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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特产的电子商务b2c论文

发布时间:2021-07-23 09:37:52

A. 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

给你个大纲吧,你自己补全实例就差不多了

【文章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是每一家中国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本文从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分析入手,针对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 键 词】企业电子商务 发展环境 发展策略

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又称电子商业。是指商务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应商、企业雇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对贸易活动各个阶段进行改造和创新,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自动化和电子化。简单的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等手段联络交易主体和银行信用方式的所有经济活动。

电子商务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B2B);三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B2C)。

二、发展电子商务要以发展企业电子商务为主

首先从交易量和交易成本来看,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业务量大,操作量小,对于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改善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作用明显。通常,企业间单笔成交额是个人的上百倍乃至上万倍。它所涉及的交易金额、交互信息的规模与参与企业的主体数量巨大,先进信息技术介入企业间交易,可以提高速度,节省传统业务中人员往返、住宿、交易设施投入等费用。所以说,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间业务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其次从这几年国内的实践和探索看,工商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的实际需要,依托现有的业务伙伴和业务渠道,对购销业务进行电子化改造是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用电子商务改造企业的业务流程,扩展市场,有现实的业务基础和需求。

三是从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出发,用电子商务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电子商务起步的现实选择。并且,今后随着电子商务的扩大,中小企业将成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增长力量。因此,在我国目前消费水平、网络基础设施和社会配套环境的条件下,开展B to B业务更适合我国国情。

三、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分析

1、企业信息化建设环境

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2、政策与法律环境

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不够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3、金融电子化建设

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

4、安全保证系统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因此,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许多银行现有的技术防范措施显然不能适应大规模电子交易的需要。这也是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

同时,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的管理标准尚未系统确定,法律对于电子商务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5、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实现的关键最终仍然是人。眼下各大企业缺乏的正是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商业人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知识型人才缺乏,有待补充。关于这方面情况,目前我国尚未见到具体统计数字。据美国的统计,其国内缺少数十万名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和程序设计师。一些外国公司纷纷到中国招募软件工程师。日本、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都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开始了行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人才集中的城市。

四、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策略

1、提高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

电子商务是使商务活动由以物为中心变为以信息为中心,可以极大地提高商务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商务活动中人、财、物的消耗,有利于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集约化和高效率。企业需要从战略上认识到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良好的效益,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在运用中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它,不断收到实际效益,进而增强推进信息化的信心,政府也要为企业信息化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好发展规划。

2、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

网络基础设施是制约电子商务大力发展的重要“瓶颈”,也是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使得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仍然相差很远。因此,想要促进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就必须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使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此外,对于不能够通过互联网在线传输到消费者手中的“硬”产品来说,传统商业活动中的物流部分是电子商务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建立集商流、物流、信息流于一体的配送中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强有力的保障。政府应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资金,首先在信息技术和网络建设较发达的城市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然后逐步向外辐射,形成遍布全国的配送中心网。

3、加快金融电子化进程。

电子商务发展离不开金融电子化,只有可靠的电子支付方式,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在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要对网上电子货币发行确定统一的在线支付程序,在安全保障标准、客户私人信息保密、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制定统一标准。同时,中央银行应将核心职能定位在为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网上在线电子支付提供更多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及政策支持,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主体的资格认证等方面,为电子商务加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4、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系统。

政府应当从三方面入手,构建电子商务安全运作的综合保障体系。其一,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目前我国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发布有关管理标准。其三,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5、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电子商务的实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信息现代化与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因素。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电子商务等选修课程,并单独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B. 急需电子商务论文一篇,题目随便。3000字以上。

你自己可以去看下(电子商务评论)里面的论文文献参考下呗

C. B2C电子商务的特点

B2C电子商务的特点有:

首先,快捷、方便的服务特色不突出。B2C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购物环境,但网上购物在服务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商品目录庞杂,查找商品信息困难,并且最终完成认证、在线支付手续相当不方便,而且国内大多数支付还是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

