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隐私权案例
案例一:“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二: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三: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感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始终感到难以抬头见人。
一些人士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宫小姐已经向心理医生陈诉过保密要求,而且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这位医生向他人公开隐私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但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②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住院治疗期间,丈夫陪护,百般无聊之际,看到妻子的病历摆在护士站的柜台上,随手就翻阅其资料,当看到资料中记载"孕四产一"时,就发生了疑问,后来询问专业人事才知道怎么回事情.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4年,才有现在一个孩子.大家都应当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他们就因此而离婚,离婚后其妻子起诉医院,侵犯了隐私权,医院败诉.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③ 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有哪些
说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之前,要先理清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是谁,是不是有消费的就是消费者呢? 是不是买了东西的才是消费者呢?卖东西的,也花了钱在平台上,也花了钱使用物流,他们算不算消费者呢?在这里我们把买卖双方都归为消费者。
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在这里定义为个人或公司的重要信息,那么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就可以列为:滥用个人或公司的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展示消费者重要信息,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称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侵害。
④ 用案例说明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存在哪些安全问题,有什么突出表现吗
一、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编辑本段电子商务简单的说就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了解电子商务的安全也就相应的分为两个方面的安全:一方面是"电子"方面的安全,就是电子商务的开展必须利用Internet来进行,而Internet本身也属于计算机网络,所以电子商务的第一个方面的安全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包括计算机网络硬件的安全与计算机网络软件的安全,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另一方面是"商务"方面的安全,是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开展时,由干Internet存着很多安全隐患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简称为"商务交易安全威胁"。这两个方面的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电子商务包含"三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中以信息流为核心为最重要,电子商务正是通过信息流为带动资金流、物流的完成。电子商务跟传统商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以计算机网络来传递信息,促进信息流的完成。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必将影响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的传递,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开展。计算机网络存在以下安全威胁:
1.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是指黑客非法进入网络,非法使用网络资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黑客攻击也是经常发生,防不胜防,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等进行相关危害活动。2003年,仅美国国防部的"五角大楼"就受到了了230万次对其网络的尝试性攻击。从这里可以看出,目前黑客攻击已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安全威胁。
2.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病毒是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进行,具有传染性的一段程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病毒利用互联网,使得病毒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它侵入网络,破坏资源,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又一重要安全威胁。
3.拒绝服务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DoS)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它是一个用户采用某种手段故意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使系统没有剩余资源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攻击。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拒绝服务攻击手段包括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拒绝服务攻击成为了网络安全中的重要威胁。
(二)商务交易安全威胁
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进行,由于Internet本身的特点,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问题。Internet的产生源于计算机资源共享的需求,具有很好的开放性,但正是由子它的开放性,使它产生了更严重的安全问题。Internet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开放性
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是Internet最大的特点,但它的问题却不容忽视的。正是这种开放性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
2.缺乏安全机制的传输协议
TCP/IP协议是建立在可信的环境之下,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这种基于地址的协议本身就会泄露口令,根本没有考虑安全问题;TCP/IP协议是完全公开的,其远程访问的功能使许多攻击者无须到现场就能够得手,连接的主机基于互相信任的原则等这些性质使网络更加不安全。
3.软件系统的漏洞
随着软件系统规模的不断增大,系统中的安全漏洞或"后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如cookie程序、JAVA应用程序、IE浏览器等这些软件与程序都有可能给我们开展电子商务带来安全威胁。
4.信息电子化
电子化信息的固有弱点就是缺乏可信度,电子信息是否正确完整是很难由信息本身鉴别的,而且在Internet传递电子信息,存在着难以确认信息的发出者以及信息是否被正确无误地传递给接收方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商务交易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露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交易一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2)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第三方非法使用。
2.篡改
正是由于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删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两方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互不认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也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身交易身份伪造的问题。
4.信息破坏
计算机网络本身容易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如计算机病毒、特洛伊木马程序、逻辑炸弹等,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在传递过程被破坏。
5.破坏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过程中是以电子化的信息代替纸面信息,这些信息我们也必须保证它的时间的有效与本身信息的有效,必须能确认该信息确是由交易一方签发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使得我们很难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有效性。
6.泄露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就必须提供个人信息,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到个人隐私。
二、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编辑本段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我们要使得电子商务正常有序的进行,就必须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解决以上的安全问题,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那么这样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又有哪些安全要求,成为我们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
