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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国际私法

发布时间:2021-07-04 08:18:45

㈠ 自考的过来。我想问问自考到底有多难。我想在想去自考,但是我工作了,我没有太多精力放在学习上,我害怕报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属于易进难出
但是跟高考时没法比的,一个是天天复习,做模拟试题;一个是天天工作,没多少时间看书复习

如果你想自考,建议你选择一些好过的专业,或者找一些渠道,这样通过会容易很多

电子商务作业,有些题目要求找答案

7. 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D )。
A. 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篡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 由于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 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满分:5 分
8.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C )。
A. 市场开放制度
B. 市场竞争制度
C. 市场备案制度
D. 市场准入制度
满分:5 分
9. 要约发出的形式不包括以下方式(A )。
A. 口头
B. 信件
C. BBS
D. 电子邮件
满分:5 分
10. 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D )。
A. 可以随意撤销要约
B. 可以随意变跟要约
C. 可以撤回要约
D. 以上都不可以
满分:5 分
11.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被称为(C )。
A. 格式条款
B. 霸王条款
C. 无效条款
D. 单方条款
满分:5 分
12. 在精神权利的保护中,大陆法系突出的代表有( A)。
A. 法国
B. 美国
C. 英国
D. 中国
满分:5 分
13. 在我国的下列哪部法律中,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认定(A )。
A. 《电子签名法》
B. 《合同法》
C. 《经济法》
D. 《民法》
满分:5 分
14. 数据库的合法用户不经数据库制作者的同意,不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B)。
A. 为任何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
B. 为私人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
C. 为教学科研目的,复制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但要标明材料的来源,使用的内容也不能超过实现非商业性目的所需的程度
D. 为公共安全、行政管理或司法程序的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
满分:5 分
15. 在有关管辖权的国际私法规则包括以下内容除了:(C )。
A. 属人管辖原则
B. 属地管辖原则
C. 自主管辖原则
D. 专属管辖原则
满分:5 分
16. 各个国家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包括下列,除了( C)。
A. 美国《隐私法》
B.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C. 《伯尔尼公约》
D. 《公平信用报告法》
满分:5 分

㈢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是学什么的将来干什么

法律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大学语文、基础英语、计算机基础、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邓小平理论 、婚姻法、国际法、法学基础、行政法、逻辑学、律师实务、会计学基础、审计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外国语、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文书写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任选三门)、毕业论文
就业基本情况:在各个企事业单位当法律顾问,律师,有很厉害关系进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难就业原因: 一, 门槛高: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律师这个职业,而参加司法考试基本的要求至少是本科学历以上, 而通过率仅 10%-30%. 三, 对个人素质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口才,交际能力,人际关系,记忆力,反应力等. 四,供大于求
电子商务目前本专业有两个专业方向:网站设计与程序方向、网络营销编辑方向。 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信函写作、电子商务营销写作实务、营销策划、网页配色、网页设计、Web标准与网站重构、FlashAction Script动画设计、UI设计、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电子商务管理实务、ERP与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专业英语、新闻采集、写作和编辑的基本技能。
学生毕业后,可从事企事业单位网站的网页设计、网站建设和维护,或网络编辑、网站内容的维护和网络营销(含国际贸易)、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营销策划等专业工作,或从事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策划与运作、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在各级学校从事电子商务教学等工作。专科学生,还可以在呼叫中心从事电话营销的工作。

㈣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国内一流的法学强校,那么作为法学强校,它到底强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课程设置,对于法学的基础课程,如民法,刑法,刑诉,民诉,法理学原理开课老师数量众多,并且在本领域内都是一流的学者。举例来说,民法学的刘家安,李永军,吴香香,刘保玉等中年学者,以及最近从外国留学回来的一批优秀的青年学者都直接给本科生授课,用我们刑法学老师徐久生老师的话来说就是:“你们随便去一个学校看看,哪个学校有我们这么多教授直接给本科生教课”。作为对比,可能别的一些法学院,虽然也有非常优秀的老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可能一个法学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学专业人数在1600人左右,从学生数量上考虑,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师资力量。其次一些别的部门法如破产法,保险法,税法等小法,从我们学校的开设情况来看是比较全面的,至少能满足一些同学的特别需要,这个也是一大优势。



民法:

吴香香

吴香香老师的每堂课都是一节推理游戏,带你去深入探究每个法条,每个知识点背后的逻辑与原理,然后PPT虽然给的非常简介但是其实是把关键词全部列举出来,这样通过对关键词的掌握也是把整个知识体系串起来,无论是对整个体系性把握抑或是对细节的理解都非常有帮助!


㈤ 大家好!我是新疆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09级的,我报公务员和农村信用社考试,

你好,我来为你解答:
1. 哲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宗教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政治学、国际政治、行政学(管理)、外交学、国际文化交流、政治经济学、国际事务、思想政治教育、党政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

2. 公共(行政)管理类:卫生管理类、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学、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关系、土地资源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劳动关系、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监察)、社区管理、村(乡)镇管理、农村行政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涉外事务管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教育(行政)管理等各专业公共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等各类产业管理、航运管理等各类交通运输管理、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和开发区管理。

3. 卫生管理类:卫生监督、卫生信息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学文秘、医院管理。

4. 社会学类:社会学、应用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女性学、伦理学、人类学、人口学(工作)、社会工作(含司法社会工作方向等)、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社区康复、家政学(服务)、老年服务(管理)、青少年工作(管理)。

5. 经济管理类:经济学类、财政税收类、金融类、会计与审计类、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工业经济、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土地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市场开发、市场营销教育、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投资(学)、(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旅游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涉外旅游、导游、旅行社经营管理、景区开发与管理、物流管理、国际贸易、贸易经济、工业外贸、国际商务、商务策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资产评估、商品学、产品质量工程、国际企业管理、饭店(宾馆、酒店)管理、(企业)理财、林业信息管理、管理工程、国际工程管理、国际市场营销、商务管理、医药营销等各种专业营销、工商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电子商务、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学)、劳动经济、农村区域发展、农业经济、农业经营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国际文化贸易、网络经济(学)、体育经济、海洋经济、农业经济、运输经济、劳动经济、投资经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或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6. 经济学类:财政税收类、金融类、经济学、国际经济、发展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

