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战略的电子商务战略
书 名: 电子商务战略
作者:覃征
出版社: 清华大学
出版时间: 2007
ISBN: 9787302143314
定价: 29.00 元 本书介绍了电子商务战略,全书分4章,第1章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的含义、战略与电子商务战略的概念、如何制订电子商务战略、研究电子商务战略的方法。第2章是国家级电子商务战略,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中国、日本、印度、爱尔兰以及一些亚洲国家的电子商务战略的战略背景、战略定位、战略内容、战略效果以及战略措施等。第3章是企业级电子商务战略,主要介绍了IBM、通用电气、Google、海尔、联想、招商银行等国际知名企业电子商务战略背景、战略内容、战略措施、战略效果等。第4章对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战略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介绍了电气商务的发展现状,对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本书可作为电子商务专业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用书,计算机学科本科生与研究生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员、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参考用书。 第1章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战略
1.1电子商务
1.1.1电子商务的含义
1.1.2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1.1.3电子商务的研究内容
1.2电子商务战略的概念
1.2.1战略
1.2.2电子商务战略概述
1.2.3电子商务战略研究
第2章国家级电子商务战略
2.1美国电子商务战略
2.1.1美国基本经济情况
2.1.2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背景
2.1.3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定位
2.1.4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内容
2.1.5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实施效果
2.2欧盟电子商务战略
2.2.1欧盟概况
2.2.2欧盟电子商务战略背景
2.2.3欧盟电子商务战略定位
2.2.4欧盟电子商务战略内容
2.2.5欧盟电子商务战略实施效果
2.3日本电子商务战略
2.3.1日本基本国情
2.3.2日本的信息产业战略
2.3.3日本电子商务战略背景
2.3.4日本电子商务战略定位
2.3.5日本电子商务战略内容
2.3.6日本电子商务战略实施效果
2.4中国电子商务战略
2.5印度电子商务战略
2.6爱尔兰电子商务战略
2.7其他经济体电子商务战略
第3章企业级电子商务战略
3.1IBM电子商务战略
3.2通用电气电子商务战略
3.3海尔电子商务战略
3.4招商银行电子商务战略
3.5联想电子商务战略
3.6Google电子商务战略
第4章电子商务战略比较与展望
4.1各国电子商务战略的特点
4.2电子商务现状与未来
参考文献
Ⅱ 有的商标上贴着CE是什么意思
CE 标记 (CE Marking) 是一个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安全标志, 字母 "CE" 是法文句子 "Conformité Européene" 的缩写。其意为 "符合欧洲 (标准)"。CE 标记最初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 "EC Mark",该术语于1993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第93/68/EEC号中正式被术语 "CE Marking" 所取代。现在,所有的欧盟官方文件中均使用术语 "CE Marking"。术语 "CE Mark" 有时也见使用,但是并非官方术语。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记 也就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该产品是对: 人,家畜家禽,物业,及自然环境都安全的产品。
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所谓的产品指令(Proct Directives)*之方式而发布。
*产品指令通常包含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或者 "性能水平 performance levels" 与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s"。 协调标准指的是由若干欧洲标准局(CEN, CENELEC, 等)所制定的具体技术规范(也称:欧洲标准 European Standards 或协调文件 Harmonization Documents).
CEN- 欧洲标准委员会。
CENELEC 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记也就是向欧盟盟国的官员表明:该产品可以 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记可以确保:该产品可以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产品(必须)携带CE 标记(之法规)允许欧盟的:
海关依法将缺乏CE 标记的产品在进入欧盟海关时扣留,
市场监督机关依法将缺乏CE 标记的产品从市场上取缔,
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将缺乏CE 标记的产品投放市场之个人或公司的法律责任。
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指令进入实施阶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已经被化入必须携带CE标记,否则不准进入欧盟统一市场流通之列。
现在明白了吗什么是CE.
