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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1-08-22 08:38:42

❶ Scc电子商务平台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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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急急急!!!如何使网站更安全!!电子商务的安全方案

1 密码安全
不要是弱密码:虚拟主机注册用户~虚拟主机和域名控制面板上的FTP账号密码以及网站管理员密码不要使用同一个。不要用纯数字密码;不要用有关自己信息的密码;更不能使用管理员默认密码。设置密码:一定要设置一个强度高的密码,尽量多使用特殊字符。由于大多数网站系统使用MD5算法加密密码,所以确定安全的最好办法是把密码加密后的MD5值去黑客们常去破解MD5的网站去试一试,如果不能被破解,在一定程度上说你的密码是安全的。
2 网站设置安全
为了网站的安全,我们最好将网站后台的一些设置做一些调整。有些提供上传功能的网站,为了安全起见最好取消上传功能。如果要保留的话,最好设置为GIF~JPG!PNG~ZIP~RAR等格式文件的上传,限制用户一天上传的文件大小即可。如果是可以生成HTML页面的系统最后生成HTML,尽量避免使用ASP等动态页面。在设置管理员时不要将数据库操作和网站配制等版块的权限划分给其他管理员,除非他很值得信任。如果发现会员填写的纪录中有〈%~%〉~〈SCRIPT〉等符号,一定要清除它。
3 修改脚本,确保安全
版权信息:修改掉程序版权信息,这样可以杜绝黑客靠观察网站程序的版权信息来获取当前网站系统的版本,并通过搜索引擎来获取有利于个人入侵的信息,所以,一定要把版权信息改掉。
目录安全:在每一个目录里确保都含有INDEX。HTML文件,如果没有就新建一个不含有任何内容的INDEX。HTML,这样可以防范服务器IIS设置不严而出现的目录浏览。WINDOWS2003中的IIS还有一个很严重的漏洞就是:如果有一个文件夹名为FILES.ASP,那么该文件夹下的所有文件,均可以被asp.dll解释并执行。如果恶意者设法构造了那么一个文件夹,上传了一个改了扩展名为rar的asp木马,那么在恶意者访问这个上传后的rar文件时就运行了asp木马。所以站长在检查网站时也应注意是否存在这样命名的文件夹。
安全改进:将后台的数据库备份~数据库恢复和执行SQL语句的相关功能页面删除,最好也将注册条约等管理页面的相关页面删除。这样做虽然对网站管理造成一定的不便,但是黑客可以通过几项功能获得WEBLLSHELL,从而任意增删~修改数据库中的内容,日常的数据库备份最后还是用FTP登陆,然后备份到 本地来更为安全和节省空间。
4 数据库安全(只针对Access)
数据库对网站来说可以说是命根子,我们的会员信息~管理员信息全在里面,所以说主要从数据库的防下载处及防暴库入手。
防暴库处理:网站脚本系统一般都会有一个数据库连接文件,而如果没有容错语句On Error Resume Next就可能会产生网站数据库被暴出物理路径的危险,所以检查一下Conn.asp或mdb.asp等数据库连接文件中有没有On Error Resume Next一句,如果没有就在出现数据库物理路径的脚本语句之前加入即可。
对数据库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防下载处理,这里提供两种:1更改系统默认数据库路径~数据库名并在其中加入#~*~%23等字符。2用Access打开数据库,新建一个表,命名为〈%asdfg%>(〈%~%〉之间可以加任何的数值,只要不是正确的ASP语句即可),添加其中记录也同样是用这个,关闭数据库后将文件扩展名改为asp或asa即可达到防下载的目的。
5 后台安全
网站的后台管理登陆页面是管理员登陆进行管理网站的地方,黑客往往通过简单的工具就可以查到后台的路径。
我们自然不能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知道我们从哪里登陆后台,就算让黑客知道了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也不知道从哪里登陆。在这里我们只需要修改后台的那个Admin文件夹名或后台登陆页面如admin_login.asp等文件名,然后在其余文件中查找原来路径并替换成新路径即可。修改后台页面标题信息,这样黑客就不能通过Google等搜索引擎来查询到后台地址。