7. 财政税收类:财政(学)、税收(务)、涉外税收。

8. 金融类:金融(学)、金融工程、金融管理、经济与金融、国际金融、信用管理、证券、证券投资、期货、货币银行学、保险(学)、保险(实务)、医疗保险实务。

9. 会计与审计类:会计(学)、审计(实务)、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国际会计、会计(财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信息管理、工业(企业)会计等各类专业会计。

10. 数学、统计类:数学、数理基础科学、应用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统计(学)、计划统计、经营计划与统计、统计与概算、国土资源调查等各类专业统计调查。

11. 法学类:法学(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法学)、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监狱学、律师、涉外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公安法制。

12. 汉语言与文秘类:汉(中国)语言文学(教育)、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学(化)、中文应用、对外汉语、华文教育、应用语言学、戏剧影视文学、古典文献、文学、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与文化传播、秘书(学)、文秘(学)、中文(文秘或秘书)教育、现代秘书、司法文秘(秘书)等各类专业文秘(秘书)。

13. 文化传播类:新闻(学)、传播(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编辑出版(学)、媒体创意、广告(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技术(工程)。

14. 文物考古与历史学类: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文物保护、博物馆。

15. 民族宗教类:民族学、宗教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16. 外国语言文学类:根据职位需要设置相应语种

17. 图书与档案学类:图书馆(管理)、档案(管理)、科技档案、图书档案管理。

18. 计量测量类:计量技术、测量技术、检测技术、精密仪器、几何计量测试、光学计量、无线电计量测试、热工计量测试、力学计量测试。

1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计算机科学(技术或教育)、各类(计算机)软件技术(工程)、各类(计算机)网络技术(工程)、各类(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各类(计算机)信息科学(工程或技术)、各类(计算机)信息管理(或应用)、各类计算机管理(或应用)、各类计算机控制(技术)、各类计算机通信(通讯)、各类(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信息安全、系统理论(科学或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地球(地理)信息系统(科学或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机)科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计算机与经济管理、计算机系统维护、计算机硬件(器件或设备)、电器与电脑、可视化程序设计、Web应用程序设计、多媒体制作、图形图像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办公自动化技术、软件测试。

20. 电气电力(强电)类:电力(电气)工程、电气自动化、电站自动化、电站测控、变电运行、高压输配电线路、(电力)线路运行、电气技术教育、微电机、电机与电器、各类电力(电气)自动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火电厂集控运行、水电站及电力网、供用电技术、电网监控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农村电气化技术、电工(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21. 电子信息与自动化类:电子信息(工程)科学(技术)、微电子(技术)、电子工程(技术)、电子工艺与管理、应用电子技术、电子应用、电子与信息技术、仪器仪表、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光电技术(信息工程)、光信息科学(技术)、控制工程、数控技术(设备)、各类自动化专业、电磁场技术、真空电子技术、无线(电)技术、通信工程、信息显示、信息物理工程、信息对抗技术、电子声像技术、图文信息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医学信息学(工程)、医疗器械工程、医学影像工程、假肢矫形工程、生物信息技术、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工业网络技术、检测技术及应用、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液压与气动技术、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电子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微电子学、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通信网络(系统)、(移动)通信技术、程控交换技术、汽车电子技术、(电子)仪器仪表、广播电视网络技术、有线电视工程技术。

22. 机械类: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工程、机械装备、精密机械、工业工程、机械自动化、自动化设备、制造工程(工艺)、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机电技术、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数控技术(设备)、模具设计与制造、玩具设计与制造、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液压与气动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各类机电或动力设备的运行或维护等、(电子)仪器仪表、医疗仪器仪表等各类专业器械设备、各类汽车(车辆)制造(装配)与维修(检测或运用)技术、汽车改装(整形)技术、制冷与冷藏技术、车辆工程。

23. 公安学类: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察)学、刑事侦查(察)、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经济侦查、警察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公安信息技术、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警卫学、涉外警务、边防管理(或指挥)、边防公安、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指挥)、火灾勘查、科技防卫、安全防范工程(技术)、公安(安全)保卫、国内安全保卫、公安学、公共安全管理、公安管理、警察管理、核生化消防、预审、痕迹检验、文件鉴定、法化学、治安(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文秘、公安法制、警卫、交通管理。

24. 司法监所管理类:犯罪学、监狱学、狱政管理、刑事执行、劳教管理、罪犯管教、罪犯教育、矫正教育学、罪犯心理矫治、涉毒人员矫治、司法管理。

25. 教育学类:教育(学)、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教育、初等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学)、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特殊教育、言语听觉科学、化学教育等各学科教育。

26. 心理学类: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含临床心理学方向等)、犯罪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心理咨询。

27. 体育学类: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育管理(服务)、运动人体科学、运动生物力学、体育生物科学、社会体育、警察体育、休闲体育、竞技体育、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康复与健康、体育保健康复、武术。

28. 艺术类:(可以按照小类设置专业条件)

⑴音乐小类:音乐学、作曲、(音乐)指挥、音乐表演、民族音乐、交响乐、声乐、歌剧、戏剧戏曲音乐、音乐剧、钢琴、管弦、各种乐器演奏、现代器乐打击乐、音乐科技与艺术、音乐教育、音乐工程。

⑵美术小类:美术、绘画、中国画、油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雕塑、书法、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木偶表演与制作。

⑶电影电视广播小类:电影编导、广播编导、电视编导、影视学、电视艺术、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摄影。

