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子商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好双方来往信件,如有严重纠纷还可申请公证,保全电子证据。2.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是有资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等文件资料确定对方真实客观存在并有资质。3.注意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有中国法院处理;如果是国内的,应约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赶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就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2、安全问题;
交易的安全问题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双方交易是通过一个虚拟的网络它不仅涉及参加交易的双方,而且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工商管理、海关、保险、税收、银行等部门。
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构架记忆强有力的跨地区、跨部分的综合协调机构。
3、网站建设以及网店商品过于冗杂;
现在网站的建设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广告,商品广告过分的夸大了商品不真实的描述,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实物和商品不符,会使很多人对电子商务产生恐惧,认为都是假的。
还有一些商品的标码存在问题,买回来穿不也会给消费者的选择造成了许多困难。
4、物流配送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达成之后,如何将商品快速、准确、安全地送到消费者手中也是电子商务人员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数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的数量还不够完善、服务意识及服务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例如一些偏远山区、乡村物流不能够到达。
5、群众基础及信誉问题
电子商务适用于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而在我国这些人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无法熟悉操作,而且传统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商家、消费者的信誉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2)电子商务常见贸易纠纷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它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
1、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 Web 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 Internet 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上主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
2、咨询洽谈:电子商务可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 (Whiteboard Conference) 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
3、网上订购: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
4、网上支付: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账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
5、电子账户:网上的支付必需要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账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信用卡号或银行帐号都是电子账户的一种标志。
6、服务传递: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而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
7、意见征询: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
8、交易管理:整个交易的管理将涉及到人、财、物多个方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C.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交易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的交易纠纷:生活消费合同纠纷、生产购销合同纠纷、网银支付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旅游休闲合同纠纷。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证据是一个难以保存的难题。当事人通过律师证人、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先进电子设备制作的音像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也不方便。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地方行使管辖权。
电子商务涉及涉外并形成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选择大陆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参考法律法规:
1、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3、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4、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5、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D. 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目前有哪些问题
1 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外贸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重视力度不够
企业的信息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比较落后,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上网企业少、信息化程度低、手段落后,这些现象在中小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来自中国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购物应用调查报告显示:很大部分企业已经安装办公自动化或进出门业务软件(58.7%)。但是使用效率不高(32.9%);少数企业有专业网连接管理机构(22.5%),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例如,现在我国物流行业的自动化设施非常多。如条码/语音/射频自动识别系统、自动分拣系统、自动存取系统、自动导向车、货物自动跟踪系统等。但由于我国由于物流业起步晚。发展水平低,自动化技术的普及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1.2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电子商务应用难以普及
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一个企业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信用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是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与市场机制还不规范,不完善,法制环境建设滞后,社会信用道德系统残缺,欺骗与欺诈行为、抵赖行为时有发生,社会信用环境岌岌可危,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1.3 安全体系有缺陷,安全技术的研究有待加强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解决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机密等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特别是网上支付结算的信息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在安全体系上防范措施不够,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攻击的可能性非常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运行的安全性产生怀疑,裹足不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4 制度缺失、法律不健全,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先后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方面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如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由干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现有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种标准欠缺,贸易纠纷不能很好加以解决,缺乏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1.5 高级人才缺乏,电子商务发展后发优势不足
