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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8月,为本市电梯制造、安装、维保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由公司及大专院校,建筑设计、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等单位组成。...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0月,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交电家电商品生产、经营及维修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在原市商委和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直接指导下,经过十余年的运作,本协会已成...
上海电器行业协会
上海电器行业协会SHANGHAI ELECTRICAL APPARATUS MANUFACTURERS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EAMTA)成立于1987年9月,为本市生产工业电器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4月13日,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英文全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SECA。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oncrete In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IA), 成立于1987年。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行业及相关设备和产品设计、生产、制造、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股份制、合资、独资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
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是全国最早于1978年10月28日成立的包装行业组织,包装专业社会团体。在成立至今的六届理事会中,历届协会都由市经委副主任担任理事长,领导协会工作。现任六届理事长李晓航,秘书长庄英杰。现有包装行业团体会员400家,具有技术职称的个人会员400人。...
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
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成立于1992年,目前协会共有会员单位380家。会员单位包括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全防范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等的企事业单位,其中60多家会员单位为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于1985年正式成立,是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正式会员,旨在为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提供服务,致力于传播世界贸易中心理念,开发各地世界贸易中心间的合作项目,充分利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世界贸易中心会员及50多万家公司会员的共同资源,为本地和邻近区域的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提供创造性服务。...
上海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商会上海商会成立于1988年,于2003年3月又以"上海国际商会"的名称在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上海国际商会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3月。2005年3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成员,市政府副市长周禹鹏先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晓明先生、市外经贸委(外资委)主任周波...
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协会
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协会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TEATIONAL SERVICES TRADE(缩写:SAIST),成立于1996年10月,为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出口商品企业协会
上海出口商品企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协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指导,是以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为主体,由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外商在浦东新区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从事外商投资服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联合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经政府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并受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和管理。...
中国上海市光电子行业协会
中国上海市光电子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 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社团组织. ...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查同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依法设立的、由设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蔬菜行业协会
上海蔬菜行业协会(原上海蔬菜加工与出口行业协会)是一家为广大从事蔬菜生产、加工、出口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服务的行业组织。协会于2002年4月6日成立,协会的成立是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上海铝业行业协会
上海铝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3月,为上海地区从事铝加工、铝制品和铝冶炼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团。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市场规则;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是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有色金属行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建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02年1月8日。...
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
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10月18日。协会现有会员223家(包括连锁加盟店则有780家),常务理事单位为23家,理事单位为29家,会员涉及上海地区眼镜零售商、生产商、品牌代理商和批发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达80%;零售企业数占全市70%,销售额占全市80%,是按眼镜产业链进行整合的较大规模的协会。...
上海钟表行业协会
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是一个在中国钟表领域具知名度的地方性、专业性的行业组织。由各会员单位组织而成,目前会员70多家,含盖了上海钟表业界制造、营销、科研、教学、培训等方面的精英与主体。...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
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ATA),成立于1996年,为本市汽车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汽车分会("汽车分会")是经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协会")和上海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合法登记后正式成立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汽车分会成立于2003年3月。汽车分会接受市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按汽车分会会长会议的决策开展具体...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PHOTOGRAPHY PROFESSION(缩写:STAPP),成立于1989年,为本市摄影业的摄影公司(含影楼/相馆)、冲印公司、彩扩店、摄影器材生产销售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
上海塑料行业协会
上海塑料行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2月。本届理事长单位: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理事长18家,理事单位56家,现有会员单位260余家。...
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2月,是由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能源化工行业协会
上海能源化工行业协会SHANGHAI ENERGY RESOURCES &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EC),成立于1998年10月,为本市能源、能源化工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橡胶工业同业公会
上海橡胶工业同业公会(SHANGHAI RUBBER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是由上海橡胶加工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经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中介组织,是非营利性、自律性、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节能协会
上海市节能协会是广大使用能源和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以及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的生产和能源管理、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单位及有志于节能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节能行业、综合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SPPA)成立于1987年1月5日,是以上海医药工业企业为主,由制药工业、生物工程、药品包装材料、药品辅料、制药机械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系统、跨所有制的社会经济团体,具备社会团...
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
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为本市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印刷机械、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SHANGHAI CONSTRUCTION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TA),成立于1985 年12月26日 ,原名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全市行业协会改革要求,于2003年4月11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上更名为现名。协会为本市建筑施工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
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
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月。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化学建材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把全市跨部门、跨地区、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建材工业企业和相关的教学、科研、设计、流通及相关用户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社会经济团体。建立了建材流通、陶瓷卫浴、地板、橱柜、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采暖六个专业分会和六个专业工作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贯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和吸收外商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对外经济贸易和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是上海以进出口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性组织,成立于1997年3月,其前身是有十年历史的上海外贸协会,现有会员6800多家。 ...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4月19日。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是由上海地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智能卡及其设备材料和其它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并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
上海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SHANGHAI ELECTRONIC COMPONENTS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ECTA)于1989年5月成立,为本市电子元器件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成立于1997年6月18日,是由从事化工生产、制造、经营、施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建的社会团体,目前已拥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300多家会员单位,它们分别从事于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制造业、化学肥料制造业、化学农药制造业、...