⑷舞蹈小类:舞蹈学、舞蹈编导、芭蕾舞、中国舞、民族舞蹈。

⑸戏剧戏曲小类:戏剧学、戏曲学、戏剧影视文学。

⑹表演小类:戏剧戏曲表演、话剧表演、影视表演。

⑺舞台艺术类:舞台美术、照明艺术、录音艺术。

⑻播音小类。

⑼主持小类。

⑽导演小类。

⑾艺术管理小类:艺术管理、文化事业管理。

⑿杂项小类:艺术学、公共艺术、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会展艺术与技术。

29. 物理、力学类: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工程物理、核物理、力学、声学、光电子技术科学、工程结构分析。

30. 化学化工类:化学(基地)、应用化学、化工、化学工程与艺术、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艺、应用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有机化工、工业生物工程、化工设备(维修)。

31. 材料学类: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稀土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生物功能材料、电子封装技术、陶瓷、硅酸盐。

32. 大气与天文学类:天文、空间科学、气象(学)、大气科学(技术)、大气探测技术、应用气象技术、防雷技术。

33. 地理科学类:地理、地理信息系统(科学与技术)。

34. 地质地矿类:地质、地质工程、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地球与空间科学、采矿工程(或技术)、石油工程、煤及煤层气工程、天然气、矿物加工、勘查、资源勘查与开发、矿物资源、地质矿产勘查、勘察工程、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地质矿产勘察技术、矿山地质、岩矿鉴定、矿山测量、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铀矿地质与勘查技术、非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岩矿分析与鉴定技术、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工程地质勘查、水文与工程地质、矿物加工工程。

35. 海洋科学类:海洋(科学)技术、海洋管理、海洋资源、(近岸)海洋环境(科学或工程)、海洋生态、海洋水文、近岸海洋学、海洋生物(工程)、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海洋放射生态学、军事海洋学、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

36. 环境科学类:环境科学(工程)、资源环境科学(工程)、生态学、海洋资源环境、(近岸)海洋环境(科学或工程)、海洋生态、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水务工程、灾害防治工程、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类、(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经济、农业生态学、综合规划、生态植物修复、环境经济与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技术)、环境评价、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环境保护技术、资源环境与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水环境监测与保护、城市水净化技术、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

37. 能源动力类:电气电力(强电)类、热能动力工程、风能动力工程、能源工程、核工程、核技术、核化工与核燃料、核反应堆、核电、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城市热能应用技术、(城市)燃气工程、供热工程。

38. 城建规划类:城乡规划、城市(镇)规划、园林规划、道路规划、土地规划。

39. 建筑建设类:建筑学、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预决算、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交通土建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场建设、渡河工程、地下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技术)、城镇建设、矿井建设、建筑工程技术、建筑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涉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环境艺术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工程。

40. 交通运输类: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油气储运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物流、海事管理、交通设备信息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物资储运、道路交通、城市交通、载运工具运用工程、汽车运用技术、交通运输管理、交通管理、交通工程管理、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城市交通运输、公路监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水运管理、海事管理、港口业务管理、各类轨道交通工程(设备、技术或管理)。

41. 景观类:园林、景观学、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城市园林(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园林技术。

42.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资源与海洋工程、港口海岸(航道)及治河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海岸与海洋工程、水文与水资源、水文自动化测报技术、水信息技术、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灌溉与排水技术、河务工程与管理、城市水利、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务管理、水利工程监理、水土保持。

43. 测绘类: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技术、地图制图技术、矿山测量等各类专业测量或测绘。

44. 轻工纺织类:轻化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轻工生物技术、非织造材料与工程数字印刷、染整技术、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制浆造纸技术、香料香精工艺、表面精饰工艺、现代纺织技术、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丝绸技术、服装设计、染织艺术设计、纺织品装饰艺术设计、新型纺织机电技术、纺织品检验与贸易、包装技术与设计、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印刷设备及工艺、出版与发行。

45. 农业工程类: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生物系统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技术、观光农业。

46. 林业工程类: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经济林、林业技术、林产化工技术、木材加工技术、森林采运工程、林业经济信息管理。

47.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生物教育、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生物信息学、生物信息技术、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动植物检疫、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植物生物技术、动物生物技术、生物资源科学、生物安全、植物科学与技术、应用生物科学、植物资源工程。

48. 植物生产类: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茶叶生产加工技术、农艺教育、园艺教育、园艺技术、特用作物、草业科学、种子科学与工程、食用菌、作物生产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中草药栽培技术、烟草(栽培技术)、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49. 森林资源类:林学、森林(资源)保护、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森林(生态)旅游。

50. 动物科学类: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畜禽生产教育、蜂学、昆虫学、蚕学、动物药学。

51. 水产类:渔业(综合技术)、海洋渔业、淡水渔业、水产、水产养殖(技术)、水族、海水养殖、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水生动植物保护、海洋捕捞技术。

52. 动植物检疫类:动物或植物检疫、生物安全、植物保护、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植物生物技术、动物生物技术、农产品质量检测、饲料与动物营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兽医医药、动物防疫与检疫。

53. 基础医学类:基础医学、医学信息学。

54. 临床医学类:临床医学(含临床病理学方向、临床急救医学方向、眼与视光学方向、放疗方向等)、中西医临床医学。

55. 预防医学类: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妇幼保健医、营养学。

56. 口腔医学类:口腔医学、口腔修复工艺学。

57. 中医学:中医学(含中医骨伤方向)、针灸推拿学(含康复医学方向等)、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中药资源与开发、中医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

58. 医学技术类:麻醉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放射医学、康复治疗学(技术)、眼视光学(技术)、精神医学、医学技术、听力学、医学实验学、医学美容技术、医学信息学(工程)、医疗器械工程、医学影像工程(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营养、呼吸治疗技术。

59. 护理学类:护理(学)、助产、护士、涉外护士、产假护士。

60. 药学类:制药工程、药理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应用药学、临床药学、海洋药学、药事管理、化工与制药、制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生物制药、兽药生产与营销。

61. 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储运与加工、食品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检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

62. 航空航天类:飞行器设计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航空航天工程、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航天运输与控制、飞行技术、(航空航天)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63. 武器类:武器系统、发射工程、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弹药工程、爆炸技术、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64. 食品药品管理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食品检测。

