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什么促销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营利性促销活动。临时举办公益性展览及宣版传权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城市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秩序。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焚烧杂物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禁止向城市公园、广场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废气、烟尘。
(1)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行营利性促销活动的扩展阅读
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儿童打小陀螺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会同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广场内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