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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臻电子商务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1-07-16 19:09:36

① 上海有哪些大的德国企业,要全面的,谢谢!

安联保险、巴斯夫、拜尔、康明、蒂森克虏伯、西门子、凯士比、汉莎航空……

其他如下(包括中小企业):
上海雅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本(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上海联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德国P.卡普奈克声响和振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亚海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沃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禾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德国捷高机械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铭德国际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上海百纳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德国美名格-艾罗有限公司代表处
(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许瓦兹大药厂上海代表处
德国特劳伯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毅懋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思百吉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胜利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斯来福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库康尼进出口贸易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A.I.C.汽车及工业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迪芬巴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图工厂鲁道夫洛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兰德.梅纺织机械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
德国阿斯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弗里德.克虏伯股份公司赫施.克虏伯上海代表处
德国飞达臣-思路彭(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沃维克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英特格拉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王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福莱特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司朗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哈其德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伊斯贝特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马泰通华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班德国际工程集团公司
德国朗格尔国际电梯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舒乐达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科隆再保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大众造船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ZF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摩泽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华宝纺织机械(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路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博迈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驻上海代表处
德国好顺啤酒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迪地尔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ROM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申克过滤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海曼中国商务开发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萨姆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凯撒国际贸易展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施迈赛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彼得.科瓦思尼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赫斯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扶高(贝克)纺织机械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亨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Z+G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M&C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六洲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盖泽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MAZ微电子技术应用中心汉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上海国际(欧洲)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明兹兄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百兴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力希特威制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格林策巴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哈威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科隆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辛帕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斯泰德洁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可娜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香港德国宝得(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曼内斯曼.萨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LT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法.布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HPP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CTC计算机培训与咨询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裕宝银行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区爱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雷法耐火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MD建筑控股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美国巴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隆德齿轮箱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嘉特纳公司
德国西格里碳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格澜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德国蒂森贸易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沙士基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东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高斯勒热陶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虹霓机械制造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曼弗雷德--尼曼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德国克鲁格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吉徕·吉尔西本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施乐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ROM公司
德国曼内斯曼德马格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海福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斯汀弗姆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BBCOM宽带通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艾伦巴赫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恩特博士合伙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阿斯格拉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KME联合装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陶瓷化学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香港德国贝朗医疗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GEA维甘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胡培顿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明德国际仓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办事处
德国卡尔·福瑞德芮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坦艾尔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嘉士达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C.F.F.纤维素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玛雅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M&M空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格林菲尔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德国GWT环球称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OVG东欧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堡州立银行上海代表处
德国博格压缩机奥拓博格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吉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美国彼思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上海国际贸易公司(汉堡)上海代表处
德国比勒&奥伯内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格宁集团全球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易可思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勃特海尔曼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艾斯特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依比克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克诺斯邦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广播协会上海记者站(ARD)
德国酒店预订服务罗伯特·拉格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赐来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安度实计量泵及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博泰保利安控股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爱尔博电子医疗仪器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宝钢欧洲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纽利福特新电子技术电控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采博计算机应用及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杜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法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戴特莱夫·冯·阿朋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亚洲办事处
德国百利加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AFT自动化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特曼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奥克托普斯工业设备装备备件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南方化学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巴马格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曼吉世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嘉特纳公司(承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厦帷幕墙工程)
德国费尔第南德·小比尔辛特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沪地铁集团上海代表处
德国杜克普爱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克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福维克项目)
德国科德宝无纺布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门禁智能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缆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禅臣洋行上海代表处
德国医药创新中心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EAC-欧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奥登道夫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曼·胡默尔滤清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卡尔·博瑞德父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申克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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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博普-罗依特安全与调节阀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康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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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银行上海代表处
德国希尔勒工业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曦乐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雷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赛茨申克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恩德斯+豪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赫尔穆特·林格曼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奥尔夫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康迪泰克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玛莎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NMF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约瑟夫·嘉特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贺尔碧格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第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L&S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康斯坦普有限及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伯兹-迈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富乐斯多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卡格鲁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爱力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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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德瑞科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麦克斯·威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乔特波气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默克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米勒伙伴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希明驰企业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菲利普霍尔兹曼股份公司(上海勃林格殷格翰张江药厂工程)
德国奥特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王纳芬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MI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柔迪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艾·弗里德里希·弗兰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苏德克装饰纸印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利恒热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安东斯坦尼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赫茨与塞尔克欧洲果香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福乐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科尼希&鲍尔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莱茵机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美最时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施瓦茨印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ZERO涂料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夏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克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硕士学位工程师W.本德尔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达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库普克.沃夫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西派克西贝格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陆洲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欧立旺国际展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西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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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米勒·万家顿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SI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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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DSI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高斯勒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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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扎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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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妥思兄弟责任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毕克化学(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斯格雅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佩特涂料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马吉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先达传动吉尔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东方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伊莱克赛斯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乐水泵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科德宝贸易参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意韦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施乐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阿尔斯通电力锅炉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乐可工程技术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美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纸业澳沽斯特·科勒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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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科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克朗兹-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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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尼霍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赫克力斯轧辊加工机器制造厂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聚力格哈特·温克勒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普兰工业探伤系统及安装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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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西尔斯净化系统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莱茵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泰克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久保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巴伐利亚州商业总会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兹凯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依格多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吉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美习展览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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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福伊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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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威凯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奥尔托项目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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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贝尔芬格伯格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坎斯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
德国好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ADVA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恩欣格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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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威卡AW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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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爱思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纳博热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杜拉维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冶金国际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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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德镍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洛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德国SMS西马克·德马格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苏达明再生资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STNATLAS船舶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坎斯公司(飞利浦电子元件(上海)公司洁净室改造工程)
德国MTPC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乐士德工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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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北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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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BTG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西门子工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优尼泰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克吉利尼化学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固萨组织构造系统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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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哈蒙罗特米勒考特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艾伯特基金会上海协调项目办公室
德国爱孚矿棉天花板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高国际运输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太莹压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迪罗机械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吉合特钢集团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塔斯曼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依哈格工业工程及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温德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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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雅瑞阀门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迪尔齿科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斯德克塑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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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威尔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勇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菲利斯秀乐照片和特种纸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特西诺采装饰纸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达比罐箱物流运输(德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彩马德国农产业市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远缘商展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DHP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德国奥托福工程德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阿莱电影技术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博系统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BST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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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汉莎福莱克斯液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乐易电子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MAN商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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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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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贝克尔船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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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SBA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库拉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科罗西慕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魏氏磨联合金刚砂及机械制造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国意韦卡包装事业群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意韦克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凯特雷德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莱歇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海思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奥托埃格霍夫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ICM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亚马逊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IVA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碧彩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博德宝橱柜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保利卡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特莱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琅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荣利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依科视朗国际射线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新帕泰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优室家具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凯乐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贝康木业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亚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亚细亚贸易服务贝好德·必斯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全硕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瀚辉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葛莱娜第一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伯勒精密轧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宝拓技术组织系统规划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柏林泛诺美纳商展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法尔狮高压水射流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英属曼恩岛维他兰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空鹏德意志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韦米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特西诺采装饰纸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洛伊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福士科控股(德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菲利斯秀乐照片和特种纸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瑞科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GEHR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克曼化学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弗宏雷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托马斯电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埃瑟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美国倍合德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LTU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科维软件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东方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巴伐利亚州商业总会上海代表处
德国艾尔特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托特·哈默机械制造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Dr.O.K.Wack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冯·阿登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SIS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DSI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曼.富乐斯多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蔡斯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约瑟中心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博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圣维莎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西派克有限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汉斯格雅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塞纳景观设计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德国科维士轧辊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毕克-加特纳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宝飞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W.A.S.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恩格勒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格劳德食品出口和参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弗兰茨·臻蒂丝两合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安德里茨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波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美天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优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得力风根无线电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普乐福尼克·迪特布什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皮尔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胡贝尔自动化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克劳斯马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时尚服装国际贸易-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伊格宝恒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苏威制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亨邑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德国克劳斯库恩铸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莎货运航空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之路(远东)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快而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克劳斯库恩铸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汉莎货运航空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之路(远东)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快而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上海磊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德国海西福格成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沃特罗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西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莱默建筑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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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CGEC中德经济中心-中德经济合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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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艾默帕应用测量技术过程自动化有限公司上...
德国艾优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德罗亚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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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万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唯宝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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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普世电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贝塔斯曼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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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诺赛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邦泰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莱茵化学莱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先达传动吉尔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依科视朗国际射线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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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磁悬浮高速列车国际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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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德尔肯微涂层防腐蚀系统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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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克林高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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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汉斯昆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海德尔全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SBA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坎斯公司(承包宏力半导体制造)
德国汉斯昆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海德尔全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SBA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ASS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乌尔曼包装系统公司上海代表处