㈥ 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是指通过制定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的国际统一和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从内容上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财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法)。(2)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采纳哦~谢谢。

㈦ 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非诉讼争议的几种解决形式

(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许多不同的解决方式。从决定机制上看,可分作“裁决式”和“合议式”两种。仲裁属于第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由第三方对争议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和和解属于第二种方式,在此种方式下,当事各方借助于第三方努力对争议自行达成解决协议。此外,还有消费者投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消费者投诉委员会和调查专员通常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准则采用不同方式解决争议。 在国际间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机制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中立”的专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据法律规则,特别是根据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做出决定。由于仲裁人的“中立性”,国际仲裁制度在跨国争议的解决中比国家法院系统更具优势。 在调解和和解方式中,调解员的目标是使当事各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他可提议一项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协议的订立。但是,这种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 在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程序中,争议的解决机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国国内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由于各国的消费者组织、商会和贸易协会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针对消费者的调解、和解或投诉以及调查专员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机制下,各种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处理争议。一般由与争议有关的贸易行业中的专家作为决定人,通过他们的专业经验和素养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这种机制往往长于解决一国、一地区乃至一省内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具体的合同争议,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合同争议就面临很大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分类背后也隐含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常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简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约束性建议(binding advice); -调停(intercession); -调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调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议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实认定(fact-finding); -聘请退休法官(rent-a-judge); -简易审判(summary trial); -微型审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显而易见,这些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运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合同争议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见,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形式和运行方面是十分灵活的。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非诉讼争议解决包括所有非经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终决定的约束力特征可将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大致做一分类。它们包括仲裁、调解或和解以及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方案等几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选定一位或多位中间人,即仲裁员,并将争议提交给他们。仲裁员依据相关的规则对争议予以解决,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即仲裁裁决。在国际商务中,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之间的争议。通常的商务合同中都规定了仲裁条款以避免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国际间仲裁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国际仲裁的机构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国际仲裁法律和专门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仲裁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还包括: 欧洲理事会统一仲裁法欧洲公约,1966年制定于斯特拉斯堡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1985年 ; 欧洲国际商务仲裁公约,1961年制定于日内瓦 ; 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诉讼制度最为近似。仲裁员拥有象法官一样的权利,可以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裁决者(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和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程序快捷;国际上有关仲裁及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规范完备;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方自由选择负责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员;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法律;小额仲裁程序费用相对低廉。 仲裁机制用以解决消费者合同争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传统的以解决企业合同争议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严格,费用高昂)尚难于适应小额合同仲裁或消费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仲裁机制面对在线交易实践产生的新的课题,还需要回答并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在线通过点击“同意”按钮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网络空间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员在线从不同的地方“会面”并做出决定) 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仲裁的适用法律;网络空间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电子证据、视听会议、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在线所做的电子裁决的法律效力(电子裁决是否符合国际仲裁法律的要求?);电子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为确保使用在线技术进行国际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规范等。 2、调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调解/和解方式中,争议各方凭借第三方的帮助达成自愿和解。目前,仲裁机构以及类似贸易协会等其他行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提供调解/和解的争议解决服务。 调解/或和解并没有严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则上,当事各方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或和解程序。即使当事方达成解决方案,也没有任何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该解决方案在国外的执行。一般说来,调解或和解的解决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因此在跨境争议中,一项和解协议的订立并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诉讼。如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下的义务,对方可以在该方居住国或设立地国基于合同违约启动法律程序,据此对另一方强制执行调解/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实际的原因使得人们对调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调解机制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调解人通常仅就争议提出和解建议方案,一般并不对方案说明理由,否则其作用将无异于仲裁员或法官,费用自然也会增加。其次,采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当事方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通常在当事方确信自己立场稳操胜券时,往往不会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典型外部环境,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情形,在该情形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将耗费时间并且费用昂贵。 调解和/或和解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包含有调解/和解内容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仅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解规则(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国提出的统一调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调解/和解规(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参考。 典型调解程序包括: 微型审理(mini trial) - 即由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小组,以客观的态度共同听取争议双方进行意见的交换。 半约束性调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双方事先约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调解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决定而诉诸仲裁或诉讼,且通过该种方式仍没有获得比调解决定更优的解决方案,那么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则须承担该等审理的费用。 事实认定(fact finding) - 如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技术鉴定,例如证明数据的真实性等,则可指定一位中立专家审查如文件、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方与获取方之间的合同面临争议情况下,应考虑采取早期调解、善意谈判、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审阅等形式进行争议的预防性管理。冲突管理对期限长、标的金额高的合同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高额-低额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调解员通过调解努力意在使双方在原告要求的数额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数额之间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和解。 底线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争议各方向调解员提出其对和解的底线方案,然后调解员据此在其提议的和解方案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而言,调解的优点在于:规则相对简单、程序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此外,由于在调解和解程序中,各当事方始终能够自主把握争议的解决进程,因此适应于对多种类型合同争议的解决。 调解的缺点在于: 缺乏赖以依据的法律规范,跨境争议的调解尤其如此; 无约束力(non-bindingness) :当事方可随时终止调解,并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提议的调解方案 无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议的调解方案,他们的合意则可视为构成一份合同。如此后一方拒绝履行该调解方案,另一方则可以对方违约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消费者投诉委员会/调查专员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则上,消费者组织、工商协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中立”组织都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有关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方案。在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调查专员或是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在欧盟国家中,调查专员或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为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的手段,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依据国内法规定运行: 即消费者投诉机制和调查专员机制依据国内立法或行业自律准则而设立并受理本国消费者投诉。在投诉机制由国内立法规定设立的情况下,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希腊、意大利或西班牙,这些国家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应能够依赖由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提供的在线投诉机制解决同本国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争议解决:在非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进行采购,所以跨境消费者投诉很少出现,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签订国际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服务商设立地管辖原则,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设立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理应能够处理消费者投诉。但是,国内消费者投诉机构通常只是限于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给消费者予协助。因此就跨境国际合同关系而言,是由服务商设立地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投诉,还是由消费者居住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消费者投诉,目前尚无明确的规范。受理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应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外国法律,这些问题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双方间的争议不涉及合同而仅是基于先于合同的约定义务或由侵权导致的,则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的使用则更需要论证。目前欧盟正试图制定相应的统一法规以对此进行规范。总之,在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冲突规则既包括他们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如来自《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规定,同时也包括欧盟二级立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和《罗马公约》 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共同体法律优先的原则。 无国内法规定环境下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在国内法对设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尚无规范或无完整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机制通常由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发起而建立。适当地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可满足电子商务行业在处理和维护服务提供商同其用户关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投诉机制: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可通过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订立长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现与消费者的合同争议时,获得后者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合作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一项授权使用协议,据此,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在向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同时,授权后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赖标记(trustmark)。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将信赖标记公布并标示在自己的网站上,籍此告知消费者和服务获取方,在出现投诉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服务提供商同时宣布其受该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的约束。 此外,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消费者)还可通过单独协议约定某争议解决机构负责与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但是,在服务获取方为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果信息社会服务商使用格式合同对此进行约定,那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相应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引起争议。此外,在特殊的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也可共同对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机构的选定做出特别约定。 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机制一般采用调解或和解方法。这些方法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易快捷,对投诉方而言费用不高。消费者投诉机制的缺点在于在解决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方面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且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决定无法律约束力 (对商家有部分约束力)。此外,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运行仅限于在消费者投诉机构设立地国国内,依据该国国内法提供消费者投诉解决方案。