(一)信息的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务信息一般都有保密的要求,信息内容不能随便被他人获取,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及有支付等敏感信息时,信息的保密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二)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被篡改、不被遗漏。
(三)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条信息被发送或被接收后,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各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接收或发送的操作已经发生。
(四)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
要使网上交易成功,参与交易的人首先要能确认对方的身份,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与对方所声称的是否一致。
(五)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
(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是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势必影响到个人消者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对策编辑本段要营造一个满足电子商务安全要求的电子商务环境,就相应的要解决两个方面安全威胁:一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二是商务交易的安全威胁,所带来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对策主要有:
(一)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商务中利用的重要工具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的安全威胁,计算机网络的建立足我们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我们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首先就要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指隔离在本地网络与外界之间的一道防御设施,是这一类防范措施的总称。它能够限制他人进入内部网络,过滤掉不安全服务和非法用户:允许内部网的一部分主机被外部网访问,另一部分被保护起来;限定内部网的用户对互联网上特殊站点的访问;为监视互联网安全提供方便。对手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目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利用双防火墙双服务器方式。
(2)入侵检测系统(IDS)
防火墙虽然很好,但是防火墙也有很多的不足,比如防火墙不能防范不经由防火墙的攻击、防火墙不能防范新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了弥补防火墙的不足,我们可以利用入侵检测系统,来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入侵检测(Intrusion Detection),顾名思义,便是对入侵行为的发觉。它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入侵检测的软件与硬件的组合就是入侵检测系统(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简称IDS)。
(3)虚拟专用网(VPN)技术
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一门网络新技术。顾名思义,虚拟专用网不是真的专用网络,它利用不可靠的公用联网络作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附加的安全隧道,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等技术实现与专用网络相类似的安全功能,从而实现对重要信息的安全传输。利用虚拟专用网技术,我们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
(4)病毒防治技术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不断受到病毒攻击的危害,为了把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减小到最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从入手:一是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二是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不断更新病毒库。
2.商务交易安全技术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一定要保证传统的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安全,我们就应该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的安全体系。
(1)基本加密技术
将明文数据进行某种变换,使其成为不可理解的形式,这个过程就是加密,这种不可理解的形式称为密文。解密是加密的逆过程,即将密文还原成明文。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手段。在电子商务中,获得广泛应用的现代加密技术有以下两种:对称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基本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基础,也是安全认证手段和安全协议的基础,利用它可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2)安全认证手段
利用基本加密技术还只能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为了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还必须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的完整性,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有效性,这就得利用以基本加密技术为基础开发的安全认证手段:
①利用数字信封技术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②利用以Hash函数为核心的数字摘要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完整性。
③建立CA认证体系给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保证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使众多的认证机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具有一个开放的标准,使以之间能够互联、互相认证,实现安全的CA管理,这就需要建立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简称PKI)。
④利用数字时间戳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有效性。
⑤利用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的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信息的有效性。
(3)安全协议
要保证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必须把安全认证手段跟安全协议配合起来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两种安全认证协议被广泛使用,即安全套接层SSL(Secure Sockets Layer)协议和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
(二)制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病毒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电子商务中的很多安全问题比如交易的抵赖、否认、个人隐私权的破坏,说到底还是人的诚信问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打消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顾虑,我们应该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⑤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⑥ 近年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措施的实例
偷拍举证在夹缝中前行
本报记者 朱乔夫
1惊人的事件——丈夫嫖娼损害家庭 妻子偷拍用来举报
2006年12月21日,慈溪市一名妇女给某媒体记者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让人大吃一惊。
该妇女说,她丈夫原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婚后的家庭生活也安宁幸福。然而自从去年年初以来,他迷上了慈溪某休闲会所。后来有知情人告诉她,那是个提供性服务的场所。
她找丈夫谈了几次,但丈夫始终不肯承认。无奈之下,她曾数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该会所提供色情服务,但由于没有证据,举报一直没有结果。去年12月中旬,她不惜重金,聘请了两名“私家侦探”,到该会所偷拍了两盘录像带,以作为向警方举报的证据。两盘录像带长达两个小时,记录了两名男子到会所嫖娼的整个过程。
12月24日,慈溪市公安局领导在看完了录像资料和该记者的相关调查材料后,当即集合100多名民警直扑该会所,连夜端掉了这个淫窝。
2案外的争论——偷拍录像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慈溪这名妇女的举报方式在当地掀起了轩然大波。
持反对态度的人认为,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嫖娼的全过程,并且用录像带作为证据来举报卖淫嫖娼,表面上看上去是大快人心的正义之举,应该受到表扬。但是,这样的做法却暗含着违法的嫌疑。
他们认为,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该妇女请“私家侦探”偷拍的行为,即使她的动机是用来举报的,但这种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只能说她的行为是“非法的正义”。
支持该妇女行为的人认为,对违法犯罪的现象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采用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至于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合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70条。
3危险的游戏——偷拍成了离婚官司取证的惟一方法?
