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电信用户是否能漫游到台湾
中国电信用户在台湾可使用CtoC或CtoG模式漫游。中国电信用户使用CtoC模式漫游,只需开通国际漫游功能后,即可在日本使用国际漫游业务。中国电信天翼国际卡用户还可以使用CtoG模式漫游,如已是天翼国际卡用户,开通国际漫游功能后可直接将手机卡放入双模或G网手机中,即可在台湾使用CtoG国际漫游业务;如还不是天翼国际卡用户,需到就近营业厅更换为天翼国际卡并开通国际漫游功能后,将手机卡放入双模或G网手机中,即可在台湾使用CtoG国际漫游业务。了解更多服务优惠点击下方的“官方网址”客服218为你解答。
Ⅱ 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Ⅲ btog 、ctog、ctob电子商务网站有哪些啊代表性的有什么
依顺利,代表性的有 京东商城,淘宝网,国内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制作一个平台,需要建立自己的购物商城,和其他平台数据的统一管理,建鹊互联,在这方面有十年的经验啦
Ⅳ 求2016年最新电子商务对财务会计的影响参考文献,感谢各位大神。
1、电子商务对会计对象的影响
会计对象,传统意义上指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传统会计只需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无需反映和监督与其相关的客户、供应商等单位的经济活动,更没有考虑电子商务时代虚拟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
会计发展的原动力是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和信息需求的变化。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客户、供应商和行业经济、区域经济甚至全球经济的变化,虚拟企业将成为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果会计不能向管理者、投资者、甚至政府部门反映上述各方面的重要信息,将使会计的基本原则——全面性和重要性原则受到亵渎,管理者、投资者也就无法依据会计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和投资活动。
2、对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
会计后期假设的本意是使企业可以定期(通常一年一次)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在传统会计理论下,由于提供会计信息的方法和技术受到限制,所以报告的编制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年一度的会计分期有其合理性。在电子商务时代,就是在任何时候,信息使用者都可从网络上获得最新的财务报告,而不必等到一个会计期间结束才可获得。这样,是否规定会计期间不再重要。在电子商务时代,会计分期假设将被淡化。同样,在电子商务时代,通过货币反映的价值信息已不足以成为管理者和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诸如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虚拟企业创建速度等表现企业竞争力方面的指标更能代表一个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这些因素正是今日风险投资方兴未艾的重要根据。因此,是否应继续把货币计量假设作为一项会计基本假设也应受到质疑。
3、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影响
与会计分期假设相伴而生的会计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既然会计分期假设被淡化,那么是否仍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时代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受到质疑。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交易的主要形式。网络上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将使现金流量大大加快;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现实和未来的信息,而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对于企业未来的经济活动更为相关,所以在电子商务时代出具的时点报告似乎采用现金收付制更为合理。
4、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影响
历史成本原则是关于货币计量属性的规则,它要求按历史成本来计量会计要素的价值,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在价值信息方面,公允价值信息比历史成本信息对于决策的相关性更强。在传统技术方法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可以提高信息的相关性,但可靠性却很难保证。而新的技术方法可以从网络上获得最新的资产成交价格信息,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可靠性。
5、电子商务对会计基本方法“借贷记账法”的影响
会计的基本记账方法是“借贷记账法”,其局限性表现在:(1)它只反映价值信息,而无法反映非价值信息;(2)它只反映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经济活动,不能充分反映其它重要信息,例如证券价格信息;(3)它只反映会计对象即企业内部有关的信息,不反映电子商务时代供应链上的其它重要信息,例如供应商的原料信息、客户需求能力信息等。而“借贷记账法”无法反映的信息恰恰是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需要的重要信息。因此,必须探索新的方法来弥补借贷记账法的不足。转贴于 看准网 http://www.kanzhun.com
电子商务的应用使现行会计理论面临挑战。随着会计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和电子商务的全面应用,人们会重新审视“会计对象”这一理论的基石,并有充分的理由将传统的“资金运动论”变更为“经济信息论”,籍此重塑会计理论框架,用以指导会计实践。
三、电子商务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
1、电子商务为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新的输入方式——无纸化输入
电子商务的应用将改变传统输入方式,采用更加高效、先进的无纸化输入方式。无纸化输入又称联机输入系统(On-lineInputSystem),在该系统中业务活动从开始到最后都不会受到人工的干预,即完全自动进行交易处理输入,使得企业供、产、销有关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记录被计算机存储设备以相应的电子记录所代替,商业运作的整个过程实现无纸化、直接化。
2、电子商务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并使会计数据处理更具有协同性
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内部、BtoG企业与消费者、BtoG企业与政府、CtoG消费者间等应用模式。通过企业内部网络(INTRANET)、企业间网络(EXTRANET)以及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使得会计信息系统的处理具有以下特征:
(1)内部的协同,即对于企业内部信息可以通过企业网络传递实现内部的协同。采购和销售部门的业务员可以使用手持信息设备输入各种商品/劳务数据,并实时或批量传送给财务系统;公司职员可以借助联网的信息终端进行考勤、申请借款、填报各项收支;财务人员可以坐在计算机前等待各种经济数据传人,自动生成各种账表,进行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
