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与法律
电子商务及法律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有较强的网站的建设管理及在商务中应用的能力,以及特许经营体系设计、构建和运营管理实际操作能力。
一、知识能力:
1、掌握信息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知识;
2、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工商管理的基本知识;
3、掌握电子商务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4、掌握电子商务的实际技术与技能;
5、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
6、了解电子商务和企业运营管理的最新进展与发展动态;
7、熟练掌握英语语言应用能力;
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二、电子商务与法律专业: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旨在培养既具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方法与手段,又具有扎实的法律与管理理论基础,能在较宽的领域从事电子商务运作与管理、开展商务活动的复合型人才。
三、电子商务与法律书籍:
《电子商务与法律》是2001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覃征。主要讲述了本书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从现行法律适用中遇到的挑战及立法上出现的盲区出发,分为八章进行研究和探讨。
㈡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有什么作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的作用如下:
电子商务具有规范性和一致性;
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保护用户和向消费者授权;
使电子商务快速,有效的发展等作用。
㈢ 新电商法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该法在诸多方面对社会关切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未来电商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经历了20多年的增长之后,电商迎来了有法可依、全面法治的时代,告别野蛮生长,逐渐走向成熟。
1代购不再无序
伴随着电商法的正式实施,原来可以随时做代购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必须进行登记。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为原则,而且要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在此之前,绝大多数代购都没有进行登记,也就意味着并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款
“电商法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司法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海外代购市场会在法律框架内更加良性有序发展。”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副教授龙朝晖说。
很多人都担心电商法的出台是对代购微商的一次打击。但其实这是“误读”。对代购微商进行登记,一是可以规范市场,二是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家只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代购微商依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刷单刷好评被禁止
导致短信和电话“轰炸”的不在少数,甚至还有谩骂,威胁等情况。
3平台不能再任性
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在电商法生效实施后,电商平台不得利用算法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也不得通过所谓
在平台治理方面,电商法对平台责任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是管理电子商务产业的重要环节。电商法中规定区分电子商务“自营”与“他营”,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与一般线下的经营主体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此外,电商法还涉及到很多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例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护义务、商家信息核查义务等。未来,电商平台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电商法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在保障电子商务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㈣ 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会对淘宝店家等电子商务商家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随着内地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也在不断上升,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大众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淘宝、微商、甚至主播们的商品推荐,都为我们带来了消费的便利。但是,无论是微商、淘宝店铺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资金的流转,依照税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转,都应该依法进行纳税。但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内地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因此导致了电子商务中出现多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不过电子商务管束无法可依的日子即将结束,因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届时,涉及电子商务的多种行为将受到约束。
1.让我们了解一下哪些电子商务行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法所管辖的范围。《电子商务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意味着微商、淘宝店主恐怕都需要进行商业登记才能开展销售活动了。
不过,《电子商务法》也规定,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必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不进行商业登记。
2、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商家责任
1.商家刷好评将被追责。
2.默认搭售商品也将违法。
3.“双十一”快递不再迟迟不到。
4.网上消费押金将不再难退。
5.网约车发生事故,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6.电子支付出问题,服务提供者将担责。
7.建立电子商务商家信用评价制度。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出现以来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求使电子商务沿健康的轨道发展,而并不是仅仅要对网店店主、微商等收税而已,更多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商家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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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经济法对电子商务的作用或者二者的关系
经济法对于约束和规范电子商务行业行为有着积极作用。其实经济法不专仅规范属电子商务,经济法规范着中国国内的所有经济行为,所以电子商务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反过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经济法也有着重要意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㈥ 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电商行业有哪些作用和影响
信息日益透明抄,商誉越来越重要,消费者日趋理性的大背景下,最优对策应该是利用大数据给熟客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包括价格上更多的优惠,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最后,作为消费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货比三家仍然是永恒的真理。
㈦ 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何影响
法律是商务的保障。政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切身关系者。特别是政策的执行,可以回说是电子商务的命答门所在。因为法律是比较滞后的和相对稳定的,而政策可能会根据市场的实践现实随时进行调整的,当然,现在的政策还是从保障电子商务顺畅发展的基调运行的,而麻烦往往是市场主体的不诚信不规范造成的,或者说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导致政策有时候会进行干预。
㈧ 电子商务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㈨ 电子商务法有哪些作用
1、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2、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用户必须对数字化市场具有信心,才能积极地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随着电子环境下的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消费者和商家期望他们使用的网络服务是安全可靠的;他们进行的交易是没有风险的;他们能够验证有关交易和交易对方的重要信息。消费者要求能控制对他们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确认并能够使用纠正错误的机制。如果可信的技术和政策法规能够到位,能够解决可能出现的失误、公众教育、纠错和防范滥用等问题,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可能要顺利的多。从目前国际上的情况看,要做到这一点,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种信心的国家法规体系和保证措施必须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数字化市场抱有信心。在这方面,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主动性。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有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特别对于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它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进行介绍,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3、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和价格合理的使用。电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可以确保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从而不仅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也扩展了对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