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化妆品消费者赔偿条例
没有化妆品条例,只有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第四十三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交易会或租赁柜台和他或她的合法权益受损,他或她可以向卖方要求赔偿或服务提供者。
展销会结束或者展柜租赁期限届满时,展销会的组织者或者展柜的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展销会的组织者、柜台出租人赔偿后,有权向出卖人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1)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行使内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1.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非法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赔偿。
② 郑东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关于促进郑东新区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郑政〔2009〕22号),发挥商贸流通业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三化两型”新城区,推进商贸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郑东新区商贸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塑造东区商业形象
2009-2011年,东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商业街区基础设施配套、商圈宣传等重点项目。
1、建立郑东新区购物直通车,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发车密度,紧密联系各个商贸业项目,方便消费者到CBD商业步行街、宝龙城市广场等商业项目的购物和旅游。
2、合理设置重点商业街区如CBD商业步行街和宝龙城市广场的停车泊位,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3、有效整合郑东新区特色商业资源,提炼城市商业宣传主题,加强高端媒体长效广告宣传,鼓励各种媒体宣传推广郑东新区商业服务信息,提升郑东新区商业的辐射影响力。
4、积极吸引国家、省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到郑东新区举办各种形式的展会、商业论坛等活动,鼓励结合经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举办不同主题的购物节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商业促销活动。
5、策划郑东新区商业项目以及CBD商业圈的整体宣传推广计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政府牵头、企业参与,进行全面市场推广活动。
二、积极培育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便民服务业
1、大力培育重点商业。提升经营品味档次。CBD商业步行街70%以上面积要自营,引入知名商家,对符合业态规划的入驻商贸企业,对其所缴纳税收东区留成部分2009-2010年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奖励,2011-2013年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2、推进实施标准化菜市场工程,建立完善农贸市场设置和管理体系,采取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力争在两年内新建标准化菜市场达到每万人1000平方米的标准。
3、完善社区便民服务体系,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区活动。在建、新建社区要规划预留商业网点建设空间,有针对性地根据入驻居民的需求特点和社区商业网点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各种业态的商业网点,由管委会土地规划局、商务局、社会事业局、工商局、执法局、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4、加强商贸队伍建设。重视商贸流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激励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把商贸队伍培训纳入政府创业素质工程,管委会每年安排1-2次商贸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商贸队伍的综合素质。
5、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文件为准。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投资和繁荣的若干意见
管委会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郑东新区(以下简称东区)投资和繁荣,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8〕173号),结合东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度调整土地出让规模和单宗土地出让面积,科学确定土地出让节奏、数量和价格,引导理性竞买土地。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已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50亩或者出让金总额超过1亿元,符合东区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可在总平面方案审定后,经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根据批准的宗地划分方案,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加大对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的支持力度。�
三、加快消化存量商品住房。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东区房地产市场待销和滞销住房的市场销售,减少存量商品住房的空置数量。管委会根据拆迁安置需要、住房保障需求和市场待销、滞销的住房情况,结合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或在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业对接的互动平台,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效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下,对具有促进东区整体建设发展的重点开发项目和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支持建议,鼓励支持东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服务,房管分局积极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在东区范围内二手房交易时,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后,由管委会暂按市、区两级财政所得部分对纳税人进行全额补贴,执行时实现一个窗口完税、一个窗口补贴,即收即补。�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要求出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缓缴墙改基金承诺书》后,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七、2008年12月31日前,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内开工或提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征收标准的基础上返还20%;2009年6月30日前,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内开工或提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返还10%。开工时间的认定,由土地规划局、计划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管委会研究确定。�
八、在中央商务区高层建筑裙房内开业,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由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2009年6月30日前开业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50元。�
九、2009年6月30日前,外地公民在起步区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准予迁入直系亲属3人;购买90-12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准予迁入直系亲属4人;购买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准予迁入直系亲属5人;就近解决购房者子女入学问题。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十、2009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早餐店、蔬菜店,由管委会对其房租给予财政补贴。早餐店的补贴标准按租房面积计算,具体见实施细则。�
十一、鼓励医疗机构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管委会分别提供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用房并负责基础装修,提供相关办公设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工作人员,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二、本意见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东新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郑州市郑东新区“五年成规模”总结表彰暨“十年建新区”动员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外开放为主线,以产业培育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载体,有效聚集人气,推动郑东新区实现“十年建新区”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发展现代金融业,建设金融聚集区。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到中央商务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提高郑东新区的服务功能和凝聚力、辐射力,把郑东新区建成最富活力的金融聚集区和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龙头。�
(二)发展总部经济,建设企业总部基地。充分发挥郑东新区功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服务优良的优势,重点吸引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企业区域总部入驻,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把郑东新区建成企业总部基地。
(三)发展商贸服务业,建设三级商业中心,繁荣商贸流通。以“一环两线四街”(一环指CBD商业步行街,两线指农业东路、商鼎路沿线,四街指地润路、众意路、天泽街、九如路的特色商业街区)、宝龙城市广场和温哥华广场大型商业中心、如意河两岸为重点地区,推进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商业中心建设,构建集休闲购物、文化娱乐、风味餐饮、精品家居、康体健身等功能的市级和区域商业中心。加快发展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繁荣家居建材、广告装饰等专业市场。
(四)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现代物流核心区。以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为依托,吸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入驻运营,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内陆无水港物流枢纽平台,为中原国际物流园区的其它物流工程提供配套服务和基础保障,形成多种业务协调发展、各种企业共生共赢的生态化格局。
(五)发展会展旅游业,建设会展业基地和旅游业基地。以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为基础,大力吸引各类会展企业、会展服务业入驻东区,充分发挥会展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旅游、商务旅游、生态旅游,成为郑州文化旅游休闲业重要支撑和中部地区最活跃的会展旅游基地。
