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境电商物流都有哪些问题及解决方案
目前常见的跨境物流模式有三种总结如下:
1、国际快递专
这是一种以国际快递三大巨头的快递服属务为主的物流运输模式。三大巨头分别是DHL、FEDEX、UPS。特点是运输的速度比较快。体积不大的利润空间较大的商品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2、邮政小包
在跨境知道《跨境电商三种物流方式对比》中指出中国目前的70%运输都是通过邮政运输方式,邮政模式的整体特点是网络最广、价格便宜、时效较长、处理量大、跟踪查询不力、中邮外邮选择较多、服务水平较差。此特点适用于普遍的B2C模式。
3、综合物流
它是从传统物流演变来的。综合物流模式适用于亚马逊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和自建网站的海外仓模式。
最终物流方案的选择要根据所售产品的特征来选择合适的物流方式。
B. 进口跨境电商的物流解决方案有哪些
应该大致分为几种
直邮,在国外使用当地邮政/快递发往中国
进过专HK转邮政进入中国在派送
保税仓属B2B2C在保税仓存储然后再单件使用快递派送
保税仓BC模式,直接货物从国外寄到保税仓,中转一下然后清关使用快递派送
出口易也有进口业务,在这一块略有了解
C.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解决方案 一、方式:为电子商务网站设计物流方案。
200 好像少了点哦,写这个要话很多时间的。。
D. 国内外电商物流解决方案的差异在哪
摘自:YiShop电商系统
一、国外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1)美国的物流中央化
物流中央化的美国物流模式强调“整体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是一种以整体利益为重,冲破按部门分管的体制,从整体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的管理方式。在市场营销方面,物流管理包括分配计划、运输、仓储、市场研究、为用户服务五个过程;在流通和服务方面,物流管理过程包括需求预测、订货过程、原材料购买、加工过程,即从原材料购买直至送达顾客的全部物资流通过程。
(2)日本的离效配送中心
物流过程是生产——流通——消费——还原(废物的再利用及生产资料的补足和再生产)。在日本,物流是非独立领域,由多种因素制约。物流(少库存多批发)与销售(多库存少批发)相互对立,必须利用统筹来获得整体成本最小的效果。物流的前提是企业的销售政策、商业管理、交易条件。销售订货时,交货条件、订货条件、库存量条件对物流的结果影响巨大。流通中的物流问题已转向研究供应、生产、销售中的物流问题方向。
(3)适应电子商务的全新物流模式——物流代理
物流代理(Third-PartyLogistics,缩写为TPL,即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的定义为:“物流渠道中的专业化物流中间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业务服务。”
物流代理公司承接了仓储、运输代理后,为减少费用的支出,同时又要使生产企业觉得有利可图,就必须在整体上尽可能地加以统筹规划,使物流合理化。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及物流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直属的专业性物流企业,即专营生产资料的物资储运总公司和外运总公司。仓储主要针对系统内部,因此商流与物流分离,受行政控制。
(2)地方专业性物流企业,即地方商业系统的储运公司及粮食仓储系统,完全受当地行政领导。
(3)兼营性物流企业,即集物流与商流为一体的物流企业,比重大,且数量正在不断增多。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物流社会化程度低,物流管理体制混乱,机构多元化。这种分散的多元化物流格局,导致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流通的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规模经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设施利用率低,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严重。
E. 电子商务物流瓶颈的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物流是比国内发达的,所以在美国网络购物比中国网络购物,更方便快捷,感觉国外的物流瓶颈在于人员成本过高!错误率什么的都还不错!比国内强好多的,同时国外对物流的重视程度要比国内好的多,资本运作形成产业链完善。从法律、行业规则、人员素质、产业链、投资、服务等等都比国内强多了,你说的国外,参差不齐,发达的欧美和日本等,已经很完善了,其他的地区,比国内好的差的 都多了,不好比较。可以缩小范围,研究下跟中国周边物流交流密切的试试看。
国内的还没有研究好,要去研究国外的。物流的瓶颈就是资本,有资本了什么先进的设备,什么先进的系统,行业的牛人都能搞到。
我能说国外遇到的根本不能拿到国内来用吗
量变产生质变,国外根本没有遇到过淘宝双11这种体量的物流爆发点。他们没经历过。他们的瓶颈跟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的瓶颈根本不是同一个体量级别的
根据有关报道和历史信息反映的研究情况如下:
国内的还没有研究好,要去研究国外的。物流的瓶颈就是资本,有资本了什么先进的设备,什么先进的系统贰乏蹿何讷蛊寸坍丹开,行业的牛人都能搞到。
量变产生质变,国外根本没有遇到过淘宝双11这种体量的物流爆发点。他们没经历过。他们的瓶颈跟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的瓶颈根本不是同一个体量级别的。
当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便捷的网络购物方式的时候,发展相对滞后的物流业却成为了网上生存的巨大瓶颈之一。电子商务越来越不满于低廉的物流服务,而与此同 时,物流也希望通过发展其他业务来抵消越来越高的物流成本,因此,向对方领域延伸成为电商与物流各自寻找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F. 淘宝网的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是什么
结合广大的物流公司,实现物流信息跟进,联系客户的管理作用。
也就是和物流公司合作,同时客户可以根据支付宝等各种支付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物流方式。
G.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么