㈧ 国际私法调整方法

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1]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2] 现在也是如此。[3]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

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4] 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5]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6] 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7] 显然,这一定义是从司法角度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来进行的。

另外,还有其他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8](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灭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 这两个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而且,国际私法的规范包含统一实体法;(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10] 这一定义也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但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规范;(4)“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11] 这一定义与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强调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上四种定义都是从综合角度来考虑的。

可见,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虽然学者们都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则存在差别。一种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种则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只是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的认识,理论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12] 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只有或主要是间接调整方法。[13]

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相对应,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理论界也分别有不同主张:(1)国际私法的范围仅局限于冲突规范。持这种观点的可以德国、奥地利、瑞士、北欧国家以及日本等国为代表;(2)国际私法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和外国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构成。这是以英国、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主张;(3)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及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范。这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的看法;

二、基于技术革命的影响所形成的认识

一般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即人与人关系中的意志行为。[14] 在认识法律的调整对象时,一般应注意的是: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者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有必要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对象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某些社会关系可能会从生活中消失,或者虽未消失但已丧失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而某些新社会关系产生,则迫切要求法律对其予以调整。法律调整对象的主要发展倾向是扩大和加深。这里所说的“扩大”,是指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而“加深”则是指对法律调整的质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为准确、系密的规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同样,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社会发展的最直接的结果可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并需要相应的部门法对其进行调整;其二是国际社会对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即国际私法)所提出的质的要求也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这样,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只有顺应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现实,才能较好地服务于各国的对外政策,才能维护或重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从国际层面出发,对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可作如下归纳:

在13世纪以前的漫长岁月里,各国间民事交往的数量极少,国际私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尚未具备。即使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所谓的“万民法”,[15] 但有学者认为,“在罗马之世,绝无国际私法之存在。”[16]

从13世纪开始,人类科技水平才有了较大提高,某些国家的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开始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国际民事交往在量上有了一定变化。13世纪以后,由于造船业的发展,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国家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中心。但当时的国际贸易是相当有限的。[17] 新航路开辟后到16-18世纪,国际贸易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

总之,在13-18世纪中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外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问题;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涉外合同与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才开始萌芽。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以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并引起了产业革命,其最主要的后果之一就是使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有了新的发展。到19世纪70年代,第一次技术革命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受第一次技术革命影响较大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客体主要是农产品,工业品和半制成品所占比例较小;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已经有了较大变化。这一点可以普通法系国家早期的国际私法著作为佐证。如威斯特莱克(Westlake)1858年《国际私法》(第二版)所讲的内容依次为:自然人的身份及能力与监护问题;结婚、离婚与准正;动产继承;破产;动产与不动产;管辖权的一般概念;国内与国际管辖权;契约;债务的转移和消灭;住所;国籍;外国公司;外国判决与程序等内容。[18] 戴赛的《冲突法》于1896年首次出版,可以说,该书是对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70年代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情况的总结。戴赛在其著作中主要讲了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住所和国籍问题;法人国籍、能力及破产问题;婚姻家庭关系及继承问题;侵权行为以及各种合同关系等问题。[19]

19世纪70年代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技术发明。如汤姆士炼钢法、蒸汽涡轮、内燃机车、气钻、发电机、远距离输电、电灯、电车、电话、无线电、从炼焦煤中提取氨、苯和人造燃料等。这些技术和发明的运用,被概称为第二次技术革命。这次技术革命,极大促进了交通运输业特别是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从而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20世纪以前,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是量上的变化。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总量上大为增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有了空前发展;其二是主体上的变化。即法人数量和种类有较大增加;其三是所涉及的领域扩大。即自由竞争的加剧也促进了技术、专利发明、科学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对这种变化,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三点:由于法人在国际交往中作用的增长,法人的国籍、地位和能力问题,以及涉外代理和破产关系,也随之增长;由于银行在国际交往中作用的增长,随之发展了信贷关系和票据关系;由于国际间文化和科学技术交往的发展,涉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关系也随之发展起来。[20]

20世纪50年代,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的发展和利用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开始,[21] 人们一般将之称为第三次技术革命。此次技术革命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可归纳为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补偿贸易和许可证贸易;在涉外合同领出现了新的外民事承揽合同关系,如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在涉外法人问题上出现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等;在国际货物运输上出现了新的运输形式和方式,如运输形式上多采用集装箱运输,运输方式上则大量采取多式联运方式;此外,在合同领域还出现了咨询合同关系。其二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量上进入“爆炸阶段”。即在这一时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某一具体领域,其发展速度已非已往任何时候所能比拟。微观上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一系列显著变化。其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公司、法人重显活力,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新力量;联合企业和跨国公司大量出现;发展中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是对涉外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影响,如就涉外侵权而言,出现了许多跨国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工业制成品超过了初级产品客体;用于国际流通的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伴随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无形客体已超过有形客体。