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
四川泸州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陈某为了搜集丈夫李某对自己不忠的证据,以便有利于离婚财产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雇请摄影师偷拍丈夫的不忠行为,却意外拍到丈夫一家人的洗澡镜头,而被丈夫家人以侵犯公民隐私权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除司法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享有监视、拍摄他人住宅内活动的职权外,任何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作为即违法。陈为了搜集证据维护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自己住房内的活动进行偷拍的辩解理由,违背了法律赋予的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不能成立。
而上海的一起妻子偷拍丈夫与一名女子的一组裸照,并将其作为离婚诉讼证据的案件,也引发了有效取证和侵犯隐私的争议。
妻子朱某和丈夫2000年结婚,然而婚后两人却逐渐没了共同语言。按朱某的说法,丈夫生性风流,加之脾气暴躁,夫妻俩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朱某也经常被丈夫拳脚相加。
去年8月,朱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丈夫出轨,朱某动起了偷拍的脑筋。为了抓到两人在床上的关键证据,朱某随身携带照相机,偷拍下了丈夫和其情人的裸照。次日,朱某即将这几张裸照作为直接证据向法院提交,要求和丈夫离婚。
4现实的困惑——偷拍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通常想要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就出现了当事人通过偷拍偷录手段获取证据的现实情形。所谓偷拍偷录,就是不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而自由地拍摄、录音,在估计当事人不会许可的情况下则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摄录。那么,这些费尽心机获得的证据,其作用到底有多大?其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呢?
据此,记者走访了几名法律界人士,专门就偷拍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进行请教,记者发现,他们的观点也莫衷一是。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光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确实有不少当事人依据该规定第70条,凭着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打赢了官司。但是去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似乎又给偷拍、偷录泼了一盆冷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那么,现在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为打民事官司利用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了证据,但同时又因为取证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受到治安处罚呢?
他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条,从理论上讲存在冲突。
他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第70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就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却是一概把偷拍、偷录都归入违法行列。如此说来,就意味着偷拍、偷录是违法的,其获得的证据也是无效的。
而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则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不产生冲突。
他认为,是否产生冲突,首先应搞清一个问题,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对于偷窥、偷拍、窃听等行为处罚的具体范围。在此,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法条的规定很明确,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也就是偷窥、偷拍等行为,是要和“他人隐私”结合在一起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捉奸在床”的目的是为了取证,且将取得的证据仅在法庭上出示,这样就没有造成该隐私在社会上传播、散布,从而不会因这些“捉奸在床”的证据,使第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因而,也就谈不上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5专家的告诫——偷拍、偷录是否合法的界线在哪里?
