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子商务是违法经商吗
不是违法经商,而是新的生意模式,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专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属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B. 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C. 电子商务合法吗
合法。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同时网络营销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
D. 电子商务违法吗有没有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并不违法。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同时网络营销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
电子商务是由法律依据的。
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修改历程:
1、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办,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与会专家共同指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已经非常明确,由于大众评审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纠纷,是未来电子商务法倡导的方向和趋势。
E. 中国通和电子商务合法吗是真的吗
好做吗 好做吗 好做吗 通和电子商务的会员在向人们介绍通和电子商务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通和电子商务是不是直销(传销)?通和公司有没有直销牌照?通和集团这样做合不合法等等问题。因此,只有弄清楚通和电子商务与传统直销(传销)的本质区别,才能消除人们的各种疑虑,把通和电子商务做大、做好、做久。 所谓传统直销(传销),就是登入我国近20年,在世界上已经实行了七、八十年的一种营销模式。即生产商不需要经过店铺和其它流通环节将产品销售给客户的一种营销方式。客户包括两种成分:一是参与经营活动并获取利润的直销(传销)人员(亦称经销商);二是终端客户纯消费者。直销与传销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根本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在国外一般都称其为传销,这种叫法笔者认为才名符其实,最能体现此种营销模式的本质特点,即无店铺多层次靠口碑宣传方式的营销,其精髓是依据倍增原理无限发展营销人员和寻找终端消费客户,并从中获取最大利润。2005年我国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视直销为合法,传销为非法,并把多层次团队计酬划归传销范畴。然而,即是获得直销牌照的公司,除了雅芳实行单层次营销外,其余所有公司仍然实行多层次团队计酬模式。如果传统直销(传销)丢掉了这个赖以生存的灵魂支柱,它就失去了吸引众多人参与的魅力。之所以传销禁而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以直销为名,传销为实的获牌直销公司是被批准允许的“传销”。至于有些不法之徒,利用传统直销(传销)的营销模式实施诈骗,那才是国家真正要打击、禁止的行为。现在人们之所以把这种营销模式视为是传统直销(传销),不仅因为它有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更因为它是一种时代特征---即工业时代的产物。而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必将产生与时代相适应的崭新营销摸式---电子商务。 香港通和医药集团顺应时代潮流,在中国电子商务年的2006年,即开始实行通和电子商务这一最为先进的营销模式。任何事物的性质,不仅由其形式更由其内容所决定。比如传统直销(传销)、非法传销、通和电子商务,这些看似一样的事物,但却各自有着不同的本质特性,绝不能混为一谈。下面主要分析一下通和电子商务与直销(传销)的本质区别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营销的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通和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网上交易完成销售,而传统直销(传销)主要是通过地面交易完成销售。一个是以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工具,一个是以交互式经营为手段,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二、服务的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通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会员制,所有会员的购货、服务全部由公司直接承但。会员之间既没有买卖关系,也没有服务关系。而传统直销(传销)在中国实行的是店铺加雇佣推销员(亦可称为直销员或营业代表)制,其销售和服务主要由直销(传销)员自行承担。 三、奖励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通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消费积分返利,其根据是生产消费的最新理论,让消费者有权参与利润分配。而传统直销(传销)实行的基本上是级差制,完全是根据经销商的级别、销售业绩来分配利润。 四、具体的销售方法有着本质的不同。通和公司产品通过网络三折销售给所有会员使用,不要求会员另行销售产品!而传统直销(传销)只是不准其推销员低价卖货,在其价格范围内而是卖得越多越好。通和电子商务的会员仅仅是个消费者而已。 五、获利的指导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通和电子商务由于是网上交易,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各方面的成本。尽管如此,她还是让利于民,给会员的价格可以说是出厂价,这对绝大多数公司来说是难以做到的。而传统直销(传销)虽然在培训教育时,一再宣称直销(传销)没有了以往销售中的许多中间环节,但其产品普遍昂贵,说其是暴利一点都不过份。 六、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必将取代传统直销(传销)的暴利销售模式。人类终极消费模式—可谓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总称叫网上交易,亦叫网上购物,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商务行为。其优势是:1.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商业全球化,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2.广阔的环境,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消费者也可以在全球任何商家购买商品;3.更快捷的疏通和低廉的价格。由于减少了所有中间流通环节,从而节省了大量开支.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成本;4.符合时代要求,在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总之,电子商务是一个趋势性的行业,是快捷取代慢速.简单取代复杂.先进取代落后的一种最为先进的商业模式。而传统直销(传销)已经落后于时代,其暴利性将决定其会不断走向衰亡。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分析不难看出,通和电子商务,既不是直销(传销),更不是非法传销,她是信息时代出现的一种崭新营销模式。对公司而言,也可视为厂家“直销”,但它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直销(传销),还需要直销(传销)员为其销售产品;对于顾客而言,也可视为直购,但它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还有利润分享。这种消费省钱、推广赚钱的生产消费模式,必将吸引众多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其市场之大可想而知。当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实现在家创业,网上淘金,可谓是21世纪的最佳选择。 美国有一项,60%的百万富翁均来自网络,平均年龄35岁,而剩下的40%来自于传统行业,平均年龄60岁;世界新生30%的富翁,不是自行创业,而是和大型企业合作的结果!你要想明天成功,首先要解决自己的观念。现在要做就做最大的趋势性行业:互联网电子商务!如果错过了,那错过的不仅仅是一个机会,而是整整一个时代!只有电子商务才是最快捷、最公开、最公正的营销大革命!世界首富比尔?盖茨说得好:21世纪最成功的事业就是互联网和人际网整合在一起的事业!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 选择合作公司的两个条件: 1、一定要是民族企业,公司实力强大,长久稳定,国家重点扶持保护!(必须跟随政府路线走才能做大) 2、产品必须是高科技产品,日常生活必用品,高品质低价位,让老百姓既省钱又享受高品质生活,无需每天灌输观念,百姓主动购买!通和公司产品有七大系列,会员三折,完全满足条件!
F. 电子商务是否违法属于工信部管吗
不是滴,小伙子把什么都觉得是工信部管理的,工信部只是管理一些信息化类的,只有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才归工信部管理的.
G.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态度是什么
电子商务来类法律法规主要有《软件源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国家安全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信息网络全保护条例》以及《民法通则》《刑法》《反洗钱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章节的规范。再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至于实施,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准确的说,电子商务目前相关规范还不是很建全,部门分散。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确。因而,监管与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不过,随着电子商务的往来。制度的完善,行政以及主管机关的健全,会逐步实施到实处
H. 电子商务互联网属于违法行为吗
这个行业不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利用互联网做一些不正当的事就是违法的了
I. 君凤煌电子商务合法吗国家是否认可
目前电子商务国家是鼓励的,你说的这个电子商务,只要他不做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商务活动,他就是合法的国家,是认可的,因为电子商务,现在国家是鼓励大家去进行进行的商务活动,因为它更能快捷方便促进货物流通,所以国家是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