❸ 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方法有哪些

帮你找到一篇文章:http://wenku..com/view/69237c39376baf1ffc4fadf4.html

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来源:http://hi..com/zhangkai769805/blog/item/37a06作者: 李丽 樊文龙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信息化时代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过电子信箱的通讯,通过因特网的小宗交易;大到电子数据交换(EDI)、政府机构的文件管理,以及扑面而来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现代电子商务,使得难以数计的传统术语被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诉讼领域,自从计算机步入社会生活之时起,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就已经存在。计算机在政府部门、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制作文件、保存档案、交易、通讯中被广泛、频繁地使用,使这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将成为发现真实的重要途径。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有以下方法:
一、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1、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电子证据是由技术发展引发的,在取证过程中,必须借助一些专用工具。
数据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网络取证专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其中既包括操作系统中已经存在的一些命令行工具,也包括专门的工具软件和工具包。
网络取证用到的专用工具还有扫描工具等。
2、其他工具
主要有:适用于不同驱动器的空磁盘、可移动式刻录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等。
二、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收集时应区别对待: 1、手机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近年来,手机短信成为人们的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罪活动或者直接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类案件中,若能收集该类证据,对证实案件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唯一的,短信发出后,接收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侦查和审判使用。
2、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是基于因特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司法机关的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但对如何收集并未规定。收集时应首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形式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账户名以及密码是唯一的,纯电子邮件的信头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任何人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就可以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针对电子邮件的上述特点,在收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保证所收集的电子邮件是在安全环境下的邮件,也就是说该邮件所存在的计算机硬件运行系统是安全的,电子邮件没有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袭,否则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缺乏意义的。要满足这种条件,收集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设备。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国外称为技术顾问制度。在收集电子证据中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在出庭时由其对收集情况进行说明。专业人员收集时,可以通过打印或拷贝的方法将其固定起来,在法庭上可以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的内容及用户名等直接显示出来。
3、网络聊天形式电子证据材料的收集。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两种: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过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对一”的私聊,相对于电子邮件来讲,存在的环境更加开放,收集起来更难。因此,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对于聊天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网络服务商未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因为当前的技术足以证实每一次硬盘的擦写记录都可以进行恢复,计算机对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删除或覆盖。对此收集的证据,我们可以由相关专家出具鉴定结论的方式予以固定,在运用时可以作为再生证据加以运用。
本文作者:朔州市公安局科技处
李丽 樊文龙

❹ 电子商务落实取证所需要的主要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以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鉴于此,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是电子证据取证的最佳方法,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以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慎重选择保全证据的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另外,公证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并不一致,例如,根据《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因此,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之前,要查明拟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哪些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并综合考虑哪些法院可以管辖该案后作出选择,以便在诉讼中确定管辖连接点、调取有关公证材料、降低成本。
(二)尽量在公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员可外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是,由于从技术上来讲,申请人有可能对其所控制的非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而使有关电子证据不留痕迹地被修改,例如,技术人员可以修改设置使某台计算机与其制作的特定IP地址相链接而使公证员看到不真实的网页,因此,这类在公证机构以外操作的电子证据保全在诉讼和仲裁中常常受到质疑。
(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体现主体、内容、时间,特别要注意连贯性,避免中间停顿或跳进。主体的信息主要表现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网站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情况、邮箱的收件人和发件人的邮箱地址和名称、网站简介、网站联系方式。内容的保全应当对涉案内容进行逐页打印、全文保全,对涉案视频的音、像同时保全,特别注意在网站侵权、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要同时保全两个网站的涉案内容作比较,并通过第三方网站的报道、数据存储等其他信息来证明在先的权利。时间信息的保存要注意服务器记录的网络时间,以便更准确定义电子证据的时间。