其实,有关偷拍、偷录是否合法的争论几乎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甚至在新闻报道中采用偷拍、偷录的方法也常常引起争议。我们经常看到、听到媒体用偷拍、偷录的手段完成报道。
由此而引发的一个问题是,这种方法是否会涉及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当然,主要是隐私权问题。
至于偷拍、偷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松青发表了三点意见。
首先,要分清摄录场所是公共场所还是非公共场所、以及不属于自己的私人场所。
非公共场所、不属于自己的私人场所都不允许自由摄录。因为非公共场所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法人秘密的场所以及一切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而不属于自己的私人场所包括住宅、病房等受到法律明文保护不许擅自侵入的领域。
当然,公共场所也不都是可以自由摄录的。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如在餐厅家人宴饮、在公园情侣约会、在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在银行柜台存取钱款等等,都不应当成为擅自摄录的对象。有些单位,有些场所,虽然具有公开性质,但是那里的公共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产等秩序还是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受到损害。
所以,可以自由摄影录音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和交往的公开场合,例如街道、田野、娱乐场所、体育比赛、公众集会游行等等,都享有自由摄录的权利。
其次,摄录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还是因为其他私利,也是个重要的问题。
人们公认,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包括偷拍、偷录。对于这类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予以揭露,因为这对社会有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这类行为人由于实施了损害社会公益的非道德和非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就相应退缩了,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良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不过,这个原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再次,偷拍、偷录时所采用的工具是否合法,也是界限之一。普通的照相机、录音机是合法的拍摄、录音工具,至于那些隐蔽的摄影、录音设备应当慎用。《国家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⑦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的目录
前言
第一编导论/1
第一章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3
第二章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环境/7
第三章本书编写理念与内容要览/31
第二编国内外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35
第四章电子合同/37
案例1Step―saverDataSystems公司诉TheSoftwareLink公司案/37
案例2ProCD公司诉Zeidenberg案/46
案例3Specht诉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53
案例4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案/60
案例5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66
第五章在线证券交易/76
案例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GunSooOhPark,TokyoJoe,及TokyoJoe’SSocieteAnonyme公司案/76
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85
案例1Amazon诉Barnes&Noble侵害411专利案/85
案例2MercExchange公司诉eBay侵害线上拍卖相关专利案/91
案例3荷兰宜家公司诉国网公司“ikea”域名抢注案/95
案例4美国宝洁(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99
案例5A&M等唱片公司诉Napster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案/105
案例6M―G―M公司诉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案/109
案例7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1AA)诉Verizon(要求披露涉嫌侵权用户身份)案/119
案例8王蒙、张抗抗、张承志、张洁、毕淑敏、刘震云6位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25
案例9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128
案例1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权案/132
案例11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诉NetCorn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s,Inc.案/137
案例12EarthWebInc.诉MarkSchlack案/142
第七章电子商务中的反不正当竞争/149
案例1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诉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49
案例2WashingtonPost公司诉TotalNews公司(视框链接)案/154
案例3Ticketmaster公司诉Microsoft公司(深层链接)案/156
案例4PlayboyEnterprise公司诉CalvinDesignerLabel(元标记)案/159
案例5PlayboyEnterpriseInc.诉ExciteInc.和NetscapeCommunicationCorp.(关键词搜索)案/163
案例6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商标侵权纠纷案/171
第八章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76
案例1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176
第九章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186
案例1CompuServe公司诉CyberPromotion公司案/186
案例2诺厄.布卢默夫(NoahBlumofe)诉Pharmatrak公司侵犯隐私权案/196
案例3对DoubleClick公司侵犯隐私权的集体诉讼案/205
第十章网络服务商责任/215
案例1Hendrickson诉eBay案/215
案例2《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案/224
案例3齐伦(Zeran)诉America()nline,Inc.案/235
第十一章电子商务中的名誉权保护/244
例1张静诉俞凌风网络侵犯名誉权案/244
案例2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和施清体诉泉州市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郑明辉侵犯名誉权案/250
案例3郑州中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黎显、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259
案例4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266
第十二章网络犯罪/276案例1EFCulturalFravel公司诉Zefet―Corp.和Explorica,Inc.非法入侵网站窃取信息案/276
案例2“酷美女国际乐园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286
案例3镇江市郝氏兄弟侵入计算机非法取款案/296
案例4赵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316
第十三章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328
案例1雅虎公司涉嫌拍卖亲纳粹物品案/328
案例2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338
案例3Zippo.ManufacturingCo.诉ZippoDotCoin,Inc.案/345
案例4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案/354
案例5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庄振宁、姚锦程借款纠纷案/364
⑧ 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资料描述
[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⑨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⑩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