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电商促销 > 电子商务法院原则

电子商务法院原则

发布时间:2021-07-17 08:36:26

电子商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好双方来往信件,如有严重纠纷还可申请公证,保全电子证据。2.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是有资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等文件资料确定对方真实客观存在并有资质。3.注意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有中国法院处理;如果是国内的,应约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❷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 principle)。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5、程序性原则(proceral principle)。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2)电子商务法院原则扩展阅读:

根据业务活动的内容,电子商务主要包括间接电子商务(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购和支付,仍然需要通过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辆等传统渠道交付),以及直接电子商务(无形商品和服务的在线订购、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计算机软件和娱乐产品,或全球范围的信息服务);

根据电子交易的范围,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区域电子商务、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

根据所使用的网络类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基于特殊增值网络(EDI)的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基于内部网的电子商务。

❸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哪些如何理解

1、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版,建立公平权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

❹ 电子商务涉及哪些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基本规则。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网络服务商等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这些规则包括: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电子签名的认证,争端的解决方式及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内容。
(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卖家希望他们的知识产权不被剽窃,买家也不希望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依据。
(3)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的虚拟特征、多国性、流动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商务方式的区别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地方等税收概念、理论受到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修改。综合欧盟、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中性原则,不应交易方式及采用技术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b)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
(c)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d)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度。
(4)保护隐私权。电子商务既要保证信息公开,自由流动,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所以要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网络服务商收集、加工、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规范,防止因隐私权问题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5)确保交易安全。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统等技术措施外,还要立法保障通讯网络顺畅、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对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制造与传播等行为的防范和惩罚的法律法规。

❺ 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❻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❼ 200分求: 联合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原则急急急急!!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其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示范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并不断得到各国的补充与完善。这些原则是: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原则,电子签章在一定条件下与传统的签字盖章等同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法律上对“原件”的要求的原则,不得仅仅因为文件是数据电文的原因否认其证据力的原则,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要约、承诺和合同有效原则。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些原则的确立,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给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基于纸面文件的应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才得以大力推进,并且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统一和兼容性。所以,以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妨把示范法比喻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标准。

对于示范法立法时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A、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B、使以新信息技术方式缔结的交易有效;C、促进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D、促进法律的统一;E、支撑商业惯例。

对于示范法结构上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A、开放式系统。即在结构上保持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为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保留必要的接口,使法律处于易于修改、更新的状态。这种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贡献的一项创举,它是由电子商务的动态性、复杂性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决定的。即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必须在较短的周期内对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一需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结构设计上应有所考虑;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将其穷尽地包容,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但同时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强,所以采取这样的开放式结构,成熟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既使虚拟世界及时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证了法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比如,在示范法中,其分则部分只有第一章,这与总则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要为今后的增加和修改留有余地。示范法的这种做法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在采取立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情况下。B、网络状体系。即以规范数据电文的示范法为核心,使其与在这之前出台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和在这之后出台的《电子签章统一规则》形成有机的整体,组成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状的法律体系,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于示范法在立法技术上的特色,可以集中概括为功能等同的方法。所谓功能等同的方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具体做法是将传统的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以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在功能等同法采用之前,人们为解决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效力等同的问题,更多的采用了扩大原“书面文件”概念的外延的做法,简单地把电子文件列为书面文件的一种以解决相关一系列问题。比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13条就是如此。但人们很快发现这种做法会有很多问题,因为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不象书面文件和手写签名一样,形式是单一固定的,同样是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在表现形式上、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上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该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法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的基本模式有三个,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书面文件、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功能等同原则已逐渐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虚拟环境产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由于有示范法做基础,2000年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就少多了,该统一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要无差别地对待签名技术;二是设定了一些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条件;三是具体规范了电子认证中服务提供者和签名者的一些行为。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进一步规定,在“功能等同”原则的基础上,又从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规范的角度做了一定的完善。比如:该统一规则规定:“下面情况下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在签名的时候,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这样,就使得对电子签名的规定更加完善、科学。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总结了示范法出台后5年来实践经验的结果,应该得到今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

❽ 电子商务法的三大基础原则,是什么

1、中立原来则,电子商自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

阅读全文

与电子商务法院原则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茅台醇电子商务是传销 浏览:656
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知识 浏览:451
酒吧舞台人员策划方案 浏览:243
4s店周末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299
跑步赛事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690
教师跟岗培训方案 浏览:147
安全培训活动方案 浏览:364
校本培训使月学校教育经费方案 浏览:569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 浏览:263
电子商务基础理论与实践a卷 浏览:564
电子商务协会上海 浏览:699
销售技巧培训方案 浏览:548
国际书画展策划方案 浏览:71
促销活动结果分析 浏览:958
商场节日促销活动方案 浏览:870
电子商务网站开发语言 浏览:585
房地产开盘推广方案 浏览:236
教学专家到校培训方案 浏览:756
企业内部培训策划方案 浏览:762
感恩系列茶会策划方案 浏览: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