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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9 22:34:36

『壹』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1)商务部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贰』 中国电子商务将如何发展!国家有没有出台政策或法规来完善

专家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应用水平的提高与基础回设施的投资并重发答展。有专家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诠释为所谓“在线(online)”与“离线(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将是创立(依托传统业务创立网上商务,同时依托网上商务创立传统业务)、兼并(在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线与离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联盟(跨行业与上下游的联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中介平台)。

国家出台的对电商的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叁』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0年:《电子来商务示范企源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肆』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改发〔2007〕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 2号),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现就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规范网络交易各方的信息发布和传递行为,提高各类商务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内容。提倡在线交易的真实身份,引导交易各方如实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保存交易记录信息,并对难以确认和不可预测的风险信息予以声明。防范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线发布危险化学品、枪支、毒品等违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务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地运用网络服务器平台、电子邮件、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推广等方式发布和传递商务信息。防范和制止恶意链接、干扰性邮件、隐性网络广告等不当宣传方式。
(三)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和提供用户信息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务,防范和制止阻碍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的行为,保障商家和客户之间信息交流的及时顺畅。
(五)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欺诈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行为。借助各类渠道、资源和力量,防范和制止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价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和谐有序
提倡合法规范、公平公正的网上营销、电子签约和售后服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中的各类交易纠纷。
(一)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合法、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发展会员,防范和制止以收取高额费用或购买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发展会员行为,杜绝以互联网为隐蔽手段的传销行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实名注册为条件提供网上店铺开设服务,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发现并及时警示交易风险。
(二)规范各类网上促销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网上点击抽奖、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
(三)规范电子签约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户协议,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保证用户在接受协议前能够便利完整地阅知其内容。防范和制止以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协议签订的行为。提倡企业在修改用户协议时,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户,并注明修改原因和变动内容。
(四)规范网上拍卖经营行为。规范网上拍卖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方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清晰、完整地表述拍卖标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网上拍卖规则条款。
(五)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和换货退货制度。防范和制止企业逃避售后责任、拖延换货和拒不受理退货的行为,维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电子支付行为,保障资金流动安全
提倡合法规范、稳妥安全的电子支付,防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和流转风险。
(一)规范交易方之间的电子支付行为。增强交易参与方的支付安全意识,规范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行为。引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码和财务数据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线资金结算体系,降低结算成本和支付费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合法运营,防范电子支付交易服务风险。引导电子支付行业规范运营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记录、交易数据保存、内部信息加密和业务流程监管制度,采取有效的争议和差错处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术和体制保障。引导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提高行业信誉,谨慎稳健运营,防止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三)防范电子支付金融风险。规范电子支付非银行金融服务,防范网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动。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防范和制止以电子支付为手段的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行为。协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研究电子支付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统一市场问题,规范虚拟货币的流通秩序。
五、规范电子商务商品配送行为,健全物流支撑体系
规范和改善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品配送行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规范商品配送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站信息查询、邮件提醒、电话通知等有效方式,实时通告配送信息,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严格遵守商品订单和交易协议,防范和制止配送延误、实物不符、额外收取运费等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在因不可预知和控制的情况影响商品送达时,及时主动与购买方协商补救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促进物流配送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挖掘社会储运资源潜力,提高物流信息采集、分析、整合、调度的效率和物流运输的实载率。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面向网上商户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配送机构,形成覆盖各行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提高响应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形成有效的电子商务宣传引导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宣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增强参与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不法企业和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和曝光。
(二)推动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体系建设。针对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流通方式相结合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推动《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等政策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贯彻落实,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制订各类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积极进行电子商务技术和管理的标准化建设。
(四)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纳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形成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订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标准,建立电子商务应用绩效调研机制和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促进扶持和规范引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的发展,带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的测评工作,针对具有显著代表性的骨干企业,研究整理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交流推广发展电子商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提高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意识,鼓励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提高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视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加强与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搞好学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国内培训和国际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健全专业化电子商务管理人才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伍』 《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是否有法律强制力

这些都具有强制力,属于部门规章。

『陆』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如下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专发属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柒』 2010年到2014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重要的法律法规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转)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在电子商务发展的13年过程中,国家政策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正确引导下,电子商务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壮大。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54万亿元,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250万,而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3亿人。

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我国颁发的一些重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盘点: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 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行业规范发展将起到引导作用。

无疑,上述国家各部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十三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标准规范。

。 ,。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捌』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订财政、税收政策,吸引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2.建立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一批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3.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政策制订提供可靠依据。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信用规范,指导建立电子商务纠纷投诉与调解机构,加强消费监督;支持建立覆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支持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5.完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结合城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配送资源,建设物流信息协同服务平台和共同配送中心,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6.推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解决报关、结汇、退税等瓶颈问题,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与国际接轨。
7.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扩大电子商务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盟等国际与区域组织中的电子商务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支持跨境合作区的电子商务应用。
(二)重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鼓励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提供电子商务咨询、资讯、法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已初具规模的、具有影响力并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导向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发展,积极推动高附加值的电子商务衍生品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接轨。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商业业态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和产业基地等资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探索电子支付、物流、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交易的集成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 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建设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第三方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1.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扩大消费。
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内商贸集聚区、大型商场、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引导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小流通企业开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城市旧货交易,向城市社区提供家政与日用消费品服务,促进社区便利消费与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到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采购与物流基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鼓励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追溯模式和流程,提高追溯精度,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稳定推动酒类、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应用电子商务,保障消费安全。
2.发挥电子商务优势,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稳步发展。
应用电子商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地方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同,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减少渠道环节,树立中国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合作,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发展网上展会。鼓励会展企业依托实体展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举办网上展会,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实现网上招商招展,服务贸易洽谈与合作的一站式电子商务功能。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建立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大型展会的网上展会。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大进口中的作用。支持建立服务进口企业的联合采购平台和进口产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增强进口贸易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能力。
3.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
继续在全国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拓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务;丰富充实新农村商网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加强网上购销对接,提高信息服务成效;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双向互动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及中高档酒店对接,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支持力度。
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拓展商业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推动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协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涉农流通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的电子商务应用,提升农村商贸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畅通。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支持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解决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的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带宽资源等瓶颈问题。建设电子商务与物联网商务整合应用示范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模式的融合创新。加快吸收和集成应用新兴移动通信技术、远程控制、无线网络等新型数字技术,发展各类“数字商业”。支持商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自动化采购、自动化仓库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快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数据产业、导航定位系统和商品服务追溯系统等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玖』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9)商务部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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