二是B2C电子商务缺乏完善的后台传统服务的支撑,比如物流、配送等,商品不能及时配送到消费者手中,往往是阻碍人们网上购物的重要原因。如果B2C电子商务不能在服务上比传统商务做得更好,不能为消费者节约交易时间,就根本没有任何和传统商务相比的优势。

其次,资金周转困难。除了专门化的网上商店外,消费者普遍希望网上商店的商品越丰富越好,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B2C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不花大量的资金去充实货源。

而绝大多数B2C电子商务企业都是由风险投资支撑起来的,往往把电子商务运营的环境建立起来后,账户上的钱已所剩无几了。这也是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经营艰难的主要原因。

第三,定位不准。

一是商品定位不准,许多B2C企业一开始就把网上商店建成一个网上超市,网上商品大而全,但因没有比较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的支撑而受到严重的制约;

二是客户群定位不准,虽然访问量较高,但交易额小。三是价格定位偏高。网上商店追求的是零库存,有了订单再拿货,由于订货的批量少,得不到一个很好的进货价。

第四,网上支付体系不建全。网上购物的突出特点是利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

从目前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规模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在线支付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多数代行银行职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所以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始终存在。这种不完善的网上支付体系严重制约着B2C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第五,信用机制和电子商务立法不健全。有的商家出于成本和政策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将信用风险转嫁给交易双方,

有的商家为求利益最大化发布虚假信息、扣押来往款项、泄漏用户资料,有的买家提交订单后无故取消,有的卖家以次充好等现象常常发生。而这些现象就是导致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心存疑虑的根本原因。

(3)家乡特产的电子商务b2c论文扩展阅读

【分类】

1、综合型B2C

发挥自身的品牌影响力,积极寻找新的利润点,培养核心业务。如卓越亚马逊,可在现有品牌信用的基础上,借助母公司亚马逊国际化的背景,探索国际品牌代购业务或者采购国际品牌产品销售等新业务。网站建设要在商品陈列展示、信息系统智能化等方面进一步细化。

对于新老客户的关系管理,需要精细客户体验的内容,提供更加人性化、直观的服务。选择较好的物流合作伙伴,增强物流实际控制权,提高物流配送服务质量。

2、垂直型B2C

核心领域内继续挖掘新亮点。积极与知名品牌生产商沟通与合作,化解与线下渠道商的利益冲突,扩大产品线与产品系列,完善售前、售后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手段。鉴于个别垂直型B2C运营商开始涉足不同行业,笔者认为需要规避多元化的风险,避免资金分散。

与其投入其他行业,不如将资金放在物流配送建设上。可以尝试探索“物流联盟”或“协作物流”模式,若资金允许也可逐步实现自营物流,保证物流配送质量,增强用户的粘性,将网站的“三流”完善后再寻找其他行业的商业机会。

3、传统生产企业网络直销型B2C

首先要从战略管理层面明确这种模式未来的定位、发展与目标。协调企业原有的线下渠道与网络平台的利益,实行差异化的销售,如网上销售所有产品系列,而传统渠道销售的产品则体现地区特色;

实行差异化的价格,线下与线上的商品定价根据时间段不同设置高低。线上产品也可通过线下渠道完善售后服务。在产品设计方面,要着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感觉。大力吸收和挖掘网络营销精英,培养电子商务运作团队,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平台。

4、第三方交易平台型B2C网站

B2C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但中小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拓宽网上销售渠道的好方法。关键是中小企业要选择具有较高知名度、点击率和流量的第三方平台;

其次要聘请懂得网络营销、熟悉网络应用、了解实体店运作的网店管理人员;再次是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网络渠道,增加产品的类别,充分利用实体店的资源、既有的仓储系统、供应链体系以及物流配送体系发展网店。

5、传统零售商网络销售型B2C

传统零售商自建网站销售,将丰富的零售经验与电子商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整合传统零售业务的供应链及物流体系,通过业务外包解决经营电子商务网站所需的技术问题,典型代表就是国美。