参考:
上海德国公司名录
http://hi..com/scrap304/blog/item/c0353b46f35adf086a63e521.html

生活愉快…

电子商务是不是先进的生产力,我要具体的说明文字

③ 中国最大的舞台灯光有哪几种品牌

看中国大型的文体项目采用了哪些国内的品牌的摇头灯,基本就是一线的灯光品牌,比如国家级的大型运动会,文艺晚会,央视春晚,重要节日活动等等。一线就那么几家,自在每个人的心中。

④ 请问,中国移动为什么是个外资企业!

中国移动为国有独资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移动”、“CMCC”或“中国移动通信”、“中移动”),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于2000年4月20日成立的中央企业。2017年12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德臻电子商务负责人扩展阅读

中国移动为一家基于GSM、TD-SCDMA和TD-LTE制式 FDD-LTE制式网络的移动通信运营商。

中国移动全资拥有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控股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主要经营移动语音、数据、宽带、IP电话和多媒体业务,并具有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经营权和国际出入口经营权。

移动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因为国家在通信管理方面相当严格。只有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运营牌照的公司才能架设网络,从通信行业来说,设备生产商和运营商是相互依存的,但运营商更有优势,就好像中国移动规定Nokia等手机生产商生产的部分手机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样。

⑤ 求一篇电子商务系论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这是我的网络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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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150.000000万

上海熠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67%,认缴出资额是50.000000万

宁波德旗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150.00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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