美国方面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虽然美国国会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研究所等机构于几年前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 Article 2B)的由来。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18个月内将其贯彻到国内。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个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进程采纳该法,可能还需较长的时间。但是,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适用于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不适用于有关印刷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等的交易。例如亚马逊网上书店通过网络向全球出售书籍,虽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权贸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财产贸易,更确切地说是包括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贸易。这说明,美国己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贸易非常适宜电子商务的环境,其全部交易过程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网下的物流配送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必将在电子商务占据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将超过有形财产的贸易。
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入了“电子代理人”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力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识。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一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据格式许可合同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格式许可合同是指用于大规模市场交易的标准许可合同,包括消费者合同及其他适用于最终用户的许可合同。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拟定的这类合同面向广大公众,基于基本相同的条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具有非协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网络上的计算机信息交易大量采用自动的格式许可合同的形式,因此为了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这种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格式许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受合同约束。如果有些格式条款不易为人所察觉(例如字体过小,含义模糊),或者相互冲突,则不对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己经付了款,支付有关费用或者遭受了损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予以合同补偿。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从缔约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动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机从事违法或欺诈活动。因此《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负有担保的义务,即担保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在许可期间被许可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任何第三方对计算机信息主张权利而受到损害。具体而言,计算机信息提供者应当担保其许可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在其所属国的领域内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担担保义务,它必须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说明。例如,在计算机信息的网上自动交易中,标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时,如受到干扰,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当然,一旦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承担担保义务,其信息的市场价值就降低了。
总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美国国内曾经在是否需要对电子商务立法这一点上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管《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很多人指责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过于偏坦商业组织的利益,但是该法仍然将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推进了一大步。美国各州正在积极采纳该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最终会成为调整美国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H. B2C电子商务的仓储物流配送解决方案
随着电子商务日益发抄展,物流配送业务也日趋庞大,甚至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市场局面。因此仓储物流行业在近几年变的异常火爆,这类企业主要业务除了仓储、代发货、物流配送,还包括了配送跟踪、终端消费者退货投诉处理等业务。而一家全面的仓储物流公司还会帮助供应商提供具体的物流解决方案,比如高效的配送方案、低成本的配送选择等等。而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东这些资源集中型城市,像上海的智工厂仓储物流公司就是通过短短3年的时间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物流配送基地,不仅开通了淘宝、天猫、京东、一号店等电商合作平台,而且智工厂不单服务于中小店铺卖家企业,更专注于品牌商的合作,比如三主粮、匡威旗舰店、上海日化、天美健天猫官方旗舰店等。而在选择这类企业的时候主要要考量发货速度、物流配送成本、货品安全性、订单处理量这几方面。
I. 请教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解决方案!!!
求救也没没办法,老师布置的作业自己完成吧,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