6、纯网商

纯网商指只通过网上销售产品的商家。纯网商的销售模式主要有自产自销和购销两种。纯网商是没有线下实体店的。

D. 电子商务论文

从互联网的发展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前景

【摘 要】: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手段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目前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已逐步涉及到各个领域,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模式B2C、B2B均在探讨。从趋势看,我国电子商务必须向纵深化、专业化、国际化、区域化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模式 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是一门发展非常迅速的新学科,至今没有一个严密的定义。人们一般将电子商务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各种商务活动"。而电子手段包含的范围很大,既可以是电报、电话、传真等传统的通讯工具,也可以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所以我认为,真实含义的电子商务应是"以Internet为平台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参与电子商务的主要角色是企业(Business)和消费者(Customer),因此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网上交易构成了B to B(B2B即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到企业)、B to C(B2C即Business to Customer 企业到用户)两种最典型的商务模式。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表明,自1997年开始,我国因特网用户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到2000年6月,国内共有因特网用户1000万,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域名有近6万个之多。因特网的迅速扩展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在1994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但"电子商务"的真正风行却始于1999年。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金税"工程,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2000年底,"电子口岸"在京使用,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均存放其中,可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企业可上网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等政府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手续,从而真正实现"政府对企业的电子商务"。2001年开始,我国五大银行在各大中城市联网,消费者可跨行结算。同时增值税发票已在五大省市联网核查。这些已构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

按照物流的方向,目前国内企业的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C、B2B两种形式。发展较快的是B2C,因为这种形式可以迅速吸引一批注册用户,这对以"注意力经济"为盈利来源的网站来说,是可以最快吸引风险投资者目光的办法。目前,我国企业的电子商务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仍远未达到盈利的规模,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还处在吸引用户的阶段,即处于"培育市场阶段"。
就整体而言,中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交易手段、范围、交易人数、安全认证等均处于初级探索过程。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要想尽快与世界接轨,必须大力加速发展电子商务。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普遍方法是:在INTERNET上建立起企业的"店面"或"办公室",树立起企业的"网上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同时利用INTERNET各种功能,以尽量少的投资和精力赢得大量的客户群。

很多INTERNET网络服务商将企业"开展网上电子商务初级阶段"归纳为四步:取得网上域名;租用网上虚拟空间;网页的设计包装与制作;扩大主页的访问率。前两步的实现较容易;开展电子商务,后两步才是关键。我国企业目前大多处于前两步的水平,分析原因问题主要有:

问题一:目前,中国网络发展的规模决定了市场容量和商业机会的有限。中国现有的1000万因特网用户中,真正具有消费实力并能形成网上购买力的群体很小,网络人口的结构决定了只有少数商品可能马上在网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依然远不足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商业模式相匹敌。

问题二:目前,国内依然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企业,现有的物流企业呈现分散的多元化格局,导致专业化流通的集约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商品的长途运输、邮递的巨大成本、以及时间上的延迟,足以使消费群体望而却步。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无法满足消费者在等待订购物品的发送时间和代价上的要求。

问题三:中国的消费市场一向缺乏"信用消费"概念的支持,与此相关的就是"货币电子化"进程的缓慢。其实,没有理由认定中国的消费者就一定会比外国的消费者更抵触信用消费,那些在外国定居的中国人也会像当地人一样,采用信用消费的方式购买商品。之所以形成国内外的巨大消费行为反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呆板和服务意识的淡漠。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画地为牢,迫使那些想尝试信用消费的人必须为此付出额外的精神和财力代价。于是当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出现时,众多消费者只能是裹足不前。消费者的反应冷淡反过来又给了金融部门以口实,其结果就形成了"因为没人用,所以没人做;因为没人做,所以没人用"的怪圈。这个怪圈不打破,中国的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取得根本性的突破。

有人问:电子商务近期在中国能否成功?实事求是的讲,"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成功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