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有机结合,人才是外贸企业电子商务运用和发展的关键。精通IT技术、经济、营销、金融、管理、法律等相关学科理论与实务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外贸企业急需的。但是由于我国高校教育体制的原因,多数高等学校所开设的电子商务专业过于侧重技术方面的培养,这与一般的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没有什么区别,重技术、轻应用,没有凸现电子商务专业的比较优势,这与外贸电子商务实际需求的人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后发优势不足。
E.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什么不利影响是不利影响,不是应用出现的问题
摘要
由于电子商务及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商务,网络更多的需要更加广泛应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马云说:“中国的电子商务和美国、日本的巨大区别,在于发展阶段和发展层次” 。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呈现出勃勃生机。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强劲,网络上贸易发展不亚于实际当中的贸易。中国电子商务及网络经过十年的发展,在2009年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层次,从企业追求通过电子化的交易概念求新求变转变为以商务作为核心和根本,吸纳电子手段丰富业务渠道,最终实现市场价值的提升。
本论文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发展,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与网络贸易分别在中国的发展,趋势,特点,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等等,在此基础上展现对本国国内贸易的影响和启示。
前言
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一场划时代的商业革命。随着新世纪的来临,人类社会即将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场变革中,世界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样的机遇与挑战。为了能更有效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高度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网络贸易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新世纪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在向信息经济世界的转变过程中,传统商务由于存在太多的弊端,已经不能胜任现时条件下的贸易环境。电子商务作为因特网技术发展日益成熟的直接结果,是未来商业发展的新方向,故本文作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对中国贸易的影像与与启示的研究。
21世纪是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它是一个众多产业的含义很广的概念,它具有低成本、即时性等特点,实现了商务流程的现代化,提升了传统商务的效率。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它深化了国际分工,统一了国际市场,更新了国际贸易交易手段,使国际市场格局发生改变,给发展中国家和小企业创造了机遇,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是21世纪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起步较晚,但电子商务来势凶猛,发展迅速。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以下简称EM)。(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
电子商务具有时空、速度、低成本、个性化、信息量大、方便快捷高效等传统商务方式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加速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突破了交易和交易形式的时空界限,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管理素质和运作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有效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灵活的选择和实惠。电子商务在企业商务运作中起了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帐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作用。同时电子商务还在企业管理、内部行业结构的重组方面够具有重要作用.
(一)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电子商务运用与发展 .
我国自1990年开始从事EDI的研究、启用和推广,并采用了国际通用的UN/EPIACT标准,1991年成立了中国EDIACT委员会,在促进EDI发展的同时,推动了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了计算机应用以及电子通讯网络的建立和发展。具体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实行电子报关 :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报关,也就是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报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是指申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海关传送报关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报关方式。目前,我国海关启动的有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和EDI海关自动报关系统。 它是海关利用计算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监控及处理,实现监管、征收、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的综合性信息应用项目。20世纪90年代初起,全国海关系统中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九龙等海关正式启动了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从1998年又开始启动了EDI海关自动报关系统。
2.租船 :在进出口贸易合同签订以后,企业要办理货物运输租船订舱手续,一般由企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中国租船公司办理,也可以在网上寻找合适的船运公司;查找合适的航班;查询租船费用。 然后由进出口企业在网上填写“进出口租船订舱联系单”,连同进出口合同电子副本发送给外运公司或租船公司,委托其具体安排运输事宜。然后,外运公司或船公司根据委托与各承运人或船主联系具体安排;进出企业在网上查询、接受外运公司或租船公司发来的配船回单;并将船名和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国内外进出口企业,以便其作好装货准备。
(二)中国利用电子商务促进对外贸易的建议 :
对于一国的贸易发展来讲,电子商务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只有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才可能在21世纪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赢得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会。
1.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而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我们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2. 加强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