到20世纪90年代,人类经历的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技术革命就是互联网络、移动电话的广泛运用。它不仅是人类通讯方式的改变,而且将导致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交际方式的变革,以及社会组织方式和结构的改变,它正逐步改变着整个经济和社会的面貌,人类从此进入信息时代,[22] 这就会更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譬如,电子商务(E-commerce)的发展速度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在1996至1997年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的商事贸易(business-to-business trade)每6个月增长2倍,但1998年则是每3个月或每4个月增长2倍,有人预计到2003年,网上贸易额每年将达到1300亿美元。[23] 但国际互联网络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24]

通过以上我们不难看出,随着技术革命的进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当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原因和条件并不仅仅是技术革命,但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技术革命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所起的直接作用)。国际私法只有顺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保障或推动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发展。

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国际私法总是在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作适时的调整。

国际私法在其产生之初,直到19世纪末,其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这一历史阶段,国际私法完成了从“学说法”到“制度法”的过渡。无论是在“学说法”还是在“制度法”阶段,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但即使在这一阶段,也存在用直接调整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如在判定某一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在内国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活动权利时就必须用直接调整方法。

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迅速发展,其所涉及的范围急剧扩大,而间接调整方法本身存在缺乏针对性、可预见性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就有了以其他方式来顺应对迅速发展着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也正因为此,这一时期就产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25] 这类统一实体法规范能避免或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能克服冲突规范缺乏针对性和可预见性的缺陷。此外,部分国家还提出和制定了所谓“直接适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为了组织和保护一国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结构,使一切与法院地国家有充分联系因而会影响法院地利益的交往关系均受其调整。[26]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但这并不能说直接调整方法完全可以取代间接调整方法。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规定直接调整方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所涉及的领域及普遍效力上,都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对某些领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仍然将主要或完全以间接调整方法来进行。所以,同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看,这种现象将存续相当长的时期。

三、结语

基于前述,我们认为,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我们一方面要立足于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传统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特色;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兼顾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的现实。

我国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先生曾提出“机翼论”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就形象而科学地勾画出了国际私法的范围。[27] 首先,该观点肯定了国际私法的传统性,即肯定了冲突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所仍然具有的地位;其次,该观点科学揭示出国际私法的发展规律,指明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现状。即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直接适用的法律”已成为国际私法规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观点也注意到了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和系统性,即认为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关的规范和与解决涉外民事法律争议有关的规范均为国际私法的规范。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国际私法是以国际关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拥有独特调整方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如同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构成国内法体系一样,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则构成国际法体系。如果将法学学科体系划分为国内法学体系和国际法学体系的话,那么,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私法学就是国际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既然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中的独立的二级学科,那么,国际私法学与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也都应当是法学学科中独立的二级学科。因此,若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者硬性捆绑,并由此建立一个所谓的“国际法学”,然后将该“国际法学”作为一个与国内法学中的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并列的二级学科,且以此否认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在法学学科中二级学科的地位,显然是违背科学规律的。

注释:

[1] 从国际私法的历史看,主要名称有: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冲突法(Conflict of Law),除上述几个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外,还有“法律选择法”、“民法施行法”、“法例”、“外国法之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等,国际私法理论上争议之激烈,由此可见一斑。

[2] 参见陈顾远著:《国际私法总论》(上),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页。

[3] 80年代初,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范围以及国际私法学的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讨论。之后,许多学者根据他们对国际私法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分别形成了具有相应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现在,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也正因为这样,2000年国际私法学会的年会讨论的议题之一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见《中国国际私法2000年年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页。

[4]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页。

[5] 参见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月第一版,第22页。

[6] 参见《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页。

[7] See 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London, 1992, 12th ed., pp.7-8.

[8]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页。

[9] 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3页。

[10] 参见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页。

[11] 参见钱骅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页。

[12] 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页。

[13]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页。

[14]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页。

[15] 虽然在公元前242年,罗马帝国就设置了外事大法官,专门处理在罗马的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只因交换关系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并由此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但无论在数量、内容上,还是在适用范围上,万民法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罗马法学家所关心的万民法,通常有两重含义:一是万民法的实际意义,即指罗马法中既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的那部分法律;二是万民法的理论涵义,即罗马法学家所认为,自然理性是为全人类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国人民中应予一律遵守的规定。公元212年颁布的安东尼尼宪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将罗马公民权赋予一切异帮人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之间的区别就已无实际意义了。

[16] 梅仲协著:《国际私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6月第三版,第23页。

[17] 在赫·赫德和德·普·韦列著的《意大利简史》中有这样的记载:“从14世纪开始,‘夫兰得尔大帆船’每年两次从威尼斯扬帆出发,载着香料、糖、胡椒和其他东方产品,取道直布罗陀海峡和安普敦港口和布鲁日。它们在那里载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木材和皮货、英国的羊毛、夫兰德尔的呢料和法国的酒驶回。其他东方的货物则用马驮,越过阿尔卑斯山,供应德国城市。”

[18] See John Westlak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illiam Maxwell & Son, 3nd., 1880.