三、中国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B 2 C的困境

B2C电子商务向何处去?"东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IT专项研究小组进行了潜在家庭上网用户的专项调查研究,并与现有网民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发现以下特点:(1)Internet网民将更趋年轻化;(2)新Internet网民学历逐步趋低;(3)家庭收入的高低不构成影响上网的主要因素;(4)潜在家庭上网用户其实对网络并不陌生。

调查证实:潜在家庭上网用户其实大部分是平民百姓,随着资费和上网终端价格的下降,互联网将逐步走入其家庭。随着 "网络平民化"趋势的出现,为了适应目标市场的变化,我国电子商务的运作也应适时地调整战略。网上购物商品应尽量满足平民消费者的以下要求:家庭日用品逐渐增多;家庭易耗但无须仔细挑选的商品增多;标准商品逐渐增多;网络营销中间环节应减少;商品价格水平应降低。当前,网上购物已被消费者提上了议事日程。网上购物是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窗口,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整体水平却不高。

1、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还不是完全意义的电子商务服务

许多电子商务网站虽已实现网上接受定单,并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但大多数网民采用的是"在线定购,离线支付"。目前网站与其供货商和配送单位采用的多是传统沟通方式,效率较低。

2、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服务在中国尚未实现

目前真正能做到24/7的微乎其微。少数网站甚至连定单的确认都要在工作日才能进行。

3、网上商品价格并没有足够竞争力

大多数网上销售产品的售价加上运费和传统的商品价格基本持平,一些计算机硬件产品和通讯产品的价格甚至高于传统市场价格。

4、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调查显示,目前经营者对电子商务中的人工服务重视不够,无法满足网上消费者的需求。在我国参加过网上交易的网民中,仅4成的网民对其网上交易感到满意,而美国网上购物者的满意程度在9成以上。

从调查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未能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提供的图片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

配送环节方面:供应商配货不及时,容易出现缺货情况。应提高配送环节的技术含量,尽量建立网上商店自身的配送体系。
支付环节方面:网络安全有待加强;货到付款时出现的找零、发票缺失现象严重。

综上所述,中国发展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前景并不乐观。

(二)B 2 B的发展

现在宽带互联网和B2B的热潮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两者都堪称"革命"。2000年,美国B2B有了很大的发展, 1月份,用Ariba平台实现的交易只有2亿美金左右,但到年底,已高达100亿美金,10个月内增长50倍!2001年,这股热潮会在全球蔓延开来。Ariba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穆勒指出:"中国有可能会成为B2B最重要的一个基地,我们一定要在这里成功。而唯一成功的机会是向中国的IT基础设施投资,让中国的企业成为这个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

毫无疑问,B2B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方向或"革命",但这场革命能否在中国成功呢?

专业人员指出:B2B的前提是企业内部的很低,各企业信息化运作对Web的考虑也不够,这些都是限制国内B2B市场迅速发展的"瓶颈"。

据统计,全球在Internet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贸易额中,每100亿美元中有3/4是企业间的贸易。因此,B2B电子商务模式是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因为它最具有发展潜力。随着WTO的加入,B2B模式也将在我国电子商务中占有相当的份额。
目前我国的B2B电子商务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三)网上交易新模式不断涌现

电子商务模式是目前互联网人士思考较多的课题。在有了B2C,B2B等模式之后,一些网站最近又在尝试一种全新的概念--B2B2C模式,而且这一模式已经被许多的"网上书店"所接受。

该模式"中间的B"直接面对客户C,把订单交给"第一个B"来执行。这种模式看起来好象只是传统的渠道销售的翻版,在互联网时代根本不可行。因为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压扁渠道",Amazon等大行其道的原因也正是基于"中间商死亡"的论调,他们抢占的正是原来中间商的利润。B-B-C模式在实践中要求:"中间的B"能够提供一种独特的服务,把众多消费者吸引到它那里去,并通过它下订单,则该模式就是可行的。但这对"中间的B"的要求就非常高了,因为它必须提供一种独一无二的、对消费者而言价值很大的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还必须是其他人在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都无法模仿的。否则B-B-C模式就无法运转了。

