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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信用评估体系

发布时间:2020-12-13 16:04:38

❶ 描述电子商务诚信的内容和如何提高诚信度

2006年3月10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在京颁布由该中心制定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这个应该做为参考.

做法:

要从根本上改善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我认为应该必须通过如下途径进行改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但建设这种环境不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一参与者具有诚信意识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来。

构建诚信机制首先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要建立一个实实在在的诚信社会,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的宣传

西方企业信用意识较强,信用管理机制较为健全,同时拥有先进的保密技术和发达的个人资料网络,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信用基础较薄弱,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缺乏资信管理的意识。虽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时至今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缺乏最起码的了解。观念意识不强,行动上也就难以跟上。因此,为了尽快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加速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更新观念,大力加强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加强和拓展信用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资信观念,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企业领导观念的现代化。

2、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

采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与利用其他贸易方式一样,进行交易或涉及到交易行为的各方参与者会遇到下列风险:交易各方的资信风险、产品风险,包括产品质量是否可靠、产品品牌、产品是否假冒伪劣等问题;物权转移中的风险,包括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问题,产品如果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还涉及到物流企业的信用问题;支付风险,这里不是指网上支付过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风险,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问题;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风险,在交易完成后,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等。

这些风险不仅仅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出现,在任何一种贸易方式中都会存在。要防范这些风险,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3、建立企业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的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

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各方还有与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所具有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时常被归纳到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中,但归根结底引起这些风险的原因还在于带来这些风险的人的失信行为。从信用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在电子商务中所特有的风险有:卖方在网站上对产品进行不实宣传、欺诈行为的风险;买方发出恶意订单的风险;交易一方对电子合同否认的风险;交易信息传送风险,如信息被窃、被修改等风险;网上支付风险,如支付用户的密码、账号的安全性问题等。

这些风险的存在,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解决问题,使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可以设立第三方商务认证中心(如CA中心),为网上交易各方交易资料的传递进行加密、验证和对交易过程进行监察。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还可以对网上进行交易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定和认证。只有通过资格认证的企业才能获得数字证书,这样的企业也就获得了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权限,并被允许在网上开展交易活动,同时也可以得到认证中心提供的技术服务支持,从而确保客户的交易在安全、诚信的环境下进行。

4、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除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外,还包括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建设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取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建设公开、透明、高效、诚信政府,努力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5、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完善的诚信机制,需要有信用奖惩机制做支撑。对诚实守信行为或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奖惩机制应包含以下方面:

(1)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且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此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没有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相适应。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包括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的立法,商业信用与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以及商业授信的立法等。

(2)建立奖惩机制。赋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力。如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采取免于检查、实行信誉年检等措施予以奖励,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让其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将失信企业或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广泛传播,让失信者难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

6、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信用体系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随着B2B、B2C和C2C等商务交易模式的深入发展,网络信用安全已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瓶颈。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严格规定信息管理、发布、交换、查询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传递方式、密码管理、保密规则,保证企业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有效。

电子商务的腾飞离不开健全的信用体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仓库的整合与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统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数据仓库系统)。以及制订政府信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电子签章、CA认证等服务体系。

❷ 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研究的成果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在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中呼唤诚信,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使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意识到,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要求,同时诚信、信用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培养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要从培养人们的信用消费习惯入手,让更多网民接受电子信用支付手段,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为日后的信用消费提供便利。参与电子交易的各企业,要逐渐形成自律性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将极大地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

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素当中,诚信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由于电子商务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和交易对象,所以更加容易产生诚信问题。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尤其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大约占到全球的一半,其在诚信体系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现状

从90年代末期到现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形成了下面一些层面的信用体系:

1.电子商务企业构建的第三方担保制度。

电子商务信用一般有网络身份证、信用评级、网络信用担保、第三方担保几种形式[1],而第三方担保则是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采用最多的一种形式。一些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建立了第三方担保制度,如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网的“支付宝”、e拍网的“一拍通”等等。如表1:

支付工具安付通、贝宝支付宝一拍通

网站易趣淘宝网、阿里巴巴中国站 e拍网

第三方构成易趣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淘宝网、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 Sinopost公司