[19] 戴赛在其《冲突法》中所阐述的合同的有关问题涉及动产、不动产、买卖、租赁、运输、共同海损理算、票据、利息等关系以及合同中的代理、效力、履行、解释和解除等问题(See A. V. Dicey, the Conflict of Law, 1st ed., 1896)。这与1804年《拿破伦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关系相比,其范围无疑要广泛得多。

[20] 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私法论文集》,1984年8月,第28页。

[21] 钱学森认为:“像电子计算机,遗传工程、激光技术,核能、核技术,航天技术,海洋工程等等,这些都是技术革命,所以,新技术革命不是单数,而是复数,是一个新的技术革命群。”《关于新技术革命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载1984年4月2日,4月9日《世界经济导报》。

[22] 对以互联网络和移动通讯的运用为标志的技术革命究竟是第三次革命的继续,还是一次独立的新技术革命,目前尚无定论。

[23] 如加拿大1997年网上贸易额为8亿加元,加拿大有关机构于1998年估计,到2001年前,网上贸易将增加到327亿加元。See Electrionic Commerce and Canada‘s Tax Administration(A Report to the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from the Ministe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8, p.4.

[24] 譬如,伴随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广泛应用,在合同、侵权以及管辖权等方面,就产生了许多新的冲突法问题;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诸如国际旅游、跨国银行、国际投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电话服务、国际视听服务、国际咨询服务、广告及设计等服务、维修及保养和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等,都将产生诸多新法律问题。

[25] 如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工业产权领域,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1901年《关于统一若干船舶碰撞规则的公约》和《关于统一海上救助规则的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在国际支付方面,有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此外,这一时期还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二战后,国际统一实体法大量产生,这一点在国际贸易领域尤为明显。 参见赵承壁编著:《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7-13页。