3. 推动社会公众认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励与引导至关重要,这是推行电子商务比较成功的国家的共同经验。我国政府信息化意识较为淡薄,虽然中央政府已于1998年4月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但地方各级政府对全球信息化浪潮所可能带来的冲击认识不够,在推广电子商务的活动中缺乏主动性,措施不得力,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 大力推动企业信息化,企业是推行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但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在企业经营机制及领导、员工思想观念上,还没有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没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因做基础,必然造成企业信息化意识淡薄,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 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现行国际贸易法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方式而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应加快现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
6.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对于国际性讨论对话活动,我国政府虽有参与,但不够积极。事实上,这些对话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下新贸易规则的制定,决定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强了各国与世界的交流,提高了各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兼容性。对此,我国政府应予以足够重视。
7. 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我国要积极参加各种国际公约,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加入各种国际公约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与中国相关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是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的显着特点。中国鼓励企业参与电子商务降低贸易成本,、增强网络品牌鼓励企业着力塑造有影响力的网络品牌。品牌是外贸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高附加值的品牌必然占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扩大的品牌效应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可信度。
中国电子商务的影响是多层面的:
(一)对贸易主体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与交易的主体影响主要体现在:1、传统中介机构的退出和改变,原有的传统贸易形式需要有中介机构从中进行买卖服务或者担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企业与企业间的直接对话成为了可能。这样原有的交易主体由三方交易变为直接的双方交易。2、中介机构的虚拟化,导致“虚拟”企业的出现,电子商务展中原有的中介机构成为了许多企业的电子化代言人,他们负担着一些企业联合体的职能,为买家提供大量的商品信息也同时为卖家提供商品需求信息。这样的做法使得交易变成了企业联合体与采购商的对话。其实也就实现了产业链的更紧密的链接。3、网络交易平台的介入加深了电子商务的平民化。近些年,电子交易平台的独立化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也随之平民化,通过淘宝、易购等交易平台,更多的企业可以将虚拟的销售拓展到消费者的面前。实现一对多的零售交易,这时交易的主体也就变成了企业自身。
(二)对贸易成本的变动
任何参与贸易的主体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中介平台在贸易中都会自觉地参加到产品流通中来,从这一点看来贸易的双方不单单是用技术、材料、产品来满足市场,同时还要运用包装、运输、营销等活动来实现产品的价值。所以这样的过程中成本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保持获利的手段。企业对于降低利润的需求从来都没有停止过。电子商务的出现很快就得到了贸易双方的广泛认同,正是因为其对于成本的节约明显作用。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贸易企业扩大了视野,需求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广泛的互联网络获取信息,并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咨询保证确定信息的可靠性,然后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实现“面对面”的与贸易对方取得联系并实现直接的“考察”。这无疑降低了国际贸易中搭载确认信息上的成本。这也是电子商务获得国际贸易者青睐的原因。再有国际贸易的复杂程度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在国际贸易的往来中,传统的交易双方所形成的文件和资料将是要以万计的,在这样的交易中文本成本已经高的离谱了。查显示,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一笔进出口业务要处理交易相关机构的单据约200350份,业务流程长达数月;而纸张、行文、打印及差错的总开销约为货值的7%;但是,电子商务也使得传统贸易成本中所以电子贸易的数据性就成为了节约这一开支的重要手段。据美国《福布斯》的统计表明,电子商务可以节省企业交易成本的5%-10%。文件和信息的电子化很明显可以节约纸制文件的成本,也方便了双方在洽谈中的文件往来。对于一些关键性文件的电子化也提高了保密程度。
(三)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交易方式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电子订单的使用,改变了贸易内容的载体。交易中EDI取代了传统的有纸贸易,EDI将订单、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等日常往来的经济信息,按协议用国际标准化的文件通过网络进行传送;这使文件传送速度提高了81%;在这样的电子文件交接中节省了邮寄带来的时间,这样做实际也解决了文件的时时传递问题,在合约鉴定的过程中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2、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简单化。传统的贸易支付是通过开信用证、托收等方式支付,还要使用汇票、本票、支票等单证。而新型的国际贸易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商务的担保者往往是银行或者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所以在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上看更加的简单和便捷。
(四)对贸易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经济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税收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发生的地点给税收带来了困难。税收的基本标准主要是依据当地税务制度而定的,电子商务的支持的国际贸易其方式决定了交易行为发生在网络上,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无法准确划分,从而无法确定此次交易的税款应当有谁来征收的尴尬。有人曾测算,因为交易地点的约束不合理造成逃税的金额占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18%甚至更高。
2、税收部门很难准确的了解交易的细节和相关信息。税收的标准是交易的账目和凭、报表等,传统的税收依靠的这些资料都是书面的报告,然而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所有的账目和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而且这些电子表格都可以随时改的这就给税收带来了无据可依的状况。
3、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界定困难。税收的标准之一就是营业所得的形式,针对不同的行业各国都有不同的征税的标准和办法。无形交易和有形交易的税收标准时完全不同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有形的交易也变成了无形的交付。
(五)对交易前的影响
国际贸易的前期工作主要是双方资料和商品信息的收集和交换,这些在工作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是十分繁琐的,往往会根据当时情况的变化而随着改变。这些都是需要人工来往才能实现。在电子虽然也需要信息的收集和交互但是这一时期的工作已经不再是繁琐复杂的了,人们只需要在双方的网站或者贸易平台上公布或者传递信息就可以实现对对方的了解和资料收集。目前一般的做法是贸易公和生产企业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建立样品库,介绍产品和公司。同时,买方也可随时上网查询自己所需商品的信息来源,互拉互动,共同完成商品信息的供需实现过程。