(2)与供应链的协同,即通过商际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实现供应商、客户和企业之间的协同。网上订货、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的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瞬间传递到会计信息系统;网上服务、网上咨询使供应链的协同更加默契。
(3)与社会有关部门的协同,即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企业、银行、证券公司、海关等的协同。与银行联网,可以随时查询企业最新银行资金信息,并实现网上支付和网上结算;与海关联网,实现网上报税、报关;与证券公司联网可以实现在线证券投资等。
3、电子商务使电子联机实时报告输出方式成为可能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方面,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业务部门在网络环境下协同工作,所产生的各类信息存储于集成的数据库中,信息用户可以通过对数据库的实时访问,获取自己想要的数据;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系统也可主动通过Intranet把会计信息实时向企业的内部网页上发布,通过Internet把信息向企业的外部网页上发布,甚至会主动把会计资料通过网络传至税务等政府部门,替代传统的纸面或软盘报送的方式,从而使电子联机实时报告成为可能,并使会计信息输出方式呈现崭新的面貌:
(1)信息量大,成本低。由于采用超文本文件和信息链接技术,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财务报告结构,把有顺序的线性结构变为相互交叉的网状结构,信息使用者可以获得大量有用信息。同时,由于会计报告采用的是电子数据,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印刷费用和报纸版面费用,也使企业能够在花费不大的情况下披露更多的信息。
(2)传递迅速,更新及时。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一直是信息用户关心的问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决策者的判断。传统会计报告按每季度或每年公布一次,而“决策需要信息”不是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它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生。电子联机实时报告可以通过联机方式实时获取决策者所需的信息,满足了信息用户长期以来的对信息及时性的渴望。其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采用的是联机方式,各种信息可及时更新,商品的最新市场价格和有价证券行情可以从网络中很容易得到,使企业用多种计量属性编制会计报表成为可能。例如可以同时提供基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就低等多种计量属性编制的财务报表,会计报表的阅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毫无疑问,这将为解决当前会计领域内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相关性问题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
(3)更具个性化,阅读方便。传统会计报表由于其固有的限制,无法根据阅读者的类别和兴趣,灵活选择相应报表项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联机实时报告能够按用户类别引导读者阅读他们最感兴趣的地方,并方便地选择报表项目。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电子商务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无处不在。从会计信息系统的宏观环境到会计信息系统的理论基础,从会计信息系统的输入方式到输出方式都将会产生许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时代将面临新的挑战与变革。
Ⅳ 什么样的网站属于BToG和CtoG模型的电子商务请举例说明 急求
2G是新近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即“商家到政府”(是术语B2B或business-to-government的变化形式),它的概念是商业和政府机关能使用中央网站来交换数据并且与彼此作生意,而比他们通常离开网络更加有效。 举例来说,一个提供 B2G 服务的网站可以提供一个单一地方的业务,为一级或多级政府(城市,州或省,国家等等)来定位应用程序和税款格式;提供送出填好表格和付款的能力;更新企业的信息;请求回答特定的问题等等。 B2G 也可能包括电子采购服务,通过它商家可以了解代理处的购买需求并且代理处请求提议的回应。 B2G 也可能支持虚拟工作间,在这里,商家和代理可以通过共享一个公共的网站来协调已签约工程的工作,协调在线会议,回顾计划并管理进发展。B2G 也可能包括在线应用软件和数据库设计的租赁,尤其为政府机关的所使用。 B2G有时也被称为电子政府。
C2G是消费者对行政机构间的电子商务,指的是政府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类的电子商务活动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然而,在个别发达国家,如在澳大利亚,政府的税务机构已经通过指定私营税务,或财务会计事务所用电子方式来为个人报税。这类活动虽然还没有达到真正的报税电子化,但是,它已经具备了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电子商务的雏形。
政府随着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的个人实施更为全面的电子方式服务。政府各部门向社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社会福利金的支付等,将来都会在网上进行。
Ⅵ 电子商务ctog主要可以用哪些方面
C2G(Consumer to Government,消费者与政府机构间的电子商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网上报关、报税等,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这类活动虽然还没有达到真正的报税电子化,但是,它已经具备了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电子商务的雏形。政府随着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的个人实施更为全面的电子方式服务。政府各部门向社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社会福利金的支付等,将来都会在网上进行。
C2G模式主要可以用于电子政务中:
在电子政务中,政府机关的各种数据、文件、档案、社会经济数据都以数字形式存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通过计算机检索机制快速查询、即用即调。经济和社会信息数据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收集的宝贵资源,如果以纸质存贮,其利用率极低,若以数据库文件存储于计算机中,可以从中挖掘出许多有用的知识和信息,服务于政府决策。
Ⅶ 国际及港澳台漫游业务开通规则
中国电信根据漫游地网络制式不同为客户提供CDMA国际漫游(“CtoC”模式)和GSM或WCDMA国际漫游(“CtoG”模式)。若中国电信移动客户需要使用CtoG模式漫游,需办理天翼国际卡,将具备双模功能的UIM卡放入GSM/WCDMA网手机或双模手机中,才可在GSM/WCDMA网漫游国家和地区使用GSM/WCDMA网络。了解更多服务优惠点击下方的“官方网址”客服218为你解答。
Ⅷ 中国电信用户是否能漫游到中国香港
您好,是可以的,用户在电信营业厅办理港澳台漫游业务后即可在香港地区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