总的来讲,他们的原理是基本一样的:由网站本身和商业银行或企业组成独立的第三方;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完成交易。同时,对于严格按流程操作后由于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电子商务企业也推出了相应的赔偿制度,如易趣网的“安付通保障基金”、淘宝网的“全额陪付制度”等以配合其信用制度。

2.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

其实,无论是易趣、淘宝网、e拍网还是其他电子商务网站,它们的信用评级体系都大体一致的。

从上可以看出,参加评级的主体是参与交易的双方根据交易情况对本次交易方选择好、中、差评。这个评价将永久记入对方的信用记录里面。如淘宝网的会员等级可由15个级别构成。当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相应地制定了其他规则予以补充。

同时,各个网站还推出了论坛,使大家参与讨论、交流经验来杜绝诈骗。

3.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的调解机制和企业诚信联盟的建立

各大电子商务交易网站都有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协调机制,企业内部也设置了法律部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后首先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诉之法律。

企业诚信联盟是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创立的,其宗旨在于通过建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资信评估平台,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2]。其发起单位有易趣、一拍、盛大、新浪、卓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世界》等21家电子商务企业、杂志、和银行。其主要职责是借助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建立并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督、失信惩戒制度;制订电子商务行业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对企业电子商务评级制度;制订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监督电子商务诚信经营[3]。

二、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主要问题

美国的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是很先进的,除了完善的信用法律以外,它还有专门的信用中介机构来保证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消费者的信用[4]。比如美国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邓白氏集团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个人的信用评级则是由全联和益百利等机构负责的。

另外,美国的信用卡制度也为电子商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信用保障。由于每个人都有相应的信用卡,其中记录了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号,而电子商务交易通过信用卡来结算,所有的交易都会被信用局记录。所以几乎没有敢利用信用卡在网上进行诈骗。

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

美国的信用评级是已经发展到非常完善的阶段,而我国是2002年才启动上海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在北京建立“信用北京”工程等信用项目。[5]2003年,部分行业才开始建立本行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而各个电子商务网站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也不过是近两三年的事情。所以这些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已经起步,但远未完善。

2.信用体系覆盖面窄

从电子商务企业数量来看,是国内的一些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率先建设了第三方担保、评级制度,加入了网络诚信联盟,而还有很多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而美国的信用评级则是覆盖了所有企业的。

从电子商务企业的类型来看,更多的是C2C型、B2B型企业建立了信用体系,可以看到这类网站相对容易从交易双方中脱离出来,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督和保障。而B2C型企业,更多地被牵涉到交易中去,不可能充当交易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

从个人消费者来看,电子商务企业的评级制度只是针对在其自身的网站上参与交易的顾客,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因此缺乏普遍的约束力。而美国的个人信用评级和信用卡则是针对所有个人,适用于任何网站的。

3.第三方机构缺乏权威性

可以看到,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是由网站本身和一些银行、企业构成或者干脆由第三方企业充当。比如淘宝网的支付宝平台虽然拥有很高的信誉度,但究其实质仍然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从理论上讲诚信风险依然是存在的。在第三方担保制度里,充当第三方机构的必须是由有着绝对权威的银行或政府部门组成,而有着利益关系的企业自身应该退出。

4.企业内部协调体系和企业诚信联盟缺乏强制力

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不具备法律效力。协调中获胜的关键在于保留诸如聊天记录这样的电子证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这类证据并不认可,所以一旦调解不成,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

尽管诚信联盟受到多数企业和广大个人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并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其职能大多是对电子商务纠纷的进行协调处理,缺乏行政效力和法律效力,这样可能使一些问题难以解决。

三、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对策

首先是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法律方面的进一步完善。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处在起步阶段,远远没有建立起美国那样的针对企业和个人完备的信用记录,这就给一些不良分子的不轨行为提供了空间。比如在某一个网站实施了欺诈,受到差评,换一个网站同样可以继续进行。而对于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等行为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款项。所以,只有当信用评级制度和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真正完善起来后,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需要政府、行业、企业长期的共同努力。