(六)发展文化传媒业,建设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以河南艺术中心、世界客属文化中心、郑州市图书馆新馆为平台,发挥祭伯城遗址商周文化、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列子故里道家文化的优势,大力弘扬中原文化、河洛文化,以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河南出版产业园、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传媒大厦、郑州广播电视中心为核心,加快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七)发展中介服务业,构筑中介服务业的集聚高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会计、法律、咨询、评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以提升区域服务水平。适应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趋势,借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催生新的组织形式,拓展专业法律、会计、税务、代理、经纪、评估、认证等高层次服务领域。高标准规划建设郑东新区的中介服务功能区,努力构筑大都市中介服务业的集聚高地。
(八)培育软件信息业。推动以软件、网络增值业务等为重点的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现代信息服务业对其他服务业的先导与支撑作用。
二、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郑东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发展专业资金,由财政设立专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凡属于郑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郑东新区按其增加值、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对在CBD注册备案的企业或企业高管人员,2008年至2009年二年内按季度给予80%补贴,2010年至2012年三年按季度给予50%补贴;CBD以外注册备案的企业,2008年至2009年二年内按季度给予60%的补贴,2010年至2012年三年按季度给予40%补贴。补贴资金每季度由计财局对各企业分按上述比例进行奖励兑现。
1.现代金融业。新设立或新迁入郑东新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省级地区总部,外资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或代表处。
2.企业总部。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其它国内外企业在郑东新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销售、采购、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郑东新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商贸服务业。(1)在河南省内控股10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其中在郑东新区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2)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和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企业;(3)对在商贸服务业重点地区经营的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
4.现代物流业。(1)在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内的AA级以上物流企业;(2)在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内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3)在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内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
5.会展旅游业。(1)每年需在郑东新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展会,或每年在郑东新区举办1次以上由不少于3个国家2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2)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的年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会展服务企业;(3)年旅游业务(非酒店类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文化传媒业。(1)新闻出版类企业;(2)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
7.信息服务和软件业。(1)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2)从事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3)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4)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
8.中介服务业。经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可,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
(三)对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金融机构在郑东新区中央商务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10元补贴。
(四)对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金融机构、第2项的企业总部、第4项的物流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管人员,如在郑东新区购买住房,按上一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80%进行奖励。
(五)采取企业让利、财政补贴的形式,由郑东新区管委会在商贸服务业重点地区预租部分商业用房,二年内提供给知名大型商业、餐饮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企业经营。
(六)对于符合郑东新区产业规划、出口纳入本区统计范围的、当年出口一般商品金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或机电产品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在郑东新区购买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6元补贴,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七)鼓励重点楼宇业主整合资源。对在郑东新区专业写字楼竣工后一年内入驻率达到70%的物业管理公司,三年内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60%给予补贴。
三、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郑东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统一规划、指导、协调郑东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发展工作。
(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推动服务业与对外开放、聚集产业的互促互利。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公共服务,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外来投资项目和重点发展产业用地保障,将其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满足经认定的项目用地需求。
(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外来投资项目和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探索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推行专员服务,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在工商登记、税务等手续办理以及其他方面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五)减免行政规费。对中央商务区商业步行街、现代物流无需使用公共热力、天然气资源的建设项目,减免一定比例市政建设配套费。
(六)提供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员的出境申请,对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企业高层员工子女入学享受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政策。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整合扶持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成立郑东新区国有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
四、其它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郑东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郑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规定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③ 家电下乡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国内外市场,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2008年将我省列为家电下乡第二批推广省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有关部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指导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 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 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下乡工作中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舍条件并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选择其他中标企业或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省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 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9类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在此之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行安排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下乡商品种类和补贴范围。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下乡家电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其中,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2000元以下;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5类产品最高限价另行公布。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截止。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我省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全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实施期间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三、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销售企业。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是: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良(中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尊贵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帅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销售网点