❺ 电子商务安全立法,与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造成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著作权只是保护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网络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如专利的“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方法。[4]

可见,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多个方面,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管辖

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上,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一旦确定管辖法院,则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适用通常以诉讼地法律为准。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有学者提出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5]事实上,无论怎样弱化地域性,也总还存在着地域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具有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国性等特点,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影响。“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话。在网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比传统的侵权方式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要一部电话、一个调解器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因此在防范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诈等方面,“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等传统的判定方法就难以奏效。

2、证据及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因此,证据必须是“原物”已经成为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内,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只是一种复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如果要和其他证据配合才能使用的话,那么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证据了。
网络上流动着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的数据,法院是否有权对服务商的所有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且也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操作可能性问题。

❻ scc电商平台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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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全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匀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的服务介绍:
匀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提倡从服务客户的角度,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客户需要,满足客户的期望,持之以恒地通过尽心尽力的服务换来客户的认可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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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电子商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来好双方来往自信件,如有严重纠纷还可申请公证,保全电子证据。2.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是有资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等文件资料确定对方真实客观存在并有资质。3.注意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有中国法院处理;如果是国内的,应约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❽ 承保和保全是什么意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准确地说,寿险公司的保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等非公共服务。
狭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的非公共服务。
从以上保全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全作业有6个要素。
一、保全的作业性质
保全作业是一种非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萨缪尔森1953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公共物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受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同时享受该产品;而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它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从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保险不是公共物品,相应的保全也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一种非公共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非公共服务。
二、保全作业的主体
保全作业的主体是寿险公司。
保全这个词并非寿险公司专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使用保全这个词的,还有法律领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经济领域的“资产保全”,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程序”,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行为)。
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的作业主体,都是人民法院。
资产保全业务,是指某机构对本系统内已经发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使资产和债权免受进一步损失,而采取的特殊保全行为。包括依法诉讼、以物抵债、清理不合理占用资金、追缴高额利差、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具体业务。
“资产保全”的作业主体,是采取特殊保全行为的机构。寿险公司也可能会成为资产保全的作业主体。
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是指“保全公司”提供的系统保全、人身保全、驻卫保全、现金运送保全等安防服务。
此“保全服务”的主体,是“保全公司”,寿险公司不提供此“保全服务”。
三、保全作业的依据
寿险公司保全作业,是基于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
保险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间签定的经济合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作业是不容许的,除非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保全作业也须客户申请,如退保作业就必须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是不能单方实施的。
这一点与安防中的保全服务、法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样,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当事人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四、保全作业的内容
广义保全作业的内容,是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
狭义保全作业的内容,仅包括非理赔核心服务(给付)、基本服务。
前提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续期收费服务;核心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理赔和给付服务;基本服务,是指寿险公司对保单提供的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服务;附加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咨询申诉、热线电话、电子商务等服务。
寿险公司的保全作业项目,按保险合同4要素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保险合同主体的保全项目
(1)、保险人,---保单迁移
(2)、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投保人信息变更/投保人身份证变更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性别年龄误告/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4)、受益人,---受益人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的保全项目
无(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允许变更)。
3、保险合同内容的保全项目
(1)、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理赔、给付
(2)、非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
前提服务、大部分基本服务(退保类、变更类、管理服务类)、附加服务
4、保险合同形式的保全项目
保单挂失补(换)发
五、保全作业的目的
保全作业的目的,是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者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寿险公司通过核心服务(理赔、给付)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给付责任;通过基本服务(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通过前提服务、附加服务来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六、保全作业的时间
保全作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贯穿整个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前,是双方的要约、反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寿险公司提供的是销售和承保、核保服务,还未涉及到保全服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前,寿险公司提供了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等保全服务项目。
保险合同因届期终止和合同已履行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完结,保全服务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协议注销(一方申请,一方同意;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而终止和因其他原因终止(解除、违约、失效、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但由于寿险合同的储蓄性和复效的规定等原因,还需寿险公司提供退保(退还保险费)、复效等保全服务。
参考文献:
1、《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陈文辉主编,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P145
2、《保险服务论》(刘子操、宗可正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167、P170
3、《中国刑事诉讼证据法学》(余松龄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31
4、《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P147
5、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6、台北市保全商业同业公会网站首页
7、河南华安保全电子有限公司网站首页
8、太平洋寿险《保全员考试参考书(2004.6)》
9、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网站
10、马庆钰、杨庆东《公共服务的理性及其运作框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❾ 保险保全的保险保全的概念和内容