[26] 参见韩德培著:《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第14页。

㈨ 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的目录

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论1
1.1概论1
1.1.1电子商务和法律1
1.1.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2
1.2电子商务法的渊源4
1.2.1电子商务法的国际法渊源4
1.2.2电子商务的地区性法律渊源7
1.2.3电子商务的国内法渊源8
1.3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10
1.3.1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0
1.3.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1
1.4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12
1.4.1关于电子商务域名的规则12
1.4.2电子商务合同规则13
1.4.3私人特征的数据和著作权的保护规则16
1.4.4关于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和认证的规则18
1.4.5电子商务税收规则19
1.4.6电子商务跨国纠纷的解决规则19
本章小结20
本章案例——法国政府诉Yahoo案20
思考题21
第2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22
2.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22
2.1.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与特点22
2.1.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23
2.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23
2.2.1电子商务交易者23
2.2.2电子商务认证机构23
2.2.3网络服务商24
2.2.4网络交易中心24
2.2.5金融机构25
2.2.6物流企业25
2.2.7电子商务监管者26
2.2.8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27
2.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28
2.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29
2.4.1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29
2.4.2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内容30
2.4.3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31
2.4.4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34
2.4.5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35
本章小结35
本章案例——A网站销售手机案36
思考题36
第3章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37
3.1电子合同概述37
3.1.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37
3.1.2电子合同的性质及其分类38
3.1.3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39
3.2电子合同的订立41
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41
3.2.2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42
3.2.3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43
3.3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48
3.3.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48
3.3.2电子错误、电子代理人与合同效力49
3.3.3电子合同的履行51
本章小结53
本章案例——B网站在线购物案53
思考题54
第4章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55
4.1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概述55
4.1.1传统签名的法律内涵与性质55
4.1.2数字签名的技术环境57
4.1.3电子认证的法律意义58
4.1.4电子认证的分类与作用59
4.2数字签名过程与规则60
4.2.1数字签名的特点60
4.2.2数字签名的制作与核证过程61
4.2.3数字签名应用步骤62
4.2.4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行为规范64
4.3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66
4.3.1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66
4.3.2电子签名的法定标准67
4.3.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69
4.3.4电子签名的使用及其效果70
4.4认证机构与数字证书71
4.4.1认证机构的设立71
4.4.2认证机构的管理73
4.4.3认证机构的证书业务规范74
4.4.4认证机构的信用规范80
4.5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法律问题81
4.5.1认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81
4.5.2认证机构的风险83
4.5.3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86
本章小结88
本章案例——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88
思考题90
第5章电子支付与结算91
5.1电子支付概述91
5.1.1电子支付的概念及特征91
5.1.2电子支付的形式及安全标准92
5.1.3电子支付的流程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96
5.2电子票据98
5.2.1电子票据概述98
5.2.2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102
5.3电子货币与网上银行的法律规范问题105
5.3.1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105
5.3.2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109
5.4电子支付(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问题112
5.4.1国内外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112
5.4.2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13
5.4.3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15
5.5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问题116
5.5.1电子支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116
5.5.2电子支付中的刑事责任问题120
本章小结121
本章案例——10万元存款网上被盗案121
思考题122
第6章电子物流配送中的法律问题123
6.1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23
6.1.1构建电子商务物流法律体系的必要性123
6.1.2加入WTO与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124
6.1.3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125
6.1.4构建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体系126
6.2物流运输法律制度128
6.2.1运输合同的概念128
6.2.2运输合同的种类128
6.2.3货运合同128
6.2.4多式联运合同131
6.2.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述132
6.2.6陆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32
6.3仓储法律制度133
6.3.1仓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33
6.3.2仓储合同的内容134
6.3.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34
6.4配送法律制度136
6.4.1配送的概念136
6.4.2第三方物流137
6.4.3物流配送代理138
6.4.4物流配送代理的法律涵义138
6.5国际物流法律制度139
6.5.1国际物流概述139
6.5.2国际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40
6.5.3国际海运规则简介141
本章小结142
本章案例——物流合同连环案142
思考题143
第7章电子金融法144
7.1电子银行144
7.1.1电子银行概述144
7.1.2电子银行的监管147
7.2电子证券151
7.2.1电子证券概述151
7.2.2电子证券业务规范152
7.2.3电子证券法律关系153
7.3电子保险155
7.3.1电子保险概述155
7.3.2电子保险业务规范157
7.3.3电子保险法律关系157
7.4电子信托158
本章小结159
本章案例——李某诉C公司股票交易委托合同纠纷案159
思考题161
第8章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162
8.1网络游戏服务合同162
8.1.1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特点162
8.1.2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163
8.1.3网络游戏合同的纠纷164
8.2私设服务器(私服)166
8.2.1私服的概念166
8.2.2私服的危害166
8.2.3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整治力度167
8.3外挂程序(外挂)167
8.3.1“外挂”的概念与性质167
8.3.2外挂相关方的态度169
8.3.3打击外挂的法律问题探究170
8.3.4外挂应规范处理171
8.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172
8.4.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形态172
8.4.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172
8.4.3虚拟财产保护中的问题173
8.4.4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174
8.4.5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175
8.5网络游戏立法177
8.5.1网络游戏现行政策法规177
8.5.2网络游戏立法的思考178
8.5.3网络游戏市场的执法178
本章小结178
本章案例——首例网游私服案179
思考题179
第9章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81
9.1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81
9.1.1作品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181
9.1.2网络作品的传播权保护181
9.1.3网络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184
9.1.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186
9.1.5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88
9.2网络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190
9.2.1网络专利的法律保护190
9.2.2网络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94
9.3域名的法律保护195
9.3.1域名的含义195
9.3.2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196
本章小结197
本章案例——盐城网通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电影复制权侵权纠纷案198
思考题199
第10章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200
10.1网络隐私权概述200
10.1.1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00
10.1.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202
10.1.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主体权利内容206
10.2网络个人数据用户义务规范207
10.2.1网络个人数据收集的规范207
10.2.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查阅208
10.2.3网络个人数据的使用与控制209
10.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11
10.3.1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和立法原则211
10.3.2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213
10.3.3垃圾邮件的法律规制213
10.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214
10.4.1名誉权的基本内容214
10.4.2网络名誉权的侵权方式215
10.4.3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与法律救济218
本章小结219
本章案例——互联网电子公告名誉侵权案220
思考题221
第11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222
11.1电子商务市场垄断的法律规制222
11.1.1电子商务垄断概述222
11.1.2电子商务市场垄断的表现形式223
11.1.3电子商务垄断的法律规制223
11.2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224
11.2.1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特征224
11.2.2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225
11.2.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226
11.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26
11.3.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226
11.3.2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特点227
11.3.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常见被侵害的消费者权益类型227
11.3.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228
11.4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229
11.4.1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法概述229
11.4.2电子商务信息产品质量法律规制230
11.4.3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监督231
11.4.4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责任231
11.5电子商务网络广告法律制度233
11.5.1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概念及分类233
11.5.2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特征234
11.5.3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规制234
11.6电子商务的行政与行业管理237
11.6.1电子商务的工商行政管理237
11.6.2电子商务的行业管理237
11.6.3电子商务的网络舆论监督238
本章小结238
本章案例——假冒伪劣商品找谁退?239
思考题239
第12章电子商务税收240
12.1电子商务税收概述240
12.1.1电子商务与税收240
12.1.2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243
12.1.3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244
12.2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247
12.2.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模式247
12.2.2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与税源监控248
12.2.3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250
12.3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252
12.3.1电子商务与国际避税252
12.3.2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的法律问题252
12.3.3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制254
本章小结256
本章案例——骗子利用银行时间差骗取个人所得税256
思考题257
第13章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258
13.1电子商务安全概述258
13.1.1电子商务安全存在的问题258
13.1.2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制度259
13.1.3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责任261
13.2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264
13.2.1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264
13.2.2我国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265
13.2.3网络经营者的责任267
13.3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268
13.3.1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269
13.3.2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269
13.3.3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271
13.4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273
13.4.1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概述273
13.4.2网络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机制274
13.4.3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规制275
本章小结277
本章案例278
案例一:盗窃银行巨款的“黑客”案278
案例二:多起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犯罪278
思考题279
第14章电子商务犯罪280
14.1电子商务犯罪概述280
14.1.1电子商务犯罪概念与分类280
14.1.2电子商务犯罪的现状与原因281
14.1.3电子商务犯罪构成特点284
14.2电子商务犯罪形态284
14.2.1信用卡诈骗罪284
14.2.2诈骗罪289
14.2.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92
14.3电子商务关联犯罪294
14.3.1电子商务关联犯罪的概念294
14.3.2盗窃罪294
14.3.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96
本章小结298
本章案例——“熊猫烧香”病毒案298
思考题299
第15章电子证据300
15.1电子证据概述300
15.1.1电子证据的定义300
15.1.2关于电子证据特征的认识301
15.2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与归类303
15.2.1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303
15.2.2电子证据的归类305
15.3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307
15.3.1电子证据的收集307
15.3.2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310
15.4电子证据的立法预测311
15.4.1调查归纳预测311
15.4.2类比预测312
15.4.3因果推断预测313
本章小结314
本章案例——电子证据采用的标准315
练习题316
第16章电子商务纠纷与司法管辖317
16.1电子商务纠纷的协商与调解317
16.1.1协商解决317
16.1.2调解解决317
16.2电子商务纠纷的仲裁解决318
16.2.1仲裁解决的概念及其特点318
16.2.2仲裁的基本原则318
16.2.3仲裁协议319
16.2.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319
16.2.5仲裁程序320
16.2.6申请撤销裁决320
16.2.7仲裁裁决执行321
16.2.8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321
16.3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救济321
16.3.1审判制度321
16.3.2民事案件的管辖322
16.3.3检察324
16.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324
16.4.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324
16.4.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概念324
16.4.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324
16.4.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325
16.5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327
16.5.1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基础327
16.5.2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328
16.5.3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328
16.5.4网上侵权纠纷的管辖329
16.5.5电子商务纠纷的新司法管辖模式330
16.6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冲突331
16.6.1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331
16.6.2电子商务对国际私法提出的挑战332
16.7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332
16.7.1电子商务纠纷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制333
16.7.2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334
本章小结334
本章案例——网游外挂第一案:检察官忙充电335
思考题336
参考文献337

㈩ 考研 国际法

国际法学专业初试为统考科目,复试院校自主命题。举例如下。
暨南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16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专业代码:030109
研究方向
01国际公法
02国际私法
03国际经济法
04国际电子商务法
05国际贸易法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702民法学
④804刑法学
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
复试科目: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①民事诉讼法
②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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