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宁波三生公司看似直销,实同传销一样。一但入去就要不停买他们产品。难道中国法律就那么差让那么多人上
三生公司有真销牌照吗?三生是直销还是传销?】:
三生公司有直销牌照。
三生传销骗子公司做的是传销!三生公司的宣传更是诈骗!
没有直销牌照的企业不可以做直销,有直销牌照的企业才可以做直销。但有直销牌照也可能违法传销诈骗!
直销的消费者是不特定的,直销对消费者是没有最低消费要求的!专门做直销的是少数人,用产品的是多数人。任何产品都是少数人做,多数人是消费者。三生传销入局者并不以用产品为目的,天价产品没有终端消费,产品只是个传销的道具!
国家批准三生直销只限于保健品、化妆品两大类52种,三生超市的产品却包罗万象,只不过都是天价!比如一斤大米37元,一口锅5980元,一条被子18000元!你明白给上家的高额返利从哪里来的了吧!
干三生要获得收益必须交入门费、拉下家、月月购买天价产品!入门费1700元,25000元或36600元开店(两种收益有差异),拿些根本卖不出去的天价产品。你和你下家还得月月购买350元的天价产品。
坑害不进人一毛钱没有!最近几年入局的多数人连一毛钱也没拿到过!
三生传销骗子公司,宣称加盟三生可享受商品打折优惠,消费可致富、排队占位就能分钱,而且干五年可享受每月2万元退休金!实际是收高入门费、月月购买350元天价产品、拉人坑下家才有提成返点!三生营销模式是传销!三生引诱民众加盟纯粹是欺诈!
② 共享电单车品牌有几个
共享电动车的品牌各种各样在进行加盟时,我建议你考虑一下喵走出行该品牌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收益市场都是很有潜力的。谢谢您采纳并认可我的回答
③ 宁波有没有侦探类型的行业,要真实的,骗子太多了,谁有门路帮忙介绍一下
你需要查什么?看我们能不能帮到您
④ 宁波江北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真的吗,我已经发给他个人信息,
网上或电话假冒担保、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李鬼比比皆是,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办理,而是网上洽谈、传真签合同的一律是诈骗,即便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盖着公章的合同发给你也一样,刻个萝卜章(假公章)几十块钱,PS一张营业执照分分钟搞定,骗子做这种事易如反掌。
提醒大家:
1、异地办理的、网上办理、电话传真办理的必是诈骗。
2、使用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作为收款、收费账号或非银行网络支付的必是诈骗。
3、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必是诈骗。
⑤ 宁波可以找众通社做危机公关吗
当然,你要知道,宁波本地没有特别好的平台,众通社拥有丰富的媒体资源和强大的运作能力,面对危机事件能够短时间内制定出可落地的执行方案,确保企业能够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事实上,65%的危机都是可以预防或者避免的,当企业处于平稳高速发展的时候,往往是危机容易爆发的时候,这就和开车一个道理,当你在高速上驰骋,容易享受这样的安逸。那么在崎岖不宁的地区、狭窄的盘山公路,你会高度警惕,反而不容易出事。企业发展一定要有防火墙机制,要能够及时面对突发事件,那么去养一个专业的危机公关团队实际上成本非常高,所以找专业的众通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⑥ 淘宝网骗局,小心付款时看好商户名称,是支付宝才对,如果是别的名称,例如易宝什么的,就有问题了
案例:
事主王小姐在网上与好友聊天,突然发现男朋友张某的QQ发来一条信息,“我这边有急事,需要6000快钱,银行卡号是XXXXXX”,王小姐的男朋友张某正好在外地,心慌意乱的她立刻汇了6000元到指定账户,汇款后回家上网,张某的QQ又发信息让她汇款,一次比一次多,王小姐先后共将4万元汇入指定账户,直到后来打电话给张某询问情况才得知,他根本没有上网,更没有让她汇钱,才发现被骗了。
一、网络诈骗的表现形式
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态势,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大量的损失。为此,警方提供了一些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及防范方法,供大家参考,以提高网民反骗防骗意识。网络诈骗是现实生活中各种诈骗活动在网上的“复制”和“翻版”,手段表现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发布虚假信息诱人上当
1、在购物网站上,利用信息的不可控制性,发布各类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这类诈骗活动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商户”骗“客户”,如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网、拍拍网等购物网站上开设商铺,发布超低价商品信息,在游戏网站上发布意外中奖信息,然后通过“场外”交易(指在支付平台外交易)实施诈骗。如2008年9月,杭州的虞某某在购物网上看中一家商户中的一款低价三星手机,商户提出需将定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又提出需支付安全保证金后当面交易等借口,诱导虞某往指定帐户付款。虞某一一照办,共打入3870元后,财、物两空。二是“客户”骗“商户”,犯罪嫌疑人在购物网站向商户购买商品,然后通过聊天工具,给商户发送伪造的支付凭证。诱使商户银讫发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商家销售手机充值卡中,如2008年4月,尚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手机充值卡,收到客户发来的4000元支付宝已付款截屏,误以为货款已支付,便在客户提供的8个手机号上充值4000元。