Ⅲ 想“出海”到欧州的企业,需要先清楚哪些雷区
斗兽场
其实GDPR是以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作为了最基础的“底”,也就是GDPR里面非常微观的一些要求,包括透明义务、DPO等相关制度,实际上它是要求所有的只要涉及欧盟的一些相关的业务,都需要满足这些需求,这也构成了整个欧盟数据治理体系的一个底盘。
Ⅳ 为什么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不同
把哪个电子商务的态度都比较好啊!电商就是一个好的服务态度。
Ⅳ 武汉欧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武汉欧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2016-04-06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180号)3栋2043室。
武汉欧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07MA4KMAET6M,企业法人李文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欧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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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澳大利亚大火会对中国木材市场有影响吗
澳大利亚的散伙不会对中国木材市场有影响,因为中国不会进口他们的木材。
Ⅶ 从澳大利亚出口木材所需的手续,以及关税额度
进口到大陆是需要3-10个点不等的关税的
一、木材进口清关过程: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如果是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的话,还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2.首先要那提单到船公司去换单,也就是拿提单去从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也就是舱单。上面有你们公司进口货物的详细的船务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如果进口的货物不需要商检,那就不用了。实际上你进口的货物需要不需要商检你让你们的货代帮你查一下就知道了,北京木材进口报关也可以自己查,通过商品编码书。
4。等换完单以后,如果需要上见得也进行商检了,那填好进口报关单给货代进行报关,报关所要用的资料是:发票、箱单、从船公司换回的提货单、报关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需要商检的还有商检证。
5.一般贸易进口货要交进口关税的,所以,为了加快进口通关的力度,最好是开一张口头的支票,(不过这种方式一办企业的财务不会答应的)等海关打出缴款书以后,就要开支票。一般进口货物给海关的关谁都要用支票交的。交关税一般是到中国银行,等交完关税以后,银行会给你在缴款书上面盖银行的章。
6.把交款书交给货代,让后由货代给海关通关放行。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次放行。
7.海关收到关税以后会在提货单上盖海关的放行章,拿着这个提货单到船公司所在的码头提货
二、相关国际协议
2003年5月,欧盟出台了FLEGT行动计划建议;2004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欧盟进口木材资源审批系统建议,建议同伙伴国就签订伙伴国协定进行谈判,并发表报告评估FLEGT行动计划对木材出口国和欧盟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国际与欧盟木材贸易情况
目前,国际木材重点市场包括欧盟、中非、南美、东南亚、美国、日本、中国和俄罗斯等。俄罗斯和非洲国家主要出口原木和板材;亚洲和南美洲主要出口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如家具、纸张和木条等。据经合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的木材贸易额高达1500亿欧元。欧盟主要从北美进口阔叶木、原木、贴面木料和板材;从俄罗斯进口原木;从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木材进口量不大。欧盟内部木材贸易所占比重高达80%。但欧盟不仅是合法采伐木材贸易的重要市场,同时也是第三国非法采伐木材的销售市场。
3.非法采伐的木材贸易猖獗
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全球木材贸易中相当大的部分为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非法采伐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及“门槛国家”。种种迹象表明,印尼、缅甸和柬埔寨等发展中国家非法采伐的木材量很大,这些木材大多出口至其他国家,并在当地进行加工,然后以低价向欧洲出售。欧洲合法采伐的木材加工产品因此没有价格竞争力。由于家具、纸张和木条等产品的交货期较长,品种较多,且木材来源广泛,因此很难检查所用原料的合法来源。
(二)FLEGT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1.建立木材进口许可制度
欧盟认为,FLEGT是解决非法采伐木材及其贸易问题的第一步。合法采伐木材才能改善现有森林发展的政策并减少采伐量。欧盟将加强多边国际合作,通过建立木材进口许可制度减少非法采伐木材的消耗,从而达到木材生产国森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该制度不应阻碍木材的合法正常贸易。欧盟将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自愿伙伴协定,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有义务在协定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许可体系。为了落实木材进口许可制度,欧盟将建立木材进口的监督检查系统,以保证所采伐木材的合法性,并由海关负责监督有关协定的执行。
2.加入FLEGT体系的主要好处
(1)在欧盟的木材进口市场上享有较高的信任度;
(2)增加海关关税和税收,收入所得超过建立许可体系的支出;
(3)打击木材来源市场的非法采伐活动;
(4)可对认证木材进行追踪和审查,也可将该体系扩展成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
(5)欧盟在发展援助国别战略上,将优先考虑向签署协定的伙伴国提供发展援助资金。
3.对伙伴国建立相关体系的要求
伙伴国必须具有对木材和木制品合法来源进行审查的可信的法律、管理及技术体系,或将建立管理和技术体系。具体要求如下:
(1)成立专门负责实施FLEGT的机构,任命有权对木材和木制品合法来源进行认证的机构;
(2)任命独立的检验员,建立透明的争端解决程序;
(3)认证机构能通过欧盟的有效审查;
(4)由认证机构给合法采伐的木材颁发许可证,伙伴国海关凭许可证放行。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可通过公开途径(如电子商务平台)查询;
(5)出口许可证将向欧盟目的港海关出示,海关将对货物与许可证进行核对;如果货物与许可证所提供信息一致,海关才予以放行。
4.其他法律措施
目前,欧盟还没有禁止进口非法采伐的木材和木制品的法规。出于各种原因,木材生产国会不愿签订FLEGT伙伴协定。欧盟将考虑采取其他措施的必要性,如颁布相关法律,阻止非法采伐木材进入欧盟。成员国也将在国家法的层面审查采取法律措施打击非法采伐木材贸易的可能性。
(1) 欧盟委员会将修改现行的建筑、供货和服务及公共采购等方面的法律,今后在建筑承包和公共采购领域将遵循环保原则,着重考虑采用合法采伐的木材和木制品。
(2)欧盟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林业领域(如纸浆和造纸厂)的融资和投资时,须对项目的社会和经济因素进行评估,必须保证合法采伐木材的长期供应,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无非法采伐木材,以及无类似非法活动造成的威胁。
(3)审查成员国反洗钱法在林业领域的应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欧盟的银行、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反金融犯罪机构;督促成员国制定法律将非法采伐定性为洗钱罪的一种。
6.欧盟木材进口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办法和监督措施
1.该许可制度仅适用于欧盟从伙伴国进口木材和木制品,对未与欧盟签订协定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各伙伴国执行许可的时间表将在伙伴国协定中予以确定。
2.每批在欧盟通关的木材和木制品必须附有FLEGT许可证,否则欧盟将禁止其进口。伙伴国现行保证木材合法采伐并追踪其根源的体系,如能按照2173/2005/EG条例通过评价和审查,则该体系可作为FLEGT许可的基础,从而保证木材合法采伐的基本安全要求。