中国目前还没有多少人谈论P2P,但在美国IT界里,P2P已经成为令人激动的新话题。P2P的狂热鼓吹者Intel预言:这是一场新的计算革命,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

各种电子商务模式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是网站模式的可模仿性太强了,任何信息化,而在中国,企业经营的信息化程度还新点子都可以在几天内被全球的其他网站所复制。

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一)向纵深化发展

1、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趋完善

图像通信网、多媒体通信网将建成使用,三网合一潮流势不可挡,高速宽带互联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瓶颈"有望得到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具备良好的网络平台和运行环境。消费者的上网费用将越来越低廉。移动电子商务将快速发展。移动通讯将成为进行电子商务的主要媒体。

2、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将逐步规范和完善

电子商务的社会及商业环境更趋成熟。预计到2003年,网络人口可达6000万以上,仅次于美国。网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将发生变化,对电子商务的接受程度将不断提高。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深化,实施电子商务的紧迫性和自觉性都会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将更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国内电子商务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将得到有力的提升。我国将结合国情,发挥国家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消除人们对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担忧。

电子商务的物流体系逐步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需要,跨地区的专业性物流渠道将适时建立和完善,使得电子商务公司在配送体系的选择方面空间更大,成本将降低。

3、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创新与集成度的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将向纵深挺进,新一代的电子商务将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简单地依托"网站+电子邮件"的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将从网上商店和门户的初级形态,过渡到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客户关系管理等都延伸到互联网上,使产品和服务更贴近用户需求。互动、实时成为企业信息交流的共同特点,网络将成为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及供应链管理的中枢神经。企业将创建形成新的价值链,把新老上下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形成更高效的战略联盟,共同谋求更大的利益。

(二)向专业化发展

1、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趋势

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要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线和专业水准的服务至关重要。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网上购物人口仍将是以中高收入水平的人群为主,他们购买力强,受教育程度较高,生活的个性化诉求比较强烈。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含量、知识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人们一般希望在购买前能够得到专家的指导。因此,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垂直型网站"以及某一类产品和服务的"专业网站"发展潜力更大。

2、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趋势

对B2B电子商务模式来说,发展以特定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种趋势。如"美国商务网"就是为国内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服务的专业网站,专为化工企业服务的"中国化工信息网"在行业内影响较大。

(三)向国际化发展

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壁垒,刺激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走向世界。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电子商务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外各种资源是千载难逢的时机。借助电子商务,中小企业传统市场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加强,并有更多机会将产品销售到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

(四)向区域化发展

电子商务的区域化趋势是就中国独特的国情条件而言的。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群体在收入、观念、文化水平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总体仍然是一个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东西部经济发展的阶梯性、地区收入结构的层次性都十分明显。目前上网人群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网人口仍将以大城市、中等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而B2 C电子商务模式的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以B2C模式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资源规划、配送体系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都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才能最有效地扩大网上营销的规模和效益。

总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还存在许多障碍。随着国家信息化的加强,企业信息化的提高,将会逐步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应该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困难还不少,但前景非常光明。

E. 求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急)

以下文章供参考:

《阿里巴巴营销战略-出口转内战》

“外贸是公司的老大哥,内贸是小妹妹,现在我们也能分担更多责任,让老大哥喘口气。” 3月19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副总裁吴敏芝用这样的比喻向记者谈起公司业务的一大转变:由原来的国际交易市场为主导转为“内外兼修”,国际、国内两条腿走路。

当日,阿里巴巴公布了其2008财年报告:全年总收入为30.0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净利润为1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不过略低于市场预期。同时,阿里巴巴在2008年一共增加了1050万名中小企业注册用户及170万个网上商铺。

公司CEO卫哲表示,因公司加大投资,预计2009年利润率会下降,但后年有望回升。

尽管在股票市场受到挑战,上市一年多的阿里巴巴,并未改变其“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的原则。阿里巴巴在公布财报的同时,表明要在2009年推出“增加2000~3000名员工”、“提高员工销售提成”、“产品升级不加价”、“斥资3000万美元用作海外营销费用”等举措。

这不禁令人好奇,阿里巴巴将如何平衡短期盈利和长期发展之间的矛盾?