(六)对合同订立方式的影响。
买卖双方自达协议后将会进行合同的签订,以往的做法是双方见面或者将合同的文本进行邮寄来实现合同的签订。但是在电子商务进入国际贸易后,这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实现了网络化。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现的用于鉴别签名者身份的字母、符号、数字或其他代码等电子记录,包括数字签名、口令、生物鉴定等方式。《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该法还规定了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每一个互联网的使用者应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就能表明白身的身份。对于使用电子报税、电子报关以及用电子文档提出行政申请的人们来说,不必再去载文档、打印、手工填写,再手写签名去送达有关部门,只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电子文档一同发送相关部门即可。
(三)网络贸易的剧烈发展对中国贸易有巨大影响与启示
网络贸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Trade on Line),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网络贸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是挑战大于机遇,对中国贸易发展有很多启示:
1.转变观念,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快步向我们走来。网络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数字化竞争,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目前,我国居民和企业对网络贸易的观念淡薄,传统的购物习惯和销售方式仍根深蒂固,认识上的滞后将会阻碍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居民和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构筑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舆论环境。
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是制约网络贸易发展的“瓶颈”。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Internet以来,国内用户数已超过80万,WWW站点数1500多个,在CN下注册的域名5100多个,ChinaNTE已覆盖了31个省市,CERNET已连接了260所大学。“九五”期间投资建设的计算机网络得到了快速发展,实现了互联互通。虽然我国网络架构已基本形成,但与国外相比,国内信息基础设的投资仍严重不足,其建设仍是初步的,金融电子化和商业电子化的目标还很遥远。以Internet普及率为例,目前我国上网用户数只占人口总数的0.07%,而美国多达30%以上,相差400多倍。因此,我国必须切实有效地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便为网络贸易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快企业经营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单靠传统管理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宴。上网开拓市场,已被全球大公司认为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经营手段。目前,世界上企业之间的兼并浪潮发展迅猛,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是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提供了有利的武器,使其在利用信息资源方面与大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仅花费很低的成本就能在因特网上实现跨国经营。
4.加强对网络贸易的研究,规范网络贸易的发展。网络贸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如交易的安全性、网络贸易的征免税、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纠纷的处理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且由于网络贸易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方式没有最终定型。在其发展过程中既有本身的新进展,又有与现有体制的冲突,这给规范网络贸易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对市场的发展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强对网络贸易的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法律和法规,保证和规范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与网络贸易是一种新形势,新趋向,一种良好的发展方向,必定对我国现代化经贸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开拓新的市场。新型的国际贸易运行方式对于我国扩大国际贸易机会、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应变能力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外贸企业应抓住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贸易的助推来的商机,积极调整对策,提高其竞争优势.,实现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在世界的跨越。
F.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关于网购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下单前看看商品评价是不少网购消费者的习惯,但是一些商家删差评、刷好评,让商品评价不尽客观真实。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被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数据杀熟现象也逐步走入人们视线。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G. 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经营方式陈旧。
(2)市场成熟问题。
(3)金融服务质版量问题权。
(4)信息网络的环境、条件和安全问题。
(5)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问题。
(6)人员素质和技能问题。
(7)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8)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9)网上支付问题。
(10)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11)企业计算机应用水平落后、网络意识淡薄。
H.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是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回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答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初步介绍的基础上,概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等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针对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几个法律制度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有所侧重地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包括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网上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最后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网上内容审查与管制、网页链接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可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也适合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人员阅读和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并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及法律界相关人士熟悉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参考。
I. 请问电子商务中有哪些法律纠纷
主要在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签名合法性,计算机故障纠纷认定,和物权转移风险几个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以下为引用并非本人著作,仅供参考!