1、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三是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四是必须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确认。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确定县市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被确定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备案申请表及企业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3、核准公示。各县市区商务局确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州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退货审核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经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卡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职责
(一)签订责任书。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销售企业及所属备案网点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二)制订家电下乡工作方案。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根据省商务厅的统一部署,定期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不享受补贴。
(四)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财政、商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调配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订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内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制订应急预案。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网点业务培训,安排专人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及时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服务。对符合“三包” 规定要求退货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已申报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购买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即销售网点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2、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 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3、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4、如更换同一型号的产品,补贴不发生变化的,由销售企业直接办理;如更换不同型号产品。则按照上述1-3的退货方式先行办理产品退货,再按新购买产品方式申请补贴。
(九)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工作情况。
(十一)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逐步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六、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实施方案。省、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商务部门制订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问题,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等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三)分解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负责测算金省及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并从省级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县财政部门对农民申请补贴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五)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七)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方案。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企业收取备案费用,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开展业务培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商务部门、市县乡财政部门、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悉政策、掌握信息管理系统。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五)规范市场秩序。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推广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订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部门备案。
(六)搞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认真调研,根据本地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部门备案。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实的要及时迸行处理。
八、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财政、商务、宣传、监察、经委、信息产业、公安、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监察部门要对补贴资金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骗取专项资金补贴案件进行查处;经济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产品;人民银行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④ 山西省商务厅的机构设置
省商务厅设2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一处、离退休人员工作二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信息、宣传、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研究经济全球化、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处(反垄断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的研究与协调;参与争端解决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五)财务处。
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市场秩序处。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体系建设处。
组织拟定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商促销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流通标准化;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流通行业协会。
(八)商贸服务管理处。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九)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对外贸易处。
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拟定省内重点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承担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备案工作;负责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晋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各进出口商会工作。
(十一)服务贸易处。
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定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二)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按规定权限,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外国投资管理处。
拟定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按有关权限,核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按国家规定,负责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审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十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贯彻落实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执行国家对外援助计划;管理多双边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承担相关统计工作。
(十五)进出口公平贸易处(世界贸易组织处)。
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境外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商务部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双边谈判工作、争端解决机制工作;负责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技术援助;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审议、通报、咨询义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六)产业损害调查处。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贸易救济措施效果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省内产业安全及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等相关工作。
(十七)国际市场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相关政策,拟定发展战略;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协助省内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和国际认证;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推进跨国公司采购,为采购商和供应商搭建沟通平台;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八)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我省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负责台商在晋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九)信息化处。
拟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承担一般进出口商品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流通;负责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颁发管理;管理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人员资质培训工作。
(二十一)外事处。
拟定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⑤ 请问怎样申请开奥运会纪念品特许店
个人如何开专卖店?