三记重拳 内外兼修

“从2008年开始,不断有做外贸的同学给我打电话,问:‘你能不能帮帮我’,‘什么行业好做’?”在2007年转战内贸(诚信通)业务之前,吴敏芝在阿里巴巴做了6年外贸(中国供应商)业务,而这也是她的专业。“过去,国内做国际的公司日子太好过了,它们买阿里巴巴的服务是认准了‘谁名气大我就买谁’。”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9年经济蓝皮书》显示,2008年我国出口实际增长率约为8%~9%,和往年相比,增速大大下降。而摩根士丹利的一份分析报告甚至称中国出口增长率在2009年将为负数(-3%)。对于三分之二业务来源于国际交易市场的阿里巴巴而言,中国出口受挫带来的压力不言而喻。

阿里巴巴的应对措施是,推出“三记重拳”。第一记重拳“乌云计划”,帮助员工认识到形势犹如乌云压顶。马云去年8月发给员工一封题为《冬天里的使命》的信,现已广为流传。

第二记重拳“狂风计划”,是针对国际市场业务推出的。2008年11月1日,阿里巴巴把所有做外贸供应商部门的员工召集到杭州,宣布对所有的产品进行升级换代。

第三记重拳“春雷计划”,主要是推出移动版诚信通,目的是解决内贸的电子商务。中国手机用户是网民的近两倍,移动电子商务无疑会带来更大的机遇。

摩根士丹利在对阿里巴巴的业绩分析报告中称,虽然占其收入60%的国际市场业务将受到中国出口下挫的冲击,但其中国市场业务增长势头迅猛。在2008年第四季度,中国交易市场收入增长了1.7倍(国际交易市场同期收入增长率为50%)。中国市场的收入在公司总收入占比从2007年的28%上升至去年的36%。

“对内贸部门来说,现在是身在夏天心在冬天,员工签单能力、月产出都提高了,但是我们的客户还是在过冬,我们要帮他们度过这个时期。”吴敏芝对记者说,“我们从来没想过要在这个时刻狠狠赚他们一笔。”

据悉,在目前阿里巴巴的3020万中国市场注册用户中,绝大多数是不足50人的小企业。吴敏芝认为,对主营内贸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而言,他们的危机主要来源于心理作用,一方面担心内需无法被拉动,另一方面提防着出口转内销带来的冲击。而小企业一般没有能力去全国铺点,通过互联网来建立销售网络是最可行的办法。

先知先觉 深谋远虑

“奥巴马是踩着我们制造的毯子走上美国总统宝座的。”浙江赛博家纺有限公司董事长祝赛青十分骄傲地对外界谈起她的产品。

2003年,赛博家纺开始尝试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信息。这为“赛博”带来了第一位美国客人皮特。5年后,正是他将“赛博”的毛毯铺到了美国国会山奥巴马总统的就职演说现场。

为了帮助中国供应商找到更多更好的买主,同时提高品牌知名度,阿里巴巴称将在2009年斥资3000万元美元用作全球范围的市场推广费用。

尽管有券商认为此举将削弱公司未来利润空间,然而公司CEO卫哲辩驳这一质疑时说,“如果我们能打造大规模、有价值的用户基础,收入和利润自然就会增长。过去一年的经济形势并没有改变我们的这一看法。我们相信艰难时势造就伟大的公司。”

阿里巴巴“固执地”坚持“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利益第三”的原则,与马云宣扬的“使命感”密不可分。据悉,马云早在2007年2月就在公司内部提出“过冬论”,当时并不为人所理解;2008年7月,他又致信全体员工,重申“整个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接下来的冬天会比大家想象的更长!更寒冷!更复杂!”。