2、在互联网上开设虚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股票彩票预测信息和高额回报的集资信息,得手后往往“网间蒸发”、“人去网空”。这类诈骗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在互联网上开设、关闭网站手续简便、快捷和隐蔽的特点,有恃无恐。如2008年9月,杭州某服装企业老总江某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需要贷款资金,登陆到“中国金浩投资公司网站”,该网站声称可以提供低息免担保贷款。于是江某提出贷款500万元并按对方要求在指定账户支付5000元利息、10000元保证金和企业基本信息后,当天下午该网站就被关闭,无法登陆。2007年7月13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中国彩票预测网”,并称该网站隶属国家彩票管理中心,专门给会员提供中奖率高达80%的彩票预测信息和“内幕”信息。杭州市民杨某某交纳了1000元入会费、2000元保证金、3800元资料费成为会员后,第三天网站无法登陆,所有联系中断。2006年12月,互联网上出现“美国科技基金网”,专门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投入8800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美元,即可在网上获取编码,第二天开始返利,日返利人民币440元或美元55元,返利期限为50天。如发展“下线”还可获得投资额的10%作为奖励。三个月后网站失踪,受害人遍及杭州、宁波、绍兴、嘉兴、金华等地1400余人,被骗金额880多万元。
3、利用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和程序上的漏洞,骗取货款。这类案件较上述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更高。如2007年8月4日,毛某某在淘宝网上看中一款笔记本,售价5000元。毛某将5000元打入相关付款平台后,商家提出这款笔记本可享受1000元优惠,要求客户点击确认退回了1000元优惠款,按照网站交易流程接受退款即视为交易成功。结果“确认”之后连同4000元一并“确认”打入对方帐户。这样商户就既未发货又获得了4000元的货款,然后逃之夭夭。这一程序和规则上的漏洞案发后,支付平台网站已及时修补杜绝了程序上的缺陷。这类案件的发生反映出犯罪走向深层次智能化水平发展。
4、网上冒充亲戚朋友,通过邮件和聊天工具进行诈骗。在现实生活中玲牙利齿、巧舌如簧的街头骗子、江湖骗子在网上也表现的淋漓尽致。他们通过QQ、MSN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被害人沟通、交往,骗取信任。冒充同学、亲戚,称其遇到诸如钱包被窃、手机停机、交通意外等突发事件要求借钱应急。或者在网聊中称兄道弟,然后兜售低价游戏装备、劣质服装、化妆品、笔记本、手机等等得手后下线逃匿。这类诈骗案年平均发生1000余起。
5、拍卖诈骗:拍卖诈骗在各类网上诈骗中名列榜首,这跟网上交易的模式有关。在网上拍卖,买主和卖主不用直接见面,拍卖的东西也是“虚拟”的,人们主要通过在网上竞价的方式来达成交易。这就给那些心怀叵测的人以可趁之机。他们故意以虚拟的身份注册,并在网上极低的价格拍卖一些贵重物品,受骗者往往中标后付了款却收不到商品。
6、劳务诈骗:余小姐毕业于某外语学院,工作之余一直想做兼职。一次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招翻译,她发信应聘,对方先发来一篇文章让她翻译,随后就“正式录用”了。双方通过网络传递文件,约定每月底按工作量付酬。于是余小姐为对方翻译了不少文件及技术资料,但到了该结算酬劳时,对方却迟迟不将钱汇入她提供的账号。余小姐发信去询问也再没答复,这才知道是白干了。另有
7、情感诈骗:中国人有扶危救难的传统,一方有难,总会有八方来支援。可惜这良好的传统也正在被某些网上骗子利用。他们往往会写一封感人至深的求助信,通过群发系统在网上到处散发。在信上可能会有一个子虚乌有的患白血病的小女孩在病床上等待你的援手,或者是一个优秀的程序员因种种原因需要您无私的援助。有时他们甚至还会在网上建立一个主页专门来报道这件事,把故事编得好像真的一样。善良的人们往往不加防备,纷纷慷慨解囊,不料却中了骗子的圈套。
8、传销诈骗:网上传销,将传销的把戏搬到了网上,经过重新包装后,以所谓网络营销的模式来骗钱。首先给你发一封电子邮件,介绍他们公司新推出的一个产品质量如何如何,可以包退包换,完全没有风险。当你购买了多少套后,就自动成为他们的销售人员,你可以通过发展自己的下线实现巨额利润。
9、大奖赛诈骗。如果有人发E-mail给你,告诉你中大奖了,你千万不要高兴的太早,这可不是别人电脑出了故障,好运突然降临到你头上,这又是一个精心设置的陷阱。他可能会让你汇几块钱去确认一下,或者让你支付邮资以方便他们出寄。在某个人主页上看到XX征文大赛的通告,征文题目不限、内容自拟,获奖者除了获得很高的奖金外,其作品还会被收入《XXX》,而报名的条件只需你交纳五元的报名费。有的大奖赛不收报名费,可是他却骗取你的稿子,拿到别的地方发表赚钱。
10、邮购诈骗。在某些网站上提供可以邮购某些特殊用品的服务,价格相当优惠。这些特殊用品一般是法律禁止的或不受保护的。为了骗取他人的信任,这些网站甚至会这么说,你可以先寄一半的购物款,等货收到了再付另一半。但当你真的把钱寄了过去,收到的东西往往跟广告上的有很大出入或者根本就收不到邮件。因为你想邮购的东西往往是法律禁止的,所以你即使被骗得再狠也不敢报案。于是这些骗子就是抓住人们这样的心里大肆行骗。
(二)网络钓鱼诈骗
1、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2、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 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
3、建立虚假电子商务网站,或是在比较知名、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犯罪分子在收到受害人的购物汇款后就会销声匿迹。
二、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利用好网络上的各种搜索引擎
网络骗子,只要在网络上行过骗,就肯定会在网络上留下一些蛛丝马迹,网友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询交易信息里的各个关键词来辨认骗子;另外,网络上的手机与电话查询功能、IP地址查询功能、身份证号码查询功能等等,也可以帮助你防范骗子。
(1)利用搜索引擎,查询信息里的电话、联系人、公司名等关键字,看看网络上有没有其它网友公布的行骗记录。
(2)利用搜索引擎,查询信息里的电话、联系人、公司名等关键字,看看信息发布者有没有在网络上售卖多种不同商品。
