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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还免税吗

发布时间:2021-08-03 08:23:06

❶ 美国为什么支持电子商务免税

美国政府制定来的电子商自务税收政策,一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的优势地位,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所以全世界电子商务免税,美国就能直入他国而获利。二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❷ 中国电子商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即使对电子商务本身专也存在大量需要属规范的地方,<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上交易也试图作出一些规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子商务包括税收方面也会有更为规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

❸ 欧美国家电子商务纳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不论是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还是经济发达的欧盟,都明确对电子商务征专税。

1996年美属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1997年美国政府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都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收持肯定态度,1998年美国正式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决定不为“比特”的流动发明新税,就是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免税,其规定的免税期经过多次延长直至2014年11月1日。

欧盟不仅在1997年通过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以及《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等文件,而且还在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对电子商务课征增值税。

❹ 在美版亚马逊买东西要交税吗

不用交锐,但是要有运费。

亚马逊公司(Amazon,简称亚马逊;NASDAQ:AMZN),是美国最大的一家网络电子商务公司,位于华盛顿州的西雅图。

是网络上最早开始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之一,亚马逊成立于1995年,一开始只经营网络的书籍销售业务,现在则扩及了范围相当广的其他产品,已成为全球商品品种最多的网上零售商和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企业。

(4)美国电子商务还免税吗扩展阅读

亚马逊的享受并不一定在于是否有足够的钱来买想要的书,而在于挑选书的过程。手里捧着书,看着精美的封面,读着简介往往是购书的一大乐趣。在亚马逊的主页上,除了不能直接捧到书外,这种乐趣并不会减少。

主页上广告的位置也很合理,首先是当天的最佳书,而后是最近的畅销书介绍,还有读书俱乐部的推荐书,以及著名作者书籍等等。不仅在亚马逊的网页上有大量的多媒体广告,而且在其他相关网络站点上也经常可以看到它的广告。

广告还有一大特点就在于其动态实时性。每天都更换的广告版面使得顾客能够了解到最新的出版物和最权威的评论。不但广告每天更换,还可以从 “Chech out the Amazon Hot 100. Updated hourly”中读到每小时都在更换的消息。

❺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叫什么

美国方面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

❻ 美国目前对电子商务是否收税

1、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版易的无形权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
1.1 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要求网络零售商向寄送货物所在州(注:因为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税率不一,这也一直是该法案的讨论点所在。)上缴销售税。
2、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
3、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❼ 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什么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挑战,本文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电于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及涉税业务的顺利处理。
一、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主权,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 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
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五)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管理队伍。
上述谈到,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税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否则无法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对现行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一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设备,使其更好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工作服务;二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国内、国际税收法规,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准确,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发展。

❽ 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几个阶段

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所有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据报导,互联网在美国发展17年所创造的价值,接近于美国汽车工业经过100年发展所创造的价值。作为这一场电子商务运动的倡导者和推动者,美国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五个阶段,演绎了一段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史。
1991年,美国政府向社会公众开放因特网,允许在网上开发商业应用系统。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计划。
1994年,美国副总统戈尔进一步提出了建设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倡议,引起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响,全球出现了网络建设的热潮。
这一段时期是全球电子商务的萌芽期。此间,随着因特网的兴起,众多美国网络公司纷纷成立,他们以提供信息聚集网络浏览者,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而获得收入。
1995年,因特网上的商业业务信息量首超科教业务信息量,电子商务从此大规模起步发展。
1996年,美国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制定保障在因特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适用于B2C的模式的SET协议,并在全球推广。
1997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市场框架文件,推动全球电子商务的自由竞争发展。此外,美国和欧盟共同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当年,美国在网上开设的商店已达2万家。
1998年初,美国政府宣布了三项免税政策草案,将网上购物这种商业形式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区别出来,用法律形式保护新型的电子商务市场。当年北美网上购物的人数达100万人次。

从1998年开始,美国政府通过法案决定联邦政府机构的全部经费开支实行电子化付款,加快了美国全国金融的电子化、网络化。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在这一期间兴起,电子商务进入了发展的第二阶段。据美国官方资料,

1999年美国第四季度B2C的交易额达53亿美元,占全部商品零售总额的0.64%。

2000年到2004年,企业间电子商务(即B2B)兴起,企业之间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来进行交易,以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电子商务进入了发展的第三阶段。美国国内制造协会200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32%的制造商开始使用电子商贸技术来进行商业交易,80%的公司有自己的网址,并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招标、购买等商业活动。

由2005年起,美国的许多大型传统企业相继转向电子商务,并试图通过互联网简化商业流程,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全球电子商务迎来了发展的第四阶段。 2008年,美国Groupon的成立,开创了网络团购模式,即消费者对商家的电子商务(C2B)。该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为数庞大的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向商家大批量购买,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弱势地位,这标志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走向第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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