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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电子商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13 19:53:22

1.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的3月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直到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比起美国其他行业来都是偏低的,这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网交易,包括家庭主妇个人开设网店,在税收上给予非常大的优惠。日本刚刚上任的新政府,也把电子商务纳入了日本经济基本的发展纲要,要求日本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来解决零售和经济效益的问题,对中小企业法人的税收,通过互联网手段减至11%,也是历届政府对企业减税最多的一次。

二是物流行业仍是目前电子商务一大瓶颈。拿美、韩等国来对比,美国的端对端物流体系相当发达,可以将资金流、信息流、服务流进行无缝对接,物流成本非常低,企业几乎可做到零仓储。韩国虽然小,但物流业也非常发达,物流配送的速度快、质量高、成本低。而中国国内的物流体系,成本过高,物流成本要占到零售成本的7%到15%之间,实际上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物流公司能够做到端对端服务,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且由于责任关系不明确,纠纷很难得到圆满解决,针对物流行业的保险也是空白;物流的信息化没有形成产业链,导致交易平台、中小企业、卖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业界呼吁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扶持整合。

三是营造配套的消费环境。跟美国、韩国、日本比,我国在信用卡支付、手机端点支付等方面还相当落后。其实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很多交易不是只有在网上能完成,年纪大的消费者、不大能经常上网的人群可以通过便利店、手机、POS机交易,或请人代购,支付方式灵活多样。

2. 电子商务有些什么政策

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
(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包括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各样通讯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情况,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该法认为“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2)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可认定为:(a)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b)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c)对数据电文予以储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人。
(3)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歧视数据电文,应同等对待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
(4)书面形式要求。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发票、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贸法会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纳入书面范畴。这一方法可称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由此可见,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阅读或复制。

3. 电子商务的五个政策支持领域分别是什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版出境货物、物品权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4. 福建自贸试验区支持在厦门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1210保税进口和9610出口无票免税政策什么区别

1210模式叫保税备货,需要将货物先批量进口到跨境综合保税区的保税仓保存,等到顾内客下单时,完成电容子化清关,由保税仓分拣包装找国内快递公司发送给消费者手中。
优点:货物提前进入国内保税仓,顾客下单直接发货,速度比较快,3天达到消费者手中。
9610模式叫保税直邮,顾客下单时,货物在海外进行包装,张贴国际运单,然后将多个包裹打成大包裹,经过国际快递(海陆空)送达保税区,保税区再拆出来小包裹,一个一个电子申报,经过x光机,缴纳税费,然后由国内快递公司送到消费者手中。
缺点:从顾客下单到拿到货物,需要经过国际段允许和国内清关速度比较慢,一般需要2兴趣或者1个多月。
上面说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9610模式也可以做出口,规则类似。

5. 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政府什么样的扶持

国家对于c2c的政策并来不明确,更源多的是对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上面的这个可以解答
关于发展趋势
中国电子商务至今已走过了10多年的历史,保持着持续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B2B企业已达9200家,B2C与其他电商模式企业数已达15800家,而个人网店也已达到1350万家。

至于趋势:此次淘宝商城新规实际上是构建电子商务平台秩序的一种尝试,如果大小企业、商户能在电商平台各行其道,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那么这次‘小卖家’围攻‘大卖家’就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转型的‘阵痛’。”

“小微企业、商户也应转变观念。”姜奇平说,小微企业应该通过提高附加值,品种差异化,提高服务水平,个性化定制的路线来获得发展。拒绝转型,对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小而美”才是小微企业最合适的路。当然,淘宝要提供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适合小微企业的服务,推动它们的发展。

6.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的3月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直到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比起美国其他行业来都是偏低的,这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网交易,包括家庭主妇个人开设网店,在税收上给予非常大的优惠。日本刚刚上任的新政府,也把电子商务纳入了日本经济基本的发展纲要,要求日本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来解决零售和经济效益的问题,对中小企业法人的税收,通过互联网手段减至11%,也是历届政府对企业减税最多的一次。

二是物流行业仍是目前电子商务一大瓶颈。拿美、韩等国来对比,美国的端对端物流体系相当发达,可以将资金流、信息流、服务流进行无缝对接,物流成本非常低,企业几乎可做到零仓储。韩国虽然小,但物流业也非常发达,物流配送的速度快、质量高、成本低。而中国国内的物流体系,成本过高,物流成本要占到零售成本的7%到15%之间,实际上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物流公司能够做到端对端服务,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且由于责任关系不明确,纠纷很难得到圆满解决,针对物流行业的保险也是空白;物流的信息化没有形成产业链,导致交易平台、中小企业、卖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业界呼吁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扶持整合。

三是营造配套的消费环境。跟美国、韩国、日本比,我国在信用卡支付、手机端点支付等方面还相当落后。其实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很多交易不是只有在网上能完成,年纪大的消费者、不大能经常上网的人群可以通过便利店、手机、POS机交易,或请人代购,支付方式灵活多样。

7. 国务院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如下:

  1. 指导思想: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专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属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2. 基本原则: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3. 主要目标: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等。

8. 中国近三年颁布了哪些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内步完善 ,主要通容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9. 中国电子商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即使对电子商务本身专也存在大量需要属规范的地方,<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上交易也试图作出一些规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子商务包括税收方面也会有更为规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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