准确地说,寿险公司的保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等非公共服务。
狭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的非公共服务。
从以上保全定义中,可以看出保全作业有6个要素。
一、保全的作业性质
保全作业是一种非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萨缪尔森1953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公共物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受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同时享受该产品;而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它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从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保险不是公共物品,相应的保全也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一种非公共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非公共服务。
二、保全作业的主体
保全作业的主体是寿险公司。
保全这个词并非寿险公司专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使用保全这个词的,还有法律领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经济领域的“资产保全”,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程序”,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行为)。
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的作业主体,都是人民法院。
资产保全业务,是指某机构对本系统内已经发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使资产和债权免受进一步损失,而采取的特殊保全行为。包括依法诉讼、以物抵债、清理不合理占用资金、追缴高额利差、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具体业务。
“资产保全”的作业主体,是采取特殊保全行为的机构。寿险公司也可能会成为资产保全的作业主体。
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是指“保全公司”提供的系统保全、人身保全、驻卫保全、现金运送保全等安防服务。
此“保全服务”的主体,是“保全公司”,寿险公司不提供此“保全服务”。
三、保全作业的依据
寿险公司保全作业,是基于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
保险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间签定的经济合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作业是不容许的,除非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保全作业也须客户申请,如退保作业就必须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是不能单方实施的。
这一点与安防中的保全服务、法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样,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当事人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四、保全作业的内容
广义保全作业的内容,是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
狭义保全作业的内容,仅包括非理赔核心服务(给付)、基本服务。
前提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续期收费服务;核心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理赔和给付服务;基本服务,是指寿险公司对保单提供的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服务;附加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咨询申诉、热线电话、电子商务等服务。
寿险公司的保全作业项目,按保险合同4要素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保险合同主体的保全项目
(1)、保险人,---保单迁移
(2)、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投保人信息变更/投保人身份证变更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性别年龄误告/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4)、受益人,---受益人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的保全项目
无(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允许变更)。
3、保险合同内容的保全项目
(1)、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理赔、给付
(2)、非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
前提服务、大部分基本服务(退保类、变更类、管理服务类)、附加服务
4、保险合同形式的保全项目
保单挂失补(换)发
五、保全作业的目的
保全作业的目的,是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者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寿险公司通过核心服务(理赔、给付)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给付责任;通过基本服务(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通过前提服务、附加服务来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六、保全作业的时间
保全作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贯穿整个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前,是双方的要约、反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寿险公司提供的是销售和承保、核保服务,还未涉及到保全服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前,寿险公司提供了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等保全服务项目。
保险合同因届期终止和合同已履行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完结,保全服务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协议注销(一方申请,一方同意;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而终止和因其他原因终止( 解除、违约、失效、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但由于寿险合同的储蓄性和复效的规定等原因,还需寿险公司提供退保(退还保险费)、复效等保全服务。
参考文献:
1、《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陈文辉主编,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P145
2、《保险服务论》(刘子操、宗可正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167、P170
3、《中国刑事诉讼证据法学》(余松龄 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31
4、《民事诉讼法》(江伟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P147
5、沈阳市商业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6、台北市保全商业同业公会网站首页
7、河南华安保全电子有限公司网站首页
8、太平洋寿险《保全员考试参考书(2004.6)》
9、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网站
10、马庆钰、杨庆东《公共服务的理性及其运作框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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