上海电机行业协会简介
上海市电机行业协会SHANGHAI ELECTRIC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EMA)成立于1987年5月,为本市电机行业企事业单位为主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也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电机行业协会之—。...
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为本市模具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院校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模具技术协会
上海市模具技术协会是模具行业和模具工作者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本协会创建于1970年,1979年改现名。是全国成立最早的模具协会,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地方模具协会。...
上海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协会
上海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1月9日,是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成员单位。是由上海地区从事液压(液力)、气动、密封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经营企业、集团、科研及设计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非营利性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性行业组织。...
上海轻工机械行业协会
上海轻工机械行业协会LIGHT INDUSTRY MACHINERY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缩写:SLIMTA),1987年8月成立,为本市机电、轻工、粮油、农业、化工、教育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建设机械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2月,是由成立于1984年1月的上海市建设机械化协会按照市政府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改革改制而成。...
上海广告设备器材供应商协会
上海广告设备器材供应商协会是由从事广告材料研发、设备器材生产与制造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跨所有制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上海缝制机械行业协会
上海缝制机械行业协会SHANGHAI SEWING MACHINERY MANUFACTUERS TRADE ASSOCTATION(缩写:SSMMTA),成立于1987年7月,为本市缝制机械设备制造、贸易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
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CRANES & CONVEYORS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缩写:CCTAS),成立于2003年11月,为本市起重运输机械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上海市商会,是上海市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2. 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你有没有听过
协会简介
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名:Fo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SECA。)是由佛山市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民间社团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其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协会于2011年3月向佛山市民间社团管理局提出申请,2011年6月正式通过申请筹备,2011年10月正式成立。
编辑本段协会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在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指导、监督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遵循“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发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大佛山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协会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成立的,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市级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编辑本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Fo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 FS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市级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佛山市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相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下,展开活动的自治性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大市范围内,包括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佛山市。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九条 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民生等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索网络商业活动的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配合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服务,促进地区行业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十条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倡议与制定行业规范、自律与诚信体系,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发挥本会在电子商务行业及社会各界中的推动作用和存在价值。 第十一条 向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研究推广适合大佛山地区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第十二条 举办讲座、座谈、培训、联谊等各类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宣传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扶持会员创业及发展。 第十三条 与学院携手培养电子商务人才,为电子商务人才提供更良好的就业、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 履行社会责任,与慈善机构合作,通过协会的资源和影响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性质为单位会员(公司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的佛山市工商企业; 4、具体入会条件: A、有推荐企业; B、一年以上; C、良好的行业口碑。 第十八条 会员成为本协会成员的程序: 1、由会员企业推荐; 2、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3、提交本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通过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成员2/3通过) 5、由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正式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4、获得本协会服务和资源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和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或年度累计5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企业,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1、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投诉过多或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 2、未经协会授权或超出会员权利范畴进行的活动; 3、违反协会会员义务或拒不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新一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8、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所有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另行使以下权职: 1、选聘本会秘书处秘书长; 2、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3、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4、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两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行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办公会议由全体副会长单位参加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任期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7、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表。 2、监督会员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须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或赞助; 3、政府资助; 4、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20000元/年/家(1) 副会长:5000元/年/家(20) 理事单位:3000元/年/家(60) 普通会员:1000元/年/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核。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实,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网上购物
安全。但有些电器的东西要当心,定要索取发票!保修单!
你要找一些可信度高的网站或者说是算得上等级的商城一般来说是没问题的现在是网络时代如果都不可信的话那谁还去呀商家为了提高自己的信誉不会以小失大的,但不要轻信一些小广告.
网上购物分为三类:
一类是大的门户网站建立的商城.诸如搜狐,新浪,网易,卓越等.信用比较可靠.质量一般没问题,价格相对实体商城来说要便宜,但相对其他交易平台来说比较贵.汇款一般为下订单后选择邮局汇款还是银行汇款。建议你开通一张工行的借记卡,信用卡更好。开通网上银行。直接汇款十分方便。
第二类是各家公司及个体自己建立的销售网站.信用不一,价格也不一.需仔细鉴别.目前还没有比较实用的鉴别真伪方法.
