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捌』 2018年积分落户申报工作中,各项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的截止时间有无特别约定
根据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规定,结合首批申报实际情况,今年大部分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或2017年1月1日,这主要是考虑了积分落户指标审核的年度概念,体现了对2017年度各项指标信息的全面考察。
今年,我们对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申领时间在细则基础上进行了单独约定,将申领时间规定为2018年4月10日前。这主要考虑今年系首次申报,申请人了解细则规定需要时间,为了让更多的申请人可以参与积分,所以对此项资格条件做了特别规定。
(8)电子商务r指标截止到开始时间扩展阅读
积分落户制度,是指北京市通过设置一套指标体系,对外来人员落户本地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申请落户。
实施背景
2015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发布了一份《2015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该方案称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的研究制定任务将在2015年12月底完成。按照分工方案,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的研究制定任务已确定由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牵头,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卢彦、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刘振刚三部门及负责人将作为“主责”。这是自2015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提出将出台居住证制度后第一次明确了这一制度的时间表。
此前,能取得北京户口的途径包括:父母一方为京籍的新生儿;“千人计划”的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符合年龄限制的应届毕业生;为北京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等。但对于大多数北漂而言,以上任何一项都是艰难甚至不可能的,而积分制落户政策,就是即将打开的另一扇门。因此,北京积分落户政策何时落实、如何落实尤为受人关注。
2015年2月5日,发改委等11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将北京通州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根据方案,通州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
『玖』 招标文件中报价有效期是什么意思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一般情况下,一个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不需要90日。如果招标人采用比较成熟电子商务方式,在30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投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无什么困难。
《工作规范》把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般不宜超过90日,是因为采用手工操作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标、定标的工作量很大,需要的时间较多。再加上不可预见的各种事项的影响,将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般不宜超过90日是有必要的。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即招标人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时,规定对投标人做出承诺的期限。由于药品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招标人的承诺迟迟不能作出。
将会极大地增加投标人的经营风险。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阶段,招标人在开标后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相当普遍。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拾』 投标有效期确定“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不相矛盾,这两句话表示不同的含义;一、标书的有效期指的是投标的标的有效期,投标日之前,因还没有提交标书,故无效;投标到中标书签发之日,因已经确定中标单位,只有一家中标单位的标书有效,其他单位的标书均失效;二、表示招标单位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单位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