其次,增加第三方的权威性。对于已经实施了第三方担保制度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实现第三方机构由银行单独承担的机制;而对于尚未实施第三方担保制度的企业,要尽快建立这样的信用机制;B2C型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本身不能参与诚信的监督管理,更有需要与银行进行合作,由银行单独承担起第三方的职责。

再次,实现电子商务企业共享的信用评级体系。由于建成全社会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有待时日,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通过诚信联盟这样的具有行业协会角色的机构出面,将分散于各个电子商务企业的各自为营的信用记录进行数据合并。实现上网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主体最终拥有一个在网上普遍适用的永久性的信用卡号,所有的网上交易都将被记录在这张卡中,成为主体信用等级的明确标识。

❸ 如何建设中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

1、中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现状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中国亦是如此。网络技术对经济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已经不可逆转,电子商务以自身独特的魅力正在逐步改变着传统的交易方式。问题在于即使技术上电子商务能够赢利,为什么实际交易中能够实现盈利的电子商务网站却少之又少?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影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路障有哪些?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低信任度无疑是困扰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路障,与传统商务的信用问题相比,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尤为突出。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假交易、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2C发展的信用危机。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假“工商银行”事件更是犹如当头棒喝,令人雾里看花,真假难辨。

据《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具体表现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等。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由此可见,信用危机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瓶颈,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诚信方面的建设。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信用问题的来源

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求诚信的国家,讲求诚信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出现了严重的缺失。信用机制的严重缺位,导致当前各类信用问题极为突出。毒米事件、毒油事件、杀熟现象屡屡发生,社会诚信几乎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这其中既有人们道德品质缺失的原因,也有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法制建设落后的原因。

相对于传统经济社会的信用缺失,基于互联网虚拟技术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则更为严重。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匿名性、虚拟社会大量出现,由此加速了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特的网络信用问题。互联网对信息不对称性最大的影响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而最常见的就是由卖方制造虚假身份欺骗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买方。在中国,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传统立法方面的滞后性,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网下的虚假身份迫使中国的银行不得不推行实名制,至于网上的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目前则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加以约束。

3、电子商务信用与传统交易方式信用的区别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交易手段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特征。在此之前,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一直在传统商务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也是人们最习以为常的交易方式。所以,电子商务的出现首先是对消费习惯、乃至生活习惯的一个挑战。

网络上的信用程度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交易者最初进行电子商务时所获取的交易信用经验;2、针对所有参与者而界定的清晰、明确的交易角色与交易流程;3、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切合实际的预期。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主要区别有两点:第一,商品识别上的差异。电子商务中在决定购买某一商品时,买家所能获取的商品信息只能来自网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而无法亲眼查看和亲手触摸,使得买方很容易怀疑他拿到手的商品会不会不是他看到的,或他真正想要的那种商品,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不信任心理。除非那些可以高度标准化的商品,例如书和唱片,才可能超越商品识别的差异,成为网上的畅销品;第二,支付手段上的差异。电子交易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先付钱后交货的话,买方就有可能不信任卖方;如果先交货后付钱的话,卖方就有可能不信任买方。这种情形在电子商务出现以前也存在,但区别在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商务中买方和卖方几乎都是从不见面的、甚至匿名的人,而不象在传统交易关系中通过面对面的接触,买方和卖方可能建立起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信任度也容易提高。这样就给电子商务信用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三、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案例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状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不同的交易模式(比如B2C、B2B、C2C)、不同的行业特性、不同的网下信用特征,会反映出不同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我们以B2B的杰出代表——阿里巴巴为例,来探讨一下B2B企业如何应对网上交易的信用问题。

阿里巴巴是目前国内最有影响力的B2B网站之一,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它是如何解决B2B的信用认证问题。阿里巴巴在其国际站上早就开始试行“诚信通”服务,并于2002年3月10日起正式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站全面推行“诚信通”会员服务。诚信通的原理是为每个使用该项服务的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内容包括A&V认证(Authentication & Verification)、证书与荣誉、业务伙伴推荐、反馈中心、阿里活动记录五项。其中,A&V认证由阿里巴巴的合作伙伴、著名的资信机构邓百氏、澳美资讯、华夏信用等进行实地考查得出;业务伙伴推荐列出曾与该会员合作的企业及其联系方式,供其它企业参考;反馈中心记录贸易伙伴的客观评价;阿里活动记录忠实地记载会员在阿里巴巴的所有行为。