第三类是交易平台类,比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一拍.所谓交易平台即网站本身不经营任何商品,只是建立一个平台供注册用户买卖商品使用.卖家良莠不齐.但防范也很容易:一,购买前仔细查看卖家的信用评价.相对来说,信用等级较高,店面做得比较精致的多为专业卖家.信用比较可靠.但也要根据交易和评价时间区分出一些炒作信用度的卖家.第二,购买时尽量选用支持使用中转账户的卖家的产品,即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的支付宝等,买家可以在拍下产品后,汇款到中转账户.(淘宝的支付宝有个好处:可以免去银行的手续费。)然后在收到货后满意再通知网站将款汇给卖家。十分安全。而且支持中转账户的卖家,一定也对自己的东东有信心。不会是骗人的。
大致想到这么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3》网上购物特别注意三点
据新华社电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日前提醒消费者,警惕网上购物陷阱。
从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受理的投诉案例分析,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网络公司擅自向手机用户发送收费短信,如新闻、笑话、天气预报等,消费者在网站上取消这些收费信息时却总是操作失败,与公司联系也得不到解决;交货延迟,甚至在交款后没有得到所购商品,在投诉案中有近17%的消费者在网上订货并付款,却没有收到货品;多数网站未给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33%的网站没有退换货说明,39%的网站未建立隐私保护对策;不履行售后服务约定,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
针对这些网上购物陷阱,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醒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时要特别注意三点。
对于陌生商家,应注意其网址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使用信用卡支付,最好用专用账户,且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
消费者应保存有关“电子交易单据”,包括商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确认书、用户名和密码等。
网上购物的优点及现状分析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究竟何为网上购物呢?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 to 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它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可以说又是一支崭新的力量。举例来说,GFK最近一份针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GFK预计,2004年全年,德国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之多。 相比之下,在我国网上购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 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网上购物的魅力究竟何在?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三,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网络法”的课上老师曾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中报道的有关网上购物的案子,讲述了某男几次网上购物的经历,结果是多数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一次他买到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盗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钱淘到的书居然没有标价,而且书上清楚地印着“赠品”两字,他深感受骗,认为即使出得价钱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别的商品的赠品即非卖品滥竽充数的话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没有律师愿意为他代理,因为诉讼标的太低了。是啊,这一元钱的官司表面上看实在是没什么争讼的必要,可是从“一粒沙里看世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结语**
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
参考资料: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网民对互联网熟悉度的增加,特别是今年“非典”过后,网上购物及网上个人交易大有风起云涌之势。2003年,一家国际调查组织公布的最新消费者调查显示:网上购物的安全性是消费者通过零售商网站进行在线购物的关键因素,73%的被调查者认为安全性的高低将影响他们在未来3个月是否会网上购物;70%的被调查者对安全和欺诈问题表示关注;61%的被调查者担心他们的信用卡号会被“黑客”截获。调查还显示,以下方法能够大大减轻消费者对在线交易安全性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网上购物:对网上购物是否了解和熟悉(包含了解骗子的一些常用骗术);网站是否能确保网上购物者的个人隐私;网站或个人能不能为在线交易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措施;网站能不能提供在线安全认证等。
一、个人交易攻与防
1.自己有东西想卖怎么办?——无处不在的二手论坛
很多网友都想在网上卖掉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或一些新的商品,但在易趣等网站注册后要通过“实名认证”才能卖东西,这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网友来说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易趣没有在这些地方开通“身份证认证”等业务。自己有东西想卖怎么办呢?其实很多大网站、大论坛都设有二手交易BBS,其可作为个人网上交易与购物的重要补充。
下面我们就为你介绍几家比较有特点的个人交易二手BBS平台,以便你有的放矢:
新浪网二手市场(),这是门户网站新浪网提供的二手交易BBS,其交易种类丰富,包括手机、电脑配件、汽车、家用电器、摄影器材、音像制品、报刊书籍、房屋出租、日用百货、宠物、收藏品、礼品、家具、儿童用品等(见图1)。
小熊在线二手论坛(),这是一家主要以各种二手电脑配件、数码产品、书籍等为主的二手论坛。
远望二手配件论坛(),重庆远望集团提供的二手交易论坛,各种电脑配件都可在此买卖(见图2)。
蜂鸟二手交换(),一家以DC为主的二手论坛。
迪派二手论坛(),以二手数码产品为主的论坛。
本来数码论坛(),一位天津网友开办的二手笔记本交易论坛,其出售的每件商品都能提供详细的实物图片,交易记录也较完善。
2.如何避免网上购物的风险
“10亿人民9亿商,还有1亿在观望”,这句话充分表明了国内消费者对做生意的浓厚兴趣,更不用说这种投资很小的网上商店了,很多人都跃跃欲试或已经尝试。正是如此,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制作网站,也无须专门到工商部门注册,个人商品销售网站呈梯次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但良莠不齐,同网下交易要小心骗子一样,网上交易也需小心谨慎,网下能遇到的各种诈骗手法在网上一样也有,诸如款到不发货、货品不对、质量残次、无售后服务等,对于初次网上购物的网民来说,往往对此无所适从。下面我们就先来介绍几招识别骗子公司的要诀:
①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定要能够看清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有些网站虽放有营业执照,但却是将别人的执照缩小后放在网上的,这点需注意,执照一般会在网站最下端的一排说明与介绍中。
②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标明和XXX公司合作的网站,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合作公司只是帮他们搭建网站,或只是提供了域名注册等业务,这些合作网站并不参与销售活动,如果网上购物被骗,这些所谓合作公司不负法律责任。
③查看公司的银行帐号、电话、传真是否齐全,没有公司银行帐号而只有个人帐号一般只是个人网站,而公司银行帐号的帐户名称应和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此外,在汇款时最好将货款汇入公司帐户,而不是个人帐户。
④发送垃圾邮件、开展色情业务的网站80%以上是个人网站,这类网站随时有被查封的可能,在此类网站购物是没有保障的。
⑤查看是否可以网上结算(网上支付)。网上结算可以实时到帐,只要支付成功,5秒钟内即可到达该商户的公司帐
4. 我在义乌这边电商刚起步,生意一直起不来,求支招!