1、 注意区分邀约和邀约邀请。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作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只要消费者按规定填写了资料,或者发出了电子邮件,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新产品上市以前即发布该产品的信息,应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2、 自动订单合同的成立。
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的。此时,当事人能否以自己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认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于,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它执行的实际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每一个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当然,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并没有太大法律意义。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4、 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生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5、 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6、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7、 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但出了问题时,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已经失踪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卷入诉讼。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
J. 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非诉讼争议的几种解决形式
(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许多不同的解决方式。从决定机制上看,可分作“裁决式”和“合议式”两种。仲裁属于第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由第三方对争议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和和解属于第二种方式,在此种方式下,当事各方借助于第三方努力对争议自行达成解决协议。此外,还有消费者投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消费者投诉委员会和调查专员通常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准则采用不同方式解决争议。 在国际间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机制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中立”的专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据法律规则,特别是根据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做出决定。由于仲裁人的“中立性”,国际仲裁制度在跨国争议的解决中比国家法院系统更具优势。 在调解和和解方式中,调解员的目标是使当事各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他可提议一项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协议的订立。但是,这种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 在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程序中,争议的解决机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国国内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由于各国的消费者组织、商会和贸易协会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针对消费者的调解、和解或投诉以及调查专员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机制下,各种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处理争议。一般由与争议有关的贸易行业中的专家作为决定人,通过他们的专业经验和素养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这种机制往往长于解决一国、一地区乃至一省内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具体的合同争议,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合同争议就面临很大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分类背后也隐含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常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简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约束性建议(binding advice); -调停(intercession); -调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调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议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实认定(fact-finding); -聘请退休法官(rent-a-judge); -简易审判(summary trial); -微型审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显而易见,这些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运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合同争议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见,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形式和运行方面是十分灵活的。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非诉讼争议解决包括所有非经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终决定的约束力特征可将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大致做一分类。它们包括仲裁、调解或和解以及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方案等几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选定一位或多位中间人,即仲裁员,并将争议提交给他们。仲裁员依据相关的规则对争议予以解决,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即仲裁裁决。在国际商务中,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之间的争议。通常的商务合同中都规定了仲裁条款以避免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国际间仲裁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国际仲裁的机构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国际仲裁法律和专门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仲裁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还包括: 欧洲理事会统一仲裁法欧洲公约,1966年制定于斯特拉斯堡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1985年 ; 欧洲国际商务仲裁公约,1961年制定于日内瓦 ; 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诉讼制度最为近似。仲裁员拥有象法官一样的权利,可以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裁决者(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和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程序快捷;国际上有关仲裁及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规范完备;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方自由选择负责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员;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法律;小额仲裁程序费用相对低廉。 仲裁机制用以解决消费者合同争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传统的以解决企业合同争议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严格,费用高昂)尚难于适应小额合同仲裁或消费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仲裁机制面对在线交易实践产生的新的课题,还需要回答并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在线通过点击“同意”按钮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网络空间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员在线从不同的地方“会面”并做出决定) 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仲裁的适用法律;网络空间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电子证据、视听会议、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在线所做的电子裁决的法律效力(电子裁决是否符合国际仲裁法律的要求?);电子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为确保使用在线技术进行国际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规范等。 2、调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调解/和解方式中,争议各方凭借第三方的帮助达成自愿和解。目前,仲裁机构以及类似贸易协会等其他行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提供调解/和解的争议解决服务。 调解/或和解并没有严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则上,当事各方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或和解程序。即使当事方达成解决方案,也没有任何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该解决方案在国外的执行。一般说来,调解或和解的解决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因此在跨境争议中,一项和解协议的订立并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诉讼。