今年3月,马云在美国纽约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谈及,他是如何“嗅到”危机的味道:“忽然我发现,所到之处,人们谈论的核心都是钱,而不是客户价值,我就隐隐约约觉得,要出问题了!”马云在对着一干美国观众说道。

在他这场演讲之前,他正带领着阿里巴巴集团所有高管环游美国。据称一方面是进行团队拓展,另一方面,是寻求和一些美国知名企业之间的合作,在他们的拜访名单上有:eBay、GE、Google、Yahoo、微软、亚马逊、苹果和星巴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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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6]杨坚争:《计算机与网络法》[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2]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法学,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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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7]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
[8]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法学评论,2002。(6)。
[9][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

H. 家乡特产的电子商务要怎么做哦

淘宝、易趣、拍拍开店铺!
有经费的话,自己开一个网站(可以一步一步来做:宣传--网上下订单--在线交易)

I. 怎么利用电商网络将家乡的特产宣传出去

很复杂,需要一个周期,三言两语说不清楚

J. 电子商务论文怎么写

通过这次实习我更加了解并熟悉了B2B及B2C的流程,收获很多.下面先阐述一下我对B2B的认识:
B2B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或专用网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这里企业通常包括制造、流通(商业)和服务企业,因此B2B电子商务的形式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过去一直有交易关系的或者在进行一定交易后要继续进行交易的企业,为了相同的经济利益,而利用信息网络来进行设计、开发市场及库存管理。传统企业在供销链上,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属此类。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伙伴,并与伙伴进行全部的交易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交易双方不以永久、持续交易为前提。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B2B电子商务具有下列5项竞争优势:(1)使买卖双方信息交流低廉、快捷。信息交流是买卖双方实现交易的基础。传统商务活动的信息交流是通过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工具,这与Internet信息是以web超文本(包含图像;声音、文本信息)传输不可同日而语。(2)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首先对于卖方而言,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促销成本。即通过Internet发布企业相关信息(如企业产品价目表,新产品介绍,经营信息等)和宣传企业形象,与按传统的电视、报纸广告相比,可以更省钱,更有效。因为在网上提供企业的照片、产品档案等多媒体信息有时胜过传统媒体的“千言万语”。据IDC调查,在Internet上做广告促销,可以提高销售数量10倍,而费用只是传统广告的1/10。其次对于买方而言,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传统的原材料采购是一个程序繁锁的过程。而利用Internet,企业可以加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协作,将原材料采购和产品制造过程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处理系统。据通用电气公司的报告称:它们利用电子商务采购系统,可以节约采购费用30%,其中人工成本降低20%,材料成本降低10%。另外,借助Internet,企业还可以在全球市场上寻求最优价格的供应商,而不是只局限于原有的几个商家。(3)减少企业的库存。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通常需保持一定的库存量。但企业高库存政策将增加资金占用成本,且不一定能保证产品或材料是适销货品;而企业低库存政策,可能使生产计划受阻,交货延期。因此寻求最优库存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目标之一。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则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通过Internet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企业决策生产,同时也把需求信息及时传递给供应商而适时得到补充供给,从而实现“零库存管理”。(4)缩短企业生产周期。一个产品的生产是许多企业相互协作的结果,因此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销最可能涉及许多关联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可以改变过去由于信息封闭而无谓等待的现象。(5)24小时/天无间断运作,增加了商机。传统的交易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则是一周7天、一天24小时无间断运作,网上的业务可以开展到传统营销人员和广告促销所达不到的市场范围。
拿我们的系统来说,主要包括EDI中心,银行,生产者,物流中心和商场.
EDI是一种电子化数据交换的工具,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迅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数据往来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文件格式、以电子化的方式,通过网络系统在计算机应用系统与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直接地进行信息业务交换与处理。整个过程无需人工介入或以最少的人工介入,以达到无纸完成数据交换。提高企业的效益。EDI中心界面包含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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