诚信通档案是进入阿里巴巴互动互信贸易社区的通行证。只有经过第三方资格认证的诚信通会员才能获得通行证,进入阿里巴巴诚信通贸易社区。通过网上信用活档案服务--诚信通服务,以大大低于传统方式的成本展示您的信用和企业形象,赢得信任;同时,对等地查阅其他诚信通会员的档案,方便快捷了解他人信用,帮客户大幅度缩减网络商务伙伴筛选时大量的询问、调查和探知工作带来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迅速选择真实可信的贸易伙伴进入实质业务洽谈。

诚信通不是单单展示信用。它将建立信用与展示产品紧密结合,在建立的过程中获得展示,在展示的过程中积累信用,二者相辅相成,为企业的网上贸易提供鲜活的、真实、持续、高价值的参考。同时,作为诚信通会员,您才有权查看供应商的诚信通档案,从第三方认证信息、资信参考人、会员评价、阿里活动记录公司的证书与荣誉多角度、多方面的了解对方,帮助您以低成本进行第一步的筛选,快速进入实质交易。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诚信通”的最大特点是把网下认证同网上信用评价两种手段结合了起来。阿里巴巴通过寻求与资深信用服务公司如邓百氏、澳美资讯、华夏信用等合作,对它的用户企业进行认证,并向用户收取服务费。阿里巴巴比较聪明的一点是,把建立信用与展示产品等增值服务结合起来,让会员不再把建立自己的信用看成一种负担,而是一种有价的资本,因此“诚信通”推出以后并没有象媒体所担心的跑掉大量用户,反而有很多大用户选择了这项服务。这种信息的便利性、关联性、有偿性通过互联网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使得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比传统商务信用环境得到了改善。

四、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构建

阿里巴巴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信用体系搭建设想,即在现阶段中国法制建设欠缺、社会诚信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商务技术以及认证手段的创新,仍然能够在一点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落后的问题。

由此,我们得出了以下延伸思考:首先,建立健全网络销售商的认证力度。认证中心是一个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它是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的机构。通过认证中心的认证,可以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经销商身份的合法性。让那些无销售资格的经销商不能进行网络销售,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建立类似于诚信通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评价体系,通过对网上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共同对网上交易主体进行监督。其次,经销商应提高所售产品以及自身的透明度。经销商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应尽量提高所售商品的透明度以及对自身的介绍,这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而言的。由于顾客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认识,只能通过网站的商品图片和商品描述来感觉。针对这种特性,就需要经销商在介绍商品的时候尽量细致贴切地描述商品的特征,让顾客最大限度的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另外,经销商还应当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一系列特征描述清晰,给客户以信任感。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

但是从长远考虑,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诚信危机要从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入手。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我认为,可以从一下方面来考虑: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因此,我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等信用法律规范;同时建立相关信用管理机构:如行业诚信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信用管理等。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2、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

电子商务行业的信用问题多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的主题即企业身上,因此,应该从行业自律入手,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建立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

3、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另外制订政府信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电子签名、CA认证等服务体系,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特别要大力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发达的第三方服务体系可以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提供稳定和强有力的支持,使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研究,我认为,一个理想的信用体系应该是一座大厦,最上层是政府,负责信用立法与执法;第二层是行业协会,负责准入、评定、制订游戏规则;第三层是中介机构,负责信用服务;第四层是企业与消费者。只有将这四层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构筑一个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缺失的问题。

❹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指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由政府、行业、企业、消专费者及传媒各方通属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的一个促使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

❺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关系的法律规答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❻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外文文献

推荐到OA图书馆查找。
输入相应的英语关键词即可。

❼ 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构建的思考

任何信用体系,法律法规都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❽ 如何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内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容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❾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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