如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下的义务,对方可以在该方居住国或设立地国基于合同违约启动法律程序,据此对另一方强制执行调解/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实际的原因使得人们对调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调解机制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调解人通常仅就争议提出和解建议方案,一般并不对方案说明理由,否则其作用将无异于仲裁员或法官,费用自然也会增加。其次,采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当事方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通常在当事方确信自己立场稳操胜券时,往往不会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典型外部环境,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情形,在该情形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将耗费时间并且费用昂贵。 调解和/或和解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包含有调解/和解内容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仅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解规则(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国提出的统一调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调解/和解规(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参考。 典型调解程序包括: 微型审理(mini trial) - 即由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小组,以客观的态度共同听取争议双方进行意见的交换。 半约束性调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双方事先约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调解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决定而诉诸仲裁或诉讼,且通过该种方式仍没有获得比调解决定更优的解决方案,那么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则须承担该等审理的费用。 事实认定(fact finding) - 如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技术鉴定,例如证明数据的真实性等,则可指定一位中立专家审查如文件、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方与获取方之间的合同面临争议情况下,应考虑采取早期调解、善意谈判、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审阅等形式进行争议的预防性管理。冲突管理对期限长、标的金额高的合同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高额-低额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调解员通过调解努力意在使双方在原告要求的数额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数额之间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和解。 底线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争议各方向调解员提出其对和解的底线方案,然后调解员据此在其提议的和解方案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而言,调解的优点在于:规则相对简单、程序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此外,由于在调解和解程序中,各当事方始终能够自主把握争议的解决进程,因此适应于对多种类型合同争议的解决。 调解的缺点在于: 缺乏赖以依据的法律规范,跨境争议的调解尤其如此; 无约束力(non-bindingness) :当事方可随时终止调解,并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提议的调解方案 无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议的调解方案,他们的合意则可视为构成一份合同。如此后一方拒绝履行该调解方案,另一方则可以对方违约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消费者投诉委员会/调查专员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则上,消费者组织、工商协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中立”组织都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有关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方案。在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调查专员或是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在欧盟国家中,调查专员或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为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的手段,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依据国内法规定运行: 即消费者投诉机制和调查专员机制依据国内立法或行业自律准则而设立并受理本国消费者投诉。在投诉机制由国内立法规定设立的情况下,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希腊、意大利或西班牙,这些国家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应能够依赖由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提供的在线投诉机制解决同本国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争议解决:在非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进行采购,所以跨境消费者投诉很少出现,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签订国际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服务商设立地管辖原则,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设立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理应能够处理消费者投诉。但是,国内消费者投诉机构通常只是限于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给消费者予协助。因此就跨境国际合同关系而言,是由服务商设立地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投诉,还是由消费者居住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消费者投诉,目前尚无明确的规范。受理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应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外国法律,这些问题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双方间的争议不涉及合同而仅是基于先于合同的约定义务或由侵权导致的,则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的使用则更需要论证。目前欧盟正试图制定相应的统一法规以对此进行规范。总之,在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冲突规则既包括他们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如来自《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规定,同时也包括欧盟二级立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和《罗马公约》 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共同体法律优先的原则。 无国内法规定环境下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在国内法对设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尚无规范或无完整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机制通常由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发起而建立。适当地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可满足电子商务行业在处理和维护服务提供商同其用户关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投诉机制: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可通过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订立长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现与消费者的合同争议时,获得后者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合作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一项授权使用协议,据此,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在向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同时,授权后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赖标记(trustmark)。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将信赖标记公布并标示在自己的网站上,籍此告知消费者和服务获取方,在出现投诉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服务提供商同时宣布其受该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的约束。 此外,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消费者)还可通过单独协议约定某争议解决机构负责与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但是,在服务获取方为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果信息社会服务商使用格式合同对此进行约定,那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相应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引起争议。此外,在特殊的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也可共同对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机构的选定做出特别约定。 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机制一般采用调解或和解方法。这些方法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易快捷,对投诉方而言费用不高。消费者投诉机制的缺点在于在解决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方面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且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决定无法律约束力 (对商家有部分约束力)。此外,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运行仅限于在消费者投诉机构设立地国国内,依据该国国内法提供消费者投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