3.如果出现损害FLEGT许可系统功能的问题,欧盟委员会相关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将有权查证相关文件及数据;伙伴国相关机构应给予欧盟FLEGT监督检查人员或机构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的权利,伙伴国法律规定不许对外的信息除外。检查机构可基于风险分析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审查。如果对某批木材许可证的真伪表示怀疑,检查机构可根据伙伴国协定请相关伙伴国进行进一步调查,以弄清真相。
4.如果欧盟成员国经费支出不够,可征收检查费用。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如果欧盟海关发现许可证有疑点,有权禁止该批木材进口或予以扣留。各成员国应制定有效的处罚规则和处罚比例,对非法采伐形成威慑力。
5.成员国负责指派本条例的执行机构和联络人。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各执行机构通报伙伴国指定的许可机构等信息,如印章的样章、签字留底等可以证明许可证合法性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成员国发现规避行为,应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所有信息。
6.该许可制度于2005年12月30日起生效。
(二)木材及木制品许可管理目录
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条例确定了适合所有伙伴国的许可管理目录,即将海关编码第44章中下列木材及木制品纳入许可证管理范畴:
4403: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形;
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4407: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4408: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和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12:胶合板、单面饰板及类似多层板。
Ⅷ 数字经济企业如何应对最严数据法律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将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条,正文分为11章99条。历经多年商讨的GDPR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的数据保护水平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世界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必将对未来全球数字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GDPR即将生效,中国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信息规范》)也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一些国内企业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可能并没有尝到应有的苦果。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国外可能就不灵。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一旦被其他国家政府发现追究起来,处以巨额罚款或禁止业务往来,可能是灭顶之灾。特别是在近几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似乎有所抬头的新时代背景下,企业不合规经营,必将产生数年甚至永远难以消化的“恶果”。
面对即将落下的GDPR利剑,全球数字经济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努力减少合规风险,防止入“罪”被“罚”。各国政府也需要积极担当作为,为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海外发展保驾护航。
GDPR一大“杀手锏”:重罚
除了扩大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赋予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外,GDPR有两大“杀手锏”:一是设定了重罚;二是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
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GDPR主要设定两个等级的处罚。第一等级最高可处以1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2%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根据全球营业额进行处罚,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围内,而非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在基数上,是全球营业额(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净利润。该等级的处罚究竟适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条第4款规定三大类数据违法行为:第一,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没有尽到相应数据保护义务。譬如未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未尽职责保持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没有及时向监管机构通知数据已泄露、未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第二,没有对数据保护认证组织履行义务;第三,没有对监管部门履行义务。
针对严重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GDPR设定了第二等级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GDPR第83条第5款规定了五大类严重违法的具体情形:第一,违反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条件。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六大原则:合法、正当与透明原则,目的有限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储存限制原则,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数据处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合法性条件;第二,侵犯数据主体的同意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拒绝权、获得救济权等多项权利;第三,不符合条件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四,没有对成员国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可见,GDPR设定的“罪”是相当多的,“罚”是非常严厉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处罚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乱”未必总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确实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无论是对于数据处理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严重程度判断,还是对于处罚金额的最终作出,欧盟监管机构都享有巨大的执法裁量权。如何减少数据保护监管的权力寻租,防止监管“俘获”,消除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是接下来欧盟当局特别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员国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另一“杀手锏”:“长臂”管辖原则
确立“长臂”管辖原则,或称为效果原则,是GDPR的另一大“杀手锏”。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般只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属地原则。但随着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再继续坚持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或许无法有效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利益。