我个人觉得可能有以下几点吧:
1、做的产品或者行业可能不太合适
2、国内市场经版济现在目前有些低权靡,行业竞争压力大
3、可能不太会运营,可以找相关运营第三方帮助您
综合以上问题可以找电商服务商、运营商、找新的产品渠道、更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加大推广力度,最好是可以找到都能决解这些问题的地方,比如大型的电子商务博览会这样的,我觉得在义乌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好像是4月11这几天,里面有包含的是电商全产业链的,可以去哪里看下,产品很全包括电商服务商、运营商、国外平台等等都有。
希望有所帮助,有用请点采纳!!!
5. 吴广江|汽车后市场行业协会会长
吴广江汽车后市场行业协会会长
吴广江实业家,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中国河北省沧州市,2016年创办天津云车驿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任云车驿站董事长。名下有多处地产、工厂等商业项目。
现任职务:
天津云车驿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疆华鑫印务有限公司顾问
沈阳龙泰房地产销售顾问
河南泌阳亿隆商务酒店运营顾问
河南泌阳亿隆音乐会所运营顾问
河北省十里香白酒销售顾问
贵州茅台镇茅台专用酒销售顾问
沧州建安集团开发项目顾问
人物经历
1994年开启个人商路之旅,尝试多种行业,不断发现商机
2000年开接触资本运营行业,并成立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被任命为东光县吴桥乡于指挥村支部书记
2007年创办万豪酒店
2008年成立金峰塑业有限公司
2009年创办罡秋建材有限公司
2010年成立万豪商会,万豪装饰有限公司,万豪汽车和俱乐部
2011年先后投资过小额贷款公司,物业公司,在旅游方面获得两项专利
2012年开始接触电商,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
2013加入乐分商城管理委员会,兼任河北省、湖南省董事长,任职期间单店总额超全国。
2014年开始构思云车驿站
2016年8月16日,面向全国推出云车驿站项目。
2017年,全国加盟店达300多家。
6. 苏州盟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盟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于2015年刚刚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创始人在德国经营外贸及电子商务公司多年,拥有B2B、B2C和自运营线上直销等多元化电子商务平台,其中B2C平台是从2004年开始做ebay和亚马逊,目前已有11个年头。我们希望凭着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能够在海外推广和传播更多的中国优秀企业和中国品牌。同盟----互利---通天下是我们的经营理念。做天下最诚信的服务商是我们公司的愿景和使命。我们非常愿意在跨境电商领域,能够贡献出我司们自己的一份力量。多年,拥有B2B、B2C和自运营线上直销等多元化电子商务平台,其中B2C平台是从2004年开始做ebay和亚马逊,目前已有11个年头。我们希望凭着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能够在海外推广和传播更多的中国优秀企业和中国品牌。我们公司拥有自己品牌策划团队;配备了实景摄影棚及专业的摄影设计团队,资深的运营团队;贴心的多语种客服团队;敏锐的推广团队;稳重的数据分析团队,干练的财务核算团队和勤劳的海外仓储及发货团队。公司熟悉德国税法,海关进出口等相关条例,在经营中可以及时帮助客户规避风险,更好的开展欧盟市场。苏州盟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苏州外贸中小企业促进会副会长单位、苏州跨进电子商务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
成立时间:2015-12-09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0600052899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3号楼201室
7. 关于中国 各种 协会 的名称 请大侠指点~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电子版商务协会
中国服装协会网
中国科学权技术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
中国黄金协会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中华商标协会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中国投资协会
中国广告协会
中国拍卖协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好了吧 ,太多了,不浪费时间了。
8. 除了派代、淘宝大学,中国的电商培训机构有哪些
还有大众熟知的实操型的电商培训机构杭州一扇门啊,它还是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常务理事单位呢。
9.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