(3)利用网络上的手机和IP地址查询功能,查询信息发布者的手机属地和IP属地,如果属地与信息标示地区不同,请停止交易。
(4)用搜索引擎搜索一下这家公司或网店,查看电话、地址、联系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之间内容是否相符。
(5)各大银行的网站要从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不要轻易相信各类邮件和网页中的链接。
2、与信息发布者电话沟通前,可详细了解产品信息,然后在沟通时询问产品的详细信息,如果对方不了解产品信息,需加倍小心。
3、永远不要相信“特殊渠道”“海关罚没”的谎言,拒绝“先付订金”的骗局。
4、如果接到中奖、抽奖等信息,应该拨打媒体上曾经公布过的公司对外电话进行咨询,不要轻易相信来自偏远地区的电话、手机等号码提供的信息。
5、不要把自己的网络帐号,信用卡帐号和密码泄露给别人,使用公用电脑不应进行购物、支付等此类操作。
6、为了安全起见,最好不要用开通长途电话的线路上网。交易有风险,咨询请细致,选择要慎重,多打几个电话确定一下。
7、只有QQ,EMAIL,手机、没有固定坐机电话和地址的不要交易。
8、尽量去大型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购物网站购买所需的物品。
9、发现不良信息及不法、涉嫌诈骗的网站应该及时的举报和报案,受骗后也应及时报案 。
总之,我们只要提高警惕,不贪小便宜,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轻易相信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对信息进行验证,绝对不轻易透漏自己的银行卡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骗子的手段再高明,也只能让他枉费时间。
⑦ 我在网上申请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叫我打一千块到他们财务
网上或电话假冒担保、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李鬼比比皆是,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办理,而是网上洽谈、传真签合同的一律是诈骗,即便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盖着公章的合同发给你也一样,刻个萝卜章(假公章)几十块钱,PS一张营业执照分分钟搞定,骗子做这种事易如反掌。
提醒大家:
1、异地办理的、网上办理、电话传真办理的必是诈骗。
2、使用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作为收款、收费账号或非银行网络支付的必是诈骗。
3、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必是诈骗。
⑧ 跨境电商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 [1] 。
发展意义编辑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 [2] 的商品 [2] 。
业务模式编辑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3] 。
跨境电商
发展概况编辑
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跨境电商有望成为对冲出口增速下台阶的利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欧洲、日本的需求持续疲弱,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出现了下台阶式的减缓。而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
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
从结构上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8.5%,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 [4]
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将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而其中主导仍是出口电商,占比约保持在80%以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仍将保持20%-25%的增速,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未来随着跨境物流、支付等环节问题的进一步突破和跨境电商企业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未来中国跨境电商重点将从B2C转向B2B,电子商务的B2B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通过推动制造型企业上线,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从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策略。 [4]
政策支持编辑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 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目前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深圳沙头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汕头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前海保税区 [5] 。
2、《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6]
管理体系编辑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增速快