个人申请奥运特许商品销售代理要等到2007年。
根据历届奥运会来看,70%至80%的奥运特许商品销售是在奥运会举办的当年和前一年完成的。而从2004年到2007年,销售一般只会不到三成的比例。因为从2007年起将有大量特许零售店开业经营。作为个体商户,也多会从这个时候起介入,这无疑是市场竞争最激烈最能获益的阶段。
对于未来个人最有机会参与的特许零售商,评选标准主要是资质及财务状况、特许商品零售方案、零售经验和市场促销能力、连锁经营能力、物流配送能力和信息网络建设能力,而零售商的最大优势则体现在店面位置上。经营奥运特许商品将要向奥组委交纳权费才能获取经营权利,而奥运商品也只能在特许店面或柜台销售,这将为零售者提供很好的商业机会。
风险分析
经营奥运商品的门槛有多高、投资回报率如何呢?
奥组委在统一制定商品价格的同时考虑到了各方的利益、市场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既要为奥运会筹备筹集资金,也要给特许商品计划参与者留有一定空间。由于奥运商品有很多种类,既有小文具也会有珠宝,各种商品的销售量、利润率有所不同,因此特许权费有所区别。但是平均来说,特许权费平均为商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0%左右,奥组委将会与特许参与者签订有关合同,制定经营或者销售数量计划,并按此收取权费。对于投资回报的预测,获益比例平均大约也是10%。
作为奥运特许商品的零售者,在经营要求上与一般销售有两点不同。一是奥运特许商品采取统一定价的政策,各零售商可以在总原则范围内进行适合各自的促销策略。可以请运动明星签名销售的促销活动,但是不能采取价格促销手段。也就是说,即使商品滞销,也不能擅自采取降价或变相降价的手段促销,而只能在奥组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打折或者优惠销售。此外,特许商品零售商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奥运特许商品只能从特许经营者处进货,而且一旦进货,除非有残次,便不能退货,加之不能擅自降价销售,因此零售商必须准确地分析其所面向客户群体的需要,以减少经营风险。
据了解,奥组委从现在起已委托有关部门针对奥运商品进行了市场调查,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开发,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奥运商品多被作为礼品用途。同时,零售商还必须严格规范经营,销售无防伪标签的商品均将被视为假冒产品受到追究。
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对于入选奥运特加许加盟的企业应如何迎接4年一届的全球盛会?对前几届奥运会的入选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来看,并不是100%的入选企业都能成功实现盈利的愿景。有大约25%的企业失算或是失败,经营业绩没有明显提高,所花费的资金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入选企业应当对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对风险认知的越充分,防范风险的准备也就越扎实,失算、失败的几率也会相对降低。所以,需要入选企业摆脱常规的思路来审视“奥运经济”的大市场,在经营方式和服务水准上要以行业第一、全球第一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真正打赢这场“奥运战争”。
对于那些不可能进入特许行列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与被指定的特许经营商和零售商以及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加强合作,以挂牌生产等方式参与进来。智力服务型企业则可以策划、顾问的方式,为特许经营商和零售商提供服务。以合作的方式进入对中小企业来讲是参与“奥运经济”各项活动的一条捷径,企业可以减少授权特许经营的前期支出,而自身的销售业绩和技术水平也同样可以与特许经营商一起提高上去。另外,奥运会纪念币计划、纪念邮票计划,奥运会吉祥物的不同造型,印刷用的防伪油墨、工艺、纸张,体育比赛场馆内的产品,如摄像转播、温度控制以及运动员村、新闻中心、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产品需要、世界各种语言的即时翻译等等,都提供可以合作的机会。
加盟奥运特许经营店的面积一般要在30平方米以上、以红白奥运色装点等。
奥运特许商品的价格究竟几何?以笔类商品为例,最便宜的一支卖价10元,最贵的则标价188元。背包价格大多在150元上下,T恤的价格在80多元到120多元不等,帽子价格最高不到100元,最低为58元。奥运金条50克的价格是6750元。
北京奥运特许商品将有收藏品、纪念品、时尚品、实用消费品等多个系列。每个系列都将推出面向不同消费人群的高、中、低端产品。其中中低端产品将定位于普通大众,保证质量且价位合理;高端产品将定位于高收入人群和收藏爱好者,以确保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需求差异。
随着2008年的临近,组委会将根据市场需求,分阶段开发更多的产品类别。为防止奥运特许商品被仿冒,并有效地管理特许商品信息系统,奥组委选择两家企业作为特许商品的防伪技术服务提供商。每一件特许商品都配有一枚防伪标签。防伪标签采用开窗安全线、凹印油墨和隐形文字等多项先进的防伪技术,很难被仿制,同时又特别便于公众识别。
中小企业的机会
据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人士介绍,继成都之后,还将在深圳、沈阳陆续开设奥运特许商品专卖店。奥运会特许商品经营试点阶段将于今年8月5日正式结束,之后将进入逐渐实施阶段。
7月底,沈阳作为东北三省第一家奥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也筹备着开张。
特许经营成为中小企业参与奥运并期许从中获益的最佳途径。
特许企业以向北京奥组委交纳特许权费的方式获取生产或销售特许商品的权利,通过生产或销售特许商品而获取收益。特许商品计划的主要参与者有特许经营商即特许商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企业;特许零售即特许商品的专业销售企业。在奥组委的特许计划中,一些徽章、纪念品、T恤、部分食物、工艺品等都将授权给生产企业进行特许生产,随后通过一些专门的渠道和零售点,或特许经营商进行销售。
从2004年8月5日起,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计划为期一年的试运行阶段正式启动。当时,根据严格和科学的评选标准,北京奥组委选择了10家特许经营商和7家特许零售商。北京奥组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了公开透明的企业征集和评选程序。奥组委邀请各个行业内的知名专家,组成了特许企业评审组。
