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主要是做什么的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它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
1、广告宣传
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Internet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上主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与以往的各类广告相比,网上的广告成本最为低廉,而给顾客的信息量却最为丰富。
2、咨询洽谈
电子商务可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Whiteboard Conference)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网上的咨询和洽谈能超越人们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订购
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4、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账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网上支付将需要更为可靠的信息传输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骗、窃听、冒用等非法行为。
5、电子账户
网上的支付必须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账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
信用卡号或银行账号都是电子账户的一种标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术措施来保证,如数字凭证、数字签名、加密等,这些手段的应用提供了电子账户操作的安全性。
6、服务传递
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而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它能直接从电子仓库中将货物发到用户端。
7、意见征询
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这样使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形成一个封闭的回路。客户的反馈意见不仅能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更使企业获得改进产品、发现市场的商业机会。
8、交易管理
整个交易的管理将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网络环境及多种多样的应用服务系统。这样,能保障电子商务获得更广泛的应用。
(1)维田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立法进程再提速。《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商平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责任,并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这意味着,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等行为或被禁止。
在业内看来,进一步细化后的草案将有效推动网络空间秩序管理,将禁止刷单等规则列入草案中,也使得未来电商规范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草案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原版草案则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不难看出,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通过强化电商平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体现了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而为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针对“刷单”、“刷信誉”等不良之风,草案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填补监管漏洞
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行为做出严令禁止后,可以预计,这将大幅度减少当前行业内暗藏的刷单乱象。
一名刷单手一天只要刷不足20单就可获得100元左右的回报,如果能够拉拢到其他单手入群,可获取的收益会更高。甚至在平台商家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行业内传出了“不刷单等死”的理论。
刷单灰黑产业犹如行业毒瘤,虽然平台打击刷单一直处于高压态势,但隐蔽的刷单产业链利用平台没有执法权的无奈,依然吸附于电商平台之上。
而草案二审稿中有关明确电商平台连带责任的内容,则进一步对电商平台打击假货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强化电商平台知产保护,也就是通俗意义上坚持正品品牌、打击假货的问题上,一直是电商行业发展中老生常谈的话题。
京东全球购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销售假“Tiger虎牌”保温杯而陷入舆论风波,尽管事后京东拿出证据表明,集团与正品虎牌的授权合作早于2014年就已经展开,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为仍不能彻底打消社会各界的疑虑。
3、政策仍存细化空间
目前仍处审议阶段的电子商务法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时日,各界对法案进一步细化也抱有较高期望。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进一步细化显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的秩序管理。
除了将禁止刷单的行为增加在草案中,后续还需要考虑如何对刷单处罚措施进行细化,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所存在的特性,草案内容的细化乃至落地实施仍需要经历一段持续推进的过程。
而在假货治理方面,如果说原草案中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定条件是平台存在主观放纵,在草案二审稿中的表述则意味着,电商平台需要进一步做到在商家审批、入驻环节的审核强化,甚至对于一些消费者在评论中提到的售假线索也要做出相应的线索追踪。
今后电子商务法应增加媒体购物的相关内容,网络购物与电视购物、电话购物、广播购物、报纸购物相结合的模式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全渠道趋势,此外,现在流行的一些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经济行为,也采取摄像和录像的方式向消费者呈现,这与传统电视媒体并无二致。
㈡ 广西至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广西至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年,注册资金 2000万,致力于网络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开发、
销售及服务,彩票信息咨询服务,游戏、动画开发及销售。
法定代表人:贺高娟
成立时间:2015-07-31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501030003025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1号枫林蓝岸10号楼803-2号
㈢ 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1日,是“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力、石油、石化行业电气自动化系统、通讯系统的论证设计、产品开发和工程施工的全方位技术服务;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务;经营工业自动化及通讯工程所需的多种设备、元器件。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成立时间:1999-02-25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50001804176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邹城路9号