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2.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电子支付交易额预计将达到1.6万亿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额的近两倍。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空间及潜藏的盈利空间已引起国内涉外经济主体的关注。据有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及支付传统细分领域的占比不断缩小,2011年网上支付在航空、电信等领域的总占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为67.2%,经测算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下降到为48%。同时,随着2010-2011年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教育、公共事业缴费和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应用上的积极布局,电子商务的国内支付领域格局将逐渐趋于稳定。面对激烈的细分市场竞争和海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进入,跨境市场无疑是电子商务及支付的下一个争夺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从目前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管理缺陷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如果管理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与支付业务的管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电子商务交易归属管理问题
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分析,纯粹的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的管理范畴。此外,对于特殊的电子商务种类,既非明显的服务贸易也非明显货物贸易,如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提供电子类产品(如文化、软件、娱乐产品等),国际上对此类电子商务交易归属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较大分歧。因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更难以把握。
(2)交易主体市场准入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辐射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日益集中在数据平台。一旦交易主体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或出现违规经营、信用危机、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问题,便会引发客户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参与主体进行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极其重要与迫切。
(3)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
首先,支付机构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了部份外汇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责,其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其次,支付机构主要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又不同于金融机构。如何对此类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管理与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局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制度上规范操作。
2.操作瓶颈
(1)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直接导致外汇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为境内外异常资金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办理收支提供了途径。
(2)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
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台完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代理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依前所述较难实施;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支付机构,可以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外汇监管难度。
(3)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缺失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国内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或资本项目范畴(按贸易信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报送;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7] 。
主要分类编辑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8] 。