GDPR的适用范围极广,将法律适用的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原则结合起来,扩大法律适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欧盟境内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不管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境内,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辖规则属于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在欧盟内设有机构,当然应受欧盟法的约束。
第一,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企业高管团队应当对GDPR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预判,尽早制定周密的战略计划,不计成本消除各种不合规隐患,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全面分析已经采集、存储的个人数据的种类、用途与获取方式,删除不合法、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实现个人数据保存时间的最小化,并不断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设置与行使操作规程。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不足和侵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欧盟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在赋予数据主体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更正权等重要权利外,还应当核实这些权利设置与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检查设置的同意权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国《信息规范》要求收集个人数据时原则上应获得授权同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还需明示同意,另外还明确了撤回同意权。
第三,完善数据处理机制。运用适当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则与合法性条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告知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机制与事先协商制度,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完善数据匿名化处理规程,提高数据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并对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四,必要时任命数据保护官。GDPR要求相关企业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专门数据保护知识的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确保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遵从GDPR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扮演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经评估必须设立DPO,则应保障DPO的任命、权利和职责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为DPO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资源。另外,企业可考虑聘请外部数据保护顾问。
第五,完善数据泄密报告与处理机制。GDPR要求原则上自知道个人数据泄露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可能产生高风险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响的个人。企业应详细记录个人数据泄露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数据泄露管理流程。我国《信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另外,数字经济企业还应当从更新隐私声明与政策、删除相关协议文本中侵犯数据主体权利的“霸王”条款、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等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不合规风险。
政府应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GDPR是法律,属于欧盟的上层建筑,但其所要调整的却是全世界的数字经济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不同的经济基础与同一的上层建筑之间,必然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个人数据权利要保护,另一方面技术要创新、市场要发展,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GDPR是一把双刃剑。欧盟GDPR选择了偏重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可能会对技术与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不仅需要靠企业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还需要靠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企业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
首先,政府应当高度重视GDPR给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带来高额合规成本。由于信息资产管理的运营成本会显著增加,而且担心被重罚,一些企业已经暂停欧盟的相关业务。GDPR的实施可能不利于中小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并可能助长巨头企业的垄断地位。因而,政府应当在战略上予以重视,积极制定各种鼓励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消除数据垄断,降低GDPR合规风险。
其次,与欧盟积极沟通,完善对话协商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认真研究欧盟GDPR的监管规则,紧密协同配合,担当有为。在积极制定政策法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保护水平的基础上,与欧盟监管当局开展平等对话协商,表明难点与决心,赢得理解,减少不必要的处罚与贸易纠纷。
再次,完善数据保护执法合作机制。对于GDPR 的监管挑战,各国政府应当充分研究欧盟数据保护监管的利益关切和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开放与共享,健全实体法之间的协调机制,寻找监管标准的最大公约数,积极寻求产业合作和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合作,实现全球数据保护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为重罚的依据,欧盟还可能将GDPR作为新的技术壁垒,阻碍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在欧盟的发展扩张。在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为阻挡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但无论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合规经营是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则。尽管“规”可能很严厉,但只要“规”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业就应当严格遵守。(来源:《财经》杂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消息来自新华网。
Ⅸ CE认证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
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
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
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ce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