㈣ 武汉立维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武汉立维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NEWISE)是华中地区领先的电子商务整合服务商,天猫官方认证的代运营服务商。提供从开店、产品定位、视觉设计、活动营销、店铺推广、专业客服、电商培训等一系列的托管方案,成功助力中小企业电商发展!2014年1月16日,正式通过天猫实地认证,成为官方认证的天猫&淘宝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连三
成立时间:2013-11-27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201120001860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南1栋5号门面
㈤ B2B、B2C、C2C、O2O分别是什么意思
大家经常听说B2B、B2C、C2C等,那么到底、B2C、C2C市场是什么意思啊?可能很多朋友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分别介绍一下。
1、B2B(也有写成 BTB,是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它将企业内部网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通过 B2B 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
2、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而其中文简称为“商对客”。“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
3、C2C实际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其中C指的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英文单词是Customer(Consumer),所以简写为c,又因为英文中的2的发音同to,所以C to C简写为C2C。C2C即 Customer(Consume) to Customer(Consumer)。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个人间的电子商务行为。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B2B有三宝:企业、中介、沟通好
B2C有三宝:品牌、渠道、销售好
C2C有三宝:你开、我买、支付宝
以上就是有关B2B、B2C、C2C市场是什么意思啊的简单介绍,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应该对这几种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㈥ 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具体。
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
电子商务有很多种不同的形式,比如B2B、B2C、C2C等,考虑到农村电子商务参与人的特殊情况,按照买卖的双方是直接参与还是通过代理人来参与电子商务的流程中,将农村电子商务分为三种模式:A2A(agenttoagent)、A2C(agenttoconsumer)、C2C(consumertoconsumer)。
(一)A2A模式(agenttoagent)
这里的A2A,是agenttoagent的简写形式,这里的A指代理人,而A2A是指电子商务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通过代理人来参与电子商务过程。
应用这种模式的比较出名的是“兰田模式”。
兰田模式是以“世纪之村”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平台企业、信息员、销售商和釆购商四方参与,兰田集团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平台企业,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和运营,负责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负责代销代购渠道的建立和管理。而信息员则负责买卖信息的发布,促进买卖活动的成功,一般多由拥有上网能力的农产品商人或者农资商人充当,作为农户与平台、消费者与平台、生产商与平台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形式中的代理人。生产农副产品的农户或者合作社、提供农资的生产商或者经销人作为销售商,通过信息员(可以是专门的信息员,也可以自己申请成为信息员)发布自己的供货消息,农产品商家、需要农资的普通农户或者合作社作为采购商则通过信息员购买所需商品。
由上述案例,可知A2A模式的农村电子商务的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A2A模式的优势:
(1)惠及整个区域范围的所有农户,A2A模式是由政府或者平台企业牵头的,在最初的规划中,就是以区域内所有的农户作为服务对象,不管其经济水平、知识文化水平如何,都可以享受这种服务。
(2)信息员的介入,弥补了农民上网与营销水平低下的问题,使农村电子商务成为一种可能。
(3)平台企业介入,负责代购和代销,集体运输,解决了困扰农村电子商务多时的物流配送问题。
(4)参与各方基本利益一致,各取所需,实现共赢。农民希望通过电子商务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提高自己的收入的同时,获取丰富而廉价的生活生产物资,而信息员则希望通过自己的技术服务获得佣金。平台企业希望网上销售能够繁荣,获得良好的声誉和用户覆盖度,从而获得丰厚的服务收入和广告收入。政府希望可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能够有一个漂亮的业绩。
(5)由政府牵头组织或者支持,方便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一体化建设,一平台多功能共享,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A2A模式的劣势:
(1)环节较多,不利于监管。在模式中,卖方和买方都要经过代理人,才能与交易平台联系,这样就延长了流程,增加了环节,这就增加了管理和监管的难度。
(2)平台的建立和维护,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都依赖于牵头企业或者政府。牵头企业或政府还承担着代购代销、物流配送等职责,这些都对牵头企业或者政府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也为这种模式的建立制造了额外的难题。
(3)交易平台为一定区域内的农户或者合作社提供服务,这些农户或者合作者在农业生产方面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他们的需求以及可能提供的农副产品种类都比较集中,使得平台的经营范围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产品门类较为单一,不利于与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争。
A2C电子商务的优势:
(1)借助淘宝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已经相对成熟的交易规则、支付手段及信用评价机制,减少了重新建立和维护交易平台的费用,更加的方便、安全和廉价。
(2)将部分特色农产品的销售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实现了区域生产与全国市场的对接。
(3)解决了部分农户不能上网而不能参与电子商务的问题。
A2C电子商务的劣势:
(1)有中间环节。
(2)农户通过代理人与销售平台产生联系,农户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可能是一次性的交易联系,也可能是长期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有契约的约束,也可能仅仅是口头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由双方的经营状况决定,并不稳定。
(3)对于农户而言是单向的销售,农户并不能通过此模式享受电子商务在买入方面的好处。
(4)代理人多为自发形成,其代理的范围因为代理人自身的实力和代理意愿,往往限于较小的范围,不能惠及区域全部。
C2C电子商务的优势:
(1)借助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无需自建平台,减少了平台建立与维护费用,使用已经成熟的交易模式与信用评价机制,减少了交易中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2)销售范围面向全国,实现了部分农产品与全国大市场的对接。
(3)环节少,生产者通过平台直接与消费者相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的分利,使生产者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
(4)更加自由灵活。卖家买家都是单个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形式灵活多变。
C2C电子商务的劣势:
(1)不能解决农民因为无法上网而不能参与电子商务的问题。
(2)农户兼顾生产和销售,对农户的营销素质和电子商务应用能力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农户涉足电子商务的门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