特许经营商的评选标准主要有:企业资质、产品设计能力 、营销能力(包括对市场的了解、敏感度及预测能力,定价能力,铺设营销网络的能力,是否拥有自有品牌以及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生产能力(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规范和质量控制能力、劳动用工状况等)、试运行阶段特许经营方案(包含产品开发计划及设计方案、销售推广计划、预计销售额和支付安排等)以及环保状况等。
应征的特许企业主要来自于对特许计划感兴趣,在奥组委官方网站登记备案的企业;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通过广泛的市场调查,遴选出业内较有实力的企业。最终确定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天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昆山高树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广东东莞意高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裕荣昌轻工(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等10家。
⑥ 解释权归什么所有 应该怎么写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填写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不能写归属某个人。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形式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6)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行使内容扩展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⑦ 解释权与最终解释权有什么区别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
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前一句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
后一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
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最终解释权,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
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
(7)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行使内容扩展阅读: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
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
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⑧ 推广方案怎么写
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客户群体,熟悉客户群体的习惯,然后确定推广渠道。其实最关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精准的流量,我做推广这么多年,用的最多的是通过SEO优化,把关键词优化到百 度首页,获取免费的百 度搜索引擎流量,只是在关键词的提取和优化这方面,都需要专业人士来操作,你可以在网上找下推一手公司。
⑨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的简介
地址:象园路72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商贸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商贸服务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商贸服务业规划、计划、导向目录。
(二)负责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态势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主要生活消费品、应急商品和生产资料市场调控;负责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指导协调商贸网点建设。
(四)负责菜篮子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市场蔬菜、副食品供应;负责生猪储备管理工作。
(五)负责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及典当、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商贸民生服务、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推动商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起草我市有关商贸服务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医药商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及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推动流通领域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规范社会商业零售企业行为;按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旧货市场、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行业监管;依法监管零售商促销活动,促进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