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搞电信的促销活动,用抽奖的方式来做,是否违法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中国电信的支持,是不违法的,这是正常的营销内活动,抽奖机会是额外容赠送给消费者的。详情请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如有其他问题也可登录电信网上营业厅(http://ah.189.cn/)咨询哦~。
『贰』 网络营销是违法的吗
当然不是啦!你要看清楚!
网络营销即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网络营销包含的内容很广,主要有:网上市场调查、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网络营销策略制定、网上产品和服务策略、网上价格营销策略、网上渠道选择与直销、网上促销与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管理与控制等等。
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或叫网上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到开展网上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阶段,网络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网络营销的认识,一些学者或网络营销从业人员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络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络营销的范畴……
关于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已经出版一些专著,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资料出现在互联网相关的网站上。综观现有各种观点,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面对大量信息,反而给人们造成这样一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营销定义为: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
据此定义,可以得出下列认识:
第一、网络营销不是网上销售
网上销售是网络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结果,网络营销是为实现网上销售目的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但网络营销本身并不等于网上销售。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1)因为网络营销的效果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企业品牌价值的提升、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作为一种对外发布信息的工具、 网络营销活动并不一定能实现网上直接销售的目的,但是,很可能有利于增加总的销售;
(2)网上销售的推广手段也不仅仅靠网络营销,往往还要采取许多传统的方式,如传统媒体广告、发布新闻、印发宣传册等。
第二、网络营销不仅限于网上
这样说也许有些费解,不在网上怎么叫网络营销?这是因为互联网本身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上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很小,即使对于已经上网的人来说,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有意寻找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通过一些常规的检索办法,不一定能顺利找到所需信息,何况,对于许多初级用户来说,可能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查询信息,因此,一个完整的网络营销方案,除了在网上做推广之外,还很有必要利用传统营销方法进行网下推广。这可以理解为关于网络营销本身的营销,正如关于广告的广告。
第三、网络营销建立在传统营销理论基础之上
因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营销活动不可能脱离一般营销环境而独立存在,网络营销理论是传统营销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应用和发展。 有关网络营销理论与传统营销理论的比较将在后面内容中做深入分析。
网络营销不单纯是指网络技术,而是市场营销;网络营销不单纯是网上销售,是企业现有营销体系的有利补充;网络营销是4C(整合营销)营销理论的必然产物。
网络营销首先是市场营销的INTERNET替代了报刊、邮件、电话、电视等中介媒体,其实质是利用Internet对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各环节进行跟踪服务,它自始至终贯穿在企业经营全过程,包括寻找新客户、服务老客户,是企业以现代营销理论为基础,利用Internet技术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以达到开拓市场、增加盈利为目标的经营过程。它是直接市场营销的最新形式,是由Intern客户、市场调查、客户分析、产品开发、销售策略、反馈信息等环节。
网络营销只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和,必须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安全、技术、认证、支付和配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中的有些Internet在中国发展的瓶颈问题,而网络营销则对之需求不高,因此发展网络营销不存在障碍。国际上实施网络营销有许多成功的范例,一些知名的企业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以自己各具特色的站点结构和功能设置、鲜明的主体立意和网页创意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如一些大型企业以鲜明的形象、精良的产品和巨额资金熔铸在大腕明星上,再利用这些明星的光环效应为其品牌升值,产品获得不尽的市场扩张能力,品牌价值一再飙升。
『叁』 网络营销违法吗
当然不是啦!你要看清楚! 网络营销即是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网络营销包含的内容很广,主要有:网上市场调查、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网络营销策略制定、网上产品和服务策略、网上价格营销策略、网上渠道选择与直销、网上促销与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管理与控制等等。 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或叫网上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到开展网上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阶段,网络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网络营销的认识,一些学者或网络营销从业人员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络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络营销的范畴…… 关于网络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已经出版一些专著,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资料出现在互联网相关的网站上。综观现有各种观点,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面对大量信息,反而给人们造成这样一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营销定义为: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
『肆』 被查虚假交易处罚结果显示一般违规不扣分,为什么没有扣分,这对店铺有什么影响吗
这虚假交易首先提出申诉,如果证明了是商家无责,就不会扣分,相反,如果判定了,会把交易清零,产品权重也会下降,影响店铺整体展现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尽量避免同样的事情发生。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代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虚假交易处罚对店铺的影响:
一、一般违规:
系统排查到店铺存在异常的订单,会提示清洗或者申诉。不申诉或者申诉不成功的:
第1、2次违规,且笔数不超过96笔:
1、扣0分。
2、会删除相应违规订单的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 中差评)。
二、第1、2次违规,且笔数超过96笔:
1、扣12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7天的节点处罚,同时会在近期内限制参加一些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三、第3次违规,且笔数不超过96笔:
1、扣12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7天的节点处罚,同时会在近期内限制参加一些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四、第3次违规,且笔数超过96笔:
1、扣48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28天的节点处罚,同时店铺会限制参加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五、第4次违规,不论笔数:
1、扣48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28天的节点处罚,同时店铺会限制参加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案例:
2016年4月以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傻推网”、“整点抢”、“领啦网-赚佣金”、“蓝天碧水”等四家网站进行调查时发现,上述网站都涉嫌网络炒作商业信誉刷单炒信违法行为。
涉案刷单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涉案刷手6.36万名。目前,这四起网络平台炒作商业信誉刷单案件已结案。
2016年9月,河南省工商部门查处了一个特大网络炒信团伙,虚构交易数近500万单,总流水金额超17亿元,涉及两千余个京东商家,这是目前全国查处的刷单流水金额最大的案件。
该团伙以第三方网络炒信平台的形式经营,主要为京东电商平台的商家提供网络炒信服务。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案的两家网络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19万元和16万元人民币。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刷单行为在网上依然活跃。在QQ群中搜索“京东刷单”、“淘宝刷单”等,记者发现数个近千人大群,里面大多是“刷手”、商家和刷单平台工作人员。
有些群一天能跳出数百条刷手求单的信息,记者在一个千人大群看到,不到一分钟内,就有十几个QQ号发布接单信息,其中涉及多个大型电商平台的店铺。
专门负责监控“炒信”行为的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专员介绍,职业买家和“刷手”每天只要动动鼠标,购买物品,便可获得几元甚至几十元每笔的佣金费用。买卖达高峰时,一位职业“刷手”每天可获至少1000元佣金。
“虚假交易平台在整个互联网有超过上百家。近年来,仅淘宝每年查获虚假交易卖家超过10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交易额数百亿元。
这样的职业买家和‘刷手’保守统计至少在10万人,而这仅仅是已发现的冰山一角。”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余伟民告诉记者,这对以诚信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体系的破坏几乎是毁灭性的。
『伍』 在一个假冒网站上违反到了活动规则可能触犯到了法律 他能不能把我告上法庭
理论上讲,网络上面超过3000元数额的欺诈行为是违法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该网站本身就是非法的,你则属于被侵害权利人,你所做的对该网站有害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当然这是相对的,,,人家打你你把人家杀了,你还是有责任的,哈哈
『陆』 商家在活动中途修改规则并且不告知因而导致我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违法或犯法吗
这种情况一般只是违法,“犯法”一般是指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在活动中修改了规则,这是典型的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住,证据是关键
『柒』 这个网络抢购平台规则有违法风险吗
有。
由于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7)网络促销活动规则变了违法扩展阅读:
网络抢购平台规则注意事项: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人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
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
『捌』 因为虚假交易 一般违规 被处罚48分,是不是永久都不能参加淘宝营销活动了删除评价后信誉是否被清零
一、一般违规扣48分,需要在清除扣分后才可以参加活动。
二、扣分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到了每年的12月31日晚23点59分59秒,当年的一般违规行为累积扣分会被清零,如下图:
『玖』 商家常搞促销是否违法
这些行为违规:
1、购物返券,包括电子券
2、数量有限、售(赠)完为止
3、衣服吊牌一个价,标价签另一个价
4、从没卖出去的商品也标“打折、降价”
5、只标“会员价”不标非会员价
1、虚高标价
商家经常会打出“超低折扣”以吸引消费者眼球,但实际上是事先把商品的原价抬高几倍再打折,折后价甚至往往比实价还要高。其实先涨价后降价是很多商家公开的秘密,打折后并没有实惠多少,不过消费者看到大大的折扣和高昂的原价,就会心动购买。
2、隐瞒事实
不少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都会做些“文字游戏”,把消费者搞得晕头转向。一些商家隐瞒事实,采用模糊宣传的方式诱骗。还有些商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含糊标示、不准确标示或者干脆不标示。
3、提前结束
商家举办购物促销活动,活动进行到一半时突然中止,与所宣传活动时间不符。这也是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前期优惠幅度太大了,现在包括厂家和供货商都有点吃不消,但宣传的效果已经出来,商家借此聚集了大量人气,所以提前终止活动能做到利益最大化。
4、模糊馈赠
商家采取如“买X送X”的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馈赠物品经常标示不清。包括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价值)、型号,或馈赠物品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商品等。
5、假冒品牌
商家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质地与实际不符。如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心理,给服装冠以稀奇古怪的品牌名称,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又如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中国大陆”的商品标示为“国外”等。
6、谎称提价
物价不断上涨,消费者对于“涨价”二字较为敏感,传出“要涨价”的商品,受到的关注度高,对销量也或多或少的有所帮助。不过“要涨价”似乎只是不少营销人员的口头语,消费者并未发现商品价格有明显变化,所以不少只是商家的促销噱头和市场策略。
7、返券圈套
返券活动看似优惠,消费者拿到返券后一般都会继续消费,然而所购买的商品并非当下急需,很多是为了购买而购买,最后甚至超出返券金额的范围,要多付一笔钱。还有商家在返券的使用时间、区域、品牌、型号及数额等方面设置种种限制和圈套,阻碍其正常使用。
8、低标高结
商家在销售打折商品时,标价为XX元,但实际结算时却比标价高,一些马虎的消费者不注意看消费小票就会大意忽略。又如一些商家公告牌标示某商品打X折,但该商品实际销售时的“折后价”却比按原价乘以折扣计算出的真正价格要高。
9、不予退换
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打折商品不可以当场试穿后购买,实际是趁消费高峰在抛售积压陈货、滞销商品、残次商品。在购买这类商品时,商家称产品绝对没有质量问题,同时表示此类商品不退不换,有问题只能消费者自行承担,剥夺了消费者正常退换货物的权利。
10、误导用辞
常见的如“全场X折起”,标明X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为X折,其它商品折扣为X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而且把附加规则写在很不显眼的地方,如果消费者不驻足观察招牌的每个角落,不仔细问清楚情况,恐怕很容易掉进这个“陷阱”。
『拾』 促销活动买一台送一台 买了参与抽奖有机会获得一台,讲清楚活动规则违反广告法么
看完标题,认为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有三种理解:1、买一台再送一台(能得内到两台);2、买一台,容有参与抽奖的机会(可能会得到两台);3、买一台再送一台,还有参与抽奖的机会(确定得到两台,还可能会得到三台)
根据2017年9月1日施行的修订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的第八条,“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虽然为了达到更好的广告效果,但是在写广告词的时候还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